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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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筑府办发[2014]47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10【实施日期】2014.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4〕4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9月1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4〕30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4〕25号),设立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挂“贵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牌子,为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4〕30号)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挂“贵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牌子(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研究室〉)后,增加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安排的研究课题等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及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有关事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抓好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组织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意见;完成市政府和省政府研究室安排的研究课题等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筑府办发[2010]131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1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四)加强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动态监测,优化房地产业发展和住房供应结构,加快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房地产业新格局。

(五)推进建筑节能、墙体革新和城镇减排工作,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六)改进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整合原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行政审批受理窗口,集中受理和办理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

(七)加强对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查处,强化执法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指导和协调区(市、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阳市“大数据民生”工程工作领导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阳市“大数据民生”工程工作领导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阳市“大数据民生”工程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115
【发文字号】筑府办函[2016]128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01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阳市“大数据民生”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筑府办函〔2016〕12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成立贵阳市“大数据民生”工程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长:陈少荣(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徐昊(副市长)
连玉明(市长助理、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主任、贵州大学贵阳创新驱动发展研究院院长)
成员:刘本立(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杨忠德(市委副秘书长、市督办督查局局长)
朱玉峰(市委副秘书长、市委群工委副书记、市群工中心常务副主任、市信访局局长)
马骁(市委副秘书长)
邓龙江(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义宁(市政府副秘书长)
魏发志(市群工委常务副书记)
彭显华(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周文捷(市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
周进(市教育局局长)
米溪平(市科技局调研员)
唐振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常务副主任)
涂波(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副主任)
俞洋(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王军(市纪委副书记、。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黔府办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贵州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更名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6〕202号)精神,贵州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更名为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正厅级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一)将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职责全部划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有关数据资源管理、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除电子信息制造业外)、信息化(除“两化融合”外)等职责,整合划入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具体包括:1.推进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职责;拟订大数据、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地方性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2.制订数据资源采集、存储、登记、开发利用和共享的标准规范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3.协调大数据发展和应用重大事项,推进全省信息系统统一平台、数据统一存储和统一管理,促进信息资源整合共享。

4.负责信息化行业管理、信息化应急协调工作。

5.负责提出大数据、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支持建设项目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备案和核准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部门预算内的政府信息化项目审核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筑府办发[2010]93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9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抓好区域经济调节。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经济安全;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做好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推进参与区域合作;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高技术产业专项发展计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大数据产业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大数据产业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大数据产业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5•【字号】筑府办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大数据产业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6〕2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阳市大数据产业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15日贵阳市大数据产业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5〕3号),开辟大数据产业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建立以能力为导向,以业绩为依据,以品德、知识、能力、贡献等为主要内容的大数据产业人才评价指标新体系,为把贵阳建成大数据综合创新试验区提供人才支撑。

根据《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黔人社厅通〔2013〕32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贵阳市注册的大数据产业企业中从事大数据技术业(含数据收集、数据管理、数据处理和分析、传播、数据存储、流通等信息类专业)、大数据服务业(含系统集成、增值网络、数据租售、规划咨询等服务类专业)、大数据软硬件研发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大数据产业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注重能力和业绩、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的原则。

第四条大数据产业人才职称分为:大数据技术员、大数据助理工程师、大数据工程师、大数据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1•【字号】黔府办发〔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日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进政务数据资源“聚、通、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意见》(黔党发〔2016〕14号)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生成、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务部门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利用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数据共享限用于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地区、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和为其他地区、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及活动。

数据开放限用于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及活动。

第四条政务部门是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指导主管行业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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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4
【摘要】<正>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2017]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2017年1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总页数】3页(P45-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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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14〕5号),为大力推动我市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开放共享,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推进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增强政府公信力,推进我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和应用,组建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信息化行业管理、统筹推进信息化工作、网络安全及相关信息安全保障等职责,整合划入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数据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引导和推动大数据研究和应用工作。

(二)组织拟订大数据的标准体系和考核体系;拟定大数据收集、管理、开放、应用等标准规范。

(三)负责以大数据为引领的信息产业行业管理,统筹推进社会经济各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

(四)组织编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互联网+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市级重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互联网+应用工程。

(五)负责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

(六)负责统筹政务信息网络系统、政务数据中心的建设、管理,促进政府数据资源的共享与开放。

(七)统筹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承担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应急协调和数字认证相关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党建、人事、财务等机关日常工
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组织开展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承担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产业发展处(政策研究处)。

负责大数据产业行业管理,统筹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研究拟订大数据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大数据产业运行态势并发布有关信息;协调解决大数据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牵头负责企业有关信息统计、分析、报告等工作;拟订市级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应用推进处。

负责研究拟订信息化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指导推进社会经济各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协调推进电子政务等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牵头指导大数据应用重大工程和各专项云工程建设;承担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

承担市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数据安全标准处。

负责研究拟订大数据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大数据采集、管理、开放、交易、应用等标准规范;研究拟订大数据及关联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和大数据指数;研究拟订大数据管理的标准体系和考核体系;指导行业联盟(协会)开展工作。

(五)基础设施与数据资源处。

负责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相关部门拟订信息通信管线、公共通信网、传感网络规划;统筹协调政务信息网络系统、政务数据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开放;负责政府部门数据资产目录登记、备案和统计;指导推进互联网数据中心、公共服务等大数据平台建设。

纪检、监察机构。

市纪委派驻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纪检组、市监察局派驻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监察室。

设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行政编制20名(含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2名。

其中18名行政编制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定的行政编制总数中划转),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总工程师1名;
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划转。

组建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后,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电子信息与软件产业处、信息化推进处、网络与信息安全处、通信发展与保障处、现代服务业处5个内设机构整体划转到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

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划转18名行政编制(含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2名)到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

撤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设机构电子信息与软件产业处、信息化推进处、网络与信息安全处、通信发展与保障处、现代服务业处。

核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职数1名、核减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6名。

调整后,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设机构从26个减至21个,行政编制从102名减至84名(含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4名),领导职数从1正4副减至1正3副,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从33名减至27名。

(二)关于所属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调整。

将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贵阳市信息产业发展中心、贵阳市服务外包及呼叫中心产业发展办公室、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中心(贵阳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秘书处)调整由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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