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支持高职院校发展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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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福建大专招生计划

2023年福建大专招生计划

2023年福建大专招生计划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3年福建大专招生计划2023年即将到来,对于许多即将高中毕业的学生来说,选择进入大学或者大专院校继续深造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在福建省,大专院校作为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都会制定相应的招生计划,来吸收优秀的学生,培养各行各业所需的专业人才。

那么,2023年福建大专招生计划又是怎样的呢?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的相关数据显示,2023年福建大专招生计划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主要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各类专业人才的需求。

具体来说,福建省将继续推进高职院校的发展,加大对高职院校的支持力度,预计2023年高职院校的招生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的趋势,福建大专院校将进一步优化专业设置,重点培养与当下热门行业相关的专业人才。

在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健康医疗等领域,将增设相关专业,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对于传统行业的人才培养也将得到重视,例如建筑工程、机械制造等专业,将继续招收学生,并保持稳定的招生规模。

2023年福建大专招生计划还将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不仅看重学生的学术成绩,还会考虑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创新潜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才选拔的标准也在发生变化,大专院校希望通过招生计划,选拔出更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学生。

在选拔的过程中,福建大专院校将继续重视学生的综合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学生在填报志愿时,除了要注意专业的选择外,还要注重自身的实际情况,多参加社会活动和课外实践,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

对于广大即将高中毕业或已经高中毕业的学生来说,2023年的福建大专招生计划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舞台,让他们可以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专业,提升自己的能力,为未来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希望学生们能够认真考虑自己的兴趣和特长,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做出明智的选择。

2023年的福建大专招生计划正处在筹备阶段,各大专院校将陆续发布招生计划,并组织相关的招生宣传活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9•【字号】闽政办[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8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为了认真贯彻《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教育改革试点工作,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九日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省教育厅二〇一一年四月)根据《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开展教育改革试点的部署,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动态调整的原则,在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重大改革试点,推进教育改革。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遵循教育规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服务加快转变、跨越发展为着力点,解放思想,大胆突破,激发活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教育强省和人力资源强省。

(一)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重大现实问题。

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从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眼,着力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努力解决深层次矛盾,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需要作为推进教育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统筹谋划,确保改革协调有序推进。

加强总体设计,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综合改革与专项改革相结合,力求在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有所突破,又有计划、有步骤地平稳推进,确保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3.08.11•【字号】闽教高[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教高〔2003〕47号)各有关高校:现将《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校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及时报我厅高教处。

福建省教育厅二○○三年八月十一日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高教司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及《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结合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才培养是高等职业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改革是各项改革的核心,教学管理在学校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各校应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三条教学管理要遵循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规律: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毕业生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等特点;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实践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并在教学计划中占有较大比重;“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学校与社会用人部门结合、师生与实际劳动者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是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

第四条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不断探索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的培养规律和教学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探索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学运行机制,形成特色,提高教学质量。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省属中职学校,有关高职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职学考”)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类别中职学考分为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

合格性考试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含德育、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能考试3个部分;等级性考试包括公共基础知识中的德育、语文、数学、英语和专业基础知识。

二、考试对象全省中等职业学校2022级、2023级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含高职院校招收的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学生,不含五年制高职教育学生)均须参加合格性考试,有升学意愿的学生还需参加等级性考试。

技工院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

三、考试组织(一)公共基础知识、专业基础知识考试,由省里统一组织。

(二)专业技能考试由中职学校负责组织,学校应在2024年10月底前将专业技能考试实施方案,报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备案,省属中职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

四、考试内容(一)公共基础知识考试。

德育、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5门课程的考试内容,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闽教考〔2021〕1号)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有关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有关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有关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闽政办[2012]188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有关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闽政办[2012]1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为了确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54号)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经省政府同意,对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有关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请各设区市政府对本区域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责任单位抓紧落实,及时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落实民办高等教育扶持政策(一)落实促进发展责任。

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民办高等教育的社会贡献,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要全面清理并纠正各类不利于民办高校发展的政策和做法,省市出台的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一律适用于民办高校。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务员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二)加强统筹指导。

办好现有高校,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立新的民办高校。

鼓励民办高校引入新的出资者或通过资源整合重组壮大办学实力。

对长期规范办学、办学水平较高,且已通过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或教学工作评估的民办高校,加大招生计划和资金扶持力度,促其建设成为高水平民办高校;对规范办学,但存在办学困难的民办高校,要加强指导和帮扶;对办学不规范,办学条件严重不足,存在重大办学风险和隐患的民办高校,要重点监控,限制招生,直至退出办学。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教育局转发关于推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教育局转发关于推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教育局转发关于推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泉人社文〔2024〕101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教育局转发关于推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通知泉人社文〔2024〕10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教育文化旅游局,各职业院校: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推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5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已经具有技能人才评价资质的职业院校,应积极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发挥资源优势和示范带头作用,加强评价过程管理,加大题库资源建设,提升规范化水平,创建品牌职业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并聚焦泉州产业技能人才需求,向社会提供人才评价服务工作。

二、尚未开展备案或正在申请增设职业(工种)备案的职业院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向市级人社部门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中职学校对在校生开展专项能力考核及初、中级工职业技能评价;高职高专及职业本科院校对在校生开展专项能力考核及中、高级工职业技能评价。

对备案期内管理规范、无违规记录且达到一定评价数量的评价机构可申请增设新职业(工种)备案或技师(含技师)以上的高级别评价资质。

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要做好职业院校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工作,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共同推进本地区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确保证书质量,维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权威性。

各地人社部门应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数据纳入本地区技能人才统计范围,并对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及时落实培训补贴相关政策。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闽教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规〔2023〕5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有关厅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现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2023年7月14日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举办要求第三章规范教学管理第四章师资队伍建设第五章规范学生管理第六章考核与毕业管理第七章学历和学位管理第八章专业设置与管理第九章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第十章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第十一章健全质量保障机制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福建省高等教育十年发展规划(2021-2030年)》(闽委教育〔2022〕4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福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动适应经济社会新发展格局和加快建设教育强省需要,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形成灵活、多元、开放、融合的福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模式,引领和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建设学习型社会。

第三条要坚持公益服务,以人民为中心,引导高校明确定位,聚焦行业发展与区域协同,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努力让人民群众享有更优质、更公平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坚持质量保障,规范办学行为,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提升治理科学化、制度化,激发办学活力,增强发展动力,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坚持深化改革,统筹各类教育资源,推动特色、协调、融合发展,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扩大优质资源,健全终身学习支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供给能力与服务水平。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学〔2019〕35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学〔2019〕35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学〔2019〕35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校,省属中职学校,福州一中、福建师大附中:现将《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2019年10月28日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办法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教育质量提升的要求,完善高等职业教育选拔录取机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2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9〕5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教育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教职成〔2019〕22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遵循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和培养规律,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发挥个性潜能提供多样化选择。

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实施以“文化素质+职业技能”为主的多样化考试招生办法,建立健全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职教高考”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分类实施、公平公正。

高职院校面向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等不同群体,实行分类考试招生,因材施考、科学选拔人才,体现公平公正。

(二)统筹设计、分步推进。

统筹推进高职院校招生考试与高中阶段学业水平考试相衔接,根据不同群体、不同专业类型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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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送审稿)2012年9月21日为推动高职院校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提升办学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高职院校的宏观指导和分类管理(一)明确建设任务。

基本稳定高职院校数量,支持办好现有高职院校。

坚持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并重、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人才培养与技术服务相互促进,到2015年,实现高职院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与年培训规模大体相当,把高职院校建成区域、行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心、员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应用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继续教育中心。

(二)加强内涵建设。

到2015年,全省高职院校均通过人才培养工作合格评估。

核定高职院校发展规模,严格依照办学条件安排年度招生计划,推动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质量。

(三)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示范性高职院校、一般高职院校和民办高职院校不同发展基础和发展定位,分类建立内涵建设考核指标,引导和推动学校特色发展。

针对不同类型高职院校办学薄弱环节,在政策扶持、项目安排、资金投入上实行分类支持和分类管理,促进学校改善条件,深化改革,提升办学水平。

支持薄弱高职院校和示范性高职院校通过委托管理、资产重组、联办二级学院、并校办学等,推动资源重组,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强化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主导作用。

设区市政府、行业部门要把高职院校发展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发展规划,及时提供产业发展、人才需求和就业信息,学校以此为依据自主设置调整专业。

要在校企合作、师资建设、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等关键环节制定具体扶持措施。

允许设区市自主审批市属高职院校和省属非在榕高职院校申请设立教育基金会。

二、推进高职院校招生改革(五)提高高职来自中职的生源比例。

从2013年起,由高职院校组织“中期选拔”,从中职学校二年级学生中选拔部分学生进入高职学习;扩大中职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就读高职院校试点专业范围,优先扩展至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电机与电器、港口工程技术、工业设计、光电子技术、供用电技术、焊接技术及自动化、木材加工技术、市政工程技术、微电子技术等产业发展急需的专业。

(六)开展注册入学试点。

从2013年起,支持通过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高职院校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开展注册入学试点。

(七)改革五年制高职招生办法。

从2013年起,改变五年制高职由省统一划定录取线的办法,由高职院校根据不同地区生源情况,和设区市教育局协商确定录取线,并自主确定生源计划和招生专业。

(八)改革成人教育招生办法。

允许高职院校面向中职学生或社会人员,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单独组织考试招收成人专科学生。

(九)支持高职院校与省外中职学校联合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

(十)支持高职院校在工业园区、开发区或大中型企业举办分校、教学点和培训中心。

三、构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立交桥”(十一)扩大“专升本”办学规模。

争取到2015年,高职“专升本”比例提高至20%。

允许获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的高职毕业生免试入读一般本科高校。

(十二)开展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试点。

支持高职院校与本科高校开展联办应用型本科专业试点,选择高职精品专业和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发展急需且本科高校培养条件薄弱的紧缺型工科类专业先期开展试点,面向本省生源,以本科二批次录取,联合培养本科层次应用型人才。

(十三)支持高职院校与本科高校联办成人教育本科专业。

(十四)开展联合培养专业硕士试点。

在工学和医学领域,支持校际联合开展“3+2+2”、“5+2+2”培养专业硕士试点,联合开展“3+4”、“5+4”专科起点本硕连读试点。

(十五)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改革。

开展职教集团法人制试点,建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实质性工作机构,完善治理结构,培育建设紧密型职教集团。

支持职教集团在集团内自主设置专业、自主招生、开展“3+2”、“3+3”分段培养衔接试点、“2+3”中期选拔培养试点、中职学生免试入读高职教育试点、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等方面先行先试,形成教学链、产业链、利益链的融合体。

集团内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在经费、编制、就业等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十六)推进中高职一体化办学改革试点。

支持艺术、体育等高职院校建成以五年制高职教育办学为主体的学校。

支持高职院校在制造、电子信息、土建、水利、医药卫生、农林牧渔、轻纺食品、旅游、工艺美术、学前教育等建设一批五年制办学示范专业群。

争取到2015年,高职生源的40%来自中职。

(十七)推进招工招生一体化改革试点。

支持高职院校与大中型企业面向具有高中学历毕业生或企业中级工及以上在职员工,开展招工招生一体化改革试点。

(十八)推进中外合作办学。

支持高职院校与国外企业、教育机构和高水平职业院校开展“3+2”、“5+2”、“2+1+1”合作办学,联合培养本科层次应用型人才试点。

支持高职院校与国外企业、教育机构和高水平职业院校开展“2+1”、“3+2+1”合作办学,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

学生毕业时同时获得本专科学历证书(本科学位证书)、职业技能证书和国外合作高校的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四、支持高职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十九)加强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

重点建设20所左右示范性高职院校,争取10所左右在办学实力、教学质量、管理水平上进入全国高职院校先进行列,在高技能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培训、应用技术研究与成果推广上发挥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

(二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与教学能力提高规划”,到2015年,组织完成4700名专业骨干教师参加国外、国内和企业顶岗培训。

实施“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重点在制造业、汽车业、电子通讯业、建筑业等10大产业发展急需专业领域,培养100名高职专业带头人。

支持设区市在区域大中型企业建立一批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以企业实践为重点开展教师轮训,提升双师素质。

按照“总额控制、自主招聘”原则,构建技能型人才从事职业教育绿色通道,推进相应人事管理改革,允许企业专才和能工巧匠采取测评考核方式招聘入编。

支持兼职教师申请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教学研究项目和教学改革成果。

(二十一)实施“高职院校专业水平提升计划”。

重点支持高职院校建设200个左右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的示范专业,提升服务产业发展能力。

(二十二)实施“高职院校教材建设工程”。

支持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组织编写400门左右体现新知识、新工艺、新技术的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实训教材和中高职衔接试点专业配套教材。

(二十三)实施“高职院校实训基地建设计划”。

加强统筹,在产业园区、技术开发区等产业集聚区域,建设50个左右生产性实训基地。

支持设区市面向区域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依托高职院校,联合大中型企业共建一批区域共享型实训基地。

企业出资参与实训基地建设的,以减免税费等方式给予鼓励支持。

(二十四)加强高职院校科研工作。

安排专项指标,支持高职开展科研工作。

在高职院校建设“应用技术工程中心”,提升高职院校科研能力。

(二十五)开展高职院校对口帮扶。

组织示范性高职院校对口帮扶薄弱学校,支持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选派优秀管理干部和中青年骨干教师挂职锻炼,帮助学校提升办学水平。

五、加大对高职院校办学经费支持力度(二十六)提高生均拨款水平。

逐步提高高职生均拨款标准,争取到2015年,示范性高职院校生均预算内拨款水平不低于1万元,其它高职院校不低于7000元。

(二十七)支持工科、医学和农林类专业建设。

从2013年起,将工科类和农林牧渔类等专业生均拨款定额系数提高到同期同类别的1.5。

将临床医学类专业生均拨款定额系数提高到同期的2.0。

同时,高职院校设立相应专业奖学金,增强生源吸引力。

(二十八)设立高职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从每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费附加提取的30%中单列一块专项资金,支持高职院校开展示范性高职院校、师资培训、专业带头人、示范专业、教材、实训基地、应用技术工程中心等重大项目建设。

(二十九)支持校企合作办学。

切实落实有关政策,企业或个人资助或捐赠高职院校用于教学和技能训练活动的资金或设备费用,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实行税前扣除。

企业与高职院校开展产学研结合,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予以税前扣除。

企业要根据财政部等十一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并合理使用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用于本企业职工培训与高技能人才培养,其中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不低于50%。

高职院校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实行所得税减免征收。

(三十)本科高校加快退出高职教育。

2014年起,重点建设高校原则上不再安排高职教育招生计划。

2013年起,已有四届本科毕业生的一般本科高校按照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调减高职招生计划,其它本科高校逐年压缩高职教育招生计划;本科高校除农林、医药卫生和公安等特殊专业外,不再招收成人专科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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