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第12章 强制办法案例教授教化[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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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最新版精品课件第12章

刑事诉讼法最新版精品课件第12章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二、程序 1.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可以在勘验、 检查和搜查中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2.查封、扣押的物证、书证范围仅限于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 无罪的各种财物和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随意 查封、扣 押。 3、对于 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 押财物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 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质量、特征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 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一、概念和意义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 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询问证人作为侦查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侦查行为,在侦查程序中起着 非常重要的作用。 证人是了解案情并能够正确表达的人,证人证言是刑诉法规定的法定证 据种类之一。 通过询问证人,有助于侦查人员发现、收集证据和核实证据,查明案件 事实真相,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1、讯问前,侦查人员应当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制订讯问计划,列出讯问 提纲,以增强讯问的有效性。 2、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 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 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询问证人的程序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3、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他应当 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 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4、询问证人时,应当为证人客观、充分地 作证提供条件; 5、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特殊情况:
⒈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⒉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⒊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决定取保候 审; ⒋提请批捕后,检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审核的; ⒌移送起诉后,检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审核的; 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 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 ⒎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 逮捕的。
二、拘传的程序
1、公、检、法都有适用拘传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2、由案件经办人填写拘传报告书,拘传证(法院 为《拘传票》)必须由负责人批准、签发 3、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 行,单位或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在单位 所在地进行,特殊的可在户籍地进行 4、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 5、被拘传人到案后写明到案时间,立即讯问 6、每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 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不得 超过24小时
二、强制措施同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
1、法律性质和适用目的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 适用条件不同 4、法律依据不同 5、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6、适用时间不同 7、稳定性不同
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不同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 措施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适用的条件不同 4、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5、适用阶段不同 6、种类不同。 7、与判决的关系不同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基本知识点: ⒈概述 ⒉拘传 ⒊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⒋拘留 ⒌逮捕 2、重点及难点: 五种强制措施的概念、程序
第一节
概述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指公、检、法为了保证刑 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方 法。 特点: 1、主体具有特定性 2、对象具有惟一性: 3、剥夺的权利具有人身性: 4、目的具有预防性 5、适用上具有法定性: 6、时间上具有临时性。

刑事诉讼法第九章十章十一章十二章 强制措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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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
• 指公检法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 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害性依 法采取的暂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 与拘留之区别:决定机关不同,适用条件不同、 羁押期限不同。etc.
• 逮捕的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 3、有逮捕必要 • 权限划分、执行机关 • 涉外刑事案件中的逮捕
• 当事人:
• 原告人:1、被害人;2、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财 产继承人;3、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 人;4、其他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公民。5、 法人或其他组织
• 被告人: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3、已执 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审结交已死亡 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刑事被告人的犯 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中止 • 一、刑事诉讼中止的概念与意义 • 刑诉法中的诉讼中止,从广义上讲,是指办案
机关在立案以后到案件审结的过程中,因为发 生某种请情况而将正在进行的诉讼暂时停止, 待中止的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狭义的诉 讼中止,仅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活动 的进行。 • 二、刑事诉讼中止的条件与程序
• 强制措施的特点: • 1.适用主体的法定性。 • 2.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 3.适用内容的人身强制性。 • 4.适用目的的预防性或者非惩罚性。 • 5.适用程序的法定性。 二、强制措施同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
三、强制措施的体系 在外国,一般将强制措施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限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第二类是对物的强制措施,如搜查、扣押等;第三 类是对隐私权的干预,如窃听、采样等。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 制措施则仅指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性措施,对物的强制措施不在 强制措施一章中规定,而在侦查一章中规定,对隐私权的干预 问题,我国在实践中广泛的采用,但是缺乏法律的规范,违背 了程序法定原则。法律规定强制措施的重要目的在于限制权力 的滥用。

《刑事诉讼法教程》(第十二至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教程》(第十二至十四章)


法院公开审理童金祥爆炸案的过程中,童金祥 当庭翻供。证人何桂芬也当庭否认了在公安办 案人员面前的陈述。检察机关认为出现了嫌疑 人翻供和证人翻供的情况,应该是有人在背后 策划和指使,于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延期审 理。(据《法律与生活》2001年第6期)
附:其他相关程序事项 1)不公开审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特 定的未成年犯罪案件、重大商业秘密。 2)扰乱法庭纪律的处臵:当庭警告;强行 带离法庭;罚款;拘留;刑事追究。 3)延期审理:需要通知新的证人、调取新 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需要补充侦查 的;需要解决回避问题的;等等。 4)审理期限:通常为1个月,至迟不超过


茶馆谈笑、傍晚的交通拥挤;在这里,只考虑 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而不管五百年前的 春秋大义、五百年后的地球危机。总之,通过 排除各种偏见、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和不着边际 的连环关系的重荷,来获得一个平等对话、自 由判断的场所,这就是现代程序的理想世界。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 [问题:刑事审判的程序空间如何实现制 约诉讼主体的恣意妄为?]
附:资料和观点(刑事审判的意义)
资料一:学者戈尔丁强调,法律程序公正的标准 表现为如下九个方面:任何人不能作与自己案 件有关的法官;冲突的解决结果不含有解决者 个人的利益;冲突的解决者不应有对当事人一 方的好恶偏见;平等地告知每一方当事人有关 程序的事项;冲突的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辩论 和证据;冲突的解决者只应在另一方当事人在 场的情况下听取另一方的意见;每一方当事人 都应有公平的机会回答另一方所提出的辩论和 证据;解决诸项内容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推


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高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 一个月;变更管辖或补充侦查则重新计算。 5)检察监督:检察院发现法院审理案件违反 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 6)庭审笔录: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 书记员写成笔录,并经有关人员审阅签字。 7)裁判生效:上诉、抗诉期限届满而未上诉 或者抗诉(自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裁 定书为5日;另外,被害人不服一审裁判有权 在接到裁判书后5日内请求检察院抗诉。)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课件-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课件-强制措施
其他需要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形。
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提出拘留申请
公安机关在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拘留条件时,应 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拘留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48小时内 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
在获得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对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执行拘留,并通知其家属。
02
拘传
拘传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拘传的概念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 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的适用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传 唤而不到案,或者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无法通知其 到案,需要立即到案接受讯问。
拘传的程序
通知家属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 被拘留人家属,告知其 被拘留的原因和地点。
律师介入
被拘留人有权委托律师 ,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
律帮助和辩护。
06
逮捕
逮捕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概念
逮捕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 诉和审判,依法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传的法律效果
被拘传人到案
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立即接受讯问。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逮捕条 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逮捕措施。
被拘传人的权利保障
被拘传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同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被拘传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对其采取虐待或者侮辱等行 为。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 制措施。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三、刑事拘留与其他拘留的区别 (一)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不同 性质
适用对象 羁押的期限
适用的目的 有权使用的
机关
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
保证性措施,是一种诉 制 裁 , 具 有 处 罚
讼行为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 行政违法的人

一般情况下最多为10日,最长期限为15日
特殊情况下最多为14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 保候审的。
5.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
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 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1. 人保 2. 财产保
(三)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
的规定及违反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机关适用
限制
立法目的不同 保障刑事诉讼的 调动公民同犯罪
顺利进行
作斗争的积极性
三、适用强制措施的指导方针与应当考虑的因素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大小。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逃避侦查、起诉、审 判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
3. 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证 据的掌握情况。
(二)拘传的程序
1. 填写《拘传证》,并由领导审批。 2. 拘传的执行,拘传应当由侦查人员或者司法 警察执行。
3. 拘传的次数与时间,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12小时。
4. 拘传的地点 5. 拘传的结果,应当立即讯问
二、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与适用对象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
院等专门机关责令符合逮捕条件又具有法定情形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 得离开住所或指定居住,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的 方法,其特点是较取保候审更严厉的限制人身自 由的强制方式。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B、保证金缴纳: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 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NO.70) C、保证金退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 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 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 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 保证金。 (NO.71)




4.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形式) (2)决定 (3)取保候审的执行



(4)期限: 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期间﹢审查批捕期间 提请批捕期间:一般期限(3日);延长期 限(1~4日);最长期限(30日)
审查批捕期间:7日 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 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 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 一日至三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 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 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 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NO.95)
四、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的概念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 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 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 措施。

三.取保候审


1.概念和种类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 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 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 到的强制措施。 种类: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2.条件:
(1)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和公安机关 (2)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期间:最长12个月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课件-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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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审查证据是否充足、事实是否清楚,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执行逮捕
03
公安机关接到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在24小时内执行逮捕,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时,应当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概念
取保候审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但不必在羁押场所关押,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活动。
特点
对象条件
取保候审适用于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实质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执行拘留时,应当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逮捕
06
逮捕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暂时性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性质。在实施逮捕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公正、人道。
拘留的概念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应当及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签发《拘留证》,并立即执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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