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民法总则讲座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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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讲义(下)

民法总则讲义(下)
*动机与原因 并不是所有的动机和原因都无法对意思表示产生影响。“法律行为并不只是依意思表示 而成立的,而是以某种‘原因’作为理由、以某个具体的‘目的’作为对象而成立的。”
民法规范与其他规范一样,从生活现象中选择一些内容作为规范的构成要件,同时忽略 了其他的生活事实。动机就是被有意排除在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之外。(但问题的如何选择 构成要件的,其基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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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课程讲义,仅供教学用
律行为。 *与契约的区别:当个别意思表示有问题时,法律效果不同。(在②③事例中,若 X 是未
成年人,如何处理?)
四、分类(参见课本)
第二节 准法律行为 一、概念 1、不问行为人是否企图发生何等效果,因法律的规定,当然发生一定的效果。
二、类型 ①X 与 Y 签定一个契约,约定 X 先交付一台电视机,Y9 月 10 日付款。但 X 交付后 Y 没有按期付款。于是 X 给 Y 打电话:“请立即付款,在你付款前我将保留采取救济手段的可 能。” ②Y 在接到 X 的电话后,表示:“好的,我明天见到你就给你钱。”
三、原物与孳息 1、孳息:因物的使用而产生的收益。 原物:能产生孳息的物。 2、种类: 天然孳息:按照物的性质进行使用而产生的物。 法定孳息:依据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 3、基本法律原理:孳息的所有权归原物所有人。 四、特殊的物 货币;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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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课程讲义,仅供教学用
第八章 法律行为 I——基本理论 序论
第二节 物 一、物的概念与法律意义 1、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同时又能被人所控制的物质。 原则上是有体物,因为人类社会在早期阶段,所能利用的物质资料以有体物为限。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不仅有固定形状和体积的物体,液体、气体包括可以为人们控 制的电、热等无体物,也都进行交易的范围,因此也成为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的范围与交易的范围和深度成正比

民法总则宣讲(完整版)

民法总则宣讲(完整版)
• “有利于节约资源”与“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将可能成为法庭上 有力的理据和谈判桌上的新筹码。
落地建议
• 绿色诉讼中的民众诉权和民众禁令,主张利用个人的积极性来保护公 共利益。涉及公益的诉讼。 “有利于节约资源”与“有利于保护生 态环境”将是诉点。
• 绿色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 民事起诉状(提起公益诉讼用)等法律文件。
• 胎儿如何遗产继承?遗嘱和法定。 • ?何为胎儿娩出为死体,是呼吸说、还是脑死亡说、哭与不哭?。落
地建议:医学出生证。
遗嘱
• 立 遗 嘱人:姓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正反相片或复印件粘贴)
• 手机号:

• 近亲属情况:
• 配偶 ,身份证号码:
• 父亲 ,身份证号码:
• 母亲 ,身份证号码:
• 儿子 ,身份证号码:
一、“习惯”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
• 我国《民法总则》第十条对《民法通则》第六条作了修订, 该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 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习 惯”在《民法总则》中终获一席之地。
习惯----“交易习惯”
• “习惯”的定义尚有待后续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不过, 民事活动中的“习惯”在多数情况下可以理解为“交易习惯”。“交 易习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中已有阐释:“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 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 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 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 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总则讲义.docx

民法总则讲义.docx

民法总则第一章节:基本规定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原则: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

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胎儿拟制:遗产和接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

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辨认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第二节、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

指定原则:利于被监护人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结束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民法总则20170621b.1024ppt教材

民法总则20170621b.1024ppt教材

一、法律概念與法律體系之一
法律概念與法律體系的探討至少具有下述意義: 在一個比較後進的法治社會,通常具備一種特徵, 傾向於以比較純邏輯,或比較拘泥於法律文字的 方式瞭解法律、適用法律,以致常常拘泥於文字, 受制於惡法。然當基於該認知,而在實務上試圖 容許引用較富彈性之價值標準或一般條款,來避 免被法律概念所僵化的法律之惡時,卻又發現該 容許很容易流於執法者個人的專斷。其結果,許 多法律規定本來擬達到的公平正義,不能在實際 運作中,真正地實踐出來。
二、概念在法學方法上之定義
談概念,首先必須說明的是:在法學方法論上,對概 念一詞有自己的定義。如果這裡所稱的概念係對應於 德文的der Begriff,則自法學方法論之術語而論,概念 之意義經設定為:概念所欲描述之對象的特徵,已經 被窮盡地列舉。所謂窮盡地列舉特徵,事實上,其本 身即係基於一個概念性的設定。該設定假設,概念所 包含之特徵已經被窮盡地列舉,而且列舉的特徵屬於 在該概念之涵攝(die Subsumtion)上不可缺少、不 可替代的特徵。該特徵是將一個具體事實涵攝於某一 概念下的充要條件。不過,法學事實上並沒有如此嚴 格的遵守該概念的定義。上述概念之定義的強調,究 諸實際,只是提醒純正概念、法律用語之不確定性及 其指稱對象的特徵。
一、法律概念與法律體系之二
因此,不僅在法律概念與法律體系之建制的階段, 而且在其適用的階段,皆應意識到法律概念與法 律體系受制於人之功能的界限,一起探討,到底 應如何建構法律概念與法律體系。有了該瞭解後, 才不會對法律概念有過度的期待,想要單純通過 法律系統的邏輯運作,獲得法律概念不能提供的 功能。
黄茂荣 2017/06/27
法律概念之一
一、法律概念與法律體系 二、概念在法學方法上之定義 三、概念之建構 A 取向於價值 B 方法 C 作用 D 副作用 四、概念之演變 五、法律概念之位階性

2017中国民法总则学习解读课件

2017中国民法总则学习解读课件

目 录
Contents
05
“黑心”父母可被“替换”
孩子受虐待怎么破?
民法总则解读
近年来,一些儿童伤亡、自杀自残等事件引发舆 论对监护制度的思考,民法总则也回应了这一社 会关切。民法总则第 36 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 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 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 护人。
民法总则第127条还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 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此,有分析认为,民法总则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 法律保护的对象,确认了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中的 价值,为权利人依法享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奠 定法律基础,为互联网产业长远健康发展提供了法 律保障。
目 录
Contents
04
一般诉讼时效期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解读
《民法通则》中将诉讼时效规定为普通债权纠纷时效 期间为2年,四种特殊情形的案件(身体受到伤害案 件、出售产品质量不合格案件、延付或拒付租金案件、 寄存财物丢失或损害案件),诉讼时效的期间为1年。 而《民法总则》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 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将诉讼时效期间统一为3年。
个人信息、网络数据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解读
最近几年来,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了电信诈骗时有发生。 这次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 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 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个人 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网络数据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解读
未成年人遭性侵怎么办?
民法总则解读
此外,《民法总则》还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 三年,并在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 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 周岁之日起计算”,对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情形作 出特别的规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不过,值得提醒的是,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在性侵案 件维权上要注意及时性及证据意识,不应形成对上 述规定的误解,即性侵案件发生后非要拖到受害者 成年后才可维权。

民法总则中政大讲座

民法总则中政大讲座

新中国民法
新中国前几次民法典编纂尝试
第一次:从1954年开始到1957年反右运动停止。 第二次:从1962年开始到1965年文化大革命停止。 第三次:1982年。当时改革开放刚起步,经济模式尚 不确定,立法者很难拿出完整成熟的民法典草案。随 后在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则》 第四次 :2001-2002年。国家专门成立民法起草研究 工作小组,负责研究编纂民法典草案。形成的草案提 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
过度政治化的嫌疑
• 第1条立法宗旨中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第185条的英烈保护条款
“裁判规范”的供给仍不足,重价值宣示,轻法律技术
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民法典》为 谁而立?
为“民众”而立?使其“知法”、“守法”?
“行为规范”说广为流行 例如,《民法总则》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则(11章,206条)
基 本 规 定
自 然 人
法 人
非 法 人 组 织
民 事 权 利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代 理
民 事 责 任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计 算
附 则
对《民法总则》的总体评价
《民法总则》可以说是《民法通则》的升级版
• 与时俱进地增设了一些制度和规范,修正可一些过时、不合理的规范 • 体现一些符合时代精神的立法理念 • 但是,由此也产生是否符合“民法总则”立法技术要求的疑问
价值宣示
指引具体规范
法律漏洞补充
例如,“诚实信用”(《合同法》第60条 第2款) 所谓“不得向一般条款逃逸”问题
关于“法律渊 源”的重要规 定
关于“法律” 关于“司法解释” 关于“判例” 关于“学理”

民法总则宣讲(保驾护航)

民法总则宣讲(保驾护航)
保驾护航
向各位领导、同志们汇报---律师眼中的民法总则
• 作为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到统领性作用,其颁布广 受关注。该法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且将与《民法通则》并行 一段时间。二者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我们从亮 点纷呈的《民法总则》中选取了若干亮点,进行对应落地,形成相关 法律文书。
《意定监护人协议 》不是遗嘱,其它子女仍有法定赡养义务
• 二个提醒: • 还有的是老人有多个子女,只跟其中一个关系好,老人就愿意提前指 定这个子女作为监护人。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选了一个子女当监护 人,其他人就可以撒手不管了,还是有赡养义务的。 • 还有一点,意定监护协议并不涉及老人去世后怎么分财产,和遗嘱是 两回事。
指定监护、意定监护人协议的见证
• 单位的人力资源人事部门、老干部退休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可以作为 协议的见证单位。因为有的房屋的所在地,工资发放的主动权在单位 的财务部门呢。有的员工众多的事业单位、国企有格式的协议范本呢 。 • 还有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包括用人单位,都是国家监护 表现协议确定及协商确定监护人的具体规定体现了对被监护 人意愿的尊重,为被监护人提供了一定的自主选择空间。第三十条规定:“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 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 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 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按照这条法律,成年人在自己身体健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日 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提前以协议的形式,将监护人确定下来 ,监护人在受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既可 以是亲友,也可以是社会保障机构。这对于无法依靠子女监护的老人和失独 老人,多了一条合法现实的养老途径。

民法总则讲义

民法总则讲义

民法总则第一章节:基本规定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原则: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

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胎儿拟制:遗产和接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

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辨认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第二节、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

指定原则:利于被监护人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结束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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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 2017 司法考试(初稿)泥萌想要的,我都会给你!——李建伟绪论一、民法典(一)为什么要有民法典(二)民法典的立法步骤【1956-2003;2017-2020】(三)民法典的基本内容——民法总则编(2017)——物权法编(2020,下同)——合同法编——侵权责任法编——婚姻家庭法编——继承法编二、民法总则规定了什么(一)一般规定(基本原则)(二)自然人(三)法人(四)非法人组织(五)民事法律行为(六)代理(七)民事权利(八)民事责任本论:民法总则的九项重大制度变化一、民事主体的新体系图一:二、胎儿的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起止】《民法总则审议版》第十四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胎儿视同出生】第十七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旧规定,特留份】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法意见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图二:总结:(1)在自然人出生之前,也即胎儿状态的,基本民事权利,视同为人,故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被指定为保险合同受益人、受赠人、受遗赠人),有效;(2)特留份的规定继续适用(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但以活体出生为前提。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划分【18 周岁成年人】《民法总则审议版》第十八条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完全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二十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第二十一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八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但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继承法第 22 条第 1 款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总结:1.完全行为能力人(16、18—),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不再因为行为能力的欠缺而导致行为效力瑕疵。

2.无行为能力人(0-8),不得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否则无效。

3.限制行为能力人(8-16、18),分为两种:(1)在行为能力内的,独立实施行为,不因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

(2)超出行为能力的,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实施;否则,分为三类:——纯获利益的行为,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其他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单方行为(遗嘱、抛弃等),无效。

4.取消精神病人的提法最新案例:沪 13 岁少女打赏网络主播两月花光 25 万不久前(2017,2 月),家住上海松江区的孙女士打开微信支付功能,突然发现自己微信钱包中少了 2 万块钱。

随后,一查微信支付绑定的银行卡余额,她更加吃惊,自己的 25 万元血汗钱竟然全都“不翼而飞”了。

近日,家住上海的 13 岁女孩小卞,以学习为由,用妈妈手机偷偷给自己喜欢的网络主播打赏,两个月就花了家里 25 万块钱,而小卞的母亲对此却毫不知情。

2【例 1】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 1,000 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 100 元。

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

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3-2,单)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D.买卖有效【例 2】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不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03-3-34,单)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四、监护制度的完善(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民法总则审议版》第二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三)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 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指定监护人】第三十条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第三十一条监护人可以由协议确定。

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争议而指定】第三十二条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由人民法院指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 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 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组织监护人】第三十三条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 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总结:未成年人监护人设定分为几种情况:1.法定监护人父母当然法定监护人,不因离婚而影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方无权取消另一方的监护资格。

若父母双亡或者双无监护能力/资格,由下列顺序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且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

2.指定监护人(1)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新规定】。

(2)监护人多人的,可以彼此协议确定监护人【新规定】。

(3)有争议的(争当或者推诿),则适用指定监护人。

指定方式有两种:其一,由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不服的,申请法院指定;其二,直接申请由法院指定。

(4)指定期间内,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新规定】。

3.组织担任监护人未成年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或有条件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成年人协商确定监护人】第三十四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承担监护责任。

总结:独特制度:事先协商确定监护人【新规定】(三)监护人的权利与职责【监护权利与职责】《民法总则审议版》第三十五条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而产生的权利, 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承担责任。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 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在作出与被监护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 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 监护人不得干涉。

解读:1.监护权:教育、监督和管教被监护人。

【必要的体罚惩戒?《刮痧》?西班牙最新案例】2.监护职责的履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尊重被监护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学钢琴?);——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成年人人的真实意愿,尊重被监护成年人的行为能力。

3.法律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 承担责任,此系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责任承担,区别于《侵权责任法》第 32 条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侵害第三人的责任承担。

【天津大悦城双童惨案】(四)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新规定】【撤销监护资格】《民法总则审议版》第三十七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一)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 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前款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其他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 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监护资格恢复】第三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 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 确有悔改情形的, 经其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 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解读:1.因何而被撤销2.申请人:个人与组织3.悔改而可恢复五、宣告死亡的新变化:申请人无顺序【宣告死亡的情形】《民法总则审议版》第四十七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件, 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 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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