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干部管理学院在银川组织培训
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关于举办2014年全国交通局长培训班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关于举办2014年全国交通局长培训班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人教教培[2014]40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4.04.17【实施日期】2014.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关于举办2014年全国交通局长培训班的通知(人教教培〔201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2014年交通运输工作会议有关精神,不断推进基层交通运输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教育与培训发展规划》(交科技发〔2011〕175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2014年度交通运输部支持西部地区和六盘山片区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交人教发〔2014〕83号)要求,现将2014年全国交通局长培训班计划安排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各市(地、州、盟)交通运输局长、县(区、市、旗)交通运输局长。
二、培训目标通过开展面向基层一线交通运输局长的培训,提高交通运输局长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行政以及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开拓创新的能力,提升业务素质水平,进一步推动交通运输深化改革,推进“四个交通”发展。
三、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主要由宏观政策、业务素质和领导能力三个培训模块构成。
宏观政策模块: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解读、新型城镇化中的交通引领、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智慧交通发展、低碳理念下的绿色交通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业务素质模块:《国家公路网规划》解读、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交通筹融资体制改革、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城市公交与城乡客运一体化、货运与物流管理、出租车管理、交通行政执法理论与案例解析。
领导能力模块:交通文化建设、交通廉政建设、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与媒体应对、领导科学与艺术。
培训期间还将安排参观考察北京市交通运行协调指挥中心、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试验场、北京市综合客运枢纽站、北京市物流中心、北京市农村公路示范路等(培训重点课程安排见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宁交办发〔2020〕116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落实《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工作措施》的通知宁交办发〔2020〕116号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落实<自治区党委落实《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的决定》分工方案>工作措施》暨《<自治区党委落实《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工作措施》(以下简称《工作措施》)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处室)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把贯彻落实《工作措施》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激发奋斗精神,主动担当作为,坚持真抓实干,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力量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确保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各单位要把《工作措施》作为本单位的重点任务,立足职能、着眼全局,认真履行抓实主体责任,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实化细化各项任务,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工作举措,纳入重要议事议程,推动工作有效落实。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单位(处室)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配合意识,建立一盘棋思想,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共同推进落实的强大合力。
牵头单位要自觉负起抓落实的主要责任,会同参加单位细化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建立落实清单和工作台账,确保年年有进展、件件有落实、事事有成效。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处长孟秋一行到银川公交调研

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供稿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处长孟秋一行到银川公交调研2018年11月21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处长孟秋,银川市交通运输局调研员钱建勋一行到银川公交党群活动服务中心进行调研。
银川公交党委书记、经理王军,副经理张三虎及相关工作人员陪同调研。
调研中,王军就银川公交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公交线网布局及线路运行情况、大数据分析系统、电子沙盘、“互联网+党建”及公交未来发展目标等进行了全面介绍。
银川市政协主席马凯一行到银川公交调研2018年11月26日,银川市政协主席马凯,市委常委、副市长徐华东,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傅晶,副局长李伟等一行10人到银川公交进行调研,银川公交党委书记、经理王军,党委副书记、纪检委书记黄焱陪同调研。
调研中,王军就公司充电桩建设及使用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在党群活动服务中心对公交党建工作、公交线网布局及线路运行等情况及公交未来发展进行了详细介绍。
银川市总工会经济部部长梁志平一行到银川公交“勉少春劳模工作室”观摩2018年11月29日,银川市总工会经济部部长梁志平携公安系统工作人员到银川公交汽车维修分公司火车站车间“勉少春劳模工作室”观摩学习。
维修分公司经理张光华,副经理田峰和相关工作人员陪同观摩。
观摩中,勉少春向梁志平一行介绍了工作室创建的初衷、过程和现已完成的创新项目等情况,大家交流了工作经验,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相互学习,创建更多的“创新工作室”,为职工提供一个发挥新时代劳动者智慧的平台,展现更多的职工技术创新成果。
哈尔滨市交通规划研究所书记孙卫时一行到银川公交考察学习2018年11月20日,哈尔滨市交通规划研究所书记孙卫时、副所长姜明华、工程师于春建来银川公交进行学习考察。
银川公交党委委员、副经理张三虎携相关部门负责人陪同考察。
在座谈会上,张三虎分别从企业发展、基础设施、运营情况、服务质量及企业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哈尔滨市交通规划研究所考察组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具体问题进行了交流。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科技发〔201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交通运输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部管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促进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健康发展,部制定了《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要求,保障交通运输行业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权利,履行接受教育培训的义务,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促进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活动,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切实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面向所属单位和行业组织的干部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提高行业干部队伍素质为核心,服务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服务干部健康成长。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强化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业应按照中央要求积极开展行业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培训。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5年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其他干部每年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银川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及做法

抓安全保稳定促发展—银川市运管局抓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及做法近年来,在交通运输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和区运管局的正确领导下,银川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职责,采取隐患排查治理等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呈显五个特点:一是行业监管、企业主管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基本完善;二是安全管理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完善;三是道路运输安全文化的浓厚氛围基本形成。
四是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初见成效;五是GPS监控平台作用充分发挥。
一、主要做法(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调整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总支书记、副局长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了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的三个安全生产督导组。
制定安全管理“一岗双责”制度,完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将安全生产各项任务细化分解到各部门,责任落实到人。
局长与分管副局长、各业务科室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辖区内重点企业签订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建立了局、科所、企业、班组四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管理运行机制。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经常深入企业明查暗访,对查出的问题严肃处理。
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分析本辖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为保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制度保证。
(二)强化学习,领会精神,认真抓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1、创新形式,认真学习,落实上级精神。
一是学习文件,吃透精神。
利用安全生产例会和行业例会这个平台,认真组织宣传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一、行政执法主体(一)单位名称:银川市交通运输局(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单位(三)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8号(四)联系电话:6888953,6888275二、行政执法职责(一)行政许可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2.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3.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批准4.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批准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6.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7.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8.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9.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认定10.道路货运经营许可11.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13.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4.船员适任证书核发15.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的审批16.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二)行政处罚1.对未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公路工程开放交通试运营行为的处罚2.对公路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3.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4.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以及将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5.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的处罚6.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7.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8.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9.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公路建设成本的处罚10.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处罚11.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遵守建设基本程序要求的处罚12.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13.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14.对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行为的处罚15.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行为的处罚16.对交通建设工程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行为的处罚17.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的处罚18.对交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等行为的处罚19.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为的处罚20.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路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21.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处罚22.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经同意或未按技术标准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行为的处罚23.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为的处罚24.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行为的处罚25.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行为的处罚26.对损坏公路路面、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处罚27.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行为的处罚28.对未经批准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行为的处罚29.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的处罚30.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31.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为的处罚32.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行为的处罚33.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3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行为的处罚35.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等行为的处罚36.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37.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行为的处罚38.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等行为的处罚39.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行为的处罚40.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处罚4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行为的处罚42.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行为的处罚43.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44.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活动行为的处罚45.对倒卖、擅自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客运班线经营权行为的处罚46.对发生重大、特大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客运经营者负主要责任行为的处罚47.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提供虚假车辆检测报告等行为的处罚48.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和货物运输业务、欺骗旅客、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处罚49.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专用标志、顶灯、里程计价器或者未按里程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或者拒载、甩客、故意绕道等行为的处罚50.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51.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行为的处罚52.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53.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行为的处罚54.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55.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行为的处罚56.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57.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58.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59.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60.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61.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62.对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行为的处罚63.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64.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行为的处罚65.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处罚66.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67.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68.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69.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行为的处罚70.未按期进行客运资格证年度审验经责令限期审验后逾期仍未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经限期改正后审验仍不合格的处罚71.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准驾证的人员营运等行为的处罚72.车辆不整洁卫生、营运中不携带客运资格证件或携带不全的处罚73.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等行为的处罚74.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等行为的处罚75.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76.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77.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行为的处罚78.驾驶员利用营运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79.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均缴纳管理费和罚款的处罚80.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等行为的处罚81.对客运经营者存在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等行为的处罚82.对客运站经营者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行为的处罚83.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84.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85.对危险货物托运人对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86.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而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等行为的处罚87.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在罐式车辆职权名称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88.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处罚89.对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90.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处罚91.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92.对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93.对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情形的处罚94.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情形的处罚95.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96.对违反规定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97.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98.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99.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等行为的处罚100.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等行为的处罚101.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处罚102.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等行为的处罚103.对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等行为的处罚104.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105.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106.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行为的处罚107.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108.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等行为的处罚109.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处罚110.对未经批准,自行变更运输航线和船舶靠港(站、点)或随意设点渡运行为的处罚111.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法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处罚112.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行为的处罚113.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等行为的处罚114.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115.对船舶、排筏触碰航标不报告、造成航标损毁行为的处罚116.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117.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118.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行为的处罚119.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行为的处罚120.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或双重国籍;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行为的处罚121.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行为的处罚122.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的处罚123.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等行为的处罚12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125.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126.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等行为的处罚127.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行为的处罚128.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等行为的处罚129.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处罚130.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处罚131.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处罚132.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的处罚133.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的处罚134.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行为的处罚135.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136.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行为的处罚137.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对责任船员的处罚138.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为处罚139.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处罚140.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的处罚141.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行为的处罚142.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行为的处罚143.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处罚144.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行为的处罚145.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的处罚146.对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处罚147.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148.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处罚149.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150.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的处罚151.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处罚152.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等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153.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154.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行为的处罚155.对未经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等行为的处罚156.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作业或者水下活动、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行为的处罚157.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处罚158.对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行为的处罚159.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处罚160.对游艇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不符合要求、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等行为的处罚161.(除渔业船舶外)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162.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等行为的处罚16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16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罚165.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166.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处罚(三)行政强制1.强制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2.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及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3.强制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又拒不改正的超限运输车辆或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或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或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4.依法清除道路上不能清除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的通知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3.03.07•【字号】银交发〔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的通知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现将《2023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3月7日2023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202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加快建设先行区示范市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各项工作事关长远、意义重大。
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银川市党委、政府要求,全面落实市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五届七次全会精神,更好统筹交通运输行业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以建设交通强国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目的,以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为抓手,持续用力大抓发展、抓大发展、抓高质量发展,突出抓好扩投资、保通畅、稳市场、调结构、防风险、护安全,努力当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的开路先锋。
2023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主要预期目标:完成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0.8亿元,新(续)建、改(扩)建农村公路100公里;更新新能源公交车600辆,新建公交充电桩500个以上,新辟优化公交线路30条;农村公路优良中等路率提升不少于7个百分点;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举办促进交通运输行业转型升级专题研究班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举办促进交通运输行业转型升级专题研究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7.14•【文号】交办人教函[2014]291号•【施行日期】2014.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举办促进交通运输行业转型升级专题研究班的通知(交办人教函〔2014〕2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2014年中央组织部委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举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专题研究班计划〉的通知》(组通字〔2014〕4号)要求,我部定于8月上旬举办“促进交通运输行业转型升级”专题研究班。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时间2014年8月6日至12日,8月5日报到。
二、培训地点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东燕郊行宫西大街26号)。
三、培训对象市(地、州、盟)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副专员、副州长、副盟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市)分管相关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共30人。
参训学员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四、培训内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升综合运输服务水平;发展“四个交通”,推进行业转型升级;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交通运输行业筹融资问题研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科技创新促进行业转型升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引领城市科学发展;国外绿色交通发展的经验介绍;突发事件媒体发布会情景模拟等。
培训课程安排见附件2。
五、其他事项(一)请参训学员于7月28日前将学员报名表(见附件3)传真至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并发送2寸标准照片至******************.cn。
(二)请参训学员根据培训主题和培训内容,结合本地区交通运输实际开展调研,做好培训交流材料的准备工作,并于7月30日前将交流材料电子版发至******************.cn。
(三)本期专题研究班免收培训费(包括食宿、资料等费用),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运输部干部管理学院在银川组织培训吕汉阳博士讲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
PPP政策
今年3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全国掀起了学习的热潮。
6月9日-11日,交通运输部干部管理学院在银川举办为期三天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政策培训班,组织全国交通运输系统近百名干部学习政府采购法最新政策和实务操作知识。
我院采购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吕汉阳博士应邀担任授课教师。
吕汉阳博士讲解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历史演变,分析了政府采购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势: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并从十大方面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解读。
作为PPP政策专家和国内首个PPP在职研究生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办)的授课教师,吕汉阳博士还重点介绍了PPP的相关政策、实务操作和典型案例,对当前各地进行的PPP 项目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受到了学员的关注。
交通领域是PPP模式应用的重要领域,为提高收费公路建管养运效率,促进公路可持续发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于5月发布《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大力推动PPP模式在交通领域的应用。
最后,吕汉阳博士介绍了电子招标采购的国际经验和国内发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