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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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稳步发展,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家其他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特指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按照层层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公司法人代表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部门、车间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第四条公司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与本公司全体员工(临时工以及其他在厂人员)。
第二章
第六条“安全生产,人人有则”。每个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地方政府所作的各项相关规定,
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各自工作范
围内的生产安全。
第七条新员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工种调换须经“二级”安全教育,未按规定通过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特殊工种无证人员不能独立
作业。
第八条上岗位生产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背心、西装短裤、裙子、高跟鞋、拖鞋(特定车间例外)、有铁钉的鞋,不得光背、
赤脚、赤膊,机台操作工不得披长发上岗。
第九条公司各级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准违章指挥,如发现违章指挥,工人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末班下班前必须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熄灭火
种,清理场地。
第十一条设备停电修理,必须挂标示牌,设人监护,标示牌谁挂谁取,开关合闸前应仔细检查。与操作。维修人员无关的人员不得乱按设备的开关、
按钮。
第十二条新置的设备、仪器、工具,凡有电气的,在使用之前,必须经电工认真检查,使用过程还应不定期检查,非专业电工不得擅自处理电气鼓
掌,未经电气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乱拉电线。
第十三条一切安全防护设备、仪表、标志、防护管、盖、栅栏及安全设施需精心爱护并保持好完好有效,任何人不得擅自除去。
第十四条高空作业要扎安全带,戴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等物件,严禁任何人在攀登吊动的物体以及吊钩下停留。
第十五条配电房、发电机、锅炉房、空压机房、空调机房、油库房、危险品物品仓库等处未经主管部门准许不得入内。
第十六条厂区内机动车限速行驶,未停稳不得上下车,自行车进出厂门要下车推行,进厂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走路要走指定的通道,不能贪便道。第十七条生产厂区内严禁吸烟,因生产需要动用明火,须经安全部门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开好动火令。
第十九条外来人不准擅自进入生产区,需要参观要经公司管理部门同意,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由专人带领参加。
第二十条发生事故或恶性未逐事故应迅速尽力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
第三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是:通过检查,查出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企业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促进各项生产经营任务的顺利完
成。
第二十二条公司安全检查小组每月组织依次全厂性的安全检查,另外在四大节目(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前夕组织一次大检查,公司安全检查
由企管牵头,组织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各车间、部门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各车间、部门每半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该检查由部门、车间负责人组织,班组每周组织一次检查。
第二十四条安全主任每周进行三次全长巡回检查,安暴科巡逻员每两小时巡检一次,专职纪律检查员对安全文明生产所列栏目要逐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检查内容:
1.设备危害部位齿轮、皮带壳、压力管道、接地装置、保温隔热曾、防
护保险装置等;
2.厂区及车间运输通道、物资对方、责任区卫生状况;
3.电气设备、开光、箱壳、临时线路、电线绝缘、安全照明;
4.危险品存放、保管;
5.劳保用品使用、厂服穿着、员工证配戴情况;
6.管理人员、员工思想、劳动纪律;
7.要害(重点)部位保障制度执行情况;
8.防火及消防器材;
9.安全整改及安全技改措施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检查人员的职权:
1.督促国家和上级发布的各项安全法规及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
行;
2.制止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3.发现危险预兆或不安全因素提出防范和整改意见;
4.在有可能出现重大事故的情况下,有权令其停止生产,立即采取防范措
施,并报告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
5.对不听劝阻无视警告,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者,提出经济处罚或处分
意见;
6.对没有经过安全教育,没有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者,有权制止或
纠正;
7.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
第二十七条查出的隐患有检查部门逐项分析编制整改计划,并定措、顶时间、定人员,重大的隐患由公司安全主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相关部门签收并负责处理。通知书要存入安全档案。所有的隐患都必须立即整改,暂时不能解决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订出计划,限期解决,对查出的隐患不积极整改,从而导致企业财产或人员伤害的,将立案侦查,从严处罚有关责任人。
第四章消防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消防工作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工管理:
1.总经理为公司消防负责人;
2.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为主管消防负责人;
3.车间、部门负责为车间、部门消防负责人;
4.班组长为班组消防负责人;
5.员工为所属工作区域的消防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置专(兼)职消防工作管理员(简称消防员)其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法规、法令;
2.做好新工人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