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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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于1999年8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省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并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江苏省著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

第五条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

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人住所在本省境内;(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三)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或者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四)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较大或者销售地区广泛;(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国内外先进标准,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消费者投诉率低;(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八)未发生过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商标保护方案及措施范本

商标保护方案及措施范本

商标保护方案及措施范本介绍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商标保护方案及措施的范本,以帮助企业保护其商标权益。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因此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其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可能的商标侵权问题。

商标保护方案1. 商标注册确保企业的商标在目标市场上注册,并且持续监测商标注册信息,以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相似商标。

2. 商标监测定期监测市场,包括线上和线下环境,以发现潜在的商标侵权行为。

使用专业的商标监测工具和服务,及时了解市场上是否有与企业商标相似或相同的商标出现。

3. 商标维护定期更新商标注册信息,并缴纳维护费用,确保商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4. 商标使用规范制定明确的商标使用规范,对商标的使用范围、方式和用途进行规定,并向员工和合作伙伴进行宣传和培训,以确保商标正确合法的使用。

5. 商标保护培训定期组织商标保护培训,提升员工对商标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减少商标侵权的风险。

商标保护措施1. 商标侵权监测建立专门的商标侵权监测机制,通过定期监测市场和登记相关信息,发现和追踪商标侵权行为。

2. 快速响应一旦发现商标侵权行为,立即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快速响应,保护商标权益。

可以采取发出警告信、起诉对方等方式来对抗商标侵权行为。

3. 司法救济如果商标侵权达到一定程度,可以寻求司法救济,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维护商标的权益。

4. 授权管理对于授权合作伙伴,要建立合同和授权管理机制,确保合作伙伴在合法授权范围内使用商标,防止授权商标被滥用或侵权行为。

5. 维权意识宣传加强对商标维权意识的宣传,向客户、合作伙伴和员工传达商标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和对商标权益的保护认知。

结论商标保护是企业权益保护的重要环节。

通过制定详实的商标保护方案和采取相应的措施,企业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避免商标侵权问题的发生,提高品牌价值和竞争力。

注意:该商标保护方案及措施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制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锡政办发[2008]222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22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开展“质量与知识产权立市”促进年活动,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通过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提高我市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无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锡委发〔200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认定的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是指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认定评审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评审组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

第四条凡是无锡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都可申请认定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认定为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第二章认定条件及扶持措施第五条认定条件(一)知识产权的产出及效益近三年专利数量和质量有显著提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核心专利。

近三年发明专利的申请占同期专利申请总数的30%以上,授权专利总数占专利申请总数的40%以上,年专利申请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10%以上或处于全市同行业前10名。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二篇)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二篇)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

提高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知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依照本规定认定的注册商标,为相___众熟知。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___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市知名商标。

第四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

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对知名商标依法给予维护。

第五条设立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委会)认委会由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国税、地税、经贸、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单位及法律、经济、科技等方面专家组成。

负责日常工作。

认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科。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第六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起连续使用满两年;(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来实现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四)近两年来国家及省监督抽查质量合格.未发生过质量事故;(五)该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维护和管理措施。

第七条申请知名商标认定应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提出申请。

上述部门根据知名商标认定条件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第九条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委会申请复核。

认委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___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申请理由成立的由认委会受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认委会认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上报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予以调查。

第十一条认委会办公室对申请知名商标认定的资料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认委会对商标权人的认定申请提交认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

无锡商标注册服务方案公示

无锡商标注册服务方案公示

无锡商标注册服务方案公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的重要性不断被强调和提高。

一个好的商标可以使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因此,商标注册已成为企业进驻市场的重要一环。

为了更好地服务无锡地区企业的商标注册需求,我公司决定推出一项全新的商标注册服务方案。

第一,平台优势在无锡地区,我公司具有十年的商标服务经验,为大量企业提供过商标咨询及代理服务。

我们拥有雄厚的专利业务和咨询公司资源,并与外界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因此在服务企业时,我们始终专注于为企业提供真正专业的商标咨询及代理服务,为企业保障其商标使用权。

第二,服务内容我们的服务将覆盖商标申请、商标撰写、商标综合查询、商标评估等方面。

具体包括商标专项申请、商标文件审查、商标查询报告、商标异议及答辩、商标续展、商标许可合同、商标转让等服务。

我们还将提供商标风险评估、商标权重估值及后续商标管理等业务。

我们定位于一站式服务平台,确保企业可以安心地享受我们的一系列商标服务。

第三,价格优势我们知道,即使是小型企业,也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资金来注册、评估和管理其商标。

因此,我们的商标注册方案将为企业降低注册、评估和管理的成本。

与其他商标注册服务提供商不同,我们对于不同的企业大小和需求,提供不同的价格方案。

我们的综合价值评估将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市场定位和预算等栏目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我们可以为企业提供最优质、高效的商标服务。

第四,服务保障我们作为一家负责任的公司,在商标注册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我们将为每个企业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咨询报告和线上/线下的咨询等,确保企业对商标的使用和管理具有全面的了解和保障。

无论在商标申请、商标撰写、商标评估、商标管理,还是商标许可合同和商标转让等方面,我们都提供一系列服务保障,保障企业顺利完成商标的注册和管理过程。

结论以上展示的方案是我们向企业提供商标注册服务的全新升级方案。

我们将始终秉承“专业、诚信”的服务理念,为每个客户提供最好的商标服务。

企业著名商标保护制度范本

企业著名商标保护制度范本

企业著名商标保护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的著名商标,维护商标权益,规范企业商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在商标注册、使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的原则,依法行使商标权利,履行商标义务,加强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商标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商标管理职责,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商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将商标保护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加强商标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商标法律意识。

二、商标注册与使用第六条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商标的合法性、独特性和显著性。

第七条企业应当合理规划商标使用范围,确保商标在产品和服务中的正确使用。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标使用管理制度,防止他人侵权使用企业商标。

三、商标保护第九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商标的保护,及时发现并处理商标侵权行为。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标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市场,及时发现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企业可以与侵权方协商解决纠纷,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四、商标管理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包括商标注册、使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商标进行评估,了解商标的市场价值和影响力。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商标档案管理,妥善保存商标相关文件和资料。

五、培训与宣传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商标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商标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商标宣传活动,提高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

六、法律责任与奖励第十八条企业对违反商标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企业对在商标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员工,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七、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是企业形象的象征,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竞争力量。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商标市场行为,保护商标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标的历史和作用。

商标作为一种标识符号,最早可追溯到古代的商品标识,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商标作为商品的象征逐渐产生。

商标不仅仅是一种符号,更是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的体现,是企业对外宣传的重要手段,也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依据。

因此,商标的保护和认定至关重要。

二、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意义。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商标市场行为,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江苏省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推动江苏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著名商标的认定,可以更好地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提升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1. 商标的注册时间,商标的注册时间应当较早,且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 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的使用范围应当广泛,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持续稳定的使用状态。

3. 商标的社会影响,商标在市场上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能够代表一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4. 商标的法律保护,商标在一定时期内没有被侵权,没有出现严重的负面事件,且没有受到相关法律处罚。

四、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企业和组织的商标认定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详细的商标使用情况、市场影响力、法律保护情况等相关资料,经过专业评审机构的评定后方可获得著名商标的认定资格。

五、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实施效果。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江苏省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促进江苏省企业品牌形象的提升,增强市场竞争力。

同时,也有助于规范商标市场行为,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产业的健康发展。

六、结语。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江苏省商标产业的发展,提升江苏省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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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发文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
文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发布日期:2006-6-22
执行日期:2006-8-1
生效日期:1900-1-1
《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本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无锡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无锡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限。

第三条无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无锡工商局)负责无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无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集中或者个案认定的办法。

第六条无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由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

第七条申请认定无锡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国内有效注册商标,并由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合法使用;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税收、出口量、创汇额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广告覆盖面、广告额、持续时间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
(六)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地区广泛;
(七)商标注册人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八)商标注册人未发生过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的,通过所在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无锡工商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应当填写《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商标注册人授权商标使用人申请市知名商标的,还须提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和授权申请文书。

第十条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上报无锡工商局;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基本齐备,但需补正的,无锡工商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十五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

逾期不补正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无锡工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在三个月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十二条对符合无锡市知名商标条件的,由无锡工商局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无锡工商局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发给《无锡市知名商标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知名商标所有人需要继续保留该知名商标的,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请认定。

期满不再申请的,该知名商标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无锡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同时应当标明认定有效期。

第十五条被认定为无锡市知名商标的,无锡工商局择优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或者向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定驰名商标。

第十六条知名商标一经认定,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或者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引起购买者误认;
(三)知名商标在异地被侵权假冒的,无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帮助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维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

第十七条无锡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
义务:
(一)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无锡市知名商标时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知名商标的声誉;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时,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并报送无锡工商局备案;
(四)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在变更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无锡工商局备案;
(五)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商标时,受让人需要在商品上使用“无锡市知名商标”字样或者标志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六)知名商标被转让或者以商标权投资的,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商标评估,并报送无锡工商局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锡工商局应当撤销该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同时停止其在商品和经营活动中使用“无锡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知名商标的;
(二)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或者用户利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明知他人侵犯自己商标专用权行为不采取保护措施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严重影响知名商标信誉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无锡工商局提出撤销该知名商标的建议。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认定和保护无锡市知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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