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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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20240123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20240123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20240123
一、安全风险管理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以安全可控为前提,把安全生产放在
企业经营的首位,把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到企业管理体系中,确保安全管理
的有效实施。

2、坚持领导责任落实,将安全生产纳入全体职工的日常工作,以安
全管理为重中之重,将安全领导责任落实到位,加强管理,切实履行安全
生产责任。

3、坚持紧密结合,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出
符合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紧密结合设计、施工、安全检查、操
作技术等,使安全生产管理更加紧密。

4、坚持系统管理,完善各项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防范,加强安
全检查,建立安全风险把控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安全防范,防患于未然,提高安全应急管理能力。

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1、根据安全管理的要求,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将安全风险划分为重
大风险、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三个等级。

2、重大风险: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隐患,包括生产设备、工艺、
施工、操作技术等因素:特别是重大及重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高、不可控
性大、实施低、损失重大的风险。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进工作方案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进工作方案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进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扎实推进全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以下简称: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持续深入开展,确保完成年度全区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任务,特制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进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0年底,全区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完成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明确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基于风险管控措施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起自下而上、全员参与、有效运行的双重预防体系长效机制,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得到有效管控和治理,事故预防取得明显成效,全面完成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任务目标。

二、职责分工区局基础科、危化科分别负责监管行业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及运行工作,完成省市区下达的目标任务;区局综合科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其他相关行业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及运行工作,完成省市区下达的目标任务;区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推进“安责险+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保障工作经费,督导保险公司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参保企业提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技术服务,并加强对其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区局监察大队负责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组织开展的各类执法检查活动的必查内容,倒逼企业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主体责任;区局科技和信息化科负责制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总体工作方案,汇总相关业务科室及各镇街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并上报信息平台,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加强网上平台信息巡查,并将巡查结果反馈给区局相关业务科室及各镇街督导企业规范信息化管理。

三、重点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

各镇街安监办、开发区安监局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充实人员,完善机制,保障经费,落实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和调度督导。

同时,要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年度具体推进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方法步骤及进度安排,分类指导、精准推进,督促工作责任落实,扎实抓好抓实双重预防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全面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和水平,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是保障企业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监管机构、监管措施、监管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进行阐述。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是政府部门,例如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等,他们负责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这些监管机构具有执法权力,可以对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企业进行惩处。

监管机构的成立和运作,保证了监管措施的有效实施。

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事前预防措施,二是事后应急处理。

事前预防措施主要是通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包括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安全设施的设置等。

事后应急处理是指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援和处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事故的减少,二是事故的处理效率提高。

通过监管,企业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进行生产,规范了生产行为,从根本上减少了事故的发生。

同时,监管机构在事故发生后可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这些都彰显了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监管中,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监管机构资源有限,很难对所有企业进行全面的监管和检查。

其次,企业存在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容易发生事故。

此外,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也制约了安全生产监管的效果。

为了提高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效果,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

首先,加大监管机构的投入,提高监管力度,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和检查力度。

其次,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培养,通过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此外,加强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优化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无锡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暂行办法

无锡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暂行办法

无锡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升全市工矿商贸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建立无锡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意见》(锡政发〔2012〕261号)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冶金、建材、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分类是指按照全国统一的企业类型划分标准,综合考虑企业规模、危险程度和安全管理难度将企业划分类别,根据分类实施针对性监管.安全生产分级是指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进行评分,以此划分不同的安全状况等级,根据分级实施差异化监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是指在确定企业类别和级别的基础上,实行兼具针对性和差异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条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应坚持分类指导、科学评级、动态管理、属地管理、分级督查的原则。

我市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构建既有侧重又统一衔接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第五条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市(县)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开展,并承担市直管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厂)(以下简称“市直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安监部门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开展,并负责实施辖区内企业(市直管单位除外)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和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街道)安监部门作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具体执行层,应当在建立辖区内企业(市直管单位除外)基本信息台帐的基础上,做好企业分类、分级评定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分类分级第六条企业类别的划分根据以下情形确定:(一)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A类:1.非煤矿山企业;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者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4.生产、使用煤气的企业;5.炼铁、炼钢企业;6.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企业。

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意见

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意见

⼯矿商贸⾏业安全⽣产监管⼯作意见2020-09-11⼀、总体思路2020年度⼯矿商贸⾏业安全⽣产监督管理⼯作,坚持以、总理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产⼀系列重要批⽰指⽰为指导,以关于疫情防控和安全⽣产的重要指⽰批⽰精神为指引,以落实安全⽣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防范遏制较⼤及以上⽣产安全事故为⽬标。

紧紧围绕“防范化解重⼤安全风险”总要求,全⾯落实⼯矿商贸⾏业企业主体责任;狠抓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复⼯复产前员⼯安全教育培训;深⼊开展安全⽣产专项整治,强化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在重点⾏业领域积极推进双重预防机制的基础上,突出在⾮煤矿⼭、机械(含铸造⼯艺)、粉尘涉爆、液氨制冷、有限空间等重点⾏业领域,确定部分安全⽣产条件⽐较好的重点企业推进安全⽣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建⽴完善安全⽣产清单制管理⼯作;持续开展安全⽣产标准化建设⼯作;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作,从严查处违规违法⾏为。

切实维护⼈民群众⽣命财产安全,为推动我市经济⾼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产环境。

⼆、⼯作⽬标1.有效防范较⼤及以上⽣产安全事故。

2.推进安全⽣产清单制管理⼯作。

3.持续推进安全⽣产标准化⼯作。

4.推进“安全⽣产规范化园区”创建⼯作。

5.完成年度执法检查和随机抽查计划。

6.完成重点企业安全⽣产档案建设。

7.完成⾮煤矿⼭、⾦属冶炼⾏业企业安全⽣产责任保险投保⼯作。

⼆、⼯作措施(⼀)夯实基层安全管理基础1.强化和提升安全监管⼒量。

积极主动和编制部门对接,针对机改和乡镇区划调整后属地及经济开发区安全监管任务,及时协调配齐配强安全监管⼈员,充实安全监管⼒量;强化对新进和调整⼈员的安全监管业务能⼒教育培训,通过培训提升全市⼯矿商贸⾏业安全监管⼈员的业务能⼒和综合执法素质。

2.优化专家库的安全技术⽀撑。

结合⼯矿商贸⾏业的特点,分⾏业、分专业,建⽴完善本地安全⽣产专家库,严格专家准⼊条件,充分考虑专家的理论与实践能⼒,要⽴⾜专家对⼯矿商贸⾏业安全监管技术⽀撑作⽤。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工作指南(暂行)一、总则为指导我市工贸企业规范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源头识别风险、控制风险,科学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本指南明确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方式、方法,供各工贸企业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中作为参考。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本文所指“工贸行业”为“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文件中明确的安全监管分类。

(简称“八大行业”)“八大行业”执行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版)。

二、编制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6〕31号)《市安委会关于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实施意见》(津安生〔2016〕17号)《天津市标本兼治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意见》(津安生〔2016〕13号)《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安生〔2017〕15号)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津安生〔2020〕8号)《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GB/T 23694风险管理术语GB/T 24353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GB/T 27921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技术GB/T 13861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3300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 18218-20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T 35622-2017重大毒气泄漏事故应急计划区划分方法GB 35181-2017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三、术语与定义(一)风险: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或环境影响的严重性的组合。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一、定义
1.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是一套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
识别和评价为基础,通过合理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控制、进行监督、
收集反馈信息,以及及时调整评估的标准与控制等级,构成一个完整有机
的系统,旨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管理机制。

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是通过综合评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的程度,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划分成不同等级的系统。

二、安全风险分级
1.基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运行情况,将企业安全风险划分为A、B、C三个等级:
A级:最高等级,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较低,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较高,监管较为严格,安全风险控制投入也相对较大。

B级:中等等级,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良好,能够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但往往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C级:最低等级,安全管理水平较低,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发生安
全事故的可能性较大。

2.具体分级措施:
(1)A级:
(1)企业应实施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体系,安全管理人员应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维护、检查和管理;。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无锡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无锡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无锡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1•【字号】锡政办发[2012]246号•【施行日期】2012.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无锡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意见(锡政办发〔2012〕24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精神,推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特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总体规划、条线制标、属地管理、企业落实、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落脚点,以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着力点,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结合点,建立先进适用的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努力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范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全面推进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系统为基础、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为抓手、以制定安全标准体系为支撑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包含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事故隐患排查登记、企业分级分类监管、责任考核与绩效评估等工作平台的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争取2年内建立起“有平台、明职责、全覆盖、能考核”的全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标准清晰、企业负责、科技支撑、社会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格局,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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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升全市工矿商贸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建立无锡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意见》(锡政发〔2012〕261号)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冶金、建材、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分类是指按照全国统一的企业类型划分标准,综合考虑企业规模、危险程度和安全管理难度将企业划分类别,根据分类实施针对性监管。

安全生产分级是指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进行评分,以此划分不同的安全状况等级,根据分级实施差异化监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是指在确定企业类别和级别的基础上,实行兼具针对性和差异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应坚持分类指导、科学评级、动态管理、属地管理、分级督查的原则。

我市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构建既有侧重又统一衔接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

第五条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市(县)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开展,并承担市直管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厂)(以下简称“市直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安监部门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开展,并负责实施辖区内企业(市直管单位除外)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和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街道)安监部门作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具体执行层,应当在建立辖区内企业(市直管单位除外)基本信息台帐的基础上,做好企业分类、分级评定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分类分级第六条企业类别的划分根据以下情形确定:(一)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A类:1.非煤矿山企业;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者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4.生产、使用煤气的企业;5.炼铁、炼钢企业;6.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企业。

(二)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B类:1.除“两重点、一重大”之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2.金属压延(热轧)企业;3.建材(重点为水泥、陶瓷)企业;4.黑色及有色金属铸造企业;5.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及其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非化工类生产企业;6.存在较重职业病危害的企业。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以外的其他工矿商贸企业为C类。

第七条企业分级标准按照企业安全标准化专业评定标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及《无锡市规模以下工贸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暂定名)》执行,共分Ⅰ、Ⅱ、Ⅲ、Ⅳ四个级别。

按照如下原则确定等级:1.达到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为Ⅰ级;2.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为Ⅱ级;3.达到《无锡市规模以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暂定名)》的为Ⅲ级;4.未达到上述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企业为Ⅳ级。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直接定为Ⅳ级:1.上一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的;2.上一年度发生2起以上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3.上一年度发生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4. 新发职业病病人3人以上的。

第九条新设立或迁入的企业自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半年内,由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安监部门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并报市(县)、区安监局备案。

市直管企业所属新注册成立的一级子公司(厂)由市安监局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

第十条已纳入我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企业提出申请或者由各级安监部门依职权决定,在系统中予以注销:(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市安监局和市(县)、区安监局对下级安监部门分类分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乡镇(街道)安监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市直管单位除外)的分类和初次评级工作。

市直管单位的分类初评由市安监局对照分类条件和分级标准,确定企业类别和分级级别。

第十二条分类初评程序按如下步骤进行:第一步:乡镇(街道)安监部门对照分类条件,摸清并确定辖区内企业的数量、类别,建立信息台账;第二步:按照辖区内企业的分类情况,乡镇(街道)安监部门对照企业达标情况或评分情况,确定企业分级级别;第三步:各市(县)、区安监局对乡镇(街道)分类初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确定分类初评最终结果;未抽查复核的,以乡镇(街道)的评级结果为企业初次评级最终结果。

第十三条各市(县)、区安监局负责汇总辖区内各乡镇(街道)的初次评级结果,并在市(县)、区安监局网站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市直管单位的初次评级结果在市安监局网站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第十四条经初次评级被确定为Ⅳ级的,由负责评级的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企业(市直管单位除外)对分类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地市(县)、区安监局提出申辩,由所在地市(县)、区安监局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当事单位。

市直管单位对分类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辩,由市安监局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当事单位。

第十六条企业分类初评的最终结果由负责评级的安监部门录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立企业分类分级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企业分级复评结合安全标准化延期评审进行,原则上每3年复评1 次。

第四章级别升降第十八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个月内予以降级:(一)存在事故隐患,经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级别下降一级;(二)发生死亡事故或新发职业病病人的,级别下降一级;(三) 1年内连续受到2次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级别下降一级;(四)列入市(县)、区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级别降为Ⅲ级;(五)列入市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级别降为Ⅳ级;(六) 1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新发职业病病人3人以上的,级别降为Ⅳ级;(七)企业存在其他应当降级情形的,降级幅度视情而定。

第十九条企业(市直管单位除外)存在应当降级情形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安监部门向市(县)、区安监局提交降级申请,由市(县)、区安监局对降级情形予以确认。

市直管单位存在应当降级情形的,由市安监局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企业(市直管单位除外)降级一年后,降级情形消除的,可向所在地市(县)、区安监局申请恢复级别。

市(县)、区安监局复查确认符合恢复条件的,应予以恢复级别。

市直管单位申请恢复级别的,由市安监局确认并恢复级别。

第二十一条企业(市直管单位除外)自评级之日起一年后,经自我提升和自我评定,认为达到上一级别的,可向所在地市(县)、区安监局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地市(县)、区安监局按照评定程序评审定级。

市直管单位的级别变动由市安监局负责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企业安全生产坚持属地管理、分级督查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各地安监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A类、B类和C类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直管单位由市安监局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分级督查原则。

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的前提下,上级安监部门对下级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频次原则上不低于以下规定:A类Ⅰ、Ⅱ级企业每年检查1次,Ⅲ级企业每半年检查一次,Ⅳ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B类Ⅰ级企业随机抽查,Ⅱ级、Ⅲ级企业每年检查1次,Ⅳ级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C类Ⅰ、Ⅱ级企业随机抽查,Ⅲ、Ⅳ级企业每年检查1次。

上级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Ⅲ、Ⅳ级企业是各级安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责令企业整改到位,对逾期未改的企业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采取封停设备设施等强制性措施。

企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责令关闭或予以取缔,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其他认为需纳入辖区内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由各级安监部门另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所有Ⅳ级企业每季度应向政府部门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除市直管单位Ⅳ级企业直接向市安监局报告外,A、B类Ⅳ级企业向市(县)、区安监局报告,C类Ⅳ级企业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安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将监管范围内企业的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准确地录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对辖区内企业(市直管单位除外)的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对未按规定上报隐患的企业应立即组织抽查。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市(县)、区安监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包括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纯票据性的经营企业除外)。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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