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摘要
信访条例ppt课件

• 第四条 •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 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 育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 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 矛盾和纠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 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 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 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 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三侮辱殴打姕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亊或者将生活丌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劢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第事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亊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冴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弅处理
• 第十一条 •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 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 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 利。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 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 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 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 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 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 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 身自由的 •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 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 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江苏省信访条例(2021年)

江苏省信访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江苏省信访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信访条例(2006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访人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第四章信访事项提出与受理第一节信访事项提出第二节信访事项受理第五章信访事项办理第六章信访工作管理第一节信访工作责任制第二节信访工作监督第三节信访秩序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规范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统称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本省各级监察机关处理信访举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投诉请求或者申诉、检举、控告,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通过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投诉请求或者申诉、检举、控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信访权利。
国家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权利,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受理、规范办理信访事项,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江苏省信访条例

江苏省信访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17•【字号】•【施行日期】1997.10.1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信访条例(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密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其愿望和要求,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纪、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活动。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信访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受理信访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一项职责。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
对重要信访,有关负责人应当主持研究,亲自处理。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公开信访工作制度。
第五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三)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四)处理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五)及时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
第二章信访人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信访人,是指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二)对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组织、人员违纪、违法等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三)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四)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五)依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处理、答复、复查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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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的经验教训
01
02
03
教训一
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要 及时回应和解决,避免拖 延和推诿,以免造成矛盾 激化和事态扩大。
教训二
在处理信访案件时,要注 重依法依规,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避免出现 违规操作和违法处理。
教训三
要加强信访工作的宣传和 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 识和维权意识,引导群众 理性表达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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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引言 • 信访条例的主要内容 • 信访工作的实践与案例 • 结论 Nhomakorabea01
引言
信访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信访条例的制定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进步,人民群众的权益意 识逐渐增强,信访需求日益增多。为了规范信访工作,维护 信访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信访条例 。
谁主管、谁负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信访事项,不 得推诿、敷衍、拖延。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同时注重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 育,引导其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02
信访条例的主要内容
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
信访人的权利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包括 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
信访人的义务
规范信访人的行为,要求其遵 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 社会和集体利益。
国家机关的义务
规定国家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 中的义务,包括及时、公正、 合法等原则。
国家机关的权利
赋予国家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 中的权利,包括调查、处理、
03
信访工作的实践与案例
信访工作的典型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2022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8.09•【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施行日期】2022.08.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8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第三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信访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设立或者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信访工作机构)、人员及其职责,为信访工作机构、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保障机制。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设立信访接待场所或者联合接访场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信访调解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集投诉、办理、查询、跟踪、监督、评价于一体智能高效的信访信息平台,依法有序推进各级、各单位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引导群众通过信息网络反映诉求。
信访条例

《山西省信访条例》主讲人:胡爱平《山西省信访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信访条例》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前款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本地区信访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信访工作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信访工作需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为信访事项的提出、办理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国家机关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按照分工负相应责任。
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办公经费和处理信访事项的业务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八条信访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安徽省信访工作条例

安徽省信访工作条例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下文是安徽省信访工作条例,欢迎阅读!安徽省信访工作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国家机关处理信访问题应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由有关国家机关负责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办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
国家机关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和领导干部批阅重要来信、接待来访制度,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单位、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章信访人及其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二)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三)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提出控告或申诉;(四)依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答复、复查信访事项。
第九条信访人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服从国家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处理;(四)不得妨碍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上海市信访条例

上海市信访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0.25•【字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1993.12.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号)《上海市信访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上海市信访条例(1993年10月2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信访人(进行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国家机关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表达意愿,并由有关机关和单位负责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信访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途径,是国家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联系人民群众,接受监督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信访工作是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职责。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并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业务设施和工作条件。
第五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倡导和支持信访人对本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城市建设等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认真听取、研究和处理;信访人所提批评和建议对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稳定社会、改进工作等有显著作用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六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公开信访工作制度,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七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实事求是,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二)按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四)处理实际问题与进行思想教育相结合;(五)及时处理,力求把信访事项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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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摘要
第一、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
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
民群众服务。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
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科学、民主决
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
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 建立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并将信访工作绩效
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三、镇人民政府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
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
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
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
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第四、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
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
人。
第五、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
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
工作机构。
第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
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
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
告。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
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八、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
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
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九、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
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
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十、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并
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十一、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
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
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
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三、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