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
公司税务管理制度(4篇)

公司税务管理制度一、概述税务管理是指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款、申报纳税义务,合规经营,减少税务风险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制度。
公司税务管理制度是公司为了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套具体管理规范和制度。
二、税务管理原则1.守法合规原则: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地申报纳税义务,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2.风险防控原则:公司要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对可能引起税务风险的行为要及时识别、评估和防控,防止税务风险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内外协同原则:公司税务管理需要内外协同工作,公司内部各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完成税务申报工作。
与税务机关之间要保持良好的合作,及时反馈信息,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
三、税务管理流程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税务政策变化,公司税务管理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税收政策了解与应用:公司要定期了解和研究国家的税收政策,及时将新的税收政策应用到实际操作中。
2.税务规划与优化:公司要结合税收政策和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税务规划和优化,合法减少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3.纳税申报与清缴:公司要按照国家的税法规定,按时准确地申报纳税义务,并及时缴纳应纳税款。
4.税务审计与备案:公司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和税务机关的要求,配合税务审计工作,并及时备案相关纳税申报和清缴凭证。
5.税务争议解决与申诉:公司在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要按照相关的程序和规定,及时提出申诉,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税务管理制度详解1.税务资料管理制度(1)公司应建立完整的会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
(2)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纳税档案,包括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税务处理决定书等,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
(3)公司应保证纳税申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纳税资料。
2.税务筹划与优化制度(1)公司应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和优化,合法减少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浅谈公立医院企业所得税

浅谈公立医院企业所得税随着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医疗机构收入呈现多元化趋势,税收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
税收是国家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医疗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下的经济主体,税收对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影响越来越大。
然而。
医疗卫生机构应怎样灵活运用税收政策并进行切实可行的税收风险控制?是所有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应该思考的问题,现在我仅就非营利性公立医院的企业所得税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公立医院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吗?该不该交企业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质的公立医院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因历史原因,长期以来很大一部分公立医院没有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
甚至大部分公立医院管理人员认为公立医院不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随着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近年来很多地方已经在开展公立医院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一些公立医院也逐渐开始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由于这方面工作开展较晚,税务知识有限,很多公立医院管理人员对于如何申报,成本如何归集,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有很多疑问,并且由于医疗业务与非医疗业务占用的成本费用难以准确划分,给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带来很大难度。
下面我们分别从收入和成本和所得税税率三方面,对公立医院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二、公立医院收入该如何申报随着人民健康需求多元化发展,公立医院业务种类日趋复杂化、多样化。
公立医院既要承担医疗工作,还要承担科研、教学等任务,既有医疗业务收入也有非医疗业务收入。
随着业务量的增长公立医院收入呈逐年上涨趋势。
总体来看,公立医院收入呈现多元化,哪些是应税收入、哪些是免税收入、哪些是不征税收入如何申报,需要我们仔细分析。
公立医院取得的收入主要有:财政拨款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科研教学收入;其他收入(包括租赁收入、培训收入、废品变价收入、不受用途限制的捐赠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非医疗服务收入)。
公司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公司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公司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做好经营管理,企业才能有发展的后劲,才能实现制定的战略目标,并通过不断优化,实现永续经营。
当前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经营管理理念还没有落地生根由于我国是在计划经济下逐步转换为市场经济,人们对企业经营中的主要关系的认识存在差距。
过去计划经济下很适用的一些经营理念、管理办法,在新形势下有些不适用了。
适应市场需求新的市场理念、效益理念、创新理念还没有真正在企业实行,造成一些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短板,严重制约了新形势下企业的发展。
(二)经营管理的龙头作用不突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优秀的企业会紧紧抓住经营这条主线,销售收入、成本、利润会成为它每时每刻都关心并为之努力的目标,因为它知道自己生存靠什么。
可是有些企业,尤其是承担很多社会职能的国企,经营这条主线不是很清晰。
其表现就是一些部门忘掉了公司“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只斤斤计较和追逐局部利益的得失,摆不正过程和结果、局部和全局的关系,致使经营的龙头指导作用淡化企业经营管理体系的优化企业经营管理体系的优化。
新形势下做好经营管理工作对策和建议(一)强化经营管理的手段开源与节流是搞好经营的两条途径,是企业迅速发展起来,取得很好的经营成果,最有效的手段。
开源方面首先要以创新为驱动力,不断提升产品技术含量,用全新的、满足客户的多样化的产品来提升企业实力。
产品创新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要充分发挥企业中技术人员的聪明才智,从产品研发投入上加大力度,与高科技公司或与著名院校合作,满足企业在产品创新上的需求。
其次要不断开拓新兴市场,通过前期的市场需求的调研,通过用户需求的引导,拓展企业产品的发展空间。
尤其是新形势下,要加大国际市场的开拓力度,把企业成熟的产品推广到有市场需求的国家。
节流方面关键是成本控制。
成本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工作,企业在扩大市场份额的同时,只有不断降低成本,才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企业预分红行为的合法性及改进建议-2019年文档(最新整理)

企业预分红行为的合法性及改进建议目前实务中有部分企业尝试用预分红来对股东提前进行利润分配,但是学术界、法律法规中尚未有此专业的概念及相关规定。
一般常见的企业利润分配为股息红利分配,这种分配是企业的一种正常行为,而预分红不是企业的一种正常行为,其动机可能源于股东的少交税,因此,这种分红方式不仅不合法,也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一、预分红 (一)理论介绍预分红,又称利润预分配,目前实务中有部分企业尝试用这种方法来对股东提前分配利润。
正常的企业分红是企业在下一年度对上一年度(及以前年度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已经实现的利润对股东进行分配,但预分红是企业将分红的时间节点提前,在当年的年中(一般是半年度结束后)就选择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考虑企业预分红的利润是否包括企业尚未实现的利润可将预分红分为两类。
第一类,企业年中仅对上半年已经实现的利润进行预分红。
比如某集团企业甲在20×1年7月底股东会批准的基础上决定对本集团当年上半年已经实现的税后利润4750万元进行预分红。
账务处理过程:(1)若分红首先需将“本年利润”账户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按照法律法规提取法定公积金,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贷“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金额475万元(4 750×10%);(3)预分红,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应付股利”,同时借“其他应收款――预分红”,贷“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金额4 275万元(4 750-475)。
第二类,企业年中预分红的利润不仅包括上半年已经实现的利润,还包括下半年尚未实现的利润。
比如上述公司在当年7月股东大会批准的基础上对企业上半年已经实现的4750万元和下半年预计实现但尚未实现的350万元利润进行预分红,相应账务处理参考上文。
对比两类预分红的模式,第一类模式仅对企业已经实现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表面来看较为合理,但是第二类预分红在第一类的基础上还包括企业尚未实现的利润,表面来看就不合理。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及其防范建议【摘要】"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不仅减轻了重复征税给企业带来的税负,也对行业转型升级和组织结构优化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并带来了涉及供应商的选择、物资设备采购方式、财务业务流程、合同管理规定等与优化税务风险管控体系有关的一系列管理革新举措。
站在新的契机上,如何适应税制变化,做好税务风险管控是建筑企业必须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本文通过解析影响增值税销项和进项的主要原因,分析潜在的税务风险,对防范税务风险提出几点建议,更好的利用国家税收政策为企业创造价值,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关键词:施工企业、税务风险、防范建议1 分析目前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税务风险1.1 合同管理疏漏存在的涉税风险1.1.1 供应商选择不当在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时,当期应纳营业税额=当期收入*税率,税率是一定的,纳税额始终如一,所以,无论与一般纳税人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发生的含税成本都是一样的,不会对施工企业税负造成影响。
但“营改增”后,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收入/(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进项-预缴。
公式中,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2%的增值税是固定的,那么施工企业只有通过取得进项以抵扣自身的税收负担和压力。
根据增值税征收体系来说,各合作方之间通过发票可抵扣制度,形成相互之间紧密连接的完整抵扣链条,施工企业与各合作方之间形成紧密连接的可抵扣链条,才能使各合作方之间能够以此为基础相辅相成共同发展,实现国家为施工企业降税减负的政策优惠。
而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较为分散,还有不少项目地域较为偏僻,在材料采购上普遍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品种“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难以取得发票或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税额抵扣,且施工企业劳动密集,普遍人工成本占总成本比例较高,施工队多数没有资质无法提供发票。
浅谈新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之差异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 , 依照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 ①设在经济特 区 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 术开发 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 按 减 1%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5 ②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等地区的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 . 减按 2 %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③属于能源、 通、 4 交 港 I、 Z 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 目的 。 l 可以减按 7%的税率征收企 5 业所得税。④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 经营期在 l O年以上的, 从开始 获利的年度起 . 1 第 年和第 2 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 . 3 第 年至第 5 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⑤从事农 、 、 林 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 发达的边远地 区的外 商投 资企业 . 依照规定享受免税 、 减税待遇期满
按实际支付给残疾 职工工资的 lO O % ̄计扣 除” 同时增加 了” 开发新 2】 法 条规 定 .旧 新产 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 , 按无形资 对下列纳税人 . 实行税收优 惠政策 : 民族 自治地方的企业 , 需要 照 技术 、 5 %进行摊销 ” 的规定 顾和鼓励的。 经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 。 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 法律、 产成本的 10
优惠政策存在的差异进行 比较 , 并对新企业所得税法 实 施过程 中该方面存在 的问题提 出改进建议。
【 关键词】 新旧所得税法; 税收优 惠政策; 差异
机构 、 场所的非居 民企业从居 民企业 取得与该机构 、 场所有实际联系 的股息 、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④符合条件的非 营利组织的收入 。 223企业的下列所得 , 以免征 、 . . 可 减征企业所得税 : ①从事农 、 、 林 牧、 渔业项 目的所得 ; ②从事 国家 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投资 经营的所得 ; 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 、 能节水项 目的所得 ; 节 ④符 合条件 的技术转让所得。 2 . 企业的下列支出。 .4 2 可以在计 算应 纳税所 得额时加计扣除: ① 新产 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 : ②安置残疾人员及 新企 业 所 得 税 法 按 照 ” 税 制 、 税 基 、 简 宽 低税 率 、 征 管 ” 要 求 , 开发新技术 、 严 的 ③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 遵循贯彻公平税 负 。 落实科 学发展观 , 发挥调控 作用 , 参照国际惯例 , 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 的工 资: 可 理顺分配关系 . 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 . 在税制基本要素 的设计 , 优惠 家需要重点扶持 和鼓励 的创业投资 . 以按投资额的一定 比例抵扣应 纳税所得额 ; ④企业 的固定资产 由于技术进步等原 因 . 确需加速折旧 政策的安排 , 征管措施 的制定方面 . 更加科学 、 规范 、 合理。 可 ⑤企 业综合 利用资 近年来 . 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 . 内外 资企业 长期适用两套税 的. 以缩短折 旧年 限或者采 取加速折 旧的方法 : 生产符合 国家产业政 策规 定的产品所取得 的收入 . 可以在 计算应 法对内资企业发展形成不利影响 据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对全 国企 源 . 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 、 节能节水、 安全生 业 所得 税税 源调 查资料 核算 .0 5年 .内资 企业平 均 实际 税务 为 纳税所得 额时减计收入 ; 20 可以按一定 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2 .3 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务为 7 . %. 45 %. 48 9 内资企业税务高出外资 企 产等专用设备 的投资额 , 23新 旧法 条 的 差异 . 业将近 l 个百分点 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结 束了企业 因” 0 身份 ; 同而 231 ..对于权益性投资收益 . 旧法条规定” 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 回 享 受 不 同税 收 待 遇 的 时代 。 各 类 企 业 创 造 了 一 个 公 平竞 争 的税 收 法 为 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 . 其已缴纳的税额 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 制环境。 : 符 红利 新 企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实 施 条 例 的颁 布 实施 为 各 类 企 业 提 供 了公 平 时 予以调整”新 法条则规定” 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 场所 的非居民企业从居 民 竞争的税 收机制和快速发展 的税收环境。 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 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 ; 新 企业取得与该机构 、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 资收益 ” 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 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相 比. 的变化在于实现了四个统一 : 主要 统一 了内资 、 外资 为 免 税 收 人 。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提要: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步较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税制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淡薄、执法不严等问题,致使税款流失严重。
因此,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使其更加规范化,符合国际惯例,与此同时建立合理的税收征管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新世纪我国经济发展的新课题。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它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从整体情况看,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严重,其调节力度还远远不够。
现行个人所得税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是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
(一)税制模式问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办法,各项所得分别规定扣除标准和税率,分别纳税,且各项所得不再汇总计算。
这种差别待遇的方式,适合源泉扣缴,但难以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无法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
加之这种征收方式缺乏弹性,增大了税收成本。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长,这种课税模式必然使税收征管困难、效率低下。
目前实行这种税制模式,存在以下弊端:1、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不能充分贯彻其立法原则。
在我国现阶段,发展市场经济对个人所得税提出的最迫切的要求是调节个人收入关系,保证个人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
同时,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目前还不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所占有的比例较小,组织财政收入近期内不是它的主要功能。
所以,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
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课征办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交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没有实现调节收入公平的目的。
2、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容易造成合法避税,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导致税源的流失。
税务工作者的年度工作自我总结5篇

税务工作者的年度工作自我总结5篇篇1过去的一年,我在税务工作者的岗位上,以勤奋务实的态度,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在这个过程中,我不仅学到了许多专业知识,也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对自己的工作进行总结。
一、税务工作的具体表现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主要负责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工作。
首先,我严格按照税收政策,对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进行了严格的核算和确认,确保了税收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其次,在税收征收过程中,我积极与企业沟通,宣传税收政策,解答企业在税收方面的疑问,提高了企业的税收遵从度。
此外,我还协助企业完成了年度所得税申报工作,确保了申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除了企业所得税征收工作外,我还参与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
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我严格按照税收政策,对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进行了严格的核算和确认,确保了税收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同时,我也积极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解答他们在税收方面的疑问,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二、工作经验的总结在过去的一年中,我深刻认识到税务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
税务工作不仅涉及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工作中,我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进行核算和征收,确保了税收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同时,我也意识到税务工作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税务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复杂情况和挑战。
因此,我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应对能力。
三、未来工作的展望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发扬税务工作者的优良传统,以勤奋务实的态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同时,我也将积极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应对能力。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计划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我将继续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研究,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理解能力。
只有充分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和调整,才能更好地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的税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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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 新企业所得税法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并先后发布了实施条例及各项通知,对部分未明确事项进行了解释。新税法实施已有半年,其整体在减轻内资企业税收负担水平、促进地区间税收政策环境公平统一的积极意义得到普遍认可,但也存在着一些对新概念界定模糊、政策执行口径不明确等问题。及时考察分析新税法的实施情况、对已显露出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制订有针对性的补充和精细化调整措施,实为必要。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由纳税人范围调整引发的总分机构所得税汇总征收问题 鉴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我国传统企业组织形式正越来越多地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代替,原来使用的以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有了进一步完善的条件和必要。新税法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界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适应经济主体变化形式的必然选择,体现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但是,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系统和企 业经济组织形式还具有许多特殊性,全面而细致的“补缺查错”必不可少。现时跨省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管问题正是由此衍生的主要问题之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对于因新税法实施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而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其汇总征管基本计算方法可归纳为:一是对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统一计算其总机构和分机构全部应缴纳的企业应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二是将统一计算后的应纳税额在企业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按比例分摊后分别预缴。总机构按应纳税款的25%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年终汇总清算后的收入由中央和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按应纳税款的25%预缴至中央国库,汇总清算后的中央国库内所得税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根据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比例定期划转。各二级分支机构按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各自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权重分别为:0.35、0.35、0.3)分摊剩余的50%应纳税额,并向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收入由中央和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三是年度终了后,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 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已预缴税款,多退少补。此方法的执行将显著调整地区间所得税收入分配,对平衡地区间财力不均和加强分支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管理的积极性均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已表现出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二级分支机构计税及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仍未彻底解决分支机构利用自身税收优惠条件转移企业利润,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水平的问题。我国实施法人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用“法人条件”限制企业利用适用优惠税率的分公司来转移利润以减少整体税负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表述,对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由原来“分别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修正为:“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两种表述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后者限制了分支机构利用自身在低税率地区转移处于高税区总机构利润、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达到避税目的的可能性。但是,这种表述及计税方法实际上仍未彻底摒除企业利 用分支机构优惠税率避税的可能性。由于采用了以二级分支机构为单位计算应纳税额,而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的计税方法,所以那些二级分支机构处于税收优惠地区而其下属三级机构不应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其应纳税额将大幅减少。这种税收征管漏洞的存在会导致企业扭曲其自身组织结构,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2)二级分支机构认定标准模糊。按有关规定,总机构应在6月20日前填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给总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并下发各分支机构,那么对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标准就成为税企双方关注的焦点,现对于企业分支机构层级的判定,规定不十分明晰,没有统一标准和监管措施,这将加大企业避税的可能性。而新税法实施的第一年所确定的企业分支机构纳税体系,又将对以后年度信息的真实性产生重要的参考作用,那么,如何及时确定科学的判定标准及可执行的监管措施已成为当务之急。 (3)特殊行业实行分支机构按“三因素”就地预缴不尽合理。建筑、房地产等特殊行业,资产少、流动性强、周期短,很多注册为分支机构的单位,其实质是借用总机构的资质,向总机构缴纳管理费,总机构账面体现的是管理费收入,当地税务机关对其无法监控,总机构再按“三因素”进 行分摊,显然不尽合理。 (4)分支机构法律责任无法界定。新税法将法人界定为纳税人,征管法行政处罚条款只针对纳税人进行,分支机构不构成“纳税人”,因而对分支机构出现不按期申报预缴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处罚将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分级管理尤其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将处于尴尬境地。 (5)存在加盟店、挂靠单位等特殊分支机构的“监管真空”。在实际工作当中,有一些分支机构虽然是非法人分支机构,但往往只是挂靠总机构或者为取得总机构的某类行业资质,向总机构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其经营管理是完全独立的。如果总机构在内部管理时并不把此类分支机构纳入,且按“三因素”分配税款时也不将此类分支机构纳入分配范围,此类分支机构将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 2、跨省市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执行中的征管问题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权和收入层次,以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为界,分为前、后两种情况。改革前,国税系统征收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军队所办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地税系统征收地方各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2002年改革后,2001年12月 1日前国税、地税系统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的原征管机关不作变动,自2002年1月1日起新登记设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税系统征收;除少数特殊行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中央保证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的所得税收入基数,实施增量分成。而此次新税法实施后,对国税和地税的税源划分、中央和地方以及各地方之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分享收入,必然产生重大影响,由此带来的两套征管系统及地区之间利益博弈的问题不可避免,而跨省总分机构的所得税收入归属和征管权划分则是问题的焦点。 实行法人单位汇总纳税后,国、地税在原来的征管管辖权不易界定清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新问题,主要体现在: (1)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各分支机构情况的了解不一定全面,在这种情况下所做出的决定,难免与真实情况不符,进而引发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矛盾,影响企业纳税征管的整体性。 (2)分支机构涉税事项、收入均由总机构税务机关决定,在收入任务、管理事项等相关的“责权利”不匹配的情况下,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失去管理的积极性。 (3)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对收入做出预测。执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后,对分支机构 预缴的所得税,取决于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收入任务、税收负担、征管质量等都将无法考核,在目前各级税务机关都建立收入任务考核制度的情况下,其今后每年的收入计划数都将无法预测。 (4)税务机关对总分机构的情况难以全面了解,税务检查(稽查)的难度加大。由于总分机构大多是跨地域经营、分属不同税务机关管理,因此,总分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无法对其经营情况进行直接、全面、有效的检查(稽查)。而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客观上要求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间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但由于国地税征管信息不在一个平台之上,目前很难做到。 (5)对总分机构情况缺乏事前监控。若总分机构不如实提供机构管理情况,可依照征管法关于“不如实提供税务资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这仅是事后的一种补救和惩戒措施,事前并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加以监控。 此外,新所得税收入分配方式实施后,各级政府对总分支机构高度关注。新税法的实施激发了地方政府发展总部经济的热情,因此,地方政府会通过各种措施对辖区内的分支机构施加影响,以促其转变成法人单位。其后果是干预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国地税部门的征收管辖权争议。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存在的问题 1、不征税收入扣除问题 不同于原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收入仅有一个收入总额的概念,新税法明确提出了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概念。其中,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从税收原理上应永久不列入征收范围,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这一规定不区分支出性质,“不征税”的精神未真正体现。对企业而言,其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主要是指国家规定专门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其实质是政府对企业的一种捐赠,这种不征税收入能在两个环节带来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一是在取得不征税收入环节,企业无须付出对价,取得的过程即是经济利益的净流入;二是企业用这部分收入从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纳税人将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而不能按配比原则进行扣除,则必然造成对不征税收入事实上的征税。 2、具体执行中合理性原则的困惑 新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在税前扣除中规定了“合理”这一标准。合理性原则的适用是国际上的一般做法,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