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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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思想教育工作探索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思想教育工作探索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思想教育工作探索引言:社区矫正工作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思想教育工作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索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思想教育工作,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背景介绍社区矫正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和重新社会融合的工作。

随着社会发展和犯罪形式的多样化,矫正工作也变得越发复杂和严峻。

其中,思想教育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

二、思想教育的定义和目标思想教育是通过对矫正对象思想、价值观念、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教育培养,引导其转变错误的认识和行为,实现自我修复和再教育的过程。

思想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养矫正对象的正确价值观、道德观和法治观。

三、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在实践中,思想教育工作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矫正对象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并不容易改变。

其次,人力资源和经费的不足限制了思想教育工作的开展。

此外,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政策性和宽松性也给思想教育带来了挑战。

四、加强理论研究为了有效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可加强对矫正对象心理学、教育学、犯罪学等学科的研究和深入探讨。

理论研究的结果可以指导思想教育的实践,为创新思想教育方法提供理论支持。

五、建立专门团队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建立专门的思想教育团队,由心理学家、社工、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员组成。

这个团队可以为矫正对象提供个体化的思想教育服务,根据不同的个案情况提出相应的矫正方案。

六、关注家庭教育矫正对象往往来自于家庭环境较为恶劣的背景,家庭教育的缺位是思想教育困难的一个原因。

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应关注家庭教育,通过与矫正对象家庭的沟通和支持,引导家长正确教育子女,为思想教育奠定基础。

七、开展心理疏导犯罪分子常常伴随着心理问题,如焦虑、抑郁等。

社区矫正机构应开展心理疏导,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心理问题,为其顺利融入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八、重视教育资源的配置思想教育离不开优质的教育资源,社区矫正机构应与教育部门、社会组织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共享资源、互通有无,为思想教育提供多元化和全方位的支持。

集中教育理论

集中教育理论

一、社区矫正集中教育的概念及特征。

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就是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矫正对象的思想、行为、心理特征,采用集中矫正对象的方式,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矫正对象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使其成为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的方式。

集中教育的特点:1、广泛性。

可以同时对较多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

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整体研究,对社区矫正对象思想、行为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集中教育,解决共性问题,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目标的大方向得以顺利进行。

2、经济性。

可以降低工作成本、节省时间和人力。

集中教育只要场所等硬件条件允许,一次性可以大范围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这样就节省了更多人力、时间。

3、关联性。

在集中教育过程中,个案分析是常见的教育模式,许多矫正对象跟随案件进行定位分析,在矫正对象看来就是在分析其本人问题;另外,通过横向集中教育(同一时间对多数人进行教育)和纵向集中教育(多次对同一人进行教育)的方式,大大提高了集中教育的针对性,提高了个体问题解决的实效性。

二、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工作中存的问题根据规定,我区各街道矫正办每月对辖区内司法所进行集中教育一次。

区矫正办每年也会对矫正对象进行3-4次大型集中教育。

从整体上来看,江宁区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集中教育的人数和次数上是相对较高的,也有一定的成效,但从几年社区矫正实践来看,社区矫正集中教育也还是存在着一定问题的。

(1)缺乏对矫正对象集中教育需求的调研。

社区矫正对象需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矫正对象关心的是什么问题?矫正对象是外在(生存、安全)存在问题,还是内在(精神领域)存在问题?多数矫正机构缺乏调研,只是根据工作计划、经验和个别矫正对象反映出的问题确定集中教育内容。

缺少对矫正对象需求的研究,矫正对象根据年龄、犯罪类型、家庭情况可分为多种类别,矫正对象需求是什么,只有做好前期调研工作,才能提高集中教育的针对性。

(2)缺乏对集中教育结果的测评。

江宁区目前实行区矫正办和街道矫正办两级集中教育方式。

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证探索与路径解析

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证探索与路径解析

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证探索与路径解析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对于那些轻度或中度违法犯罪的罪犯,从而避免他们进入法律机构的监狱来进行更严格的惩罚。

这种制度主要的目的是矫正罪犯的行为,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当中。

在中国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也得到了一个较为明显和蓬勃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社区矫正制度的有效性也越来越被社会所广泛接受和认可。

相比于以往的监狱惩罚制度,社区矫正制度所具有的特点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首先,社区矫正制度可以有效地减轻监狱的负担。

传统监狱制度需要在每一个罪犯身上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而社区矫正制度主要通过监护、管控、宣传和教育用较少的资源来实现罪犯的矫正。

其次,社区矫正制度能够提高罪犯的矫正效率。

传统的监狱制度通常是强制性质的,有“高墙深沟”的特点,犯人们在牢房里独自呆上很长一段时间,很难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和改造。

但是社区矫正制度在罪犯被归还到社会之后会提供一定的康复服务,为他们提供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再次,社区矫正制度更加符合社会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死罪制度引起了社会伦理道德问题的议论,越来越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质疑。

并且,传统的惩罚制度只有单纯的惩罚作用,很难达到一定的效果。

而通过社区矫正制度,罪犯能够更好的接受矫正和教育,更有可能被社会所接受。

最后,社区矫正制度能够减少罪犯的再犯率。

相比较于监狱制度,社区矫正制度能够更好地针对罪犯的特点和个人情况制定科学和合适的方法。

通过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量和监管,实现对其的密切跟踪,而这种跟踪则可以有效预防罪犯发生再犯的可能性。

但是,社区矫正制度仍然存在难以避免的问题。

尽管社区矫正制度有很多优势,但是依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首先,社区矫正制度对于机构的标准化建设与管理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再者,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对于患有精神障碍的罪犯的矫正并不成功,所以存在一定的风险。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社区矫正制度也会不断地完善与进步。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新模式初探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新模式初探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新模式初探p一、把中学教育引入社区矫正体系的提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第15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16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然而八小时的教育学习时间、八小时的社区服务时间,相对于一个月来说八小时的“底线时间”规定是否合理?同时有调查显示:海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从1992到2006年底止累计收押近1000名未成年犯。

其中文盲、半文盲占在押犯总数的3.71%,小学文化程度的占45.4%,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49.12%,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约占1/2。

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对1700 多名未成年犯的调查结果显示,有1600多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

广东省对近几年在押未成年犯的调查发现,每年约有85% 以上的未成年犯在进入未成年犯管教所前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

山东省少管所有调查显示,在收押的未成年犯当中辍学学生占了70%以上。

那么,排除正常的矫正时间,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当中能做些什么?会做些什么?该做些什么?针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比例较高的现象,我们对未成年犯或未成年社区矫服刑人员,该如何进行矫正?仅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内的教育矫正能否达到社区矫正的目标?若不发挥学校教育的作用——这样的矫正方法是否符合“政府主导推动,社会多方参与”的矫正格局?《实施办法》中关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特殊规定”的相关条款也未能给出答案。

笔者做出假设:能否让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把学校教育引入我国社区矫正体系,使“刑罚权”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相结合,使“限制自由”与“享受自由”相结合。

这就是笔者所提出的——教育矫正新模式。

本文将从国内外实践、理论、法律、新模式具体框架建构依据等四大方面来论证教育矫正新模式的可行性。

集中学习

集中学习

黑石镇社区服刑人员七月份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情况黑石司法所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黑石镇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矫正对象的法律知识和意识,明确自身的定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利用每月集中学习教育日,于7月4日组织辖区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了以行为规则为主题的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学习活动,辖区在册的18名矫正对象除二人请假外,其余16名矫正对象全部参加了活动。

会上,社区矫正员张淑梅为全体矫正对象重点讲解了关于社区矫正管理的奖惩、报到、公益劳动等相关法律知识、考核原则内容。

结合黑石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司法所长对矫正对象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要牢记自己的特殊身份,强化在刑意识,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二是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管理规定,积极参加集中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等各项活动,严格请、销假制度;三是要“明确身份、明确义务、明确责任、消除顾虑、认真对待、积极配合”;四是要身份定位,不要在心理上放松了对自我的要求,要树立信心,准确找到定位,大墙内外对比,珍惜政府给予的机会。

五是要认清形势,摆正自身位置,珍惜在社区服刑的机会,加强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摒弃不良行为和恶习,重新做人。

学习会上,各矫正对象在听了监狱生活介绍后,就今后认真接受矫正管理谈了各自的想法,认为政府对他们所犯罪行,采取在社会上管理改造的宽大政策给了他们重新做人、服务社会的良好机遇,他们决心在今后的矫正教育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以实际行动报答党和政府。

社区矫正对象也认为这样的集中教育活动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又有人性的关爱,纷纷表示要努力改造,用实际行动来感谢党委政府的关怀。

通过本次集中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了黑石镇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意识、改造意识,更好地促使他们悔过自新,争取早日融归社会。

黑石司法所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教案(一)

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教案(一)

上为力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教案上库力司法所所长苏清泽今天集中学习的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大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端正大家服从社区矫正的态度,增强大家的守法意识。

下面学习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1、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3、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4、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5、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二)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和谐社会下社区矫正制度初探

和谐社会下社区矫正制度初探
第 3卷 第 3期
21 0 1卑 3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科 学 教 育 版 )
Ju a o C l n nv r t ( c n e d e t n o r l f hf gU i s y si c &e u a o ) n e ei e l
Vo. o 3 13N .
人 身 自由 , 时 强 行抑 制他 们 的 行 为 , 不 能 从 精 暂 并
份 温暖 。
部署 , 国启动社 区矫正试点工作 , 全 北京 , 上海 ,
天津 , 苏 , 江 , 江 浙 山东 等 省 市为 首批 试 点地 区 , 不
到 十年 的时 间我 国的社 区矫正 从 一 片空 白逐 步 走 向正规 , 国各 地开 展社 区矫 正 工作 受到 了广 泛好 全 评 。截 至 2 1 0 0年底 ,我 国累计接 收社 区矫 正对 象
刑、 假释 、 社区服务 、 暂时释放 、 中途之家 、 工作释 放、 学习释放等。刑法修正案 ) 《 草案》 中提 出对于
被判 处 拘 役 、 年 以下有 期 徒刑 的犯 罪 分 子 , 三 根据 犯罪 情节 和悔 罪表 现 , 民法 院认 为其没 有再 犯罪 人 危险 的 , 以宣 告缓 刑 。 宣告 缓刑 的犯罪分 子 , 可 对 在
缓 刑 考验期 限 内 , 实行社 区矫 正 。这是社 区矫 正首
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执行 , 年来全市在社区 7 矫 正工 作 制度 建 设 和规 范 化 建设 等 方 面 取得 了积
极进 展 ,在社 区矫 正工 作 模 式 方面 进 行 了有 效探 索 , 促进 社 会 和谐 、 设 “ 安重 庆 ” 出 了积极 为 建 平 做
形形 色色 的罪犯 , 有些 人很 可 能 在监狱 里第 二次犯

社矫对象节前集中教育内容

社矫对象节前集中教育内容

社矫对象节前集中教育内容一、引言近年来,社会矫正工作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社矫对象是指那些因犯罪行为被判处缓刑或假释,并接受社会矫正的人。

为了帮助社矫对象更好地融入社会,提升其法律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节前集中教育成为了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将围绕社矫对象节前集中教育的内容展开探讨,希望能为相关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二、法律知识教育1. 依法守纪在社矫对象节前集中教育中,要加强对法律意识的教育。

通过分析案例、讲解法律法规等方式,让社矫对象深入了解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引导他们依法守纪,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2. 人权意识教育社矫对象的人权意识教育是节前集中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讲解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让社矫对象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再次陷入违法犯罪的行为。

三、心理健康教育1. 自我调控能力社矫对象节前集中教育应着重培养社矫对象的自我调控能力。

通过心理辅导、心理训练等方式,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情绪变化,学会正确的情绪表达和调节方式,增强应对挫折和压力的能力。

2. 社交技巧培养社矫对象往往由于犯罪行为的影响而与社会脱节,社交技巧的培养成为他们重返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节前集中教育中,可以通过模拟社交场景、角色扮演等方式,帮助他们掌握与他人交往的技巧,提升社交能力。

四、职业技能培训1. 就业指导社矫对象在融入社会过程中,就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在节前集中教育中,可以邀请专业就业指导师为他们提供就业指导,包括职业规划、简历写作、面试技巧等方面的培训,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2. 职业技能培训为了提高社矫对象的就业竞争力,节前集中教育还应包括相关职业技能的培训。

可以根据社矫对象的兴趣和特长,组织开展各类技能培训班,如计算机操作、电子商务等,提升他们的职业能力。

五、家庭和谐教育1. 亲子关系重建社矫对象往往因犯罪行为而破坏了与家庭成员的关系。

节前集中教育应重视家庭和谐教育,帮助社矫对象与家人重建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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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初探
作者:缪恩玲
来源:《科技资讯》2015年第22期
摘要: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三大任务之一,集中教育是日常教育矫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积极开展集中教育,取得了重大成绩,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研究集中教育的方法对于进一步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具有重大意义。

该文通过分析当前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存在的困境,提出要大力创新集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重点抓好入矫集中教育、加快集中教育教材建设以及矫正队伍建设等对策,从而促进当前集中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社区矫正集中教育教育矫正方法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8(a)-0215-02
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三大任务之一,集中教育是当前社区矫正主要的教育方法。

我国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各地都积极开展了形式各样的集中教育,取得了重大的成绩,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针对当前集中教育存在的困境,研究集中教育的方法,有利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1 当前社区矫正集中教育的困境
1.1 集中教育教材缺乏
当前社区矫正并没有专门供集中教育使用的教材,集中教育内容多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决定,教育素材是靠工作者自行收集的。

在实践中工作人员经常拿社区矫正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反复教育,有的工作人员会找一些法律条文等进行法制教育,教育资源比较有限。

对于工作人员来说,搜集和确定每次集中教育的内容成为他们日常工作中的一大困扰。

1.2 缺乏专业的教育矫正队伍
当前日常集中教育主要是由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来承担授课的。

而司法所一般只有1~2名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有的工作者还要负责司法所的其他业务,人员比较紧张。

另外工作者队伍中只有部分是法律、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背景出身,很多工作人员都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特别是边远地区的工作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也没有经过专门的社区矫正教育培训,无法适应社区矫正教育的要求。

1.3 教育内容与手段单一
在现实中集中教育主要在司法所进行,采取传统的大课式的宣讲方式,主要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讲解相关资料进行上课,形式比较单一枯燥。

教育内容多围绕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法律条文进行,或者根据上级要求进行相应的时事专题教育。

教育内容与形式比较单一,教育效果往往取决于工作者的授课水平。

1.4 各地教育水平参差不齐
一般而言,发达地区集中教育形式相对多样,通过聘请法律专家、心理学者等参与到教育矫正工作中。

而边远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集中教育开展较为薄弱,有的地方甚至缺乏集中教育场地,根本没有开展集中教育。

2 大力创新教育矫正内容与形式
2.1 丰富社区矫正集中教育的内容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因而在实践中应围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原有的法律法规、警示教育基础上,丰富现有的法制教育内容,法制教育内容应多样化,注重实用性。

另外要适当增加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社会适应教育的内容,通过聘请专家授课或视频教育的形式,多开展一些传统文化教育、心理保健知识健康教育等活动。

2.2 创新集中教育的形式
2.2.1 充分应用网络、电视等教学视频资源。

工作者可以收集网络或电视上现成的教学资源如《经济与法》、《今日说法》、《道德与法治》等法制教育视频以及其他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讲座视频作为集中教育的素材,通过播放这些视频进行教育。

采用现成的视频进行教育,一方面丰富了集中教育的内容,同时教学形式直观,教育效果也比较好,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当前司法所教育人才缺乏的问题。

2.2.2 集中教育时引入讨论环节。

集中教育时注重社区服刑人员的参与,可以在学完相关的教育材料后,如观看完法制教育视频、社区矫正典违规案例通报后,由工作者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围绕教育内容进行讨论,交流想法与感受,使社区服刑人员由被动接受教育转为主动参与讨论,从而提高集中教育的效果。

2.2.3 采取社会教育形式。

组织参观当地的教育基地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监管场所、教育展览馆或旁听法庭审判等方式进行教育。

如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组织参观林则徐纪念馆——百年禁毒展、罗源县司法局组织旁听法庭审判等,都取得了较好的教育效果。

2.2.4 聘请专家采用专业的小组社会工作方法或团体心理治疗方法进行集中教育矫正。

可以邀请专业社会工作者或者心理学家设计开展团体心理矫治、社会功能恢复与提升等主题的成
长性或支持类主题的小组活动,如开展人际交往技能提高小组、家庭关系技巧学习小组等,从而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

特别是对于一些思想行为偏差较严重的重点矫正人员,可由区或者市司法局将他们集中起来,聘请专业人士开展相应的思想行为集中教育矫正。

3 重点抓好入矫集中教育
入矫教育是社区矫正教育的初始阶段,主要进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教育、认罪悔罪教育、在刑意识教育及入矫心理调适教育等,其教育效果影响今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对于入矫教育,可采取:(1)各省司法厅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入矫教育工作的业务培训与指导,统一编制入矫学习材料,供全省使用。

(2)由区或市司法局对新入矫人员统一进行集中教育。

鉴于各司法所每月新增入矫人员较少,且教育资源有限,因而应考虑由市或者区(县)司法局统一进行入矫集中教育,司法所进行入矫个别教育作为补充。

如福州市司法局每个月举办一至两期的入矫集中教育,每期三天,为整个矫正期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3)在入矫教育中要加强身份认知教育,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在刑意识,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如可采取组织缓刑、管制人员到监狱参观等方式来增强他们的在刑意识。

4 加快教育矫正教材建设,充实社区矫正教育资源。

由司法部或者各省司法厅组织相关社区矫正专家、学者编写集中教育材料供基层司法所使用,以解决基层司法所教育资源缺乏的困境。

教育材料可以包含以下几大块:(1)入矫教育学习材料、教育视频;(2)日常集中教育教材及视频。

如法制教育资料、法制宣传视频,邀请专家学者授课的视频等等;(3)分类教育的学习材料,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学习材料、职务犯罪类学习材料、交通肇事类教育学习材料等。

5 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促进社区矫正教育工作健康发展
加强社区矫正教育队伍的建设,主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1)加强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

司法厅、市司法局及各县(区)司法局应定期对基层工作人员开展教育矫正方法的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教育水平;(2)建立社区矫正教育人才师资库。

由司法厅、市司法局整合该系统的资源及社会力量组建集中教育讲师团,吸纳社区矫正领导、律师、监狱教育专家、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以及基层社区矫正教育能手成立讲师团,专门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开设课程,进行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定期到全省各地巡回开展集中教育。

参考文献
[1] 张凯.论我国社区矫正教育体系的完善[J].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4(11):49-52.
[2] 陈春安.社区矫正专业方法应用指南[J].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 梁栋.我国社区矫正法制教育的理论与实践探究[J].未来与发展,2015(4):6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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