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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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导致创业失败(案例一)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导致创业失败(案例一)

案例:股权纠纷导致创业失败(案例一)事实经过:某某和张三是大学同学,他们一起创立了一家科技创业公司。

某某认为自己在公司中贡献了更多的技术和资源,因此在公司初始阶段投入了更多的资金,并获得了60%的股权。

张三由于缺乏资金投入,只持有40%的股权。

然而,随着公司的发展,张三开始在市场拓展和业务发展方面做出了更大的贡献,严重超过了某某的贡献。

因此,张三认为他应该获得更多的股权比例。

两人的争执逐渐升级,最终导致公司决裂,创业失败。

律师解读:在这个案例中,股权分配不平等导致了合伙创业失败的结果。

最初,某某根据自己的资金投入获得了较高的股权,这在初始阶段是公平合理的。

然而,随着公司的发展,股权应该根据每个合伙人的贡献来重新分配。

当张三在市场拓展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时,他应该获得更多的股权比例,并且原来的股权协议应该进行调整。

但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导致了公司的瓦解。

建议:在创业初期,需要明确创业合伙人的贡献和股权分配的规则。

然而,随着公司的发展,应该随时调整股权比例以反映每个合伙人的实际贡献。

建议在公司成立初期制定股权协议时,明确规定股权分配的调整条件和方法,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如果股权分配出现争议,建议双方通过协商或第三方调解来解决纠纷,以免对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案例:股权转让引发股东之间的矛盾(案例二)事实经过:某某和李四是一家创业公司的合伙人。

由于某某需要出国进修,无法全面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他决定将自己20%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合伙人。

某某在转让股权时没有征得李四的同意,导致李四对某某的决策感到愤怒和不满。

李四认为这是某某对他的不忠,并要求解散合伙关系。

律师解读:在这个案例中,某某转让股权时未经李四同意,违反了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约定,转让股权需要得到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某某的行为使李四感到被背叛,导致了两人之间的矛盾。

虽然某某可能有自己的原因和考虑,但他转让股权的方式和时机都不合适。

股权转让案例分析

股权转让案例分析

股权转让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股权转让成为了企业发展中的常见现象。

股权转让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

为了更好地理解股权转让的相关案例和意义,本文将围绕股权转让案例展开分析。

1. 案例一:A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是一家初创企业,由一位创业者创办。

然而,由于创始人个人原因,A公司的发展进展缓慢。

为了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创始人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B公司,后者是一家行业领先的企业。

通过股权转让,A公司得到了B公司的资金和资源支持,实现了业务的快速扩张和技术的引进。

同时,A公司的创始人也可以通过B公司的帮助,实现个人资金回报和其他更好的机会。

2. 案例二:C公司收购D公司的股权在这个案例中,C公司是一家知名企业,有着丰富的市场经验和庞大的客户基础。

而D公司是一家新兴企业,虽然在技术上非常有潜力,但由于缺乏资金和市场渗透能力,发展迟缓。

为了获得技术创新和扩大市场份额,C公司决定收购D公司的股权。

通过收购,C公司可以快速获得D公司的技术成果和产品线,并将其与自身的资金和资源相结合,形成更强大的竞争优势。

3. 案例三:E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员工在这个案例中,E公司是一家快速发展的企业,业务规模不断扩大。

为了激励和留住优秀员工,E公司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员工。

通过股权激励,员工将更加积极地为企业创造价值,并分享企业的发展成果。

股权转让对E公司来说,既是一种激励措施,又是一种资源整合方式。

通过与员工的股权合作,E公司加强了内部团队的凝聚力,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股权转让在现代企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短缺和资源不足的问题,还可以促进行业间的合作和创新。

同时,股权转让还可以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回报给创业者、投资者和员工。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需要明确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和保护。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重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以便减少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承债式股权转让 经典案例

承债式股权转让 经典案例

承债式股权转让经典案例承债式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企业融资方式,指的是企业通过发行债务来增加资金,然后将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作为还债的方式。

下面列举了10个经典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承债式股权转让的实际应用。

1. 阿里巴巴:阿里巴巴集团曾于2012年发行了350亿人民币的可转债,债权人在债券到期后可以选择将其转化为阿里巴巴的股权。

这种承债式股权转让帮助阿里巴巴获得了大量资金,同时也提升了公司的股权结构。

2. 腾讯控股:腾讯控股曾通过发行债务来筹集资金,然后将债务转化为公司股权。

这种承债式股权转让帮助腾讯控股扩大了资金规模,支持了公司的业务发展。

3. 京东集团:京东集团在2016年发行了100亿美元的可转债,债权人可以将债券转化为京东集团的股权。

这种承债式股权转让为京东集团提供了大量资金,促进了公司的成长。

4.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曾通过发行债务来筹集资金,然后将债务转化为公司股权。

这种承债式股权转让帮助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实现了资金的快速增长,加强了公司的实力。

5. 贵州茅台:贵州茅台在2019年发行了100亿元的可转债,债权人可以将债券转化为贵州茅台的股权。

这种承债式股权转让为贵州茅台提供了大量资金,支持了公司的发展。

6. 苹果公司:苹果公司曾通过发行债务来筹集资金,然后将债务转化为公司股权。

这种承债式股权转让帮助苹果公司扩大了资金规模,支持了公司的研发和生产。

7. 中国平安:中国平安在2015年发行了100亿元的可转债,债权人可以将债券转化为中国平安的股权。

这种承债式股权转让为中国平安提供了大量资金,推动了公司的业务扩张。

8. 耐克公司:耐克公司曾通过发行债务来筹集资金,然后将债务转化为公司股权。

这种承债式股权转让帮助耐克公司实现了资金的快速增长,提升了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9. 中国移动:中国移动在2018年发行了500亿元的可转债,债权人可以将债券转化为中国移动的股权。

这种承债式股权转让为中国移动提供了大量资金,支持了公司的网络建设和技术升级。

股权转让的法律实务案例分析

股权转让的法律实务案例分析

股权转让的法律实务案例分析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这涉及到多方权益和法律关系的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情况下可能面临不同的法律问题和风险。

本篇文章将通过具体案例,对股权转让的法律实务进行分析。

案例一: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甲公司是一家实力较强的投资公司,拥有乙公司10%的股权。

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约定,甲公司在一年内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然而,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却拒绝履行转让义务,导致乙公司无法享有相应的股权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关键问题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义务的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共同约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乙公司可以依法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股权转让过户手续不完备丁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股东,拥有该公司20%的股权。

由于个人原因,丁先生决定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戊先生。

转让协议签订后,丁先生将转让的股权书面通知了公司,并将相关文件交给了戊先生。

然而,由于戊先生一直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公司仍然将分红等权益计入丁先生的名下,导致戊先生无法享受相应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问题出在股权过户手续的不完备。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股权的转让需要通过公司登记机构进行过户手续,才能确保股权的合法转让。

戊先生因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公司依然将权益计入丁先生的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戊先生可以要求丁先生补办过户手续,并可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公司重新确认股权归属。

总结: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

在实务操作中,若要确保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充分了解相关合同的约定,确保合同具备法律效力;2. 合理规划转让的时限和条件,避免出现争议;3. 完善股权过户手续,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4. 对于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可以采取合法手段解决纠纷;5. 若有需要,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咨询和支持。

承债式股权转让 经典案例

承债式股权转让 经典案例

承债式股权转让经典案例承债式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进行转让的一种方式。

下面是一些经典的承债式股权转让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因经营困难,欠下大量债务,无力偿还。

为了解决债务问题,该公司决定通过承债式股权转让的方式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债权人。

债权人同意接受股权作为债务偿还的方式,并在转让后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2. 案例二:一家创业公司在初期阶段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无法继续运营。

为了筹集资金,公司决定通过承债式股权转让的方式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投资方。

投资方同意接受股权,并承担一定的债务,帮助公司渡过难关。

3. 案例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但在后期面临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司决定通过承债式股权转让的方式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债券持有人。

债券持有人同意接受股权作为债务偿还的方式,并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4. 案例四:某企业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无法继续经营下去。

为了解决债务问题,企业决定通过承债式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企业。

其他企业同意接受股权,并承担一定的债务,帮助企业摆脱困境。

5. 案例五:一家初创公司在获得初期投资后,面临资金链紧张的问题。

为了获得更多资金支持,公司决定通过承债式股权转让的方式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投资人。

投资人同意接受股权,并承担一定的债务,帮助公司扩大经营规模。

6. 案例六:某企业在扩张过程中遇到了资金瓶颈,无法继续发展。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企业决定通过承债式股权转让的方式将部分股权转让给风险投资机构。

风险投资机构同意接受股权,并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企业实现扩张计划。

7. 案例七:一家中小型企业因市场变化导致经营困难,无法偿还债务。

为了解决债务问题,企业决定通过承债式股权转让的方式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供应商。

供应商同意接受股权作为债务偿还的方式,并帮助企业重新调整经营策略。

8. 案例八:某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负债累累,无法继续经营下去。

为了解决债务问题,公司决定通过承债式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股权转让给竞争对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转让纠纷综合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转让纠纷综合分析

案例一:个人股权转让纠纷事实经过:某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某某向甲公司转让其持有的20%股权。

在支付了转让价款后,甲公司却未办理过户手续,拒绝将股权转让给某某。

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合同通过签约形式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某某与甲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双方明确了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并支付了转让价款。

因此,合同成立并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过户手续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1.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2.在诉讼中,某某应当提供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及支付记录等有力证据,以证明合同成立及甲公司的违约行为。

案例二:股东之间合并的股权转让纠纷事实经过:甲、乙两家公司打算进行合并,为此甲公司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转让完成后,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转让价款,但乙方未支付。

甲公司遂要求法院解除合并协议,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

律师解读: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属于合同关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

在本案中,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了转让手续。

但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属于违约行为。

甲公司有权要求法院解除合并协议,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建议:1.甲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并协议并索赔。

2.在诉讼中,甲公司应当提供合并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证据,以证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及甲公司的损失。

案例三:股权受让人的知情不充分事实经过:甲公司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并告知乙公司该40%股权已经解除质押。

然而,在转让完成后不久,乙公司发现该40%股权仍然被其他公司质押。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购买价款并赔偿损失。

律师解读: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真实、充分的信息,确保买方的知情权。

在本案中,甲公司告诉乙公司该40%股权已经解除质押,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案例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案例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案例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案例引言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约定,用于规定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受让等事项。

然而,有时候这些协议可能存在一些缺陷或违法行为,导致协议无效。

本文将探讨一些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案例,并分析其中的原因。

无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案例一在某个案例中,甲方是一家公司的原股东,乙方是一位投资者。

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乙方。

然而,在签署协议后不久,甲方发现乙方在协议中隐瞒了一些重要事实。

这些事实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前景等。

甲方因此认为协议无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认为乙方故意隐瞒了重要信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国的合同法规定,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协议的订立存在错误,被害方有权要求协议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协议无效,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

无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案例二另外一个案例中,甲方是一家公司的股东,乙方是一家法人实体。

甲方和乙方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

然而,乙方并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对价,并且将转让股权的事实保密,未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认为乙方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导致协议无效。

甲方以乙方的违约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协议无效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国的合同法规定,协议的一方违约可以导致协议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未按照协议支付对价,并且违法保密了转让股权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最终判决协议无效,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无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案例三在某个案例中,甲方是一家公司的股东,乙方是一家投资机构。

甲方和乙方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并支付一定金额的对价。

然而,在协议签署后不久,甲方发现乙方是一家非法机构。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非法机构无法合法进行股权转让,签署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认为协议无效,并向相关行政机关报案。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李某与张某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李某与张某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

案例一:股权转让纠纷案例:李某与张某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事实经过:李某与张某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合资合作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项目初始阶段,李某将其一部分股份以书面形式转让给了张某,并签署了相关转让协议。

然而在后续合作过程中,因为利益分配、决策权和管理权的问题,双方产生了争议,最终导致合作关系破裂。

李某认为他在转让股权时并未明确放弃对公司的决策权和管理权,而张某则认为他在收购股权时已经获得了完全的控制权。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将其股份依法转让给他人。

对于股权转让纠纷,关键在于转让协议的约定是否明确。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与张某之间的转让协议是否明确了决策权和管理权的转移,将是争议的焦点。

如果在转让协议中并未约定明确的管理和决策权转移,李某仍然可能继续享有原有的权益。

建议: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情况,建议李某与张某进行沟通协商,寻求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免双方进一步的冲突。

如果协商无果,李某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诉讼中,关键是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转让协议中未约定决策权和管理权的转移,以此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另外,在未来的合作中,建议李某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对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权的转移。

案例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例:王某与杨某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事实经过:王某与杨某为一家公司的合作伙伴,共同投资成立了该公司,并持有股份。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和经营决策等问题,双方产生了分歧。

王某声称,杨某未按照约定支付投资款项,并且未履行相应的合伙协议。

杨某则表示,王某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工作,缺乏尽职责任。

律师解读:对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关键在于双方是否有明确的协议约定以及是否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王某能够提供合作协议和投资款项的支付证据,可以较好地证明自己作为股东的资格。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利益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尽到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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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和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和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案例:胡元中和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

股东出资后,随即将出资转走而用于非公司经营,是抽逃出资的典型情形。

其民事法律后果,一是出资人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如不履行该项出资义务,则不享有基于该项出资而享有的资产收益、参和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五、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全部股权的效力判定案例:赵双瑞和世纪华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2期裁判要旨: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股权时,应经股东书面同意,但转股协议是否有效应依据商事外观主义进行判断,不得以协议未经股东签章同意为由否认转股协议效力。

协议上即使已加盖法人公章,但如有证据证明协议内容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仍应判定合同未成立。

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对价的变更不属于重大或实质性变更案例:天津市顺通化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和天津市津热供热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4期裁判要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已获批准后,当事人协议变更股权转让对价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无须另行报批。

七、分期缴纳出资股权转让中的几个问题案例:上海帝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和刘寅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6期裁判要旨: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出资到位,即应视为履行完成了相应的出资义务,取得股东资格,同时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

承继其股权的受让人应当履行剩余的出资义务,配合公司和出让股东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如受让人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怠于履行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用其持有的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起诉,要求原出资人补缴出资,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利益和公司利益混同,不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资格,而仍应按公司登记机关所记载的事项进行裁判。

八、合同解除权不应滥用案例:山东海汇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谢宜豪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2期裁判要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迟延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

有权通过诉讼解除合同,主张相对方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如不能恢复原状则应赔偿损失。

但是合同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在不具约定或法定除斥期间时,当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解除权人不欲再行使解除权时,则根据禁止滥用权利原则,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九、执行程序中对瑕疵股权转让的处理案例:江苏法尔胜新型管业有限公司和河南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8期裁判要旨:被执行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但增资时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并将该股权转让,此时应当区分瑕疵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否善意,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追加原股东或现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案例: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擅自发行股票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4期裁判要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为筹集经营资金,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委托中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部分受让人在托管中心托管并到工商部门备案,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十一、改制企业职工退股应认定为股权转让案例:雷飞平和重庆市璧山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期要点提示:改制企业职工退股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不能被认为是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

在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作出比公司法更为严格的条件规定时,应当肯定公司章程的效力。

股权转让旨在促进有效流转,就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应分为股权交付具有当事人间股权变动的效力、公司登记具有对抗公司本身的效力和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以及工商登记仅仅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三个层次。

十二、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处理案例:金军等和上海维克德钢材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4期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这种继承,无需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

根据注册资本来源地原则,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地,不导致公司的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因此,该公司股东的变更无须外资审批机构的审批。

在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公司有义务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涉外股权转让居间合同效力认定案例:宁波嘉成拍卖有限公司诉李瑞堂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4期裁判要旨:在涉外股权转让合同中,居间人或当事人为减少交易税费,常常签订交易金额不同的阴阳合同,虚假交易金额的阳合同已报审批机关批准,真实交易金额的阴合同未报审批机关审批,对该未经审批的阴合同是否有效,以此为基础的居间合同是否有效,现行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如股权转让行为已得到审批机关批准,当事人已经按照真实交易金额的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可认定涉外股权转让合同已生效,以此为基础的居间合同也应认定有效。

十四、股权转让中股东身份的司法认定案例:鹤壁市淇河家具有限公司和张进喜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2期裁判要旨:股东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构成公司出资关系,为公司法所承认、以股东命名的公司法上民事主体。

其中,构成公司出资性是确定股东最为基础的要素,也是股东主体身份司法认定的核心因素。

十五、股权变动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案例:徐锋等和路小生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0期裁判要旨:对于股权转让,应充分尊重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成全股权交易活动,一方当事人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应当严格把握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对于不符合合同无效构成要件的股权转让合同,即使在股东变更登记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也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合法有效。

十六、场外取得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不受法律保护案例:陈敏刚和上海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还必须在国家允许的交易场所内进行。

非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应当追究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责任。

个人从场外取得的股票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股东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十七、导致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之法律效力及股权归宿案例:曹晓琴和宜昌中交船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4期裁判要旨:我国法律对于股权转让导致一人公司的行为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在修订后公司法确立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之后,根据司法解释,应认定此前发生的形成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十八、民商事诉讼中涉及刑事犯罪的法律后果及处理案例: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和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8期裁判要旨:担任法人之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以该法人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和他人订立民事合同,从中获取的财产被该法人占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自然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同时该法人和他人之间因合同被撤销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将自然人涉嫌犯罪部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继续审理民事纠纷部分。

十九、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及股权转让协议的成立案例:北京恒拓远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薛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0期裁判要旨: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股权的价值和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

在当事人提举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时,人民法院不应依据股东出资额、审计报告、公司净资产额以及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同时,未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合同因欠缺必备条款而不具有可履行性,应认定该类合同未成立。

二十、内部约定和工商登记不一致时的股权份额认定案例:王德和吕红等股权确认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10期裁判要旨: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股权的首要依据。

当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股东名册的记载和事实不符时,对公司内部的股权份额,应当综合分析发起人协议、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盈余分配、经营管理等各项事实后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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