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和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和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案例:胡元中和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
错综复杂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与李某某系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两人共同出资成立该公司。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张某某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出公司,遂与李某某协商股权转让事宜。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张某某将其持有的公司30%股权转让给李某某,股权转让价格为100万元。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张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不久,李某某发现张某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张某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未如实披露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导致李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股权。
李某某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张某某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
张某某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其并未欺诈,拒绝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3. 李某某的损失如何赔偿?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如实披露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2.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虽然股权转让协议因欺诈而无效,但双方已经履行了协议的主要内容,即张某某已经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李某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某向李某某返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
3. 关于李某某的损失赔偿,法院认为,由于张某某的欺诈行为导致李某某购买股权时遭受损失,张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案例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案例甲方(转让方):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鉴于甲方为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东,持有目标公司______%的股权,甲方拟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股权。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股权转让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1.2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受让甲方转让的股权。
第二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2.1 双方同意,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______)。
2.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转让价款的______%作为定金,余款在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2 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4.1 甲方保证所转让的股权为其合法所有,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4.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4.3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股权转让所需的相关手续。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乙方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未付款项______%的违约金。
5.2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股权转让无法完成,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转让价款的______%。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
公司常见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律事务日益复杂。
本文将分析几个公司常见的法律案例,并对其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一、案例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例简介:甲公司股东乙将其持有的10%股权转让给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100万元,丙应在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
然而,丙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以公司经营不善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乙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2.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丙应在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
丙未按约定支付,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丙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违约责任。
二、案例二:公司设立纠纷案例简介: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公司,甲为法定代表人。
公司设立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因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问题产生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甲、乙、丙三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
法律分析:1. 公司设立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本法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虽存在分歧,但符合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公司设立应为有效。
2. 公司设立纠纷的处理: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之间因出资、公司设立等问题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公司设立纠纷。
三、案例三:公司合同纠纷案例简介: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法律谈判案例库(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谈判是解决法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谈判在各类法律事务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法律实践,本文特整理了一组法律谈判案例,旨在为法律从业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案例一:股权转让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拟收购甲公司60%的股权。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乙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配合义务为由,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谈判过程】1. 了解案情:双方律师对案情进行了详细了解,包括股权转让协议的具体内容、双方履约情况等。
2. 分析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甲公司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理由是否成立。
3. 谈判策略:乙公司律师提出,甲公司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理由不成立,因为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配合义务。
甲公司律师则认为,尽管股权转让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配合义务,但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已形成事实上的配合义务。
4. 谈判成果: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同意在收到乙公司支付的相关费用后,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二、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后,公司以张某业绩不佳为由,拒绝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
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谈判过程】1. 了解案情:双方律师对案情进行了详细了解,包括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张某的工作表现等。
2. 分析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合法。
3. 谈判策略:张某律师提出,公司以业绩不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律师则认为,张某的工作表现确实不佳,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 谈判成果: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同意支付张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并解除劳动合同。
三、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手机应用,并取得了软件著作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与李四的股权转让纠纷

案例1: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张三与李四的股权转让纠纷事实经过:张三和李四是一家小型公司的创始人,他们共同持有该公司的股权。
由于公司日益发展壮大,张三和李四之间产生了一些分歧。
最终,他们决定协商解决问题,并达成了一项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协议,张三同意将其40%的股权转让给李四,以获得相应的权益。
然而,李四支付转让款的时间一拖再拖,导致张三开始怀疑他的诚信。
最终,张三决定寻求法律救助。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必须经过书面协议,并且需要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和过户。
在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已经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李四未能按时支付转让款,违反了协议的约定。
通常情况下,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建议:对于张三来说,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问题: 1. 与李四再次协商,尽量达成和解,并明确支付时间和方式。
2.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委托律师起草律师函,向李四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其履行协议并支付转让款。
3. 如果李四仍不履行协议,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李四的违约责任,并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
4.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准备和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双方的协议和李四的违约行为。
同时,应与律师密切配合,做好诉讼策略,争取取得有利的诉讼结果。
案例2:股东权益保护案例:XX公司股东之间的权益保护纠纷事实经过: XX公司是一家刚刚成立的初创公司,由四名股东共同投资成立。
随着公司的发展,原本和谐的股东关系逐渐变得紧张。
其中一名股东B开始对公司的运营产生了质疑,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然而,其他三位股东却对其提出的建议不予采纳,并不断排斥和限制B的发言权和决策权。
B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决定寻求法律保护。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应当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来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合同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公司系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2010年,甲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双方经协商,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均按照约定履行了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
2012年,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向乙公司披露其持有的乙公司50%股权的实际价值,构成欺诈。
因此,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2. 关于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乙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故乙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解除甲乙双方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 甲公司返还乙公司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各位朋友!今天咱就来聊聊这股权转让纠纷里的那些事儿。
这股权啊,有时候就像个调皮的小精灵,稍不注意,就能给咱整出一堆麻烦事儿来。
下面这20个经典案例,那可真是五花八门,啥样的剧情都有,就像一部部精彩的商业“大戏”,让咱一起来瞧瞧吧!案例一:“兄弟反目”型。
本来俩好哥们儿一起创业,感情那叫一个铁。
后来其中一个想把股权转出去,另一个却觉得这是对自己的背叛,非要拦着。
结果呢,闹得不可开交,从昔日的兄弟变成了仇人,这股权就像一颗定时炸弹,把他们的关系炸得粉碎。
案例二:“糊涂转让”型。
有个老板啊,稀里糊涂就把自己的股权给转出去了,都没搞清楚对方到底是啥背景,有没有能力接这个盘。
结果后来发现接手的人根本不靠谱,把公司搞得一团糟,这老板那叫一个后悔啊,肠子都悔青了。
案例三:“价格之争”型。
这就像是菜市场买菜,两边都想占个便宜。
转让方觉得自己的股权那是无价之宝,得卖个好价钱;受让方呢,又觉得这股权不值那么多钱,拼命压价。
一来二去,就因为这价格问题,闹上了法庭,谁也不让步。
案例四:“暗度陈仓”型。
有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那可是使尽了各种招数。
比如说,表面上答应转让股权,暗地里却和其他人偷偷摸摸达成了别的协议。
等对方发现的时候,已经掉进了陷阱,那叫一个有苦说不出啊。
案例五:“家族纷争”型。
在一些家族企业里,这股权转让那可就复杂了。
七大姑八大姨都掺和进来,每个人都觉得自己有份儿,都想在股权里分一杯羹。
结果呢,家里闹得鸡飞狗跳,公司也受到了影响,真是让人头疼不已。
案例六:“信息隐瞒”型。
有些转让方啊,为了能把股权顺利转出去,就会隐瞒一些公司的重要信息,比如说负债情况、经营风险啥的。
受让方一开始不知道,欢欢喜喜接了盘,后来才发现自己掉进了大坑,那能不闹纠纷吗?案例七:“反悔不认账”型。
这种人啊,就是出尔反尔。
一开始好好商量着转让股权,签了协议,收了钱。
结果过了一段时间,又觉得自己亏了,想反悔不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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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篇一:股权转让纠纷案例某1公司诉茅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黄浦民二(商)初字第795号原告某1公司。
委托代理人汪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茅某。
被告马某。
被告某2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2公司员工。
原告某1公司与被告茅某、马某、某2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1公司委托代理人汪某、被告某2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茅某、马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法缺席审判。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1公司诉称,2010年11月24日,被告茅某、马某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后又签订补充协议,将其在某2公司20,的股权转让原告,同时称公司另一股东某会持有的80,股权亦属被告所有,可由被告处分。
协议因此约定,原告以人民币600万元的价格受让某公司100,的股权;茅某、马某有义务将某公司全部股权变更至其名下然后转让原告,否则,茅某、马某将其自有的20,股权以220万元转让原告,并在协议签署日起,由原告实际控制公司。
之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285万元,并实际控制了公司,同时也为项目的设计、规划投入了将近140万元。
然而,两被告收款后却以协议无效为由,拒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事宜,并恶意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后该诉讼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因此撤回诉讼。
根据和解协议,茅某、马某在2012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340万元的,双方所签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否则双方继续履行协议,并由茅某、马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现被告未向原告返还款项,原告认为,应继续履行双方所签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
请求确认原告在某2公司占有20,股权,并判令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茅某、马某未辩称。
被告某2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和诉请无异议。
确认茅某、马某已将其股权转让原告,原告占有公司股份20,。
原告提供了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汇款证明和收条、民事起诉书和裁定书及和解协议、某2公司(某公司)的创办批复、公司修改的章程、公司原股东季某、陆某转让股权协议书、关于某村退出公司股份协议书、某村名称变更证明、公函、见证书、厂房转让协议书、某村证明。
三被告未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某公司无异议。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经审核的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如下事实:2000年9月8日,南汇县盐仓镇人民政府出文批复,同意某村村民委员会前身某村村民委员会创办某公司。
批文载明,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某村出资40万元,陆某、季某各出资5万元。
2001年1月,某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约定某村认缴的40万元由季某承担,季某拥有公司股份90,。
2003年9月20日,被告茅某与案外人季某签订某公司厂房转让协议书,约定厂房转让金170万元。
2004年5月20日,茅某、马某又与季某、陆某签订协议,季某、陆某将各持有的某公司10(本文来自: 博旭范文网: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股权以10万元转让茅某、马某。
同日,某公司股东修改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马某,股东变更为某村、马某和茅某,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2010年11月24日,原告与茅某、马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载明,依某会及盐仓镇政府书面材料,村委会的股权已归茅某、马某,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原告拟受让公司全部股权,被告同意转让。
双方约定,茅某、马某收到原告40万元意向金后30日内,将村委会所持股权变更在其名下;该股权变更后7日内,茅、马将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以不超过600万元的价格转让原告;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上述事项的,茅、马应归还原告的意向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该合同盖有原告、某公司的公章,并有茅某和马某的签字。
2010年12月7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茅、马如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将村委会所持公司股权变更的,原告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茅、马愿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以220万元全部转让原告,同时承诺就股权转让会征得全体股东书面同意;原告受让的股权经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茅、马支付剩余的180万元转让款;茅某、马某承诺,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要求公司所在地村委会和镇政府书面证明,原告享有村委会已将80,股权转让季某的权利。
2010年11月25日,被告茅某出具收条表示收到原告汇给南源纺时装(上海)有限公司40万元的意向金。
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载明,原告于2010年12月8日汇给南源纺时装(上海)有限公司180万元。
中信银行汇(本)票申请书载明,申请人为任裒,收款人为茅某,已付款金额65万元。
2011年7月15日,茅某、马某向法院起诉,认为系争协议未得同意,将另一股东某会所持股权一并转让,应属无效。
2012年4月23日,茅某、马某与本案原告达成和解协议。
其中约定,茅、马2012年5月30日前向法院支付本案原告340万元的,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解除;茅、马未能在上述期限内付款的,协议继续履行,并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
2012年6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马某、茅某撤回起诉。
另,某会于2011年9月8日向原告发公函称,欢迎原告投资某公司股权;2012年3月2日出具证明称,某公司2000年转制私人,某村无股权,只收取每年土地使用费。
诉讼中,本院承办人至某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时,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周某确认,2012年3月2日证明系某会开具,现村委会在某公司无股权,每年只向公司收取土地使用费。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被告茅某、马某在和解协议签订后未向其支付约定款项的事实,两被告未予抗辩,且无证据证明两被告支付款项事实的存在,本院因此认定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
按和解协议约定,茅某、马某未按约定付款的,双方应履行之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
从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看,系争股权转让前该公司股东为茅某、马某和某村民委员会,但相关证据及某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表述,又否认某村民委员会目前还是某公司股东的事实。
然,即使某村民委员会目前还是某公司股东的,其在茅某、马某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也曾发过公函称,欢迎原告投资某公司股权,对此,可视为其对茅某、马某股权转让的同意,和对该转让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放弃。
因此,系争股权的转让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且,某公司在诉讼中已确认原告占有公司20,的股份,原告目前也已实际控制公司,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某1公司占有某2公司20,股权;二、被告茅某、马某及某2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某1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茅某、马某、某2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捷审判员单胜利人民陪审员方国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陆丽燕陈秋平等与郑文平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云高民二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秋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月。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学东,云南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文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华演。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辉。
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姜梅、王波,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陈秋平、陈月与被上诉人郑文平、林华演、刘明辉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昭中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陈秋平、陈月的委托代理人陈学东,被上诉人林华演及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姜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大关鼎鑫商贸有限公司和大关红风铸造有限公司的登记卡片载明两个公司的股东均为郑文平、林华演、刘明辉和陈秋平、陈月五人,郑文平、林华演、刘明辉的注册资本为780万元、陈秋平、陈月的注册资本为520万元。
2011年12月18日,郑文平、林华演、刘明辉(甲方)与陈秋平、陈月(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郑文平、林华演、刘明辉的股权转让给陈秋平、陈月,转让金额为2054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付款800万元,即刻办理证、照、章移交手续,余款1254万元在2012年1月10日付清,并同时在当地工商管理局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甲、乙双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内交付办理相关手续,每逾期十日按乙方已付款的百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甲、乙双方如违约本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如有产生转让税金,双方协商不成本合同终止,已付出的款退回原公司。
合同签订后,陈秋平、陈月分三次支付了郑文平、林华演、刘明辉转让金1674万元,至今尚欠郑文平、林华演、刘明辉380万元未付,郑文平、林华演、刘明辉已将证、照、章及两公司的所有资产(包括登记在林华演名下的闽A7272K轿车一辆)移交给了陈秋平、陈月,但未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郑文平、林华演、刘明辉诉请:判令由陈秋平、陈月1、支付其股权转让款380万元;2、支付其截止2012年6月9日的违约金753.3万元;3、支付其自2012年6月9日起至余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4.在支付完毕余款的同时配合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将闽A7272K原审法院认为:五名当事人人是本案涉及的两个公司的所有合法股东,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各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陈秋平、陈月欠郑文平、林华演、刘明辉的股权转让金理应予以支付。
陈秋平、陈月没有按约定如期支付股权转让金的行为实属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郑文平、林华演、刘明辉主张违约金的依据不真实,故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较为适当。
至于陈秋平、陈月主张合同没有经所有股东认可的抗辩主张与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这一客观事实不相符合,产生转让税金合同应终止的抗辩主张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转让税金已经产生的事实存在,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由陈秋平、陈月支付欠郑文平、林华演、刘明辉的股权转让款380万元;二、由陈秋平、陈月支付郑文平、林华演、刘明辉380万元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12年12月18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违约金。
上述一、二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