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乳粉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是指针对婴幼儿的特殊营养需求而设计的食品。
由于婴幼儿的生长发育特点和消化系统的不完善,他们对营养的需求与成年人有所不同。
因此,在生产和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生产许可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以确保生产环境、设备、技术和质量控制符合国家标准。
2.原料采购及检验: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原料采购应从正规渠道购买,并对原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原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3.生产工艺与设备: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生产车间应保持清洁、无尘无菌,并采取适当的卫生控制措施。
4.质量控制: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料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5.包装与标识: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包装应符合卫生要求,标识应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信息,并在外包装上明确标注“婴幼儿配方食品”。
6.进货、销售与储存: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进货、销售和储存应由有资质的经营者进行,并保证库存的新鲜度、安全性和品质。
7.监督与检查: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生产、销售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市场上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以上是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为了保障婴幼儿的健康,需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生产企业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管理,并提高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奶粉店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一、婴幼儿配方乳粉采购质量管理制度 (2)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3)三、婴幼儿配方乳粉储存质量管理制度 (4)四、婴幼儿配方乳粉陈列质量管理制度 (5)五、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6)六、婴幼儿配方乳粉养护和有效期质量管理制度 (7)七、婴幼儿配方乳粉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 (8)八、收集和查询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9)九、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10)十、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合格产品和销毁管理制度 (11)十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2)十二、公司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岗位职责 (13)十三、质量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14)十四、质量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15)十五、质量验收员的岗位职责 (16)十六、仓储、养护人员的岗位职责 (17)十七、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18)婴幼儿配方乳粉采购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采购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提出的“按照严格的药品管理办法监管婴幼儿乳粉质量”和国家9部委联合推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的“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和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食品流通许可条件。
第二条采购计划应以市场需求信息为依据,作到适时、适量、合理,力求不断档、不积压。
第三条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前,要对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进行查验,并建立首营公司及首营品种档案。
第四条采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符合下列条件:1、为国家公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厂家(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及其品牌、品种名录中收载的品种,名录中没有的,不得采购。
2、有合法票据和批次检查报告单。
3、包装、标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采购都要签订协议,协议要明确质量条款。
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验收管理制度第一条验收员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验收时,在对照名录、查验文献资料以及食品标签标记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予以拒收或退货,不得验收入库,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不在国家批准的生产公司名录之内的公司生产的;公司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查报告(涉及法定食品检查机构的检查报告和公司自检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或进口无中文标记的;同一生产公司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的;距保质期局限性12个月的或过期的;包装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的;标签脱落、笔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记内容与实物不符的。
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管理制度
1、本经营者是婴幼儿配方乳粉安全负责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安全负责,不经营、不贮存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问题乳制品。
2、严格自律,诚信守法,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3、自觉实施有效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4、建立并执行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时审验供货商的证照,验明所购批次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归档存留,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5、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退市制度,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清理变质或超保质期的乳品,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乳品,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封存。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的监督管理办法.doc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行为,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区域内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行为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派下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站)以该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辖区内的许可工作。
设区的市食药监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划定本市区食品流通许可的管辖和权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站)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了解食品流通安全相关信息,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行为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受理部门应当畅通投诉渠道,依据来信来访相关规定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五条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经营者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能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活动。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到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或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下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站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婴幼儿配方乳粉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婴幼儿配方乳粉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婴幼儿辅助食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安全性对婴幼儿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婴幼儿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是十分必要的。
婴幼儿配方乳粉责任制是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该承担以下责任:首先,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标准和生产要求。
这包括配方的科学性、原材料的选用与检测、生产工艺的标准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等。
生产企业应注重科研和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和可控。
这包括建立完善的原材料进货准入制度、生产过程监控记录、产品质量检验记录等。
在生产过程中要做好记录和归档,确保可追溯性。
再次,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产品抽检和监测,确保产品达到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同时,加强对原材料供应商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如果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主动和有关部门积极合作,处理问题。
婴幼儿配方乳粉责任追究制是指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和惩罚。
违法违规行为包括:首先,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或添加非法添加剂。
这可能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或对婴幼儿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其次,生产企业虚报产品营养成分、误导消费者。
这可能导致家长选购时误判产品的营养价值,影响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再次,生产企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这可能造成消费者无法获得正品产品或遭受财产损失。
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应该进行严肃的追究和惩罚,切实维护婴幼儿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惩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
同时,应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的执法监督,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市场秩序。
为了有效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婴幼儿乳粉管理制度

婴幼儿乳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婴幼儿乳粉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广大婴幼儿的健康,规范婴幼儿乳粉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婴幼儿乳粉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包括婴儿配方奶粉、婴幼儿学步奶粉等。
本制度所称婴幼儿乳粉是指专供1岁及以下婴幼儿食用的奶粉。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婴幼儿乳粉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各项规定,保证婴幼儿乳粉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制定和严格执行质量控制制度,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配方和流程生产,确保产品的营养成分和微生物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配备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对原材料、中间品和成品进行严格检验,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原料采购管理制度,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严格把控原料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在必要时对产品进行追溯。
第三章流通管理第九条婴幼儿乳粉的流通环节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界标准,建立健全的流通管理体系,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采购婴幼儿乳粉,并保证婴幼儿乳粉在流通环节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经营者要建立健全的库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婴幼儿乳粉,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对婴幼儿乳粉的销售进行严格管理,包括产品的检验和追溯。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家庭和托幼机构等使用婴幼儿乳粉的单位,应当确保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不购买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四条家庭和托幼机构等使用婴幼儿乳粉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确保婴幼儿乳粉的储存和使用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家庭和托幼机构等使用婴幼儿乳粉的单位,应当注意产品的有效期限和储存条件,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27•【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13.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于2014年5月31日前整改落实到位。
在此基础上,按照本公告规定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严格监督检查。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反映。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11月27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查阅企业记录、调取企业生产控制资料、询问企业员工、检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原辅料、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公司食品(含配方乳粉)管理制度

漯河市大参林医药有限公司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购、销、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购进、储存和销售行为,保证其质量符合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漯河市大参林医药有限公司业务部、质量管理部、配送中心、财务部、各连锁门店。
第二章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购进第三条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三)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四)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五)《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四条确定所购入产品的合法性:(一)、应当购入和销售经监管部门批准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和列入监管部门公示目录的合格产品。
(二)、审核其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标签与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最小包装上应有食品强制安全保障标识“QS”,并留存包装或标签实样。
第五条、应当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二)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三)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第六条应与供货单位签订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质量保证协议书;第七条采购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时,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要求的发票。
第八条采购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严格要求从总部统一购进配送,并建立采购台帐记录。
采购台帐记录应当有商品的品名、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
门店的配送单作为采购台账,应单独报采购计划,单独装订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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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单位保证认真执行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接受食药监部门监督管理,自觉维护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
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制度
1、购进婴幼儿配方奶粉时,认真查验证明供货方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发票等方面的资料),并按产品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该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合格的凭证(检验报告等),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婴幼儿配方乳粉来源正规可靠,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
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2、对购进的每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1)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2)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商标、包装标签、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日期;
(3)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4)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在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
3、向供货商索取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发票、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按供货者名称整理建档备查。
妥善保管相关档案,保管期限自该种婴幼儿配方奶粉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并随时接受食药监部门的检查。
4、绝不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的婴幼儿配方奶粉。
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绝不购进;如发现有假冒伪劣婴幼儿配方奶粉时,及时向辖区食药监部门报告。
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运输制度
1、对于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运输工具(包括车厢和各种容器等),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同时根据购进、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产品特点,配备防尘、防蝇、防晒、防雨等设施;
2、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同时,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3、如购进需冷藏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将用专用冷藏载具运输,并有专人对运输车辆温度进行测量并做记录,以保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婴幼儿配方奶粉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
婴幼儿配方奶粉存贮制度
1、婴幼儿配方奶粉入库要验收、登记;验收时要检查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质量、卫生状况、数量、批号,出入库登记要与婴幼儿配方奶粉名称、批号相符。
2、婴幼儿配方奶粉存储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通行;同时,婴幼儿配方奶粉应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品种分类、分架存放,并做到先进先出。
3、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仓库要通风良好,门窗、地面、货架要清洁整齐,不存放私人物品,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并确保库房的周围无污染源。
4、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婴幼儿配方奶粉,如有超期婴幼儿配方奶粉及时处理。
5、采取严格措施,保证所购买、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
购买及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婴幼儿配方奶粉,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建立婴幼儿配方奶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严格按照《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奶粉经营者查验和记录供货者资质情况登记表》、《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奶粉经营者进货台账登记表》、《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奶粉批发企业销售台账登记表》的要求,分别如实准确记录进销货台帐,并存档备查。
进货查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并随时接受食药监部门的检查。
2、建立婴幼儿配方奶粉销售台帐,如实记录对外批发或零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品种、规格、数量、来源或流向等内容,确保实现可追溯管理。
婴幼儿配方奶粉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有温度要求的配备货架、保温柜、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
3、负责向销售者及经销商提供购货凭证,严格履行不合格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更换、退货等义务,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不合格婴幼儿配方奶粉退市制度
1、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并记录追回情况。
自行发现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有以上情况的,立即报告辖区工商所,通知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
2、在自行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过程中,如发现婴幼儿配方奶粉已过期变质、外包装损毁和真空包装已进入空气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将及时撤下柜台退出市场。
对于已经进入市场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发现有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将立即停止销售并撤下柜台,采取召回措施。
单位名称(公章):负责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