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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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07•【文号】证监发[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证监发〔2006〕20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事处:为规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申请使用程序,保证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合规使用和安全,现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证监会二○○六年三月七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的申请、发放和使用,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和《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措施的证券公司(以下称“被处置证券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使用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被处置证券公司法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称“托管清算机构”)负责提出使用保护基金申请,并按规定承借和使用保护基金。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履行保护基金的发放和管理职责。

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负责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保护基金的申请、发放和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原则,严禁将保护基金挪作他用。

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

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

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行为,保证及时、足额筹集保护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护基金是指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原则筹集的,由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必须依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缴纳保护基金。

第四条保护基金收取机构为依法设立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

第五条保护基金公司开立专用账户,负责收缴和管理证券公司缴纳的保护基金。

第二章缴纳比例第六条依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其营业收入的0.5-5%向保护基金公司缴纳保护基金。

营业收入是指在利润表中列报的营业收入。

第七条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实行差别缴纳比例。

保护基金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分类,确定各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

第三章缴纳方式第八条证券公司采用当年预缴、次年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保护基金。

第九条证券公司全年分两次预缴保护基金,每年7月15日之前将上半年应缴纳的保护基金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账户,次年1月15日之前补充缴纳全年度应缴纳的保护基金。

第十条证券公司在预缴保护基金时,应当按照当年半年或全年营业收入及核定的缴纳比例计算应缴纳的保护基金金额,并向保护基金公司报送《保护基金预缴申报表》(附件1)及中期财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按照年度审计报告或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审定的营业收入及核定缴纳比例确认年度应缴纳的保护基金金额,并于次年4月30日(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前向保护基金公司申报汇算清缴,保护基金公司应于5月31日(汇算清缴核实工作结束日)前完成汇算清缴核实工作。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引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由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来参与投资的金融产品。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确保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规范和透明,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一般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者,其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1.基金运作和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和策略,制定和实施基金的运作计划和投资决策,并向投资者公布相关信息。

2.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人应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和其他非公开信息谋取私利。

基金管理人应在投资者交易时提供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不得故意操纵市场。

3.基金财产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财产与自身财产分开管理,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应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工作。

4.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与基金有关的信息,包括基金的净值、投资组合、运作情况等。

基金的运作规则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基金份额的发行和回购: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发行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购买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投资者申请,回购基金份额。

2.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明确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比例。

投资对象可以包括股票、债券、衍生品等。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偏好和投资者的需求,合理配置基金的投资比例。

3.净值估算和估值方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计算基金的净值,并采用合理的估值方法计算基金的投资组合价值。

基金的净值应公布给投资者,以便投资者了解自身投资的价值变动。

4.分红和再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的盈利情况,分红给投资者。

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将分红再投资到基金中。

5.基金合同和法律约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应签订基金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基金法、证券法等。

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措施为了确保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运作和投资者的利益,各国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其职责和监管措施主要包括:1.许可和审批:监管机构负责对基金管理人的许可和基金的审批工作,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符合相关要求。

2014-2015年证券资格考试基础知识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第一节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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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第一节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考点汇总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三个层次: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2、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3、证监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规章一、国家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生效时间:1999-7-1 开始实施。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年1月1日生效、1、调整范围:涵盖了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以法认定的其它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其核心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2 章构成,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2、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二是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三是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四是完善证券的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五是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六是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 由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又于1998-12-25 由人大十三次会议修订《公司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为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心: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核心内容: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与职责2、修订的主要内容:(1)修改公司设立制度,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促进投资和扩大就业(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体高公司的运作效率①从总体要求公司应当建立权责规范、制度完善、各负其责、有效制衡的内部管理机制②健全董事会制度,突出董事会决策作用,强化对董事长权力的制约,细化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③强化监事会作用④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3)健全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鼓励投资(4)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严格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推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5)健全公司融资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6)调整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满足公司运营和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经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 年6 月1 日起正式实施1、调整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目的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基金法的内容十二章一百零三条,包括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2、基金法主要内容:(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2、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罪3、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5、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买入证券罪6、操纵证券市场罪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的调整合补充2、对证券发售的规定(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1、强化公司的独立性2、为创业板上市公司预留空间3、加大中介机构责任4、实施预先披露制度5、取消了辅导期和增资扩股时限规定(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1、强化公开发行证券的市场约束机制2、严格募集资金管理,鼓励回报股东3、建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4、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转变监管方式,明确监管范围2、规范收购人和出让人行为,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的突出问题3、减少监管部门审批豁免权利,允许收购人限期限量增持4、鼓励市场创新,允许换股收购5、建立市场约束机制,强化财务顾问的作用(五)《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1、试点条件——7个2、业务规则——7个3、债券担保4、权益处理5、监督管理(六)《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与2005年6月30日联合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1)上海、深圳两所在风险基金达到上限后,交易手续费的20%纳入基金(2)所有中国境内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3)发行股票、可转债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6)其他合法收入2、基金的监督管理基金依法运作,接受证监会的监督。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成熟,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关注基金的投资方式。

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工具,能够充分发挥集体投资的优势,为投资者提供了便利和机会。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规范基金行业的运作,各国纷纷制定了基金管理办法。

一、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以依法设立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为主体,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资金实力、管理经验和专业背景,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稳健增长。

同时,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管应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和审查。

二、基金产品的设立与发行根据基金管理办法,基金产品的设立与发行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基金管理机构需要制定详细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明确产品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潜力、费用结构等内容,并提交到监管机构进行备案。

同时,基金管理机构还需经过基金销售机构的审核和签订销售代理协议,方可进行基金产品的发行。

三、基金投资运作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投资运作的内容和方式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面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和运作管理,并定期向基金持有人公布基金的投资组合、收益情况等信息。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稳健增长。

四、基金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全面地披露基金运作情况和投资者权益相关信息。

包括基金的净值、基金规模、风险收益情况、费用等。

同时,基金管理机构还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五、监管和处罚基金管理办法强调了监管机构对基金管理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规范运作。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业务等。

结语: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基金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规范和保障。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基金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基金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基⾦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导语:为落实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我们基⾦投资应该怎么做? 近⽇,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7年7⽉1⽇起施⾏,同时发布《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之⽇起施⾏。

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重要指⽰精神和国务院有关⽂件部署,以及“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监管”⼯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基础制度建设⼜向前迈进了重要⼀步。

《办法》共43条,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分类的体系,统⼀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

⼆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建⽴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

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的义务,全⾯从严规范相关⾏为。

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

五是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办法》⾃9⽉9⽇起公开征求意见,市场⼴泛关注,社会各界对依法加强适当性管理总体上表⽰⽀持。

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反馈意见715条,对重复内容归并整理后,意见共154条,主要集中在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等⽅⾯。

经过认真研究,《办法》将针对性较强、可⾏性较⾼的意见逐⼀采纳。

此外,需要进⼀步说明的是: ⼀是关于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

有意见提出,投资者是平等的,不应该因为专业与否⽽享有特殊权利。

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以普通投资者为主,且普通投资者相对于专业投资者在资⾦实⼒、信息获取、专业知识等⽅⾯处于弱势地位,风险承受能⼒和⾃我保护能⼒较低,为实现实质公平,应给予特别保护,因此《办法》保留了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制定一套基金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针对基金的运作、管理和监督等方面,提出一些优化管理的方法和建议。

一、基金的设立和注册基金的设立和注册是基金管理的第一步,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环。

在设立和注册基金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基金的设立和注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证券法、基金法等。

2. 审慎运作: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的策略、运作模式和管理团队等进行仔细评估,并制定详细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3. 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二、基金的投资管理基金的投资管理是基金管理的核心环节,其主要包括基金的资产配置、投资组合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建议:1. 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应基于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

2. 投资组合管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灵活调整投资组合,以实现投资目标。

3. 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等,以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基金的运营管理基金的运营管理包括基金份额的发售与回购、基金净值估算和基金账户管理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回购: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的发售与回购流程高效、公正、透明,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2. 基金净值估算: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法计算基金的净值,并及时公布,以提供给投资者参考。

3.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的基金账户管理制度,包括账户开立、交易结算和资金清算等,以确保基金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基金的监督管理基金的监督管理是保障基金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一些建议:1. 监管机构的角色: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确保其合规运作,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2. 投资者保护:监管机构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投诉处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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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9-28 生效日期】200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新华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
金。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第四条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五条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

基金的筹集方式、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第六条基金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独立运作,基金公司董事会对基金的合规使用及安全负责。

第二章基金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基金公司的职责为:
(一)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二)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三)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
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四)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六)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七)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基金公司应当与证监会建立证券公司信息共享机制,证
监会定期向基金公司通报关于证券公司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的
统计资料
证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应按照规定直接向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

董事长由证监会推荐,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董事会为基金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行使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基金公司董事会按季召开例会。

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决议,由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基金的筹集
第十二条基金的来源:
(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
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二)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缴纳基金;
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

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
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

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三)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
收入;
(五)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基金公司设立时,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国人民
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

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国务院批准额度为准。

第十四条根据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需要,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进行融资。

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缴纳的基金,按照证券公司佣金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先提取,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代扣代收。

证券公司应在年度审计结束后,根据其审计后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确定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不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在每季后10 个工作日内按该季营业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预缴。

每年度审计结束后,确定年度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第十六条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应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证券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及交易经手费中应纳入基金的部分划入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四章基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基金的用途为:
(一)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需要动用基金的,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基金公司制定基金使用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基金公司办理发放基金的具体事宜。

第十九条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偿付证券公司债权人后,取得相应的受偿权,依法参与证券公司的清算。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基金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基金的管理职责,保证基金的安全。

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
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二十一条基金公司日常运营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具
体支取范围、标准及预决算等由基金公司董事会制定,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证监会负责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财政部负责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基金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四条基金公司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编制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月报、季报信息,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基金公司每年应向财政部专题报告财务收支及预、决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

基金公司每年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专题报告再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证监会应按年度向国务院报告基金公司运作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不得将基金挪作他用。

基金公司对使用基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接受检查的证券公司或托管清算机构及有关单位、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及托管清算机构应妥善保管基金的收划款凭证、兑付清单及原始凭证,确保原始档案的完整性,并建立基金核算台账。

第二十八条证监会负责监督证券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基金及向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对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以及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的证券公司,证监会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挪用、侵占或骗取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
击;对有关人员的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清算机构,是指证券公司被行政接管、托管经营、关闭、撤销或破产时,对证券公司实施行政接管的接管组、实施托管经营的托管组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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