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条让中国人抓狂的日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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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滔天罪行知识点总结

日本的滔天罪行知识点总结

日本的滔天罪行知识点总结日本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也是一个文化多样性的国度。

在其背后,隐藏着一些令人震惊的罪行,这些罪行不仅影响了日本社会,也对全球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日本的滔天罪行,并总结一些关键知识点。

1.731部队事件731部队事件是二战期间日本帝国陆军设立的秘密部队,其主要任务是进行生物和化学战的研究。

这个部队进行了大量的恶行,包括人体实验、活体解剖、细菌战等等。

这些罪行造成了数千人的死亡和伤害,对人类尊严构成了严重的侵犯。

2.南京大屠杀南京大屠杀是二战期间日本军队在中国南京进行的一系列暴行。

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日军对南京市内的平民进行了大规模的杀戮、强奸和抢劫。

据估计,有数十万中国人在这场屠杀中丧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

南京大屠杀成为日本战争罪行中最为严重和恶劣的例子之一。

3.神风特攻队神风特攻队,也被称为“敢死队”,是日本帝国海军设立的一支自杀式攻击队伍。

他们乘坐载有炸弹的飞机,将自己驾驶的飞机直接撞向敌军舰船。

这种自杀式攻击被认为是日本在二战期间的一种极端军事战略,使得大量年轻人牺牲在战争中。

4.慰安妇慰安妇是指二战期间日本军队强迫亚洲国家女性成为性奴隶的罪行。

这些女性被迫提供性服务给日本军队,他们的人权和尊严被极度践踏。

这个问题在二战结束后长期被隐瞒,直到最近几十年才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

5.土岐麻子事件土岐麻子事件是日本近年来发生的一起引发全国关注的罪行。

这个事件涉及一名小学生土岐麻子的被害,她在当地警方的监视下被绑架和杀害。

这个事件引发了日本整个社会对于警方监管能力和保护儿童安全的质疑和反思。

以上是关于日本一些滔天罪行的知识点总结。

这些罪行不仅给受害者和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对日本社会和全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了解和记住这些罪行,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历史,警醒人们不要重蹈覆辙,以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注意:本文旨在提供历史知识和教育,不旨在宣扬仇恨或攻击特定群体。

侵权行为案例日本法律(3篇)

侵权行为案例日本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瞬间的救赎》是一部由日本著名作家东野圭吾所著的小说,后被改编成电影和电视剧。

小说讲述了一个患有罕见遗传病的女子,在得知自己即将离世后,决定通过安乐死结束自己的生命。

然而,她的决定引发了一系列法律和社会伦理的争议。

本文将以日本法律视角,分析该案件中涉及到的侵权行为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件概述1. 女子A患有罕见遗传病,生命垂危,预计不久将离世。

2. A决定通过安乐死结束自己的生命,并签署了安乐死协议。

3. A的家人和医生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安乐死违反了法律规定和伦理道德。

4. A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有权进行安乐死。

5. 法院审理后,判决A胜诉,认定其有权进行安乐死。

三、侵权行为分析1. 侵权行为主体本案中,侵权行为主体主要包括:(1)女子A:作为安乐死的实施者,其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侵权。

(2)医生B:作为安乐死的执行者,其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侵权。

(3)家人C:作为A的亲属,其权利可能受到侵犯。

2. 侵权行为客体本案中,侵权行为客体主要包括:(1)A的生命权:A通过安乐死结束自己的生命,可能侵犯他人对其生命的尊重。

(2)家人的亲情权:家人对A的关爱和亲情可能因A的安乐死而受到侵犯。

(3)医生的职业伦理:医生在执行安乐死的过程中,可能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3. 侵权行为法律分析(1)生命权在日本,生命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受宪法保护。

根据《日本宪法》第13条,任何人都有生存的权利。

然而,对于安乐死,日本法律尚未明确其合法性。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A有权进行安乐死,是基于其个人意愿和生命权的保护。

但这一判决也引发了关于生命权与伦理道德的争议。

(2)亲情权本案中,A的家人因A的安乐死而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其亲情权受到侵犯。

然而,在法律层面,亲情权尚未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

因此,本案中家人的亲情权受到侵犯的问题,需要通过道德、伦理等层面进行探讨。

(3)医生的职业伦理医生在执行安乐死的过程中,可能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日本法例

日本法例

日本法例作者:不详阅读3376次更新时间:2005-11-30公布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六月二十一日。

施行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七月十六日。

修订昭和十七年(1942年)第七号法律,昭和二十二年(1947年)第二百二十三号法律,昭和三十九年(1964年)第一百号法律,昭和六十一年(1986年)第八十四号法律,平成一年(1989年)第二十七号法律。

第一条法律的施行时期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算,经过二十日施行。

但是,以法律规定了与此不同的施行时间者,不在此限。

第二条习惯法不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习惯,限于依法令规定被认许者或有关法令中无规定的事项者,与法律有同一效力。

第三条能力(一)人的能力,依其本国法而定。

(二)外国人于日本实施法律行为,该外国人依其本国法虽为无能力人,但依日本法应为能力人时,则不拘前款规定,将其视为能力人。

(三)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应依亲属法或继承法规定的法律行为及有关在外国的不动产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禁治产(一)禁治产的原因,依禁治产人的本国法;其宣告的效力,依宣告国的法律。

(二)于日本有住所或居所的外国人,依其本国法有禁治产的原因时,法院可以对其实行禁治产宣告。

但是,日本法律不认许其原因时,不在此限。

第五条准禁治产前条规定,准用于准禁治产。

第六条失踪宣告外国人生死不明时,法院只能就其在日本的财产及应依日本法律的法律关系,按日本法律实行失踪宣告。

第七条法律行为的成立及效力(一)关于法律行为的成立及效力,按当事人的意思,确定应依何国的法律。

(二)当事人意思不明时,依行为地法。

第八条法律行为的方式(一)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规定该行为效力的法律。

(二)依行为地法的方式,则不拘前款规定,为有效。

但是,关于设定或处分物权及其他应登记权利的法律行为,不在此限。

第九条不同法律地域当事人间的法律行为(一)对在法律不同地者进行的意思表示,将发其通知地视为行为地。

(二)关于契约的成立及效力,将发要约通知地视为行为地。

日本法律制度

日本法律制度

日本法律制度日本的法律制度基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尤其是德国和法国的法律传统。

日本的法律制度由法律条文、法令、判例和行政指导构成。

在日本,最高法律权威机构是立法机构——国会。

国会由两个议院组成:众议院和参议院。

立法权归国会所有,国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法律和法令来制定和修改法律。

国会还负责批准政府预算和审查政府决策。

日本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两个法律领域组成:刑法和民法。

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处罚的法律规定,而民法则涉及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和民事权利的保护。

刑法分为一般刑法和特殊刑法。

一般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的罪行和刑罚,包括谋杀、盗窃、强奸等犯罪。

特殊刑法则规定了特定领域的犯罪和对应的刑罚,如交通肇事罪、贩毒罪等。

民法分为人身法和财产法。

人身法涉及个人权利和人际关系,包括婚姻、离婚、继承等个人事务。

财产法则规定了财产权益的保护和交易的规则,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财产交易。

此外,日本还有一套行政法体系,用于规范政府机构的权力和行为。

行政法主要由宪法、行政法令和行政指导构成,以确保政府机构在履行职责时依法行事。

在日本,司法制度由三个层级组成: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

地方法院是最低一级法院,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

高等法院则是对地方法院的上级监督和案件上诉的法院。

最高法院是终审法院,负责审理上诉案件,并决定法律解释的问题。

总体来说,日本的法律制度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他法律制度则是为了确保公民的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

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法律制度是日本社会和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日本刑法

日本刑法

日本刑法初订于明治四十年(1907年)至今发生很大变化,其中分则中变化最大、最为复杂的,则是贿赂罪的有关规定。

日本刑法原先规定的贿赂罪,仅含刑法第197条的单纯受贿罪、加重受贿罪和第198条的行贿罪。

1947年,经对第197条修改,增加了受托受贿罪和事前受贿罪、第三者供贿罪、事后受贿罪四个罪名。

1958年,新增了斡旋受贿和斡旋行贿两罪,完善了没收、追缴贿赂的有关规定。

1980年,提高了斡旋受贿等罪的法定刑。

在日本刑罚体系中,没收属附加刑,是指法院对与犯罪有关的一定有体物所有权的强制剥夺。

受贿人将贿赂返还给行贿人的,对行贿人实施没收。

追缴不是刑种,它在没收不宜的情况下适用,主要有三种情况:(1)演出、服务等非有体物本来就无法没收;(2)贿赂被收受后已经消费、灭失;(3)与他物混同或已转移于不知情的第三人所有。

至于追缴的数额,从判例来看是以行为时的价值计算。

(一)单纯受贿罪所谓单纯受贿罪,包含受贿罪和受托受贿罪,为日本刑法197条1项所规定,即“公务员或仲裁人就其职务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处5年以下惩役。

其中,接受请托的,处7年以下惩役。

”犯罪主体是公务员或仲裁人。

公务员包括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职员以及依照法令从事公务的议员、委员和其他职员。

所称职员,是指国家或公共团体的事务管理人员,不包括单纯从事体力劳动的人。

仲裁员是指依法行使仲裁职权的人,不包括其他在仲裁进行前后起斡旋作用的人。

所谓收受,是指愿意接受并取得贿赂。

贿赂为财物时,表现为对财物的占有;贿赂为利益时,表现为实际上已能享受这一利益。

收受时间在行使职务以前还是以后,不影响受贿的性质。

所谓要求,只要一方提出即可,提出要求的时间为既遂成立之时,即使没有答应要求,本罪亦成立。

所谓约定,是指双方就收受贿赂的意思已达成一致。

约定一经达成,即使后来一方提出解除约定的意思表示,亦不影响本罪成立。

由于本罪是故意犯,主观上的贿赂性认识是必要条件,因而如果确信是“正当的要求而非贿赂”而加以收受,本罪不能成立。

日本刑法典

日本刑法典

日本刑法典日本现行刑法典于1907年颁布,19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效仿1810法国刑法典的旧刑法典不同,现行刑法典是以1870年德国刑法典为样板制定的,其最大特色是犯罪类型的概括性与法定刑的宽泛性。

内容简介编辑1998年,应法律出版社之邀,译者根据日本三省堂《模范六法》中的刑法典部分以及《简明六法》中的《改正刑法草案》翻译了《日本刑法典》一书。

该书出版后的几年时间里,日本立法机关多次修改刑法典:2001年3次修改刑法典;2003年2次修改刑法典;2004年对刑法典作了重大修改;2005年又2次修改了刑法典。

有鉴于此,译者根据日本三省堂最新版《模范六法》对《日本刑法典》一书进行了全面修订。

希望《日本刑法典》第2版的推出,能使读者对日本刑法的最新发展动态有充分了解,并给我国刑事立法带来一定启示。

张明惜作者简介编辑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

1982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

曾是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教授。

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

独著《犯罪论原理》(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1995年版)、《刑法学(上、下)》(1997年第1版)、《未遂犯论》(1997年版)、《刑法格言的展开》(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外国刑法纲要》(1999年版)、《刑法学(教学参考书)》(1999年版)、《法益初论》(2000年版、2003年修订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刑法》(2001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场》(2002年版);译《日本刑法典》(1998年版)。

·查看全部>>目录编辑第一编总则第一章通则第二章刑罚第三章期间计算第四章缓刑第五章假释第六章刑罚的时效和刑罚的消灭第七章犯罪的不成立和刑罚的减免第八章未遂罪第九章并合罪第十章累犯第十一章共犯第十二章酌量减轻第十三章加重减轻的方法第二编罪第一章删除第二章内乱罪第三章外患罪第四章有关国交的犯罪第五章妨害执行公务罪第六章脱逃罪第七章藏匿犯人和隐灭证据罪第八章骚乱罪第九章放火和失火罪第十章有关决水和水利的犯罪第十一章妨害交通罪第十二章侵犯居住罪第十三章侵犯秘密罪第十四章鸦片烟罪第十五章有关饮用水的犯罪第十六章伪造货币罪第十七章伪造文书罪第十八章伪造有价证券罪第十八章之二有关支付用磁卡电磁记录的犯罪第十九章伪造印章罪第二十章伪证罪第二十一章诬告罪第二十二章猥亵、奸淫和重婚罪第二十三章赌博和彩票罪第二十四章有关礼拜场所和坟墓的犯罪第二十五章渎职罪第二十六章杀人罪第二十七章伤害罪第二十八章过失伤害罪第二十九章堕胎罪第三十章遗弃罪第三十一章逮捕和监禁罪第三十二章胁迫罪第三十三章略取和诱拐罪第三十四章对名誉的犯罪第三十五章对信用和业务的犯罪第三十六章盗窃和强盗罪第三十七章诈骗和恐吓罪第三十八章侵占罪第三十九章赃物罪第四十章毁弃和隐匿罪附录:日本改正刑法草案……(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

日本的法律制度

日本的法律制度

日本的法律制度日本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7世纪的令制国家。

自那时起,日本的法律制度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直到现在已经成为一个现代化、完善的系统。

首先,日本的法律制度是以宪法为基础的。

日本的宪法于1947年颁布实施,它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原则和人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包括总则、人权、国家机构和国家经济等方面的规定,是日本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

宪法还明确了君主立宪制度和民主原则,确保了公民权利和平等的保护。

其次,日本的法律制度分为民法和刑法两大领域。

民法是关于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包括婚姻、家庭、财产等方面的规定。

刑法则是关于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法律,包括各种罪行以及相应的处罚。

此外,日本还有行政法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是关于政府行政管理的法律,包括各级政府的组织和职权、行政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劳动法是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包括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劳动合同等方面的规定。

在日本的法律制度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法律制度,比如家庭法院和少年法庭。

家庭法院是专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的法院,担负着保护家庭法律权益的任务。

少年法庭则是专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措施的法庭,旨在重视其成长和教育。

另外,对于日本的法律制度来说,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强调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而不仅仅依赖于法庭判决。

这种和解文化反映在日本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即原则上谋求和解而非刑事处罚。

总的来说,日本的法律制度是一个相对完善的体系,既体现了现代法治理念,又保持了一些传统文化特征。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职能和权力分配,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同时,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为日本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公平正义提供了保障。

与此同时,强调和解的日本法律文化,也体现了对和平、和谐解决争议的重视。

日本的法律制度,正不断发展和演进,为日本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江哥案件涉及的日本法律(3篇)

江哥案件涉及的日本法律(3篇)

第1篇摘要:2016年11月3日,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东京遇害,凶手是江歌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

江歌案件引发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其中涉及到日本的法律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分析江歌案件涉及的日本法律,包括日本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等,并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一、引言江歌案件是一起发生在日本东京的命案,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尤其是日本的法律制度。

本文旨在分析江歌案件涉及的日本法律,以期为人们了解日本法律提供参考。

二、日本刑法1. 日本刑法概述日本刑法是一部以刑罚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日本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分则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2. 江歌案件涉及的刑法规定(1)故意杀人罪:日本刑法第199条规定,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江歌案件凶手陈世峰被认定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2)正当防卫:日本刑法第36条规定,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采取必要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不处罚。

江歌在案发时试图保护室友刘鑫,其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为争议焦点。

根据日本刑法规定,正当防卫需满足以下条件:①防卫行为是必要的;②防卫行为与犯罪行为相当;③防卫行为是在犯罪行为正在进行时实施的。

江歌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条件,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三、日本民法1. 日本民法概述日本民法是一部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

日本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则,分则规定了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2. 江歌案件涉及的民法规定(1)侵权责任:日本民法第70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江歌案件凶手陈世峰因故意杀人行为,侵犯了江歌的生命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财产继承:日本民法第919条规定,遗产应当由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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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条让中国人抓狂的日本法律
不管是去日本旅行还是留学,不知道日本的法律可不行,日本在很多细节上的规定和中国不同,不要不小心触犯日本的法律哦~所以想要去日本的小伙伴们,快来跟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到过日本的人都会发现,日本人守秩序,彬彬有礼,日本优良的国民素质令人惊叹。

究其原因,除却良好的家庭、学校教育和社会大环境的浸染,更重要的是日本拥有近乎严苛的法律来规范国民的行为,以及务实的执法能力。

然而,日本的这些法律,在中国人看来,简直是刀山油锅,难以接受。

1. 排队插队——100万日元以下罚款拘留24小时
中国:排队“打尖”,几乎成为中国人的标签。

乘公交、买票、付款、打饭,一般而言,大凡有中国人排队的地方,都能发现插队的现象。

更恶劣的是,当你提醒对方插队不好,对方还可能凶狠狠地回你一句“关你X事”。

中国法律条文对此不文明行为的规范为零,全凭国人高尚的道德情操自律约束。

日本:日本法律就是爱管小事。

若如胆敢在日本排队“打尖”,范规者将会面临法律惩罚。

根据“日本国轻犯罪法”的第1条第13号规定,排队“加塞”根据情节轻重,将被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罚款甚至拘留24小时。

2. 出租车内呕吐——违反民法判处罚款
中国:中国不少的哥中过招,特别在夜晚,一些醉酒乘客忍不住在的士内呕吐,令的哥既反感又无奈,故很多的哥并不愿意载乘这样的醉客。

遇到这种情况,因缺乏相关处理条款,无法向醉客追索清洁费用,的哥一般会自认倒霉。

日本:相同情况下,日本的处理方法是,不管你喝了多少,如果不小心在出租车里吐了,那么抱歉,你又违法了。

因为在出租车中呕吐违反了日本民法的“契约违反”,将被判处罚款以及赔偿出租车的清扫费用。

3. 决斗罪——判处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中国:决斗,在中国可以理解为打架斗殴,当然,这在中国的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假如打架斗殴造成人员伤亡,则构成犯罪。

但如果双方只是因为小事而动手,若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亦可不了了之,即使报警,警察一般只是作为调解的角色,当事双方大多会选择私了。

日本:武士道曾在日本风靡多年,因此决斗是常有之事,就好像武侠小说那样,高手过招,一比高下,会选择决斗。

然而在当今的日本,决斗恐怕是难以觅迹了。

因为日本公共安全法规定,无论因为什么原因,通过暴力手段进行个人对决的行为违反了“决斗罪”,将被判处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4. 在公园吐痰——处以1000到10000日元罚款犯罪前科记录在案
中国:在中国,随地吐痰这事儿已经是一种常见的文(恶)化(习),没什么好说的。

即使某些地方明文规定随地吐痰要处以罚款啥的,人们什么时候遇到一个典型处罚案例的?还不照样满街“咳~吐~咳~吐”的。

日本:人家日本可不一样。

“日本国轻犯罪法”规定,在公园或其他公共场所吐痰将被处以1000日元以上,10000日元以下的罚款,并且会记录在个人的犯罪前科上!是的,吐口痰被抓现行的话,你就有犯罪前科!更恐怖的是,这只会在你的个人档案“犯罪前科”一栏里写上一个“有”字,而不会注明你是偷窃杀人,还是仅仅因为在公园吐了一口痰!
5. 不经许可擅去南极——处以50万日元以下罚款
中国:中国人只要有钱,身体素质足够好,能吃苦,够胆量,南极探险旅游随时可以实现。

环境?祖国的大好河山都踏遍,垃圾乱扔都不心疼,还会在乎一个南极?
日本:近年来,随着人类活动引向南极,“地球上最后一块净土”的环境引发了各国的关注。

日本向来以最积极的环境保护者的姿态示人,自然也不会落后。

日本“南极环境保护法”规定,日本公民想去南极必须向相关机构提交登录南极申请书,在经过4个学时的“南极环保相关知识”的紧急培训、并且考试合格后才能获得批准前往南极;否则,将被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以示警告。

6. 不安规定的时间投放垃圾——处以5年以下监禁外加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
中国:虽然近年中国某些地方也在尝试“垃圾分类处理”,但效果甚微。

乱扔垃圾这事儿也实在没什么好说的。

日本:日本一些区政府施行的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有着明确的说明:星期一扔可燃,星期二扔不可燃,星期三扔瓶罐类,如若不按规定分类分期扔垃圾,且不小心被逮到,那么,不好意思,你又违法了,等着你的是超狠的处罚——根据“日本国废弃物处理法”规定,非法投放垃圾者,根据情节严重与否,处以5年以下监禁外加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折合人民币60万哪!还要监禁!
7. 昧下多找的零钱——触犯“欺诈罪”判处罚款甚至监禁
中国:在超市或饭店付完帐,免不了会碰到找零钱找多的情况。

而很多时候人们发现钱找多了,同时又发现对方没发现钱找多了,大体上都会“暗爽”,飘飘然有种“闷声发大财”的窃喜。

当然也会存在老实的中国人。

日本:在日本,当你发现了找零找多了而一声不吭昧下多找的零钱的话,将会违反日本民法中的“欺诈罪”,根据情节判处罚金甚至监禁。

8. 爬电线杆——赔偿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及1年以下监禁、
中国:相信不少人在“熊孩子”时代,没少做爬电线杆的蠢事,这不仅威胁到自己的人身安全,也威胁到地区电力供应的稳定性。

更有甚者,小偷不顾生命偷窃电线的,简直就是疯狂至极。

不过,中国的相关法规也只是针对以盗窃为动机的禁止爬电线杆,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普通人,也仅仅是出个告示警醒而已。

日本:日本民法规定,要爬电线杆必须拥有“国家电气主任技术者”资格证,即类似于中国的“电工证”。

在获得资格证之前,擅自攀爬电线杆将会违反日本民法规定的“资格外活动违反罪”,将被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比如造成大范围停电之类,不单要罚款,还会赔偿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1年以下监禁。

9. 酒驾——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加100万日元以下罚款3年以上10年以内无法再取得驾照
中国:近年来,中国对于酒驾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3年前也已经“醉驾入刑”了。

但相对于日本,处罚力度依然弱了点。

日本:日本将酒驾归类到刑事犯罪中的“日本国道路交通法”规定:饮酒驾驶将被吊销驾照,并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加100万日元以下罚款。

同时3年以上10年以内无法再取得驾照。

10. 劝酒——处以48小时以下监禁1万日元以内罚款
中国:劝酒也是中国人的一种交际文化。

酒桌上,如果你不劝酒,就是不够意思,人家劝酒你不喝,你就是不给面子了。

中国的法规并没有对劝酒行为作出限制,于是“某某干部公款吃喝,醉酒猝死”的新闻,时有发生。

日本:不过,劝酒这一套千万别带来日本。

因为日本“防止醉酒扰乱治安法”第二条规定,强制劝酒行为将被处以48小时以下监禁,1万日元以内罚款的处罚;如被劝酒者酒驾或因酒肇事,劝酒者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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