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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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追责管理办法(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追责管理办法(标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责任划分 (1)第三章追责标准 (3)第四章追责程序 (6)第五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各区域公司和各直管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为“各单位”。

第三条公司配合xx有限公司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公司负责对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况对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其它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公司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他人员按职责各负其责。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事故责任者给予的处分。

涉及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违反党纪的移交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责任划分第八条根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在事故中的过失、危害程度等分为主要责任单位和非主要责任单位:(一)主要责任单位是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承担主体责任(含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单位;(二)非主要责任单位是指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监管责任、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单位。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分为:(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现场操作规程等,对事故发生起直接作用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及公司领导)。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员工以及供应商、承包商、访客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本公司范围内,对于因违反安全规定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等级、责任人、责任程度等因素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二章安全责任主体第四条公司全体员工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员工、领导干部、技术人员等。

第五条各级领导干部是属地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带头遵守并落实各项安全规定。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及时报告并处理事故隐患。

第三章安全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七条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轻微事故是指造成轻微人员受伤、轻微设备、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九条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一定人员伤亡、一定的设备、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十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较大规模设备、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大规模人员伤亡、重大设备、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四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和程序第十二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停工、停产,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人。

第十四条安全事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层报告,并配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在事故发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根据调查报告和事故等级,公司领导层应当决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第十七条处罚和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降职、扣减工资奖金、开除等。

第五章具体责任和要求第十八条公司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司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本公司安保科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四、各公司、部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分工:1、安保科负责集团各公司、部门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2、各公司、部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安保科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3、各公司、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单位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安保科调查;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本公司、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必须送医的,先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处理后,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安排人员护理;5、各公司、部门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应在____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工伤签定小组申请签定,并由事故单位相关领导或者指定专人配合调查确认;6、集团公司工伤小组认定为工伤后,事故单位要配合行政部在事故发生后____小时内向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主动配合调查,报送相关材料;7、治疗期间,事故单位领导要主动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根据治疗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尽可能减少治疗费用,并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六、各公司、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____%--____%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____%至____%的处罚;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4、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7、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8、指挥不当或乱指挥的。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3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3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一、概述煤矿集团公司是我国煤炭资源开发的重要力量,但由于煤矿生产存在一定的风险,煤矿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办法进行规范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将从煤矿集团公司的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的界定、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煤矿集团公司的安全责任1.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煤矿集团公司的最高管理者,对煤矿的生产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他应当对煤矿生产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煤矿集团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

他们应当熟悉煤矿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 员工的安全责任煤矿集团公司的员工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直接参与者,他们应当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设备,积极提出安全隐患并报告,共同维护煤矿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事故责任的界定1. 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煤矿集团公司内,由于个人行为或操作不当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例如,操作人员违规操作设备导致设备故障引发安全事故,这是直接责任。

2. 领导责任领导责任是指煤矿集团公司的领导层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例如,公司领导未能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未能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等情况,都构成了领导责任。

3. 监督责任监督责任是指煤矿集团公司的监管部门未能履行监督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

例如,监管部门未进行规范的安全检查,未对违规企业进行监督等情况,都构成了监督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措施1. 事故调查煤矿集团公司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组应当有相关专家参与,通过现场勘察、听证会、调取相关证据等方式,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2. 制定追责办法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煤矿集团公司应制定相应的追责办法,明确责任的界定和追究的程序。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企业和谐发展,依据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等级依据国家、地方和行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公司各单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本办法所追究单位领导人员范围包括:(一)集团公司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或主管施工生产、安全管理负责人等)。

(二)集团公司直管项目部(指挥部)主要领导人,包括:项目经理(指挥长),党工委书记,分管或主管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副经理(副指挥长、安全总监)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逐级负责制和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对于发生重、特大事故,事故责任人触犯国家法律、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形式及处理程序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开除。

第七条各单位发生因工伤亡责任事故,重大交通责任事故,铁路营业线行车险性以上责任事故以及季度内连续发生两起(含)以上铁路一般行车责任事故,事故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到集团公司进行交班并上缴个人书面检查。

第八条事故责任认定以按规定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或经地方相应政府部门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意见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裁定书为依据,铁路行车事故按铁道部或路局有关规定执行,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对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原则上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及有关规定,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确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罪责划分: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罪责划分,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 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煤矿集团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在生产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包括对生产安全制度的建立、执行和监督,以及对安全设施、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的规范要求。

3. 事故调查: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原因、责任人员及其责任,并公布调查结果。

4. 处罚措施: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或吊销相关证照等,并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进行刑事追究。

5. 赔偿责任:对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进行赔偿,依法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6. 整改措施:要求煤矿集团公司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7.监管措施:加强对煤矿集团公司的生产安全监管,包括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安全检查和评估、加强对煤矿集团公司的日常监督等。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制定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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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修订版)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修订版)

编号:14HJGB—516—2016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范围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一节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二节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三节内部劳务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四节违章者本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职业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集团(股份)公司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工程公司(厂)、分公司及公司级项目部。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工程公司(厂)、分公司及公司级项目部负责人。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应追究责任:(一)发生人身伤亡和中毒事故;(二)发生设备事故;(三)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五)职业病;(六)其他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一节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发生负有责任的,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监总局令第77号)处以罚款.第七条事故发生频率(包括职业病、职业中毒)超过预控指标的单位每超出指标一起事故处罚5000元。

第八条事故单位对发生伤亡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未采取有效措施,以致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按原处罚金额的2~5倍处罚。

第九条一起事故涉及两个以上责任单位时,由项目主体单位统计上报,经济处罚按责论处。

第十条分包商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按已签订的合同(协议)相关条款执行,并追究相应责任。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一种通过建立健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公司内部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追究责任,以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的有效进行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

一、制度背景和意义安全生产是一个涉及到公司整体利益,关系到员工生命安全和生产经营的重要问题。

在现代企业中,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基本制度。

它对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事故不再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目标1.确保公司员工安全。

通过建立健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追究责任,有效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加强安全管理。

通过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使各级管理人员将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通过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可以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次数和影响,避免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好地保护公司的经济利益。

三、责任追究程序1.事故调查和鉴定阶段: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首先要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鉴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2.责任评估和定性阶段:根据事故的不同情况和责任造成的后果,对责任进行评估和定性,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等。

3.追究责任和处罚阶段:根据责任定性和事故的后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降职、辞退等处罚措施。

4.教育和整改阶段:通过对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罚,向全体员工进行教育和警示,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同时对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指导思想1.安全第一。

安全生产是公司最重要的目标和任务,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公司最重要的资源。

2.责任到人。

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必须追究责任,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3.全员参与。

安全生产是全员参与的工作,每个员工都应该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同时参与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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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大同煤矿集团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和《大同煤矿
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红线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
为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严肃事故责任追究,保持安全生产高压态势,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和《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红线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2: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红线规定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1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严肃事故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
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留用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党政正职警告、记过直至降职处分。

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
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降职处分,免职。

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3、煤矿发生较大事故
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事故区队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技术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矿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4、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究有
关责任人责任。

5、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6、地面非煤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对子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所属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给予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正职记大过处分;给予子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职记过处分;给予党政正职警告处分。

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2、所属煤矿发生较大事故,给予子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正职撤职处分;给予子公司负有责任的分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给予分管副职、党政正职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其他事故责任人依照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3、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4、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给予子公司负责人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5、地面非煤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理规定追究子公司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对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助理)以及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给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给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正职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书面检查。

3、煤矿发生较大事故,给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职、正职记过、记大过直至降职处分;给予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4、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5、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给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6、地面非煤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对集团公司煤矿五人小组、安全管理监察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给予五人小组组长、煤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记过处分。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给予五人小组组长、煤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记大过处分;给予五人小组管理部分部部长记过处分;给予五人小组管理部分管副部长、煤矿安全监察处处长警告处分。

3、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对部门责任人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第六条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挂牌责任人依据上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责。

第七条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谎报、瞒报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
1、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扣罚矿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30%,扣罚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5% 。

2、煤矿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年内累计死亡3人事故,扣罚矿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30%,扣罚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10% ;属子公司矿的,扣罚子公司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10%,扣罚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5%。

3、煤矿发生较大事故,扣罚矿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40%,扣罚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20% ;属子公司矿的,扣罚子公司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20%,扣罚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10%。

4、煤矿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扣罚矿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60%至80%,扣罚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30% 至50%;属子公司矿的,扣罚子公司党政正职上一年年薪30%至50%,扣罚子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上一年年薪20%至30%。

5、地面非煤生产单位发生事故,比照煤矿事故处罚规定,对
事故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6、对发生事故迟报、漏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扣罚上一年年薪40%,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扣罚上一年年薪20%;对发生事故谎报或瞒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扣罚上一年年薪100%,直接主管负责人扣罚上一年年薪50%。

7、对已被上级部门给予事故经济处罚的,不再重复罚款。

8、经济处罚由集团公司考核办按规定下达执行;子公司所属单位的,由子公司执行。

第九条组织处理、行政处分由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程序下达决定。

第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委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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