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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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甘安办发〔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安办发〔2017〕72号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现将《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8月31日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本省境内发生的、经有关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效果评估。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应当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按照分级属地和谁组织调查、谁负责评估的原则,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由负责其调查处理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牵头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进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由负责其调查处理的市(州)级人民政府或牵头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进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由负责其调查处理的省人民政府或牵头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进行。

提级调查处理的或跨区域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由负责其调查处理的有关人民政府或牵头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进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9月22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持续改进应急准备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以外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和监督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或授权、委托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统称事故调查组),分级负责所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协助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处置评估。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事故调查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担任,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并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第七条应急处置评估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听取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说明;(二)现场勘查;(三)查阅相关文字、音像资料和数据信息;(四)询问有关人员;(五)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最新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最新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持续改进应急准备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以外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和监督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或授权、委托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统称事故调查组),分级负责所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协助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处置评估。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事故调查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担任,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并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第七条应急处置评估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听取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说明;(二)现场勘查;(三)查阅相关文字、音像资料和数据信息;(四)询问有关人员;(五)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八条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分别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事故调查组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一)事故基本情况;(二)先期处置情况及事故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三)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四)组织指挥情况;(五)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六)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七)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八)应急资源保障情况;(九)防控环境影响措施的执行情况;(十)救援成效、经验和教训;(十一)相关建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2014年)(2014年9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4) 95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巻能力,持续改进应急准备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苣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 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以外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和监督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宜评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或授权、委托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统称事故调査组),分级负责所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协助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査组进行应急处宜评估。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单独设立应急处宜评估组,专职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事故调査组应急处巻评估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担任,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并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第七条应急处置评估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听取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事故及应急处巻情况说明;(二)现场勘査:(三)查阅相关文字、音像资料和数据信息:(四)询问有关人员;(五)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鉴立。

第八条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分別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事故调查组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一、引言二、评估指标1.预案完整性评估预案是否包含全面的应急措施,涵盖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时和事故发生后的各个阶段,以及各类可能出现的事故类型。

2.预案可行性评估预案制定的措施是否可行,是否能在事故发生时有效实施。

需要考虑到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限制因素,如时间、人员、设备等。

3.预案流程评估预案中的各项流程是否清晰明确,能够指导员工在事故发生时迅速、有序地执行应急措施。

流程是否存在冗余或不必要的环节,是否存在不连贯的地方。

4.预案协调性评估预案中的各项措施是否协调一致,是否能够互相配合。

涉及多个部门的预案需要考虑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以及信息共享等问题。

5.预案适应性评估预案是否能够适应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以及不同等级的安全事故。

特别是需要考虑到最严重的事故情况,预案是否能够覆盖最严重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6.预案演练评估预案的演练是评估预案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需要评估预案演练的频率、演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并通过演练找出预案中的不足之处,及时进行完善。

三、评估方法1.文件审核通过仔细阅读预案文件,对预案的各项内容进行评估。

主要考察预案的完整性、可行性、流程和协调性。

2.现场走访走访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个岗位,了解员工对预案的熟悉程度以及实施情况。

并与员工进行交流,听取其对预案的建议。

3.模拟演练组织模拟应急演练,通过模拟真实的事故情况,评估预案的适应性和实施情况。

同时还可以通过演练找出预案的不足之处,为优化预案提供依据。

四、评估结果处理1.针对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改进方案。

优化预案的内容和流程,提高预案的可行性和适应性。

2.学习借鉴其他单位的经验,吸取他们的优点和特点,为自身的预案改进提供参考。

3.定期进行预案的维护和更新,确保预案内容与实际情况相适应。

四、结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是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预案的评估,可以发现预案的不足并及时进行优化。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1. 引言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对其进行评估和审查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提供一个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估指南,旨在帮助评估人员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提供有益的建议。

2. 评估目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评估的具体目标包括:•检查预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验证预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保证其能够在实际应急情况下得到有效执行。

•评估预案的完整性和综合性,包括各个应急阶段的预案内容和措施。

•检查预案中应急资源的准备情况,确保所需资源的充分性和及时性。

•评估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情况,确保员工对应急预案有足够的了解和熟悉。

•提供评估结果和建议,为单位改进和修订预案提供指导。

3. 评估步骤3.1 收集相关资料首先,评估人员需要收集与预案编制和实施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预案文件,包括编制的版本、更新记录等。

•法规和标准,包括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

•内部文件,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等。

•事故案例和教训,包括过去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等。

3.2 进行现场考察和面谈调研评估人员需要实地考察生产经营单位,并与相关人员进行面谈,以了解预案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具体包括:•检查预案文件的存档和更新情况。

•观察单位的应急设施和装备,如安全疏散通道、灭火器等。

•面谈管理人员和员工,了解他们对应急预案的了解和培训情况。

•调研应急演练的实施情况,包括频率、内容和反馈等。

3.3 评估预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根据收集的法规和标准,评估人员需要对预案进行合法性和合规性的评估,确保预案符合相关要求。

•检查预案是否包含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内容。

•验证预案中的命名、术语和定义是否与相关法规和标准一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林业劳动安全》
【年(卷),期】2015(28)1
【摘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暂行办法》,并于2014年9月22日以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文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总页数】2页(P9-1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J], 王恒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基于模糊集值理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J], 栾婷婷; 祝新蕊; 邱士龙; 王亚坤; 金星慧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J], 无
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5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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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第十条 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评估,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后信息接收、流 转与报送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情况; (二)指挥救援情况,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资源 调动情况、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情况; (三)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包括现场应急救援队 伍工作情况、应急资源保障情况、防范次生衍生及事故 扩大采取的措施情况、防控环境影响措施执行情况; (四)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进行总结,并收集典型案例,向
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生产安全险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成立事
故调查组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未成立事故调查组的,
由现场指挥部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照本办法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防科研生产事故以外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评
估工作。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应当按照客观、公正
、科学的原则进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和监督全国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
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第八条 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分别总结事故应急 处置工作,向事故调查组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 门提交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二)先期处置情况及事故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 况; (三)应急预案实施情况; (四)组织指挥情况; (五)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或授
权、委托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统称事故调查组),
分级负责所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
出工作组协助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处置评
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处置能力,持续改进应急准备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
知》(安委〔2013〕8号),制定本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是指生
产安全事故发生到事故危险状态消除期间,为抢救人员
、保护财产和环境而采取的措施、行动。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险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

生的对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但损害未达到生
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的事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谢 谢!
第九条 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故单位的评估,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信息报送 情况等; (二)先期处置情况,包括自救情况、控制危险源情 况、防范次生灾害发生情况; (三)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 (五)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执行情况; (六)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物资储备、资金 保障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将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纳入事
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
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改进和加强日常管理、应急准备
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本辖区生产安全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
职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
行评估。
事故调查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应急
管理机构人员担任,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并根据需要聘
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第七条 应急处置评估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 措施: (一)听取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事故及应急处置情 况说明; (二)现场勘查; (三)查阅相关文字、音像资料和数据信息; (四)询问有关人员; (五)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 技术鉴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六)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 (七)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 (八)应急资源保障情况; (九)防控环境影响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救援成效、经验和教训; (十一)相关建议。 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妥善保存并整理好与应急 处置有关的书证和物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暂行办法》
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2014年9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以安监总
厅应急〔2014〕95号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暂行办法》。该《办法》共17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评估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提交应急 处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应急处置基本情况; (二)事故单位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三)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四)评估结论; (五)经验教训; (六)相关工作建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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