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word范文 (10页)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西安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和谐的物业生活环境。
第二章物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物业所有人有权对其拥有的物业进行自主管理,并享有向居民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权利。
第五条物业所有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安全;2. 维护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3. 组织居民参与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和谐;4. 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居民生活的安全。
第六条居民有权享受物业管理的服务,并应当按照规定的物业管理费用进行缴纳。
第七条居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2. 不得私拉乱接水电气等公共设施;3.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物业的整体安全性;4. 不得搞乱社区环境,损坏公共设施。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八条物业管理可以采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内的业主自行组织,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事务,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2. 具备相关的物业管理经验和资质;3. 提供有效的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口头警告;2. 书面警告;3. 罚款;4. 停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5. 经法院判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西安市政府制定并发布。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废止原有的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以上是《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祝您阅读愉快!。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一、前言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而制定的。
二、物业管理的基本概念物业管理是指对小区或建筑物进行综合管理和维护的一系列服务活动。
它包括日常维修、安全管理、保洁卫生、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方面。
三、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 物业公司有责任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保持清洁卫生,及时处理小区内的问题和投诉。
2. 物业公司需要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保养和维修,确保小区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
3. 物业公司需要组织和维护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
4. 物业公司需要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协助解决居民生活中的问题。
5. 物业公司需要及时向业主提供物业费用的收据和使用情况说明。
四、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业主有权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评价和监督,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要求。
2. 业主需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并及时参与小区的管理和事务。
3. 业主有义务遵守小区内的规章制度,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4. 业主有权对小区内公共设施的损坏和问题进行报修,并配合物业公司进行处理。
5. 业主有权了解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并要求物业公司做出明细账目。
五、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1. 物业公司应制定合理的物业费用标准,并及时向业主公布。
2. 物业公司收取费用应当提供收据,并将收费情况及时告知所有业主。
3. 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公共设施的更新和维修等方面。
4. 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定期公布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咨询。
六、物业管理的违规行为和处理1. 物业公司若发生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纠正和处罚。
2. 业主若发现物业公司存在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或挪用物业费用等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3. 物业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具体根据情况而定。
七、物业管理的发展前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在城市社区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doc

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维权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员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服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具有相应配套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住区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区内物业的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居住区内自用、承租、借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业主依据本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代表居住区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实施管理服务。
第五条居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西安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行政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和市属各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居住区物业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民政、市容环卫、园林、公安、物价、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二章业主自治组织与管理第七条居住区商品住宅入住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公有住宅出售百分之三十以上,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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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西安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西安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更新:2019-07-26 16:24:55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西安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西安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具有相应配套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住区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区内物业的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居住区内自用、承租、借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业主依据本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代表居住区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实施管理服务。
第五条居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西安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居住区物业行政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和市属各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居住区物业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民政、市容环卫、园林、公安、物价、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二章业主自治组织与管理第七条居住区商品住宅入住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公有住宅出售百分之三十以上,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本条例共分为八个方面进行规定,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法律、道德、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物业服务的公共性、安全性、便利性和高效性。
第四条:西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制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并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第五条:物业管理主要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共同参与,共同承担物业管理责任。
第六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有权享受物业服务的合理安排和高质量服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提供全面、规范、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居民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第九条: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公共设施维护、停车管理、绿化养护、噪声控制等。
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和安全巡查,确保小区内的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清洁和垃圾分类处理,保持小区环境整洁美观。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维护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修,确保公共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合理规划和管理停车位资源,制定停车管理办法,维护停车秩序。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绿化养护,定期修剪树木和草坪,增加绿化覆盖面积,改善小区环境。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噪声,防止建筑施工、装修和设备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一章\t总则第一条\t为规范和加强西安市物业管理,维护物业权利和利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t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境内的住宅、办公楼宇、商业、工业、仓储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t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t本市物业管理应当加强法制建设,促进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和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护。
第五条\t业主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责任,支持和配合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第七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良好的信誉。
第八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编制并执行物业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运营管理体系,确保管理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
第十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费用收取和使用制度,确保费用使用透明、公开。
第三章\t物业权益保护第十一条\t业主对物业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十二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t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对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履行工作报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t物业管理费用第十五条\t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收取。
第十六条\t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应当公示。
第十七条\t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合理和公正。
第五章\t物业安全防范第十八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t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六章\t物业纠纷处理第二十一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物业纠纷,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
【管理制度)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年最新修订

(管理制度)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年最新修订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关联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关联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负责制定且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运营,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于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能够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较少,经全体业主壹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划分原则如下:(壹)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的范围确定;(二)分期建设或者有俩个之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壹个物业管理区域;(三)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业主未入住前,经各自的建设单位同意,且已向房屋买受人明示,或业主入住后,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能够合且为壹个物业管理区域。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西安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公共设施等。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第三条物业公司的义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 维护并管理物业共用部位的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2. 组织和协调小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3. 负责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区域的清洁;4. 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和谐。
第四条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公司有权按照规定收取物业费,并确保物业费用专款专用,用于小区的维修维护、绿化美化、公共设施更新等用途。
第五条物业服务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处理物业服务投诉。
第三章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居民的权利居民有以下权利:1. 支付合理的物业费用,并获得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2. 参与小区事务管理,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3. 知情权,及时了解小区的管理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七条居民的义务居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按时缴纳物业费用;2. 遵守物业规章制度,不干扰小区的正常秩序;3. 积极参与小区的公共事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四章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第八条纠纷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应通过调解解决,居民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物业公司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九条申请仲裁和诉讼如果调解未能解决纠纷,居民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第十条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吊销物业公司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一条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因违反本条例而对居民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条例解释权本条例由西安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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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下面小
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西安市的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
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
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
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
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
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