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文件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厦商务〔2018〕213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通知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商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厦商务〔2018〕95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单用途预付卡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力度,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具体通知如下:一、排查年度2017年度二、排查范围全市规模发卡企业三、排查方式通过企业自查、企业访谈、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排查等多渠道方式开展深度排查。
四、排查时间安排(一)6月29日至2018年7月15日,发卡企业收集并整理好相关备查资料。
(二)现场排查时间:2018年7月16日至7月31日(见附件1,如有变动以临时通知安排为准)。
(三)2018年8月初至8月中旬,发卡企业反馈意见并补充佐证材料。
五、排查内容(一)是否利用预付卡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排查发卡企业有无针对不特定对象以超出国家规定的利率回报消费者和以货币、实物、预付价值等形式回报消费者等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的发卡行为。
(二)排查发卡企业发卡折扣情况。
排查发卡企业有无以超低折扣发售预付卡行为。
(三)资金管理情况排查1.预收资金用途排查。
排查企业是否有将预收资金用于非主营业务,即是否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及借贷等投资。
2.预收资金余额有无超限额排查。
(1)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2)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4)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推荐老字号列入闽南文化保护名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推荐老字号列入闽南文化保护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厦商务〔2021〕378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推荐老字号列入闽南文化保护名录的通知厦商务〔2021〕378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老字号企业: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工作机制,市文旅局已开展闽南文化保护名录征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提出列入保护名录老字号的推荐建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条件已获得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福建省商务厅认定的“福建老字号”、厦门市商务局认定的“厦门老字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推荐:(一)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已列入历史风貌建筑名录。
(三)符合《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第十二条之(三)、(五)、(八)具有闽南文化特色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二、推荐程序(一)有意申报的老字号企业可于12月24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书面申请(连锁企业以总部注册地申报)。
(二)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12月28日前提交市商务局(思明区湖滨北路15号外贸大厦615室),由市商务局筛选后向市文旅局提出推荐建议。
三、企业申报材料要求企业须填写《推荐表》(见附件),并按要求提交佐证材料,依目录顺序归集并装订成册,所附材料应逐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企业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各一份)。
企业申报材料采用送达或邮寄方式提交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截止日期为12月24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收件记录备案。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系人、电话和收件地点:思明区:王海颖 2667116,思明区民族路33号504室湖里区:若晨 5722353,湖里区枋湖南路161号336室海沧区:王辉 6582760,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行政中心主楼三楼1328办公室集美区:XXX 6683623,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736办公室同安区:陈晓雪 7020056,同安区银湖里71号翔安区:陈晓君 7889833,翔安区祥福路2005号附件:1.列入保护名录的老字号申报表2.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厦门市商务局2021年12月8日。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海丝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基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发文字号】厦商务[2018]162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5.18【实施日期】2018.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海丝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2018〕162号)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为规范厦门海丝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联合制定的《厦门海丝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海丝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2018年5月18日附件厦门海丝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及本市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规定,为规范厦门海丝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海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结合厦门市政府关于设立海丝基金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丝基金是经厦门市政府批准设立,吸引厦门自贸区产业引导基金共同参与,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海丝基金围绕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我市企业开展资源开发合作型、技术和品牌合作型、贸易带动型境外绿地投资或并购项目。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台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海丝基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厦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牵头召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于市商务局,负责日常事务。
海丝基金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集团”)作为市财政的出资代表,由厦门象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屿创投”)作为厦门自贸区产业引导基金的出资代表,并委托金圆集团下属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创投”)及中建投资本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资本”)作为联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海丝基金的项目投资决策及日常运营管理。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稳住商务经济若干措施操作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稳住商务经济若干措施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厦商务〔2022〕194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稳住商务经济若干措施操作细则的通知厦商务〔2022〕194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根据《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稳住商务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商务〔2022〕155号),我局制定了《扎实稳住商务经济若干措施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扎实稳住商务经济若干措施操作细则》2.平台消费券配套支持申请表3.餐饮企业平台服务费用补贴申请表厦门市商务局2022年6月17日附件1扎实稳住商务经济若干措施操作细则一、根据《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扎实稳住商务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商务〔2022〕155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二、申报基本条件1.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厦门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失信情况,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3.按规定及时、准确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报送零售额、营业额等数据,未弄虚作假;4.项目已获得或已申请其他市级及以上财政扶持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5.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审计机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未出现涉黑涉恶问题。
6.符合具体项目要求的其他申报条件。
三、支持扩大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对2022年6月至2022年9月限额以上汽车、家电销售企业零售额同比增长9%以上的,对其增量给予千分之六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一)支持方向和补助标准汽车、家电销售企业指汽车家电商品零售额占企业零售额比重达50%以上的企业。
本奖励资金在《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规〔2022〕2号)基础上叠加。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厦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等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厦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8.03.01•【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厦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等工作的通知厦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等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8〕69号)等文件精神,为及时掌握我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运行和发展情况,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和《商务部关于加快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3〕1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7年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工作请我市2018年1月1日前依法注册并已进行备案(法人备案或分支机构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于4月20日前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网址:https:///loginCorp.html),在服务贸易项下货代企业备案栏目申报2017年度业务经营情况。
二、2018年国际货代行业重点联系企业遴选为进一步发挥国际货运代理行业重点联系企业制度作用,请厦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照《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重点联系企业制度》规定的条件,遴选和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于3月25日前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在服务贸易项下国际货代行业重点联系企业栏目中填报《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重点联系企业申请表》。
请相关企业于3月23日前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厦门货代协会,并由厦门货代协会于3月26日前报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
三、2017年货代行业重点联系企业年报请我市现有中国国际货运代理重点联系企业及拟推荐参评2018年国际货代行业重点联系企业的企业,于4月30日前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填报2017件《货运代理行业重点联系企业数据信息表(年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启动第四批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启动第四批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6.17•【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启动第四批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支持外贸自主品牌企业发展壮大,加快形成以品牌、技术、质量、营销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助力厦门打造新发展格局节点城市,现定于2024年6月17日启动第四批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企业的分类(一)出口初创品牌拥有境外注册商标,2023年度或2024年1-5月自主品牌出口额在1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在厦门注册企业,且品牌发展综合评分达50分(综合评分表详见附件2)。
(二)出口成长品牌拥有境外注册商标,2023年度或2024年1-5月自主品牌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且品牌发展综合评分达70分。
(三)出口优秀品牌拥有境外注册商标,2023年度或2024年1-5月自主品牌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品牌发展综合评分达80分。
二、企业申报流程市商务局在2024年6月17日至7月12日前受理申报,在2024年8月10日前完成认定并公布。
申请企业需提交的申报资料有:1、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企业申报推荐表(见附件2);2、2023年及2024年1-5月自主品牌出口佐证材料:包含企业外贸自主品牌出口情况的电子口岸数据和报关单(需编制汇总目录)、境外注册品牌证书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国际通行认证复印件、第三方营销渠道和独立站截图等。
经查询确认为失信或涉黑涉恶企业的不予认定。
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企业的申报采用商协会推荐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卫厨行业协会、体育产业协会、光电协会、眼镜行业协会、跨境电商协会五家行业协会发动符合条件的会员企业申报;非五家行业协会会员的本市企业,可向市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申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调整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调整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厦商务〔2016〕144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调整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厦商务〔2016〕14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审改办《关于调整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厦审改办【2016】23号)的要求,我局对应调整权力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具体如下:一、转入权力清单事项共7项(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中的“审核转报类”事项,转入权力清单的其他行政权力):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许可初审”;2、“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初审”;3、“境外投资核准初审”;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初审(敏感物项出口);5、“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初审”;6、“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初审(商务部签发);7、“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初审”。
二、转为日常管理事项共3项(原公共服务事项转为日常管理,保留在责任清单之内):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3、“厦门市酒类商品批发证备案登记”。
责任清单对应的上述事项也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责任清单和日常管理事项目录进行公布。
(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特此通知。
附件(略):1.厦门市商务局权力清单2.厦门市商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3.厦门市商务局责任清单4.厦门市商务局日常管理事项目录厦门市商务局2016年6月16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调查摸底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调查摸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8.01.29•【字号】厦商务〔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调查摸底的通知厦商务〔2018〕27号各区商务局、各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管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摸底时间2018年2月-3月二、工作任务(一)梳理区级备案企业情况。
请各区商务部门汇总梳理在区级备案的其它发卡企业名单,填写上报《各区其它发卡企业备案基本情况表》。
(二)摸底应备案但未备案的企业情况。
对各区、各协会会员单位内从事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是否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进行摸底调查,及时掌握企业发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情况,指导督促符合《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备案范围的未备案发卡企业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调查情况填写《厦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摸底情况表》。
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调查摸底工作。
各区商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能,高度重视此次发卡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行动,加快制订调查摸底方案,尽快摸清本地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底数,确保各项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各有关行业协会应积极向协会会员企业宣传《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督促引导协会存在发卡行为的会员单位规范发卡行为及时备案。
(二)加大单用途预付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
各区商务部门要通过多渠道宣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调查摸底工作加大单用途预付卡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针对不特定对象以超出国家规定的利率回报消费者和以货币、实物、预付价值等形式回报消费者等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的发卡行为要高度重视,按照“边排查、边整治”的原则,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企业经营活动还能够持续的,要积极引导企业主动整改;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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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厦门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操作指南(暂行)
根据《厦门市开拓国际市场实施纲要(2015-2019)》(厦商务〔2015〕59号)、《厦门市地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商务〔2015〕199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厦财综〔2015〕6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厦门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以下简称“海外联络点”),推动海外联络点为我市对外贸易和双向投资发挥积极作用,综合考虑现有海外联络点实际运作情况,制定本指南。 一、总则 (一)运作方式。海外联络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运作,在境外不单独注册设立机构,不派遣人员,由承办单位按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提供服务。 (二)服务方向。海外联络点立足于服务开拓市场、服务招商引资、服务“走出去”,为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帮助,为双向投资牵线搭桥。 (三)部门职责。厦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会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海外联络点的布局、设立、撤销,负责筛选承办单位及指导联络点开展工作,对联络点进行日常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核定海外联络点资金年度预算及支持额度,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二、海外联络点布点 2
(一)设点规划。在现有二个海外联络点的基础上,充分总结推广经验,结合我市对外贸易和双向投资发展的需求,今后3-5年内持续布点,全球范围内不超过10个。 (二)设点范围。拟设立海外联络点的国家或地区为一带一路重点国家(9个)、金砖国家(4个)、重点投资贸易伙伴(12)以及市政府要求设点的国家或地区。 (三)选点依据。主要包括是否纳入我市设点范围、我市在当地是否已有类似机构、当地与我市之间的进出口贸易及双向投资情况、年度运营成本、申请承办单位资质及资源优势等(附件2)。 (四)服务期限。海外联络点服务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设立第一服务年度考核合格后,经承办单位自愿申请可续约两年,三年期满后是否续约按新设点提交重新评估。 (五)服务终止。出现以下情形的,海外联络点服务协议自然终止:协议期满,双方未续签的;乙方丧失服务能力,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造成协议无法履行的;所在国家或地区出现政局动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协议无法履行的;联络点年度考核得分70分以下的。 三、海外联络点设立 (一)承办单位资格条件 1.在我市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在海外联络点所在国家或地区拥有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 3
3.具备必要的服务人员、场所及设施等服务条件。 (二)海外联络点经承办单位自愿申请并获确认后,由市商务局与承办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三)自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海外联络点正式设立。由市商务局向承办单位授牌——“厦门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英文名称为:Xiamen Liaison Office for Overseas Investment &Trade)。 (四)海外联络点设立后,承办单位派驻人员可以海外联络点代表身份对外开展联络及服务工作。 四、海外联络点工作任务 (一)主要工作任务 1.建立与当地官方招商引资和贸易促进部门、民间主要商会、知名展会平台、知名企业常态化联系机制。 2.配合我市在当地举办的招商引资和贸易促进等活动。 3.协助到访当地的我市开拓国际市场和招商引资团组开展工作。 4.组织及推动两地商会和企业互访交流、推介洽谈及项目对接。 5.向当地投资商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投资环境,推介我市招商项目。 6.提供当地投资商最新投资信息,拓展我市境外投资商渠道。 7.为当地客商与我市双向投资和贸易合作项目提供咨询建议。 4
8. 按照我市要求进行重点行业市场调研并提交调研报告。 9.发布当地投资贸易等风险预警信息。 10.根据我市投资、贸易发展需求,需列入服务协议的工作任务。 (二)工作任务量化和定性 市商务局与承办单位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中,应对工作任务进行量化或定性要求。具体量化指标和定性要求由市商务局相关处室根据海外联络点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市投资、贸易往来特点共同商定后,与承办单位协商确定,但所列量化指标不得低于协议范本(附件3)最低要求。 五、海外联络点考核 (一)海外联络点服务年度终了后,由承办单位提交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应佐证材料(含联络单位负责人名片复印件、相关协议或邀请函复印件、双向交流推介外方人员名单、服务我市企业及其他部门名单等)。 (二)市商务局对海外联络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附件4)。 (三)第一服务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海外联络点经承办单位自愿申请可续约两年。 六、海外联络点服务费用 (一)海外联络点年度服务费用基数为每年25万元。 (二)服务费用实行分期拨付。服务协议签订后先行拨付60%,40%余款待年度终了后,对海外联络点工作任务进 5
行考核后拨付。 (三)在基数金额基础上,根据年度考核得分确定年度服务费用,得分90分(含)以上的年度服务费用为基数金额,得分70(含)-90分的服务费用下调10%,得分70分以下的不予拨付服务费用余款,服务协议同时终止。 (四)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出现服务终止情形的,根据终止前海外联络点是否按要求提供服务以及服务时间所占年度比例结算服务费用。 七、海外联络点工作流程 (一)公开征集海外联络点工作方案 市商务局常年按本指南规定公开征集海外联络点工作方案。申请承办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 1.海外联络点工作方案。内容应包括本单位在设点当地主要优势、境外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人员、场所及设施配置情况、拟开展工作思路和具体举措、年度费用预算等内容。 2.申请承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承办单位境外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营业批准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方案评定 海外联络点方案评定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应当经业务处室初评、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征求市财政局相关处室意见、提交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等环节。 (三)签订服务协议 由市商务局与承办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6
(四)向承办单位授牌 由市商务局向承办单位授牌,可采取与出访团组任务相结合,赴海外联络点所在地举行挂牌仪式暨推介对接活动;或向承办单位直接授牌等多种形式。 (五)拨付购买服务费用 服务协议签订后,按本指南规定向海外联络点承办单位拨付服务费用。 (六)绩效评估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对海外联络点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服务年度终了后,市商务局对海外联络点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市财政局必要时可会同市商务局对服务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及绩效评价。 八、附则 本实施指南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三年。
附件:1.国别或地区注释 2.厦门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设点评估表范本 3.厦门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范本 4.厦门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年度考核表范本 7
附件1: 国别或地区注释
一带一路重点国家(9个):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
亚、泰国、菲律宾、越南、印度、伊朗、斯里兰卡 金砖国家(4个):印度、俄罗斯、南非、巴西 重点投资贸易伙伴(12个):香港、台湾省、美国、日本、瑞士、澳门、韩国、德国、英国、荷兰、阿联酋、澳大
利亚 8
附件2: 厦门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设点评估表(范本) 申请承办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评估项目 基本情况 是否符合设点要求 备注 一、承办单位资格条件 1.具备我市独立法人资格 2.拥有境外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 3.具备服务人员、场所及设施 4.具备当地资源优势 二、申请设点所在国家或地区 三、我市在当地类似机构 四、所在地与我市投资贸易情况
进出口贸易 进口 出口
双向投资 对我市投资 我市对所在地投资 五、年度运营成本
六、其他需评估条件(具体列出): 评估意见:
评估处室(盖章): 处领导(签名):
备注:多处室联合评估的,参与评估处室均应签章确认。 9
附件3: 厦门海外投资贸易服务 联络点
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范本)
厦门市商务局 年 月 10
甲方: (购买方) 乙方: (服务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厦财综﹝2015﹞6号)、《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操作指南(暂行)的通知》(厦商务﹝2017﹞239号)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设立 “厦门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以下简称“联络点”),并由甲方向乙方购买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甲方向乙方授牌并支付购买服务费用,乙方围绕开拓市场、招商引资、“走出去”提供服务,为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帮助,为双向投资牵线搭桥。联络点主要服务内容: (一)建立与当地官方招商引资和贸易促进部门、民间主要商会、知名展会平台、知名企业常态化联系机制。 (二)配合我市在当地举办的招商引资和贸易促进等活动。 (三)协助到访当地的我市开拓国际市场和招商引资团组开展工作。 (四)组织及推动两地商会和企业互访交流、推介洽谈及项目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