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认定侵害名誉权若干问题的思.doc
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名誉侵权

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名誉侵权我想⼤家在⽣活中经常会听到别⼈说你侵犯我的名誉权,那么这是真的被侵犯了名誉权吗?名誉权到底是如何界定的,它到底包括了那些,怎样才会被认定侵犯了名誉权?下⾯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名誉权的解释。
什么情况下算名誉侵权如何认定名誉权,是司法实践中的⼀个重要问题。
侵害名誉权作为的⼀种,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般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相同的,即包括四个⽅⾯的要件:⾏为⼈实施了侵权⾏为、存在损害事实、侵权⾏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有过错。
但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其⾃⾝特点。
(1)⾏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名誉权的⾏为。
这种⾏为具有贬低和损害他⼈名誉的性质,具有违法性。
认定侵害名誉权⾏为的违法性,并不以⾏为⼈所陈述的内容是虚假的为限定条件,陈述真实事实也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
⼀般情况下,如果陈述真实的事实只是说明被陈述⼈的真实情况,不降低对其评价,没有实质性损害,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但如果⾏为⼈故意陈述他⼈的事实,以达到贬损受害⼈的名誉和尊严,降低社会对受害⼈的评价的⽬的,则构成侵权名誉权。
例如,赵某和李某同为某单位⼲部,因职称评定在两⼈之间展开了激烈的明争暗⽃。
赵某为了超过李某,评上职称,雇⼈跟踪李某,掌握了李某与某⼥⼠有私情的证据,并⼤肆公布。
造成李某的名誉受到极⼤损害,不仅没有评上职称,⽽且婚姻也出现危机,李某因此遭受了巨⼤的痛苦。
赵某的⾏为不仅是侵害他⼈隐私权的⾏为,同时也是侵害他⼈名誉权的⾏为。
(2)发⽣了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包括对名誉的损害、和由此产⽣的财产损失。
名誉是⼀种社会评价,认定⾏为⼈对他⼈名誉的损害,并不以受害⼈的⾃我感觉为判断是否造成受害⼈名誉损害的依据。
例如,故意散布捏造的事实,损害某⼈名誉,但此⼈并不知晓这⼀侵害情况,或者虽然知道也不以为意,并没有为此⽽感到痛苦,但上述⾏为仍构成对他的名誉的损害。
名誉受损的后果有时可能很明显,例如亲戚朋友与其断绝往来,配偶与其离婚,周围的⼈对他轻视、嘲笑、怨恨、议论等。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哪些?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哪些?(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有过错。
一、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哪些?(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指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
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
这两种损害,有时同时具备,但更多的时候只具备精神损害。
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备,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
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
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暴力侮辱,指对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而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语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词对被害人进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当众出丑。
文字侮辱,即通过文字,图形等对他人进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
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间接地因果关系,一般不予考虑。
但是,在名誉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都是通过无形的、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
所以,对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拘泥于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
一般说来,只要侵权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有过错,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看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名誉权的纠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名誉权的概念与法律地位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的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法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在我国,名誉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和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这一规定确立了名誉权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名誉权的保护范围。
二、名誉权纠纷的法律规定1. 名誉权纠纷的适用法律名誉权纠纷的适用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名誉权纠纷的构成要件名誉权纠纷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侵权行为: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侵权事实:侵权行为造成了被侵权人名誉权的损害。
(3)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名誉权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侵权人有过错: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3. 名誉权纠纷的责任承担(1)民事责任:侵权人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①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②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因侵害他人名誉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③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④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侵害名誉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刑事责任:侵权人侵害他人名誉权,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侵权人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等罪名。
4. 名誉权纠纷的诉讼程序(1)起诉: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审理,查明事实,确定侵权人的责任。
(3)判决:人民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确认侵权人的责任,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名誉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种重要人格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因自己的品德、才能、功绩等方面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法律规定了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对于维护个人和组织的社会声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名誉权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名誉权的概念与特征1. 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合法权益。
名誉权是一种综合性的人格权利,包括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2. 名誉权的特征(1)名誉权的主体是公民、法人。
在我国,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2)名誉权的内容是社会评价。
名誉权所涉及的是个人或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3)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
名誉权所保护的是个人或组织的社会声誉。
(4)名誉权具有财产性。
名誉权可以转化为一定的财产利益。
三、名誉权的法律保护1. 名誉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名誉权的保护范围(1)名誉权的内容保护。
名誉权的内容保护包括对个人荣誉、声誉的保护,如荣誉证书、荣誉称号等。
(2)名誉权的形式保护。
名誉权的形式保护包括对个人肖像、姓名、名称等标识的保护。
(3)名誉权的延伸保护。
名誉权的延伸保护包括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3. 名誉权的侵权行为认定(1)侮辱行为。
侮辱行为是指用语言、文字、图像等形式,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诽谤、贬低,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2)诽谤行为。
诽谤行为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侵害名誉权案例

侵害名誉权案例篇一:浅析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浅析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摘要随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名誉权的问题因为其涉及主体的复杂,内容的广泛和评判标准不确定,导致公民名誉权被侵害后很难的到法律的保护。
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对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名誉侵权行为进行认定,不仅对公民名誉权保护极为重要,而且还能有效的保护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使其更有效的发挥其扬善抑恶的功能。
关键词:新闻报道名誉权构成要件引言近年来,随着传媒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出现在我们的社会中。
一方面,传媒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炒作之风日趋盛行,很多媒体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媒体肆意加入一些炒作元素,一些不实报道和不实评论往往给当事人带来名誉侵害,新闻侵权数量不断攀升。
另一方面,有些当事人为了炒作自己,随意的状告媒体侵害自己的名誉权,制造噱头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媒体的监督报道权。
如何才能消除这二者给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弄清究竟如何的新闻报道才侵害了公民的荣誉权是我们首先要做也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名誉权作为一种公民所享有的具体的人格权,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
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是人的外部形象,在社会经济流转过程中,特别是评价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中,人们首先通过一个人的人格表现和社会对其的总体评价来认识一个人本身,决定是否与之往来。
在现代社会中,可以说人的名誉是人生存的基础条件之一,所以当一个人的名誉受到不法侵害时,往往会提起诉讼。
这其中就包括新闻报道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诉讼。
那么一则新闻报道是否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关键要看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范围,是否符合新闻报道侵害法人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何应对网络侵犯名誉权问题

如何应对网络侵犯名誉权问题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侵犯名誉权问题日益突出。
个人的声誉和名誉是社会认可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给人们的名誉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如何应对网络侵犯名誉权问题,并为受到侵犯的个人或组织提供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
1. 确认侵权事实当发现自己或组织的名誉受到侵犯时,首先需要做的是确认侵权的具体事实。
仔细阅读相关的网络言论或文章,了解侵权的内容和传播的渠道。
搜集相关的截图、链接和其他证据,以便后续维权使用。
2. 寻求法律支持网络侵犯名誉权问题往往涉及法律纠纷,因此寻求法律支持是非常必要的。
请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团队,了解权益保护的法律管辖范围和可行性。
根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维权策略。
3. 主动沟通在采取法律行动之前,有时候主动与侵权方进行沟通可能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通过邮件、私信等方式,有礼貌地表达对侵犯行为的不满,并要求对方删除或修改侵权内容。
对于一些非恶意的侵权行为,沟通可能会解决问题,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4. 删除敏感信息网络上的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一旦个人或组织的名誉受损,很可能会在短时间内扩散到更广泛的受众。
因此,及时删除敏感信息至关重要。
对个人的社交媒体账户、公司官方网站等进行梳理,删除涉及名誉侵犯的内容,以减少负面影响。
5. 利用网络平台的举报机制大部分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都设有举报机制,用于处理违规行为和侵权行为。
通过合适的举报途径,提交对侵权行为的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信息。
若证据充分,平台可能会对违规的内容进行删除或封禁处理。
6. 发布正面信息和回应面对网络侵权行为,积极发布正面的信息和回应也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在自己的社交媒体账户或官方渠道上,发表关于自己或组织的真实、正面的言论,以弥补和修复名誉受损的程度。
回应公众关注和质疑,及时澄清事实、解释误会。
7. 寻求媒体支持名誉受损事件有时候可能会引起媒体的关注,寻求媒体支持是另一种有效的方式。
侵犯名誉权案例及分析

侵犯名誉权案例及分析一、首部 (一)裁判文书字号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四初字第75号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2号(二)案由:名誉权侵权案(三)诉讼双方原告(被上诉人):张永琛,男,42岁,天津电视台编剧,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广开中街台北花苑。
在现代社会,我们的社会意识个人意识越来越强,而名誉权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但即便如此,有时候也会遇到侵犯名誉权事件的发生,为大家带来侵犯名誉权案例及分析。
▲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事实概要? 原告张静,网名红颜静;被告俞凌风,网名华荣道、大跃进,二人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陆网站参加活动。
且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相互认识,并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的真实身份,且张静的红颜静的网名及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
被告多次在网站的公开讨论板块上发表署名大跃进的文章辱骂红颜静,原告在被侵权后也曾在网站上发表过损害被告名誉的文章。
后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
▲裁判要旨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所折射出来的人的一举一动却是实实在在的。
作为现代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即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交流空间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约束。
利用互联网辱骂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中,被告主观上有侵犯原告名誉的故意,客观上有毁损他人名誉的事实,且红颜静这一网名的真实身份已被他人所知,所以此时的交流已不仅仅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交流的对象也不再是虚拟的人,而是具有现实性、针对性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张静的评价,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考虑到原告在被侵权后,也发表过侵害被告名誉的文章,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连网安全的决定》第6条第2款中的规定,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名誉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个人或组织享有的,其人格尊严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保护地位。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名誉权的法律特征1.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
人格权是指个人或组织享有的,与其人身、人格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保护地位。
2. 名誉权具有专属性。
名誉权属于个人或组织,他人不得侵犯。
名誉权的专属性体现在,只有名誉权主体才能享有和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3. 名誉权具有相对性。
名誉权是相对他人的行为而存在的,他人的侵权行为会导致名誉权的损害。
4. 名誉权具有时效性。
名誉权的保护期限为一定期间,超过保护期限,名誉权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三、名誉权的法律保护1.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此外,《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名誉权进行了规定。
2. 名誉权的保护方式(1)民事保护: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行政保护:对于轻微的名誉权侵害,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3)刑事保护:对于严重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检察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四、名誉权侵权行为的认定1. 侮辱行为:侮辱是指以言语、文字、图画等形式对他人进行贬低、诽谤、羞辱等行为,使他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
2. 诽谤行为:诽谤是指捏造虚假事实,对他人进行诬陷、诽谤,使他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
3. 诬告陷害行为:诬告陷害是指捏造虚假事实,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使他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
4. 其他侵权行为:除上述行为外,其他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如公开侮辱、诽谤他人等,也属于名誉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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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认定侵害名誉权若干问题的思考_调研报告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也是人格权内容最为丰
富、复杂的一项权利。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
解答》的规定: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具备四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名
誉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名誉
受损的侵害结果;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在处理此类案件时,
对是否对名誉权构成侵害仍难以确定,如:侵害名誉权的客体范围是什么?认定
侵害名誉权的标准是什么?特别是现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出现了许多新的问
题,如在网站聊天室发布侮辱他人的文章是否属于让公众知晓?是否属于侵害特
定人的名誉权?在这些状况下,并没有第三者在场,故难以认定对受害人的社会
评价因被告人的行为而受到不良影响。也不能确定被告的侮辱行为是否使公众对
受害人的名誉评价降低。那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特定人名誉权的侵害?
当事人是否负恢复名誉的责任?若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其行为性质又是什
么?这些都是当前处理名誉侵权纠纷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 对名誉权的客
体的认定 依通常的理解,名誉权的权利客体是名誉。那么,什么是名誉?“名誉
是指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对公民而言,其名誉是指社会对某
公民的品行、思想、品德、生活、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性评价。而对法人来
说,名誉是指对其经济活动、生产经营成果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什么是名誉感呢?
所谓名誉感是指公民对自己内在价值(如素质、思想、品德、信用)等所具有的
感情。名誉感“为与之地位相当之自尊心(对于自己价值之感情)”,那么名誉权
的客体是否应包括名誉感?有的学者就认为:“作为完整的名誉权,不应仅仅包
括名誉,还应包括名誉感。”其理由是:第一,侮辱行为主要是针对名誉感的,
一般不会使被侮辱者的社会评价受到影响,即使是有影响,也是显著轻微的。名
誉感极易受到损害,假若法律不保护名誉感,那么侮辱行为就不能受到追究,受
害人的权利就难以获得有效保护。第二,许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常常没有第三
者在场,或其在当时的环境中不可能为第三人所知道,因而侵害行为仅仅侵害了
受害人名誉感而不可能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如果不保护名誉感,那么受害人
就不能向侵害人提起诉讼或提出请求,从而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以上所
述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理论上仍难以成立。诚然,名誉与名誉感的相互联系十
分密切。在许多情况下,不法行为人毁损他人名誉,也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受害
人的名誉感。但名誉与名誉感毕竟不相等同。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它是
社会公众对某个主体的评价,而名誉感则是某个主体内心的一种情感。在很大程
度上是主体对其名声的自我评价,两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我们不能因为两者
有一定联系而将其一并作为名誉权的客体。 进一点来说,名誉权的客体不应包
括名誉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第一,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目的在于使受
害人的社会评价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降低,以维护公民和法人在社会生活中的
地位和尊严,保持人与人之间的正常的交往和秩序。就如龙显铭所说的:名誉可
分为“内部的名誉”和“外部的名誉”。内部的名誉即名誉感,其与他人的诽谤毫无
关系,故不能为他人的行为所侵害,即此种意义之名誉,为主观上之道德,而不
能为法律之对象。而为法律之对象者,乃“外部的名誉”,即他人对于特定人所给
予之评价,建立于特定人在人类社会内所有价值之承认上面。如果名誉权的客体
包括名誉感,则不能确定法律保护名誉权目的。第二,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
具有其特定的客体,并以此与其他人人格权的客体相区别。从审判实践来看,许
多仅仅针对受害人所实施的侮辱行为,如果仅仅只是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感,则
不能认为是侵害了名誉权。如果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感,则不仅不能确定名誉
权的特定的客体,而且如果名誉权要以名誉感为客体,那么其他的人格权(如姓
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也要相应的以某种情感为客体,则对人格权保护的范
围就过于宽泛,势必使有关人格权侵害的案件猛增,反不利于社会安定及人与人
之间的和睦相处。第三,名誉感虽容易受到伤害,但法律保护名誉感是极为困难
的。一般来说,某人的名誉感与其应有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评价是一致的,但在许
多情况下,也可能是不一致的。举个例子来说,某人自信自己可以做好某项工作,
而实际上,他并没有能力做好。这样,他人对其表现出来的行为评价和其自己对
自身的评价就可能不一致。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不同的人,其性格、生活态度、
生活环境不一样,对于同一种言行的反应也不一样,对于一般的善意的玩笑有时
也会误认为侮辱其人格,损坏其名誉。对这样的名誉感受进行保护,不仅不可能,
更没有必要。第四,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感的观点,也不能解释法人的名誉权,
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像自然人那样具有情感和自尊心。综上所述,法律所
要保护的只能是名誉而不是名誉感。 如此,法律不保护名誉感,是否意味着受
害人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呢?我们认为,侮辱行为大都构成侵权行为,并应
受到法律制裁。但如果侮辱行为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则此时对侮辱行为
的制裁,并非是出于保护名誉权的考虑,而是行为人致公民人格尊严受到损害,
由此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 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的认定 根据《民法通则》
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
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法律明文规定
的有两种,而其他种类并未予以明确,对这一方面的问题也是值得研究
关于对认定侵害名誉权若干问题的思考_调研报告
所述,行为人直接侮辱某人,但并未将侮辱的言词和侮辱的行为向第三人传
播,不构成对受害人的名誉权的侵害。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受害人的人格权不
予保护。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
101条也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些都是保护公民其他人格权的依
据。这里提到了人格尊严,所谓人格尊严是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
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社会价值的客观认识和评价。
人格尊严基本上属于公民对自身人格的客观认识和以自尊为内容的权利,它是公
民主要的人格权利,因此应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但是,是否应将它作为一项独
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我国民法学者大多主张人格尊严应包括在名誉权中,不应
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也规定:公民,法人享
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
法人的名誉权。该条实际上也将名誉权和人格尊严作为两种不同的人格权予以确
认和保护。其理由在于:第一,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的内容和客体不完全相同。侵
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损害公民的人格尊严,但侵害人格尊严的
行为未必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不能认为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第二,
从责任形式上看,在侵害公民人格尊严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行
为人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不得要求行为人承担恢复名誉的责任。
而在名誉权侵害发生以后,法院可责令被告承担恢复名誉的责任。第三,由于名
誉权在内容和客体上是特定的,不能无所不包,因此许多损害公民人格尊严的行
为,如恐吓和胁迫他人,造成他人精神痛苦和情绪紧张,电话骚扰给他人造成极
度不安等,都很难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名誉权的规定。第四,从主体上看,名
誉权的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而人格尊严的主体仅限于公民。基于上述理由,笔
者认为,应将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分别作为不同的人格权予以保护。 四、结束语。
如何认定名誉遭受毁损,应该从名誉和名誉权概念本身出发进行确定。既然名誉
是社会公众对主体的一种客观的良好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主体所享有的。应受
社会公众公平评价的权利,那么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影响到
社会公众对受害人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因为“侮辱的特点是以言
辞对他人陈述,而不是原告的自我估计。所以,在认定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时,
既不能以受害人的感觉为标准,也不能以行为人的观念为依据。行为人实施一定
的行为,但并未致受害人的名誉受损,即使受害人因此而感到受辱,并造成受害
人极大的精神痛苦,也不能认为侵害名誉权。反之,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
了受害人的名誉毁损,虽然受害人并未感觉其自尊心和名誉感受到损害,亦可以
构成名誉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