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XX版)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小编整理了资产评估报告准则,希望对你有所作用。
一、基本准则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二、具体准则1、《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3、《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2〕245 号)4、《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5、《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6、《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号)7、《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09]211号)8、《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9、《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10、《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号)11、《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12、《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号)三、评估指南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3、《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评协[2007]169号)4、《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四、指导意见1、《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1]228号)2、《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11]229号)3、《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0]215号)4、《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9]211号)5、《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6、《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7、《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5]37号)8、《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五、其他1、《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2]246号)2、《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2]247号)六、废止文件如下: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2、《资产评估计划指南》3、《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4、《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5、《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6、《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资产评估报告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重点关注事项为方便准则联络员理解征求意见稿内容,促使准则联络员在组织征求意见过程中引导征求意见对象集中对相关内容提出意见,我们对征求意见稿相关事项进行说明,请准则联络员认真理解,在组织征求意见时据以做好引导和解释工作。
1、本征求意见稿结构总体采用已发布准则的体例。
根据准则体例的设计思路,第一章通常包含制定依据、制定目的、效力条款等内容。
如果有需要明确的重要定义,也放在第一章。
第二章通常是基本要求,是对准则约束范围内相关行为提出总体要求,这些要求在基本准则的框架下,针对准则约束范围内相关行为提出较细化的要求。
不便分章表述的内容也放在“基本要求”中。
其他各章则针对重点内容或需要特别指导的内容进行分章表述,提出具体要求。
2、第一条是征求意见稿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与其他程序性准则一致。
请正确理解“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含义。
“注册资产评估师”是评估行业一方,虽然是评估机构签约,但准则仍从约束评估师的角度出发进行规范,通过约束评估师实现对评估机构的约束。
请准则联络员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征求意见对象不过多在此问题上花费精力。
3、第二条是评估报告的定义。
该定义把评估报告定位于发表专业意见的书面文件。
请准则联络员引导征求意见对象关注这一定义方式是否适当,有无其他建议。
4、第三条和第四条是所有准则项目都具有的效力条款。
在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时,可以根据评估报告准则出具相关报告,但此类报告并不是资产评估报告,不得以“评估报告”命名,给委托方造成误解。
请准则联络员征求意见时关注目前实务中存在的与价值估算的相关业务有哪些,请征集案例。
5、第五条、第六条对报告披露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出要求。
6、第七条是对评估报告繁简的要求。
针对现有评估报告往往千篇一律、繁杂重复的情况,本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和出具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后,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出具的专业报告。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以“资产评估报告”名义出具书面专业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四条资产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不得有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提供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资产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人要求合理确定。
第七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经采取措施弥补程序缺失,且未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但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说明资产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处理方式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如果程序受限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八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九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
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资产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资产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章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摘要、正文、附件。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报告的声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遵照像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特定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后,编制并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向委托方提交的反映其专业意见的书面文件。
评估报告分为完整评估报告和简明评估报告。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资产评估相关的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对评估报告内容进行陈述。
评估报告不得存在歧义或者引起误导。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性质、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要求,选择恰当的评估报告类型。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业务需要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评估程序和方法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受到限制无法实施完整的评估程序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受到的限制、无法履行的评估程序和采取的替代措施。
第十条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者。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构或者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评估报告使用方式,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使用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不承担因评估报告使用不当所造成后果的责任。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签章后,由评估机构以恰当的方式提交给委托方。
第三章评估报告内容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报告类型,确定评估报告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 评估报告类型;2. 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3. 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基本情况;4. 评估目的;5. 价值类型;6. 评估基准日;7. 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8. 评估依据;9.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10. 评估结论;11 .声明;12 .评估报告日;13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章;14 .附件。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8〕35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8〕35号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8〕35号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推动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系统指导和规范。
在此背景下,中国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出台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修订通知,旨在进一步提升评估报告的质量和专业化水平,推动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资产评估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调查和判断工具,对于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决策、资本运作和法律事务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评估报告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如专业性不强、内容不准确、结论不明确等,影响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形象和市场信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评协组织了多方专家和从业人员,广泛征求专业意见和实践经验,并结合国内外资产评估的最新经验和技术要求,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全面修订。
修订的目的是:提高评估报告的专业性、可读性和实用性,对于评估对象的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准确评估,并对相关调查、数据分析和结论展开详尽阐述,为用户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二、修订内容及亮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修订通知共分为五个部分,包括评估报告的编制要求、评估对象的描述和评估方法、调查研究和数据收集、评估分析及报告格式等。
在修订后的准则中,值得注意的亮点包括:1.强调科学性与客观性修订后的准则要求评估报告在编制过程中应确保数据来源可靠,调查研究全面,结论客观准确,并对评估过程中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科学解释。
这样可以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偏见对评估结果造成影响,提高评估报告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2.提升评估报告的可读性修订通知对评估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正文和附件的编写要求、图表和数据的展示方式等。
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和出具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后,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出具的专业报告。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以“资产评估报告”名义出具书面专业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四条资产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不得有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提供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资产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人要求合理确定。
第七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彻底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经采取措施弥补程序缺失,且未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但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说明资产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处理方式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如果程序受限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八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九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
同时出具中外文资产评估报告的,中外文资产评估报告存在不一致的,以中文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资产评估报告普通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在评估基准日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通常,惟独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章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摘要、正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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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报告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和出具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后,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出具的专业报告。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以“资产评估报告”名义出具书面专业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四条资产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不得有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提供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资产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人要求合理确定。
第七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经采取措施弥补程序缺失,且未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但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说明资产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处理方式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如果程序受限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八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九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
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资产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资产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章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摘要、正文、附件。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报告的声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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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XX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
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九条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根据中评协[xx]230号第九条修改为:“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
第十条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
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第三章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声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三)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
结论。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