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2017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2017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的通
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镇政建[2017]140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18
【实施日期】2017.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2017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镇政建〔2017〕140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镇江市城镇住房发展规划(2016-2020)》,市住建局、国土局、发改委、规划局编制完成了《镇江市2017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市政府同意由市住建局、国土局、发改委、规划局联合发布。
特此通知。
2017年7月18日
镇江市2017年度住房建设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加强我市住房建设的调控和指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形成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房价与消费能力基本相适应的住房供需格局,有效地保障我市城镇常住人口的合理住房需求。
切实落实好《镇江市城镇住房发展规划(2016-2020)》,特制定本年度住房建设计划。
一、本计划是《镇江市城镇住房发展规划(2016-2020)》的年度安排,是镇江市年度住房建设总量、结构、用地安排、住房发展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
在本计划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计划,应与本计划相协调。
本计划的规划区为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范围,适用年限为2017年。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区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区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镇政办发[2013]178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区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镇政办发〔2013〕178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为完善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要求,强化责任,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区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区级公益性公墓管理职责(一)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主管部门。
各级发改、公安、规划、国土、物价、林业、环保、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区、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殡葬工作负总责,大力推进农村殡葬改革,实施绿色殡葬、生态葬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纠正。
(三)各区规划建设的公益性公墓由市民政局、规划局等部门负责审批。
(四)各区区级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由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公益性公墓日常管理由属地民政部门负责,市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
二、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五)公益性公墓的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保障发展需要,满足公民安葬需求。
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各规划建设一处区级公益性公墓,选址范围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雩山、石头岗、韦岗等区域内;镇江新区已建有北山公墓,不再另外规划建设区级公益性公墓。
各地村级小公墓、历史自然形成的祖坟散葬点应逐步整治、关闭。
(六)各区按照“集中定点、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非规划区域一律不得布点建设。
新扩建公墓必须按规划审批要求定位准确、控制总规模、控制墓穴占地面积。
镇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利用规划》的通知

镇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镇政办发[2010]155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镇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利用规划》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5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利用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六日第一章总则一、编制背景与目的苏南运河镇江段全长42.74公里,扼苏南运河北上之咽喉,是沟通长江南北两段苏南运河最便捷、最安全的国家水运主通道,也是沟通太湖水系与长江直达水运的大动脉,其地理位置优越,水运发达,有着良好的港口发展条件。
随着1997年苏南运河镇江段整治工程及2001年谏壁二线船闸工程的相继竣工,大大提高了苏南运河通过能力,有力推动了运河腹地经济的快速发展,有效促进了沿河经济带的形成和崛起,也为南运河镇江段沿线港口码头的建设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
苏南运河镇江段已建有码头38座,码头岸线长度3167米。
由于长期以来苏南运河镇江段港口建设缺乏科学统一的规划管理,导致沿线建设的港口码头数量较多、占用岸线较长,但码头规模小、泊位吨级低,且装卸工艺、货场、道路不相配套,港口通过能力低下,岸线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
随着运河腹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一体化以及我省沿江开发战略的实施,苏南运河镇江段沿线港口码头的建设需求日益旺盛,有许多码头正在兴建或将要兴建。
因此,加强苏南运河镇江段港口岸线规划管理,提高港口现代化水平,使港口建设纳入健康、有序、协调发展的轨道是十分紧迫的。
《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交通部批准实施,规划2010年前,基本建成以苏南运河和苏南干线航道网为主体的高等级航道体系。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5•【字号】镇政办发[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06〕76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镇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有效控制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切实维护广大市民的环境权益,市政府决定,用两年时间,开展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并将淘汰禁燃区内4蒸吨以下燃煤锅炉100台左右列入2006年为民办实事之一。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开展镇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05〕167号),根据2006年5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为重点,坚持工业污染防治与生活污染控制并重,加强环境基础建设,加快能源结构调整,着力削减我市市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市民创造更为适宜的居住环境。
二、整治范围专项整治区域划定为:东至谷阳路,南至官塘桥路、南徐大道,西至朱方路、润州路,北至长江的闭合区域。
三、整治目标2006年12月31日前,在禁燃区专项整治区域内,拆除、改造4蒸吨以下(含4蒸吨)燃煤锅炉100台以上,完成市各委办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及未改制企业、省部属单位、驻镇高等院校、部队单位的4蒸吨以下(含4蒸吨)燃煤锅炉的整治任务。
推行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电、液化石油气及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使城市二氧化硫、烟尘等大气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市区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镇政办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镇政办发〔2012〕4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为适应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需要,有效改善民生,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现就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调整充实力量。
根据政府工作实际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调整增配至30人左右,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团要按照需求调整充实,为政府及组成部门选优配强法律顾问。
优化完善结构。
政府及组成部门在聘请顾问律师时要有所选择和侧重。
法律顾问团人员配备既要有广泛性,又要根据工作特点配备不同专长的法律人才,及时吸纳新成员,为政府及组成部门提供具有专业性、针对性、建设性的服务。
定期学习交流。
建立法律顾问团成员学习、培训和交流制度,每年由市司法局牵头组织法律顾问团成员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与先进城市进行业务交流,借鉴成功经验和做法。
二、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各级政府授权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法律顾问团日常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设在市和辖市区司法局(办)。
在现有市和辖市区政府法律顾问团的基础上,全面推开镇政府(街道办)法律顾问团(组)建设,实现三级政府法律顾问配置全覆盖,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法律顾问团律师除做好本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外,应将工作延伸到村(居)及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和法律咨询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工作规则。
结合政府工作特点,对政府法律顾问团的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工作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提出明确要求,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政府工作需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镇政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镇政发〔2011〕1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附件: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目录序言第一篇全面开启现代化新征程第一章“十一五”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第二章“十二五”处于跨越发展关键时期第三章率先迈入基本现代化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发展目标第二篇创新引领新发展第四章建设创新型城市第一节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第二节提升城市服务创新能力第三节提升人才支撑创新能力第五章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第一节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第二节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第三节推进制造业优化升级第四节着力发展现代农业第五节加快产业集聚发展第六章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第一节提升“引进来”水平第二节增强“走出去”能力第三节实现开发区发展新跨越第七章增强体制机制活力第一节建设服务型政府第二节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第三节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第四节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第三篇打造山水花园新城市第八章加快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第一节构建开放式空间发展格局第二节彰显“山水花园”城市形象第三节加快城市内涵品质提升第四节大力发展城市服务经济第九章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第一节创新城乡一体化发展机制第二节加快辖市中心城市发展第三节推进“三新”示范建设第四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第十章建设绿色生态镇江第一节加强生态建设第二节强化环境保护第三节推进绿色发展第十一章构筑现代化区域大交通第一节完善现代化交通路网体系第二节加强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第三节提升港口发展水平第四节进一步发挥内河航道作用第四篇建设幸福和谐新镇江第十二章提升民生幸福第一节实施收入倍增计划第二节促进充分就业第三节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第四节建设健康城市第五节繁荣群众文化生活第六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第十三章完善社会管理第一节建设智慧镇江第二节保障公共安全第三节加强人口管理第四节建设精神文明第五篇构筑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第十四章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第一节构筑空间开发战略格局第二节落实差别化发展政策和管理第十五章优化市域空间布局第一节明确四类功能区域第二节提升沿江发展水平第三节做强东部产业经济板块第四节强化西部资源整合第五节拓展南部发展空间第十六章促进区域联动发展第六篇奋力实现现代化新蓝图第十七章加强政策调节第十八章实施重大工程第十九章强化规划实施序言“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是镇江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期,也是创新图强、跨越发展,建设山水花园城市、率先迈入基本现代化的关键时期。
镇江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

二、《关于镇江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
18. 依托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新型创业服务 模式,鼓励建立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众创空间,支持建设多种形式的 孵化机构。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积极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引导社会资本 参与建设面向小微企业的社会化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小微企业向“专 精特新”发展。
二、《关于镇江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
23. 按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要求,做到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两个轮子 相互协调、持续发展,统筹推进科技、经济和政府治理三个方面体制机制改革, 最大限度释放创新活力。加强科技创新政策的落实和督查,全力推动区域创新 一体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工作,提高科技人员和 企业的政策获得感。
请批评指正!
二、《关于镇江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
9. 全面开展企业研发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规上大中型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 企业研发机构有效覆盖率。在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星级研发机构创建工程和提升 工程,鼓励在地高校院所和企业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二、《关于镇江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
关于镇江市聚力创新的六条政策措施和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意见的解读
镇江市科技局
综合计划处
一
Contents
《关于聚力创新的六条政策措施》
目 录
二 《关于镇江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
一、《关于聚力创新的六条政策措施》
1. 支持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凡经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国家 部委批准在我市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 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平台,在省财政专项支持的基础上,在镇江市级相关 专项资金中再给予每个国家级平台不超过1000万元的后补助(镇江市与辖市区 政府、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管委会各50%)。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镇政办发[2010]129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2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编制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监察工作。
(二)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
拟订实施住房保障政策,拟订廉租住房规划、政策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标、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辖市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
(三)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
拟订实施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和建设规划;负责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单位货币分配方案和职工合作建房方案审批。
(四)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房地产市场。
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住宅产业化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制定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管市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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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镇政发[2007]32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06
【实施日期】2007.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镇政发〔2007〕32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强化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控制工程投
资,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城市重点工程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建设更好更
快发展,努力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镇江”的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城市重点工程是推动城市化和城市
现代化进程,改善城市形象,增强城市功能的重要载体。进一步加快实施城市重点工程
建设,对于切实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拉动经济增长,增强城市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当前,宏观经济形势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城市竞争区域化态势明显增强,加快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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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点工程建设,再创环境新优势,既有难得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各地各部
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工作力度和政策扶持力度,开拓
进取,克难奋进,不断开创城市建设的新局面。
二、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对城建重点工程实行一
把手负责制,一把手要亲自抓城建重点工程建设,把城建重点工程的进展情况、投资计
划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要专门成立推进
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的领导班子,具体协调本辖区内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
及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加快推进工程实施进度。
三、建立城建重点工程联审会办制度。市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环保、财政、
交通、水利、城管、园林、公安、市政公用、农林等部门,要对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手续
的办理实行责任制,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投资软环境建设的有关要求,在行政服务
中心为城建重点工程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一时难以办结的,
先行备案。各部门要主动帮助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竭诚为城建重点工程营
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供优质服务。
市国土部门对城建重点工程的建设用地要优先保证,要及时注入土地,为项目融资提
供保障,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市政府注入用于城市建设市场化运作的土地要优先安
排上市。
市规划部门要提前做好城建重点工程和政府注入土地的项目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及
时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主动做好跟踪服务。重点工程建设单位要加
强档案管理,竣工档案及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四、进一步强化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能。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要做好以下工作:
1.城建重点工程的计划安排、方案论证、情况收集、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等工作。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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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三季度开始组织各区、镇江新区、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需要,提出
全市下一年度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计划,广泛征求意见后,上报市政府;
2.工程预算的核定;
3.检查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做好项目目标考核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联审会办工作;
5.帮助协调和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完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6.组织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协助办理工程移交管养手续,落实工程长效管理责任;
7.完成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其它工作。
五、积极拓宽城市建设资金渠道,努力改变城建资金来源单一的状况,鼓励外资、民
资、社会资本投入城建工程建设。各城建投融资主体要拓展工作思路,盘活存量资产,
创新融资手段,加快注入土地开发,适时入市交易,提高土地收益,为城建重点工程建
设提供资金保障。市规划、建设、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对各城建投融资主体加强指
导和服务,加快资产变现。
六、加强工程投资管理,着力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要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成本,进一
步加强城建重点工程的概(预)算管理。所有城建重点工程必须实行概(预)算审批制
度,工程概算由市发改委审批, 工程预算由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核定。对政
府投资的项目,其工程概(预)算将作为土地注入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要严格控制
项目的设计变更,严格按审定的施工图组织施工,对经审定的建设方案和批准的工程概
(预)算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获得批准后方可调整。
七、要切实加强城建重点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
制、建设监理制、项目合同制以及廉政责任制。
1.项目法人必须配备满足管理要求的具有相应资质(格)的工程经济、技术、财务和
行政人员,加强工程设计的管理,优化设计方案,严格设计变更和设计审查,确保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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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使用功能和综合效益。城建重点工程设计应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设计方案的比选
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由专家和市建设、规划、财政、国土、环保、园林和市政等有关
部门组成评选组进行评选,并提出推荐方案,报市城建领导小组批准,重大项目报市政
府审批。
2.严格工程招投标管理,严禁议标发包和直接分包,严肃查处转包及违法分包。
3.由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广场、给排水、园林绿化、路灯照明、交通设施等市政公
用基础设施,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工程招投标手续,严禁场外交易。
4.供电、通讯等公用事业企业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管(杆)线工
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5.合理控制工程投资,积极推行合理低价中标。
八、市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工程和政府注入土地项目拆迁的管理,加大行政裁
决和强拆力度,强化对拆迁实施单位的监管,规范行为,依法拆迁。按照市政府关于
“征地拆迁实行属地管理”的要求,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要积极协助各建设
主体协调处理相关矛盾,推进城建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
九、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大对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和政府注入土地范围内
违法建设的拆除力度,做到有违必拆,确保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市规划部门及工程所
在地各级政府,要依据职责积极配合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拆违工作。
十、要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