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家属随调有关政策
随军家属政策

解放军调整随军家属政策 10万官兵将告别分居生活2011年03月25日 09:04来源:解放军报作者:董强字号:T|T105人参与2条评论打印转发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中国军网北京3月24日电熊玉祥、记者董强报道:国务院、中央军委3月12日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
据悉,军人家属随军政策调整后,全军近10万官兵将告别“牛郎织女”生活。
新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与以往相比明显放宽: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调整为正连职;取消驻艰苦地区部队和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家属随军条件;驻北京城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调整为副营职;驻艰苦地区部队士官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军人家属随军政策建立于1963年,1991年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行,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军事职业特点,给予军人的一项特殊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的优待,对稳定部队、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促进部队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这次军人家属随军政策调整,是根据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发展形势,着眼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作出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广大官兵的关怀厚爱,体现了以人为本、向一线倾斜的特点。
据总政干部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军人家属随军条件放宽后,对住房保障、随军家属就业以及部队管理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总部有关部门正加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办法。
总部有关业务部门领导谈军人家属谈随军政策调整3月12日,经胡主席批准,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决定从批转之日起实行新的随军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为军旅“牛郎织女”打开了幸福之门。
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专访。
总参军务部副部长杨养申、总政干部部副部长王成志、总后财务部副部长戴忠义、总后营房部副部长张忍奎、总后卫生部副部长陈新年先后就有关问题作出回答,对新政策进行了解读。
德阳市人民政府、德阳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德阳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的意见

德阳市人民政府、德阳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德阳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德阳军分区•【公布日期】2011.06.15•【字号】德府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德阳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德阳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的意见德府发〔2011〕14号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驻德阳部队(含解放军、武装警察、公安现役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消除部队干部后顾之忧,根据四川省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川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0〕3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驻德阳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清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一)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是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政治任务。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国防和军队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占有重要地位。
建设一支强大的人民军队,是维护我国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可靠保障。
近年来,驻德阳部队官兵牢记我军宗旨,积极参与各种抢险救灾和执勤维稳,在“5.12”抗震救灾、绵竹清平“8.13”特大山洪泥石流、广汉“8.19”火车遇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为德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涉及军人家庭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部队建设的稳定和巩固。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清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切实把驻军官兵的事办好,把各项工作和任务落实好,以实际行动关心和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部队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干部流动性大、执行任务重、家庭分居多的特点。
最新-部队家属随军新政策 精品

部队家属随军新政策篇一:[政策解读]解放军总政详解《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政策解读]解放军总政详解《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在2019年出台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中,最大亮点就是从身份类型、就业需求以及军人对部队所作贡献等实际出发,首次为随军家属设立多渠道给予分类安置。
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副部长王成志在接受采访中,对有关安置渠道进行了详细解读。
对随军前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对口安置王成志说,《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
”但当前一些地方和单位以“逢进必考”为由,要求这类随军家属重新参加考试。
“随军把工作和身份随没了,显得不公平。
这次《办法》作出对口安置规定,并明确接收安置手续办理时间,有利于维护这部分家属的合法权益,较好地解决一些地方和单位拖延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问题。
”他说。
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给予优先安置王成志表示,这部分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特殊奉献,其家属就业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特殊优待。
对这部分人员在就业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既体现了地方各级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关心支持,更有利于鼓励全军官兵献身国防、建功立业。
企业需按比例安置随军家属王成志认为,现行相关法规和文件明确国有、合资、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但由于缺乏具体刚性安置措施,少数企业以自主招聘为由,不愿履行这一义务。
《办法》参照国家其他法律建立了企业按比例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制度。
考虑到我国地域经济差异较大,企业分布不均衡,统一确定安置比例不一定。
湖州市人民政府、湖州军分区批转市人力社保局湖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驻湖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湖州军分区批转市人力社保局湖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驻湖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湖政发〔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湖州军分区批转市人力社保局湖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驻湖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发〔2014〕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湖各部队:市人力社保局、湖州军分区政治部制定的《驻湖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湖州军分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湖州市人民政府湖州军分区2014年12月12日驻湖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5号),切实做好驻湖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安置原则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省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就业创业;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对等安排、优先优待,就地就近、均衡负担的原则,采取市场调节与行政调配、推荐安排与双向选择、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等相结合的办法安置,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市区驻军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由市级机关部门、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和省部属单位共同承担,按照专业对口、单位职级相近的原则,根据人员编制情况确定安置单位。
各县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承担相应的安置任务。
二、安置条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年度集中组织实施,每年安置对象为截至上年底办理了随军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我市的驻湖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已作过安置的随军家属不再重新安置;不服从安置(含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并不再安置;安置当年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不再安置;已在本市有固定工作的不再安置。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关键词:军转公选,张为臻,军转考试,军转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军转政策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01•【字号】和平政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和平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5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和平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治责任,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部队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关于批转市退役军人局市人社局天津警备区政治工作局拟定的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0〕4号)要求,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区部队和执勤目标为和平区的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建立专项协调机制。
建立本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机制,区长为主要负责人,分管副区长为具体负责人,区退役军人局、区人社局、区人武部为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办公室、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医保局、区税务局等单位按分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四条落实随军随调政策。
随军前是津外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下同)或事业单位人员的随军家属,由区人武部审核军人身份、军属与军人关系、随军资格;由区退役军人局复核、分类、协调推动地方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安置任务;由区委组织部(公务员)或区人社局(事业编)审核随军家属职业身份和资格,原则上安排到相对应的单位工作,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个人实际情况,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2017年《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最新)

2017年《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最新)2017年《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最新,为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一起来了解。
2017年《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最新)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调家属安置政策

随调家属安置政策
1、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后,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
2、随军配偶由部队向当地政府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的,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3、随迁子女可在驻地地方或军队院校入托入学;
4、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每月享受500-700元基本生活补贴,并由部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5、家属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
6、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7、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而选择不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每月享1000元夫妻分居补助;
8、符合随军条件的无工作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随军,均享受相关优惠医疗待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2001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第54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发出报到通知。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18日国拥[2006]4号
第十条: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转业军官、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有关安置政策得到落实;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云南省拥军优属规定
1998年7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3号令发布
第十六条:部队随迁随调家属,由调入地人事、劳动部门在半年内妥善安置。
云南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7年12月17日云拥[2007]2号
第五条: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
5.1 随军家属得到妥善安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
第三十九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