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公告

合集下载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培训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培训

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审批业务类型
01 新、改扩建项目:分初审和审批两个阶段办理 02 老项目:已竣工并获得产权,但未申请排水许可的项目 03 依申请变更项目:变更排水主体(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变更排
水许可内容(排水量、雨、污水排放口位置、数量、增设餐饮等)
04 延续项目: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延续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培训
4月16日至4月17日 江苏无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培训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水务处 曹燕进 中国城镇排水协会副秘书长 刘达克 条文解读
无锡排水管理处处长
上海水务受理中心副主任
赵 磊
肖 震
无锡排水许可管理经验
上海排水许可办理实践经验
一、对于文件的解读
2、检测井中应设置不锈钢格栅,格 栅间距不应大于15mm;
毛发收集器,在 宠物店、理发店污水 收集口设置毛发集污 井。
产生餐饮废水的单位,应当设置专门 的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油水分离器的 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餐饮废水隔油 器》CJ/T295-2008的要求。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1、管道施工、监理资料 2、管材质量检测文件 3、管道接驳及回填质量资料 4、闭水试验资料 5、管道回填前影像资料及回填后 cctv资料(先进城市做法) 6、根据规范GB50268隐蔽工程在隐 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 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批后管理: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 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1.05•【字号】苏建城〔2015〕612号•【施行日期】201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城〔2015〕612号各有关省辖市建设局、城管局,无锡市市政园林局,南京、徐州、苏州、宿迁市水务局,泰兴、沭阳县(市)建设局,昆山市水务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省城镇排水许可管理,改善城镇水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工作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的实施是严格源头控制、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尾水和污泥再生利用的有效手段,对于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污水排放行为、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要求,各市、县(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各地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充分认识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纳入排水行业重点工作,抓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先易后难、先大后小、分类推进”的原则落实排水许可制度。

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排水许可管理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下一步,我厅将把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地城镇排水管理工作考核内容。

二、有序实施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工作(一) 尽快开展排水户普查。

各地要结合当前现状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尽快开展排水户普查,摸清家底。

各市、县(市)要于2016年上半年完成对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有较大影响的排水户普查,并将普查结果上报我厅(上报格式附后)。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21号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21号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1 / 5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第二章许可申请与审查第六条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排水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排水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排水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青城管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排水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城管规〔2023〕1号即墨、胶州、莱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按照全市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要求,依据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结合权责清单及工作实际,对《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城管规〔2022〕1号)相关事项进行了修改、调整。

其中,新增4项,修改11项,取消2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事项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3月29日附件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事项第一部分新增事项(4项)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的法律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二)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给予警告;一般: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首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罚款;较重:1、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二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十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罚款;2、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三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十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四万元罚款;严重:1、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四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六万元罚款;2、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第五次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二十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八万元罚款;特别严重: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且六次以上违反规定被查处的,对单位处三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罚款。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度的建立时间1994年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明确保留“城市排水许可”。

2004年10月,国家建设部发布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135号令)规定了城镇排水许可核发条件。

2006年12月国家建设部颁布《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设施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再次强调,要严格设施接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避免雨水、污水管道混接。

2013年10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实施“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

2015年1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21号令)颁布实施。

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必要性不良排水行为造成排水与污水处理事故频发;规范排水户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保障污水、污泥资源再生利用;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达标运行。

三、“排水许可”与“排污许可”有什么不同许可的对象范围不同(排水许可的对象为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工业、企业、事业、学校、医院、宾馆、招待所、旅店、基建、洗浴、洗车、美容美发、餐饮、娱乐、室内游泳馆等单位和场所);排污许可的对象为依据生态环境部门所列名录,重点以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个体用户。

许可目的和作用不同。

排水许可制度是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什么污染物、许可污染物排放量、许可污染物排放去向等,是一项具有法律含义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对排污者排污的定量化,是对重点区域、重点污染源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的定量化管理手段。

城镇污水排入 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污水排入 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确定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排水户,应当作为重点排水户进行管理。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排水户向排水行为发生地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五、将第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修改为“(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五)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删去第七项。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按照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他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

”七、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建设工程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建设工程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建设工程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号码: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为优化本市营商环境,落实《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至第三十四条(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3项:项目名称为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省有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按规定已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

(五)污水预处理设施、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等工程验收符合技术要求。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现场提交的资料满足下列材料1、3、4要求,则不需签署提交告知承诺书):(一)城镇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一份)。

(二)建设工程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中心城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中心城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中心城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渭政办发〔2019〕146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中心城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渭区、华州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渭南市中心城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31日渭南中心城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洗浴、洗车、汽车修理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及相关活动的行为。

在雨水、污水分离排放的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具体实施中心城区范围内排水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执法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中心城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五条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配置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保证外排水质达标。

第六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的公告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办证对象
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学校、医院、宾馆、洗浴、洗车、餐饮、娱乐经营等活动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二、申报材料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有关专用检查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排放口的设置必须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3、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5、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质检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7、法人代表(排水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须知
1、排水水质数据须是由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监测报告,须有CMA计量认证标识。

2、申请单位和取证单位应是同一个单位,加盖的公章与“申报单位名称”相符,法人签名及法人章齐全,“地址”应当填写工商登记名称地址。

3、“单位性质”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单位类别”分为:餐饮、金属制造、医院、化工和其他五类;“排水性质”分为:雨污分流、雨污合流两种,“排入系统”及“排水管管径”与申请单位污水排入的管网系统实际情况一致;排水平面图需与实际情况相符且清晰指出接口位置、编号、排水量、排水流向;不能加压排水,不可有无故空缺项。

4、商贸等既无原材料也无产品产出的企业无需填写“主要产品及原辅材料”一栏,“自来水用水量”需提供至少近三个月的水费单据作为依据,“排污水量”一般取月均用水量0.9,安装排水流量计的企业可参考其流量计统计数,用水量较大的特殊行业参照相关规定计算,以水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在核定排水量时扣除其产品用水量。

5、“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及“污水处理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6、有独立排水口设置且安装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具备申请排水许可证的资格。

四、相关要求
1、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而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水的排水户,可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每年年检1次。

到期后须在有效期满30日前到北京路市民服务中心十堰市行政审批局城建城管189窗口申请延续排水许可证。

3、各相关产权单位应按照《十堰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分级管理的规定,履行排水管网维修、维护义务。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原则上由产权单位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建设施工期限。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4、加强规划和环评审查。

正在申办接驳核准、水质检测、排水许可证核发等审批(服务)业务或申请排水许可证延期的排水户,须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环评批复,由负责审批业务部门复核办理。

5、强化排水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

对已核发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按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的要求排放污水,并确保工业废水预处理设备正常运行。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第三方排水水质监测单位加强水质检测和管理力度,对超标排放或实际用途发生改变后与规划用途不符的,提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6、市住建局(供排水监督管理处)、市行政审批局、市综合执法委、市环保局等单位将加大检查力度,对各排水户的排水管线与城市公共排水管网连接及化粪池设置情况,发现错接、误接及化粪池设置不合格等现象,将告知进行整改。

五、办证地点
十堰市行政审批局城建城管189窗口(北京北路市民服务中心82号)。

公交线路:7路、12路、16路、18路、28路、29路、91路。

市供排水监督管理处 2019年4月10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