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柳塔煤矿“9·4”登高作业坠落事故调查情况

合集下载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⒈事故基本信息⑴事故概述在(日期)(时间)发生在(地点)的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⑵事故背景在事故现场进行高处作业时,发生了工人(姓名)从(高度)的位置坠落的意外。

工人当场受伤,并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⑶目的本报告的目的是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⒉事故调查过程⑴调查团队由以下成员组成的调查团队进行了对事故的调查:- 调查组长:(姓名,职务)- 成员1:(姓名,职务)- 成员2:(姓名,职务)-⑵调查范围本次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事故现场勘察- 相关人员访谈- 安全设备和操作程序的审查- 公司相关记录和文件的调查⑶调查过程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团队采取了以下步骤:- 事故现场勘察,包括拍照、测量和收集证据。

- 召开相关人员的访谈,包括目击证人、工人、管理人员等。

- 审查安全设备和操作程序,检查其合规性和实施情况。

- 调阅公司相关记录和文件,包括培训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

⒊事故原因分析⑴直接原因根据调查结果,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未佩戴或正确使用安全带,导致坠落发生。

⑵潜在原因在事故中,存在以下潜在原因可能导致了工人未佩戴或正确使用安全带:- 不合适的培训和意识教育,导致工人对安全带重要性缺乏认识。

-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指导,未能确保工人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

- 安全带和其他相关设备的状况不佳,未能提供充分保护。

⒋建议与改进措施⑴加强培训公司应加强对工人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安全带的重要性的认识,并指导他们正确使用。

⑵监督和指导公司应确保存在有效的监督和指导机制,以确保工人在高处作业时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

⑶更新设备公司应定期检查和更新安全带等相关设备,以保证其在使用过程中的有效性,并及时修复或更换存在问题的设备。

⒌附件本报告所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事故现场照片- 事故报告和记录- 公司相关的安全文件和记录⒍法律名词及注释- 安全带:一种用以固定和保护工人在高处作业时不坠落的设备。

大岭山镇“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大岭山镇“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大岭山镇“9·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9月5日15时10分许,位于大岭山镇金桔村元岭路40号、41号、42号工地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致人死亡事故,伤者送大岭山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9月5日18时许死亡,事故造成1名员工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年9月7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岭山镇安全监管分局、监察室、总工会、公安分局、城管分局、住建局、金桔村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大岭山镇“9·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1.建筑物情况,该建筑物座落在位于大岭山工地,建筑用地面积:约350平方米。

该房屋土地权原属于叶浩枝、叶福兴、叶小琪等3人所有。

2013年通过中介人,林光润、林小杰、林倍吉分别与叶浩枝、叶福兴、叶小琪三人签订《协议书》,将40号、41号、42号宅基地转让给了林光润、林小杰、林倍吉。

由于林光润、林小杰、林倍吉不是本镇户口,不能房屋报建,因此在《协议书》中商定以叶浩枝、叶福兴、叶小琪三名义进行报建,报建费用为10000元每人。

2017年大岭山镇民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大岭山镇民房建设审核意见书》2017年第4批次(5)(编号为、、),并到大岭山镇住建部门报备:民房建设不得超8层,高度限24米内建设。

从2017年9月开工至2018年6月,主体工程已完工,2018年9月5日事故发生时该建筑正在进行室内外装修。

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第八煤矿“9.4”重大瓦斯爆炸事

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第八煤矿“9.4”重大瓦斯爆炸事

Some people appear just to open our eye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
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第八煤矿“9.4”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08年9月4日,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第八煤矿北八路斜下探查道二平巷掘进工作面右前方的一平巷六上山采空区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7人死亡、 2人重伤、4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887.4万元。

二、原因分析:
1.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二平巷掘进工作面与一平巷的六上山采空区煤柱小于最小爆破抵抗线,六上山采空区瓦斯积聚的浓度达到爆炸界限,掘进工作面爆破引起采空区瓦斯爆炸。

2.事故的间接原因是
(1)该矿管矿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政府监管,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乱采乱掘,打假闭掩盖违法生产行为,违章指挥工人作业;采用国家禁止的巷道式方法采煤;无作业规程;放炮作业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放炮时不使用水炮泥,经常使用煤块、岩粉封堵炮眼;掘进工作面没设置甲。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管理系统煤矿顶板事故案例总汇编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管理系统煤矿顶板事故案例总汇编
事故造成的损失: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三、
(一)12607房采采空区大面积悬顶垮落(115×89m),,是造成此次伤人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未及时对悬顶采空区顶板进行强制放顶,是产生飓风伤人的主要原因。
(三)根据已往开采经验,神东公司确定旺采区域正常回采时,每隔6~8个支巷留设一个隔离煤柱,这个经验数据无理论依据。
(四)对矿井所有大巷的支护质量进行排查。经统计,矿井无锚索支护大巷总长度53300m,按照紧要程度逐步进行实施。
(五)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对查出的顶板隐患由矿技术专业组核实并制定支护处理方案,切实消除顶板安全隐患。
案例
一、工程概况
31109机头硐室位于31煤一盘区,该机头硐室采用炮掘施工,硐室设计宽度5.4m,高度5.5m,实际高度6.2m。顶板采用“锚杆+钢筋网片+锚索”支护,锚杆采用ψ16*2100mm圆钢锚杆,间排距为1000*1000mm,锚索规格为ψ17.8*8000mm,锚索间排距为3000*3000mm,喷浆厚度为50mm。
2005年10月10日7时30分左右,连采三队八点班带班队长郑某等15名工人下井,在右翼二区段右侧12支巷作业。当时该区段5支巷留设了9m的隔离煤柱,计划在12支巷采完后再留设9m的隔离煤柱,5支巷至12支巷间的顶板悬空一直未冒落,空顶面积约10235m2。15时50分连采三队四点班带班队长谢某等13名工人开完班前会后,下井接班。下午17时左右交接班时,电钳工王某、马某、刘某、汪某、谢某和关某等六人在12607东侧旺采区右翼二区段辅运平巷4联巷旁边的铲车周围测瓦斯、修理铲车,八点班带班队长郑某、林某、电钳工于某、连采机司机白某等四人在12607东侧旺采区右翼二区段辅运平巷12支巷内距巷口约5m处交接班。大约17时05分,12607东侧旺采区右翼二区段5支巷至12支巷间采空区顶板突然大面积跨落,顶板冒落形成的飓风将东侧旺采区右翼二区段辅运平巷4联巷旁边铲车周围的电钳工王某、马某、刘某、汪某、谢某和关某等六人和在12支巷内的带班队长郑某、林某、电钳工于某、连采机司机白某等四人吹倒。飓风过后,12支巷内的带班队长郑某和电钳工于某先爬起来,发现他们的矿帽被飓风吹掉了,矿灯也被飓风吹得绞在一起,两人把绞在一起的矿灯分开并打开开关,发现连采机司机白某爬在旁边的地上,白某想爬起来,撑了一下地就又倒下了,郑某和于某急忙过去想把他扶起来但是扶不动,正在此时,又发生了冒顶,冒顶形成的飓风又一次吹来,郑某和于某急忙趴倒,飓风过后,两人又试图扶起白某可还是扶不动,郑某和于某只好喊人,喊了几声,光听到有人答应看不到有人过来,过了一会林某过来了,他们三人一起扶起白某撤离12支巷。在4联巷铲车周围的王某、马某、刘某、汪某、谢某和关某等六人被飓风吹倒后,刘某和马某爬起来发现他们的矿帽和矿灯不见了,找到矿灯后,发现王某头部受伤仰面朝天躺在铲车边的地上,两人问王某情况怎么样,王某手捂住肚子说他腹部疼,随后四点班带班队长谢某、郑某、于某和白某等人也到了辅运平巷4联巷,郑某安排打电话向大柳塔煤矿调度室报告事故情况时,带班队长谢某说已经打过了,之后林某、关某护送白某先离开辅运平巷,于某和谢某用电工刀割下来一块风筒布,大家一起把王某慢慢地扶到风筒布上,用风筒布把王某抬到随后赶来的李某的农用车上,并护送王某一起升井。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事故报告后,立即安排车辆下井接应,并联系120急救车辆和医护人员到井口等待。白某和王某先后升井,在井口经120医生急救处理后送往神东职工总医院治疗。王某在神东职工总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05年10月10日18时30分死亡。白某在神东职工总医院因左侧颅骨骨折做了手术,在神东职工总医院住院接受治疗。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编号:2021-XYZ-GCZL-001调查报告日期:2021年XX月XX日1. 事故概述在2021年XX月XX日,XX时XX分,位于XX地点的XXX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事故导致一名工人丧生,另有两名工人受伤。

本次调查旨在确定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并提出相关的防范措施。

2. 调查过程2.1 调查组成员- 组长:XXX- 成员:XXX2.2 调查行动调查组在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和测量,并采集了相关的物证和证人口供。

调查组还查阅了相关的图纸、文件和记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访谈。

3. 调查结果3.1 事故经过根据调查结果,事故中三名工人正在进行高空维修作业。

在没有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一名工人在移动过程中失去了平衡,从高处坠落。

其他两名工人试图阻止他的坠落,但未成功。

救援人员尽快到达现场,但不幸的是,该工人已经丧生。

3.2 事故原因通过事故现场勘查和证人口供,我们得出以下事故原因:- 缺乏适当的高处作业方案和施工许可证,工人没有足够的安全培训和操作经验。

- 缺乏安全绳索、安全帽和其他个人防护装备。

- 工作现场存在杂乱的环境和不稳固的搭建结构,未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维护和检查。

- 对于高处作业进行的风险评估不充分,缺乏有效监督和管理。

3.3 责任分析据调查,事故的责任主要在于以下方面:- 公司管理层未能为高处作业提供充分的安全措施和培训。

- 现场监督人员缺乏对高处作业的有效监管和检查。

- 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的安全程序进行作业,缺乏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建议措施基于事故调查的结果,我们向相关部门提出以下建议:- 制定和执行严格的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包括作业许可、培训和监督等方面。

- 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 加强现场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安全隐患。

- 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于高处作业风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5. 结论根据调查结果,本次高处坠落事故是由于缺乏适当的安全措施、培训和管理导致的。

某热电厂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某热电厂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某热电厂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一、事件发生经过在热电厂的工作日常中,一些工人因工作需要,需要在一台热电设备的高处进行维修和检查。

这个高处维修区域没有安装任何的护栏或者安全措施,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指示标志。

在进行维修和检查期间,该工人突然从高处坠落,造成严重的伤害。

事发后,紧急救援措施立即展开,并将工人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二、事故原因分析经过对该事故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的原因:1.缺乏安全设备和措施:该高处维修区域没有安装护栏或者其他阻止工人坠落的设备和措施,且没有明确的警示和指示标志。

这使得工人在工作时缺乏安全保障。

2.缺乏安全培训和知识:工人在进行高处维修工作之前,没有进行系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这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3.进行工作时粗心大意:据事故现场目击者的回忆,事故发生时,工人在进行维修工作时表现出粗心大意的态度,没有注意自己的安全,从而导致了坠落。

三、事故处理与改进措施针对该事故,我们采取了以下的处理和改进措施:1.对该热电厂的所有工作区域进行全面检查,确定是否存在类似的安全隐患。

对于高处维修区域,我们将立即安装必要的护栏和其他安全设施。

2.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人员在进行高处作业时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确保每一位工人了解这些规定并严格执行。

3.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对每一位工人进行定期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同时,通过明确的安全标识和指示标志,提醒和警示工人注意自身安全。

4.加强监督和检查,定期对各个工作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5.加强事故的报告和记录,对于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并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总结教训,制定改进措施,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四、相关人员的处罚针对导致该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员,我们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停职、降职、罚款等,以示惩戒和警示。

同时,我们也会对热电厂的管理人员进行整体的安全责任追究,确保类似的事故不再发生。

大朗镇“9·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大朗镇“9·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大朗镇“9·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9月16日15时40分,一名吊车作业工人在大量(东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拉丝车间房顶失足不慎掉下,坠至拉丝车间地面,当场死亡。

为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大朗安全监管分局、大朗镇监察室、大朗镇总工会、大朗公安分局、大朗镇住建局派员成立了大朗镇“9·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同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方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工程基本情况事故工程为大朗镇洋乌村大量(东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拉丝车间换瓦工程,施工面积约3400平方米(其中2400平方米更换新瓦,1000平方米更换原车间房顶拆下来的旧瓦),工程总价15.5万元,合同工期15天。

发包单位是大量(东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包单位是罗广军,双方于2017年9月12日签订施工合同,9月14日开始施工。

(二)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1、大量(东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量公司),住所东莞市大朗镇洋乌村,法定代表人宁玉,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黑铁丝、五金件(涉证除外)。

2、罗广军,男,汉族,1963年9月23日出生,户籍住址,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主要承揽打地面、砌墙、修水池等小工程,无建筑施工相关资质。

3、黄华宝,男,汉族,1967年7月24日出生,户籍住址,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未申领营业执照,无办公场所,雇请陈大云(吊车司机)、何臣(吊装作业辅助人员,本次事故死者)、周荣勇(吊装作业辅助人员)开展汽车吊装业务。

大柳塔煤矿22404综采面“4.2”飓风事故

大柳塔煤矿22404综采面“4.2”飓风事故

大柳塔煤矿22404综采面“4.12”飓风事故一、工程概况22404综采工作面位于大井2-2煤四盘区,工作面埋深95~120m,煤层平均厚度4.7m,工作面长度219.4m。

初采时顶板没有采取强制放顶措施。

工作面直接底为泥岩,老底为细粒砂岩,直接顶为粉砂岩,老顶为细粒砂岩。

22404综采工作面顶底板情况如表1所示。

表122404综采工作面煤层顶底板情况表顶底板岩石名称厚度(m)岩性特征老顶细粒砂岩>8细粒长石石英砂岩:浅灰色,见小型交错层理,夹粉砂岩薄层,见少量植物化石碎片,泥质胶结。

直接顶粉砂岩4.7灰色,波状层理,夹煤线。

直接底泥岩1.1深灰色,水平层理,见小型滑动构造,破碎。

老底细粒砂岩12细粒长石石英砂岩:灰白色,块状层理,粒度均匀,泥质胶结,与下伏岩层冲刷接触。

二、事故经过及造成的损失2002年4月份,22404综采面开始回采没有采取强制放顶措施。

2002年4月12日四点班,由于工作面工程质量差,本班接班后正常生产调整工作面,此时工作面推进了约50m。

17时50分采煤机返刀扫顶,行走至65#支架时,支架后采空区顶板大面积突然垮落,形成巨大的空气冲击波,将正在65#支架前的采煤机司机魏某推倒,导致其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魏某自保意识和危害辨识能力差,老顶来压期间个体防护不到位,安全帽未系帽带,冲击波将其吹倒时,头部直接撞在66#支架底座棱角上。

间接原因1、现场顶板管理不到位,老顶来压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

2、未采取强制放顶措施,对于老顶来压的预控措施缺乏科学性。

四、采取的防治措施及取得的效果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综采工作面初采期间采取超深孔爆破强制放顶技术,加强了综采工作面初采期间的顶板管理。

(一)采取超深孔爆破强制放顶技术该技术的核心是长短炮眼搭配分组布置,增设加强眼和采用PVC管装药新工艺,下面作简要说明。

1、长短炮眼搭配分组布置以活鸡兔井12312工作面强制放顶为例,对炮眼布置进行说明,如图2所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柳塔煤矿“9·4”登高作业坠落事故调查情况
2015年9月4日12时52分,大柳塔煤矿综采一队发生一起登高作业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一、事故概况
事故单位:大柳塔煤矿
事故时间:2015年9月4日
事故地点:52302回顺距工作面38米水仓与顺槽交叉口处事故类别:其它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5年9月4日7点20分,综采一队正常组织召开八点班班前会,班前会由采煤技术员陈建华主持并对安全生产具体工作做了安排,书记沈永红对井下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了强调。

8点30分组织入井,人员到达工作面后,跟班队长郝俊信安排当班人员在52302运顺放绞车钢丝绳,拆卸移变轨道螺丝,为第二天拉移变做准备。

大约11时07分,班长康利军巡查发现回风巷排水管路拆除完毕,于是带着李生龙、高飞龙、张荐浩、白斌、李贤奎、王癸等7人去52302回顺距工作面38m水仓与顺槽交叉口处补打木点柱。

12点52分,打了三组六根木点柱,第七根木点柱运到位后并立起,其中4人去抬另一根木点柱,期间班长康利军安排李生龙在下面扶着木点柱,副班长高飞龙站在爬梯上扶着木点柱的上面,康利军去拿铁丝准备把木点柱固定。

随后高飞龙叫李生龙去拿木垫板和木楔子准备加固,自己一个人扶着,就在李生龙松手离开时听到
“倒了、倒了”,回头发现木点柱倾倒,高飞龙抱着木点柱摔下来,致木点柱砸在其胸部。

现场人员发现后立即施救,矿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将其送往神东总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13时28分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副班长高飞龙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1.副班长高飞龙违章指挥,擅自将协同作业人员李生龙派出2米处爬梯下取木垫板、木楔子,在无人协同配合的情况下违章作业。

2.副班长高飞龙在打木点柱作业时,站在2米以上的作业平台上操作时未系安全带,直接从作业平台上坠落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综采一队未编制打木点柱标准作业流程,现场作业人员对《52302综采工作面回顺顶帮管理专项措施》执行不到位。

(1)综采一队在打木点柱作业前,未根据现场作业情况详细编制打木点柱标准作业流程,部分操作人员对打木点柱操作程序不熟练。

(2)《52302综采工作面回顺顶帮管理专项措施》中规定:“木点柱扶起后,需3人配合扶住木点柱,保证木点柱不偏头、不摆动;1人扶住爬梯,1人传递木垫板及木楔子,1人登三级爬梯用木垫板和木楔子将木点柱楔实,木点柱楔实后用铁丝将木点柱与顶板连接牢靠”。

现场作业人员操作过程中,在未将木点柱楔实并与顶板连接牢靠的情况下,班长康利军和副班长高飞龙商量决定进行下一道工序,未严格执行措施中的相关规定。

2.现场危险源辨识、评估不到位,员工对打木点柱作业时可能发生的危害认识不到位。

综采一队对打单体作业进行了详细的危险源辨识,并制定了预控措施,但未对打木点柱作业进行危险源辨识,队领导仅在班前会进行了口头强调。

现场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也未对打木点柱作业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

3.综采一队在52302工作面回风顺槽支护高度发生变化时,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52302工作面回风顺槽正常段高度4-4.2米,但事故地点巷道高度达到4.7-4.9米。

一方面,综采一队对作业爬梯未进行改制加高;另一方面,顺槽高度发生变化时,现场作业人员也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4.当班班长康利军和其他作业人员对高飞龙的违章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员工的自保、互保、联保意识差。

5.大柳塔煤矿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员工不安全行为未采取有效的管控、纠偏措施。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此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
五、防范措施
1.大柳塔煤矿要组织全员进行岗位危险源再辨识、标准化作业流程再学习,对于每一项工作任务都必须编制标准化作业流程,并培训贯彻到每位作业人员,确保全员考试过关,不合格者严禁上岗作业。

2.各矿井要利用班前会、调度会,立即将本次事故通报到全体员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各生产及生产辅助单位要组织进行巷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