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正式版)
汽车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汽车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汽车式起重机是一种常见的用于起重和运输物体的设备,广泛应用于建筑工地、港口、仓库等场所。
为了保障使用人员的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一套汽车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下面将以1200字以上的篇幅介绍这一管理规定的内容。
一、设备验收与检修1.设备进场前应经过国家质检部门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使用。
对于新购设备,应根据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和预检。
对于二手设备,应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
2.汽车式起重机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检修包括设备的各项功能、安全装置的工作状态、电气设备和液压设备的维护等。
二、安全操作规程1.安全操作规程需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编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操作规程中应包括设备的操作要点、限制条件、安全措施、事故处理等内容。
2.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杜绝违章作业。
3.在使用汽车式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前,应进行现场勘查,确定作业区域的地基、通行道路、支撑条件等符合要求。
三、设备的使用限制和安全措施1.汽车式起重机的使用限制包括最大吊重、最大吊高、最大作业半径等。
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些限制条件,禁止超载、超限作业。
2.操作人员应熟悉起重机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限位器、重载保护装置、倾斜保护装置等,确保装置的正常工作。
3.在使用过程中,安全措施必不可少。
包括设置预警标志、警示灯,确认吊装区域无人作业,保证安全距离等。
作业现场要设置安全防护网,确保吊装物不会掉落伤人。
四、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1.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警、人员撤离、急救措施等。
2.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对于可能引发二次事故的情况,必须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五、设备管理责任1.设备管理责任由从业人员、企业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定(3篇)

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的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和责任第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条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的操作单位应当保证起重机的有效载荷不超过其额定载荷,并组织对起重机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四条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前培训和操作证书,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并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章起重机的安全操作第五条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的操作前,操作人员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确保起重机各项功能正常,操作设备完好。
第六条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应查看起重机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七条操作人员在起重机操纵室内应集中精力,专心操作,严禁进行与起重作业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信号员的指挥进行操作,并与信号员保持有效的沟通。
第九条在起重机进行起重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保证作业现场的疏导通畅,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在起重机进行高空起重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特别小心,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进行操作,确保起重物品的稳定和人员的安全。
第四章事故防范和处理第十一条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切断起重机电源,并进行报警,并采取适当的应急处理措施,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上级以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发生事故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应了解和遵守国家有关“起重机安全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相关规定。
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定(2)①机械停放的地面应平整坚实。
汽车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三篇)

汽车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汽车式起重机是一种常见的起重设备,广泛应用于各类工程施工、物流运输和车辆维修等领域。
为了确保起重机的安全使用,有必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以规范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维护。
以下是对汽车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的规定,总计约2000字:一、安全培训和证书管理1. 所有使用汽车式起重机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包括操作技能、安全知识、风险防范等内容,并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证书。
2. 每位操作人员都必须随身携带有效的起重机操作证书,并在作业现场向相关人员出示证书。
3. 安全培训和证书的管理由企业进行,包括定期组织培训、考试和证书核发。
二、起重机的日常检查和维护1. 每位操作人员在使用起重机之前必须进行日常检查,包括车体、起重臂、液压系统等各项关键部件和功能状态是否正常。
2. 对于发现的故障或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维修部门进行维修并记录。
3. 起重机的维护工作必须按照厂家的相关要求和维护手册进行,包括定期更换润滑油、检查电线电缆、清洁过滤器等。
4. 维修工作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并记录维修情况和维修记录。
三、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1. 在起重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和警示标志,指示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起重范围,并提醒人员注意作业安全。
2. 起重作业现场必须保持整洁,禁止堆放杂物和垃圾,以免影响作业安全。
3. 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防护区域,防止人员误闯或工具杂物落入起重范围。
4. 起重机的周围必须设置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应急通道,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
5. 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合适的安全器具和防护装置,包括起重限位器、重载限制器、防跑车装置等,确保作业安全。
四、起重机的操作安全规范1.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起重机的操作手册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经过指挥员的指挥方可操作。
2. 操作人员必须保持清醒状态,严禁酒后或疲劳驾驶,以免影响操作安全。
3. 在操作起重机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范,如起重机的起升、移动、回转等操作必须平稳、缓慢,并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和防范风险。
汽车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建筑企业适用)知识交流

汽车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为加强施工现场对汽车式起重机(以下简称汽车吊)安全使用的管理,强化对汽车吊的管理力度,全面实施汽车吊的准入和退出管理,提高进场验收、安全交底的工作质量,保障我公司施工生产安全有序进行,确保施工现场汽车吊的安全使用,特作如下规定:1、汽车吊的租用、管理,各分公司必须有专人负责。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汽车吊实施准入管理,汽车吊的租赁单位必须符合公司《汽车吊租赁合格方名录》,车辆必须是检测合格的设备并持有《汽车吊准入证》,没有准入证的严禁使用。
3、汽车吊准入管理的内容包括租赁单位的抗风险能力、汽车吊的拥有量、保养能力、完好状况、操作和指挥人员技能及现场服务质量等。
4、汽车吊准入证上标明租赁单位、汽车吊型号、最大额定起重量、车辆牌照号、操作人员姓名、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准入证有效期为六个月。
5、各分公司要对准入的汽车吊进行检查,并对租赁单位进行年度业绩评定,每年年末将年度业绩评定交公司动力设备科汇总,动力科根据各单位的考核情况结合日常的检查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汽车吊租赁合格方名录》。
因租赁单位发生设备严重失修、脱保,服务质量不到位,经总包单位指出后不及时整改的,该租赁单位一年内不得承接公司汽车吊租赁业务。
租赁单位的设备在作业过程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严重机械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该租赁单位两年内不得承接公司汽车吊租赁业务。
对有严重违章行为或造成事故的,及时予以清退。
6、汽车吊进入现场,必须具备营业执照、准入证、检测合格证(每年检测一次)、车辆行驶证、操作及指挥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7、施工现场的汽车吊应纳入项目总包的安全管理范围,负责对汽车吊作业全过程的监管,项目机管员必须对进场的汽车吊进行验收,并查验汽车吊行驶证、检测合格证、准入证、汽车吊操作证、指挥证的原件,并做好资料备案。
重点查验该汽车吊最大起重量及机械性能是否能满足施工的需要,是否与方案一致,防止“以小代大”的情况发生,汽车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汽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定》

汽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定1. 起重机应装设标明机械性能指示器,并根据需要安设卷扬限制器、载荷控制器、联合开关等装置。
2. 钢丝绳在卷筒上必须排列整齐,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3. 采用两机或多机抬吊时,必须有统一指挥,动作配合协调,吊重应分配合理,不得超过单机允许起重量的80%4. 操作中要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
当信号不明确、多人指挥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应暂停操作。
5. 起吊时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须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6. 起吊物件应拉溜绳,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平移时应高出障碍物0.5米以上,下落应低速轻放,防止止倾倒。
7. 物件超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加工;必须加工时, 应放下垫好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制动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8. 起吊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降落臂杆或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9. 起吊重物严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应用手刹或脚刹控制缓慢下降。
10. 严禁斜吊和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设备上的物件。
11. 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将起吊物件放下,刹住制动器,操纵杆放在空档,并关门上锁。
12. 轮胎式、汽车式起重机禁止吊物行驶。
工作完毕起腿、回转臂杆不得同时进行。
13. 汽车式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保险杠的挂钩上,并将将钢丝绳拉紧。
14. 汽车式全液压起重机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⑴作业前应将地面处理平坦放好支腿,调平机架。
支腿未完全伸出时,禁止作业。
⑵有负荷时,严禁伸缩臂杆。
接近满负荷时,应检查臂杆的挠度。
回转不得急速和紧急制动,起落臂杆应缓慢。
⑶操作时,应锁住离台器操纵杆,防止离台器突然松开。
汽车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汽车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汽车式起重机是一种常见的起重设备,广泛应用于工业、建筑、物流等领域。
然而,由于其操作多而杂,存在肯定的风险,因此需要订立严格的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一、设备管理1. 汽车式起重机应依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和维护,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等。
2. 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
3. 每次使用前,必需检查起重机的各个部件是否完好、快捷和严密,包括传动装置、电气掌控装置、操作台、制动装置等。
4. 对于发觉存在安全隐患的起重机应立刻停用,进行维护和修理或更换部件,直至完全符合安全要求。
二、操作员管理1. 操作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技术学习和培训。
2. 操作员必需正确操作汽车式起重机,依照安装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步骤进行操作,在操作前,应认真检查起重机是否安全牢靠。
3. 操作前,应先通知四周人员,提示其注意安全,确认现场人员已撤离。
4. 操作中,严禁进行断电、熄火等操作,必需依照规定使用制动和紧急停车装置。
5. 操作完毕后,必需将汽车式起重机清理干净、停放到指定位置,并关闭电源、切断电源。
三、作业现场管理1. 每次使用时,应对工作区域进行清理及维护,并标明安全警示标志,如“禁止通行”等。
2. 作业现场应有专门负责人指挥,严格掌控工作场所内人员的数量及活动范围。
3. 作业现场应严禁在不安全区域内停车或通过,并保持通道畅通,确保操作空间。
4. 摆放重物时,应依照车辆的承载本领和作业条件确定吊装高度和角度,并对其进行安全保护。
5. 禁止在汽车式起重机上实际操作。
四、安全培训和演练1. 安全教育是保障安全的关键,必需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安全培训和演练,以提高安全意识。
2. 培训应包括有关于汽车式起重机的安全操作方法、日常维护、紧急处理等方面的学问,举办安全演练,应将紧急处理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纳入教育。
3. 每月或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觉问题适时解决。
2023年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定

2023年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2023年及以后生产的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包括但不限于汽车吊、履带吊等。
第三条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的设计、生产、安装、改装、检验、使用等活动,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四条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证书,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其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第二章:起重机的安装和维护第五条起重机的安装应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企业或单位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由专业人员负责。
第六条起重机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应定期进行,记录维护和检修情况,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七条起重机的配件和附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使用过期、损坏或不合格的配件和附件。
第八条起重机的升降机钢丝绳、制动器、钢丝绳滑轮、电气设备等关键部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三章:起重机的操作规范第九条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操作证书,并进行定期的复核和培训。
第十条操作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对起重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各项功能正常,没有异常现象。
第十一条操作人员在操作起重机时,必须全神贯注,严禁分心、打手机等行为,确保安全作业。
第十二条在起重机工作期间,操作人员必须保持与指挥人员的联系,按照指挥人员的指示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起重机的操作程序和技术要求,严禁超载、超限作业,确保安全载重。
第十四条在起重机升降过程中,严禁超速、急停等突然动作,必须平稳操作,确保载重物品的安全。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在起重机工作期间,发现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指挥人员报告。
第四章:事故和应急处理第十六条在起重机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确保人员安全,并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汽车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汽车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企业生产活动的安全、高效进行,有效防备事故的发生,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责任与管理第二条企业管理负责人应当订立并组织实施汽车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起重机设备操作人员具备相关岗位技能和培训,并严格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三条汽车式起重机设备操作人员应当依照岗位要求进行培训,持有相关证书,而且不得将本身的证书借给他人使用。
对未经培训或证书过期的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汽车式起重机设备。
第四条企业需建立起重机使用档案,包含起重机档案及作业记录,确保对起重机的维护、保养、检测以及操作情况的记录和跟踪。
第三章设备要求第五条汽车式起重机设备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具备必备的安全装置,并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汽车式起重机设备必需配备遮阳、防雨装置,以确保在恶劣天气条件下的操作安全。
第七条汽车式起重机设备应安装防风装置,并在风速实现肯定等级时暂时停止使用。
第八条汽车式起重机设备应配备防滑设施,包含防滑梯、防滑垫等,以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四章操作员要求第九条汽车式起重机设备操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操作方法。
第十条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不得超出设备的额定载荷、工作范围、工作高度等限制条件。
第十一条操作人员应保持清醒状态操作起重机设备,不得在饮酒、服用药物、疲乏、精神不集中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在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注意交通安全,确保起重机设备与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安全距离。
第十三条操作人员应熟识起重机设备的操作仪器,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并在操作过程中随时注意设备的工作状态。
第五章安全措施第十四条在使用汽车式起重机设备前,必需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安全装置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在操作起重机设备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异常情况或故障,应立刻停止操作,并进行相应的检修及维护和修理。
第十六条在设备操作过程中,应设置专人指挥与帮助,确保操作安全、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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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
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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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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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施工现场对汽车式起重机(以下简称汽车吊)安全使用的管理, 强化对汽车吊的管理力度, 全面实施汽车吊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提高进场验收、安全交底的工作质量, 保障我公司施工生产安全有序进行, 确保施工现场汽车吊
的安全使用, 特作如下规定:
1、汽车吊的租用、管理, 各分公司必须有专人负责。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汽车吊实施准入管理, 汽车吊的租赁单位必须符合公司《汽车吊租赁合格方名录》, 车辆必须是检测合格的设备并持有《汽车吊准入证》, 没有准入证的严禁使用。
3、汽车吊准入管理的内容包括租赁单位的抗风险能力、汽车吊的拥有量、保养能力、完好状况、操作和指挥人员技能及现场服务质量等。
4、汽车吊准入证上标明租赁单位、汽车吊型号、最大额定起重量、车辆牌照号、操作人员姓名、发证单位、发证日期, 准入证有效期为六个月。
5、各分公司要对准入的汽车吊进行检查, 并对租赁单位进行年度业绩评定, 每年年末将年度业绩评定交公司动力设备科汇总, 动力科根据各单位的考核情
况结合日常的检查情况, 确定下一年度的《汽车吊租赁合格方名录》。
因租赁单位发生设备严重失修、脱保, 服务质量不到位, 经总包单位指出后不及时整改的,
该租赁单位一年内不得承接公司汽车吊租赁业务。
租赁单位的设备在作业过程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严重机械事故, 并造成人员伤亡的, 该租赁单位两年内不
得承接公司汽车吊租赁业务。
对有严重违章行为或造成事故的, 及时予以清退。
6、汽车吊进入现场, 必须具备营业执照、准入证、检测合格证(每年检测一次)、车辆行驶证、操作及指挥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7、施工现场的汽车吊应纳入项目总包的安全管理范围, 负责对汽车吊作业全过程的监管, 项目机管员必须对进场的汽车吊进行验收, 并查验汽车吊行驶证、检测合格证、准入证、汽车吊操作证、指挥证的原件, 并做好资料备案。
重点查验该汽车吊最大起重量及机械性能是否能满足施工的需要, 是否与方案一致, 防止以小代大的情况发生, 汽车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严禁证照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汽车吊投入使用。
同时,要对汽车吊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做好书面安全记录, 严禁领证不满一年的汽车吊操作人员单独操作汽车吊。
8、汽车吊进场前必须签订租赁合同, 并按公司合同管理授权范围按级审批。
某一时间段内需连续使用多台汽车吊的必须签订一个合同, 严禁随意肢解, 一个月以上使用期的汽车吊租赁合同不得按月拆开签订。
汽车吊的租用价格必须在公司公布的指导价之内。
9、分包单位租借汽车吊应提前三天向总包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作业时间、汽车吊型号、作业内容、工作场地、周边环境及其与租赁单位的合同等。
10、起重作业前应根据起重作业的难易程度制定相应的方案。
方案内容应明确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场地、机械基础、吊物的重量、体积、作业半径、周边环境和安全技术交底等要求, 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并附机械性能表。
方案
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 并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吊装令。
11、汽车吊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 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夜间作业必须配备足够的灯光照明。
汽车吊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6米。
风速超过6级或预测有雷击时必须停止起重作业。
有架空输电线的场合, 汽车吊的起重臂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 应符合JGJ33-2001中4.1.17的规定。
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15
20-40
60-110 220
沿垂直方向1.5
3
4
5
6
沿水平方向1
1.5
2
4
6
12、汽车吊作业前, 应全部伸出支腿, 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确保撑脚板下基础稳固), 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
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
严禁汽车吊在坡道上进行吊装作业。
13、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
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 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
14、汽车吊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的规定。
起吊作业时, 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 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15、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 应使用低速档。
起吊重物
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 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起重机带载回转时, 操作应平稳, 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 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16、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 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 下降中严禁制动。
17、重物在空中需较长时间停留时, 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 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18、汽车吊作业时必须配备指挥人员。
高空或深基坑作业时, 必须配备两名指挥。
19、本规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执行。
外省市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20__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