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工作规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相关部门规定,为推进社区戒毒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工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的要求。
三、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工作从属于所在街镇的社区戒毒工作体系,并参照街镇禁毒职能单位的部暑开展康复指导工作。
四、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工作的业务开展应符合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流程设置应符合区禁毒委和公安部门的要求。
五、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从业人员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并具有一定临床实践经验的医护人员担任。
六、社区戒毒康复指导业务内容应经过相应培训,符合相关业务规范,在有关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开展。
七、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工作中,有关初步健康咨询、普通用药指导的工作,由工作人员根据一般临床诊疗常规予以指导。
八、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工作中,中药济泰片的试点工作,由工作人员根据市级工作组的统一要求和指导,稳步妥善的推进。
九、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工作中,戒毒尿样的检测,应根据统一工作流程规范,由专人负责尿样检测。
十、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工作中需要协调沟通的事宜,由工作人员上报请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处理。
十一、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室的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专物专用。
十二、负责社区戒毒康复指导的医务人员应在禁毒委、社发局统一安排下参与相关培训,并主动学习戒毒相关知识。
十三、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工作中,应建立齐全的基础资料和档案资料,并妥善保存。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衔接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衔接制度第一条:对初次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做出治安处罚决定的同时,责令其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人员执行行政拘留完毕,接到《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后,七天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街道、乡镇戒毒工作机构报到,由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条:执行行政拘留后转入社区戒毒的人员,需继续生理脱毒治疗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戒毒医疗机构或戒毒门诊部进行治疗。
第三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每1月/2月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三年接受不少于28/12次的尿检。
第四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三天以上的,应当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按时返回并接受尿检;变更社区戒毒地点的,由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或者家属提出申请,提供变更地点详细住址,报变更前执行地街道、乡镇戒毒工作机构和原做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
第五条: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关提出,报经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通知原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
第六条: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通知原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
原社区戒毒(康复)决定地与执行地不一致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同时通知原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
第七条: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由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第八条:被责令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人员,本人有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意愿,并提出申请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戒毒人员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期满,可以继续坚持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第九条:对初次查获在本地无固定居住条件的外省(市、县)籍吸毒成瘾人员,责令其在户籍地或戒毒康复场所接受社区戒毒(康复),户籍地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或者戒毒康复场所应当依法予以接纳。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流程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流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流程一、组织架构、人员组成及主要职责(一)各镇(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各镇(办)要成立由镇(办)禁毒委主任(镇长或分管政法副书记)任组长,镇(办)禁毒办主任(综治办主任)、派出所、民政办、司法所等部门负责人和镇卫生院院长、各村(居)委会书记为成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制定镇(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组织指导中心戒毒社区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的建设;2、落实人、财、物的保障工作;3、组织和指导中心戒毒社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专职工作人员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4、负责对中心戒毒社区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的工作考核评定工作;5、完成市禁毒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中心戒毒社区中心戒毒社区由镇(办)禁毒办主任负责,村(居)委会书记、社区民警、社区专职禁毒社工、禁毒志愿者、社区医务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1、具体组织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2、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台帐,为辖区吸毒人员建档立卡;3、制定工作计划,为每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建立一个工作小组,按一人一档,建档建卡;4、建立动态管控、戒毒治疗、心理矫正、帮扶救助、就业指导、宣传教育"六位一体"的帮教体系,做好走访、心理疏导等工作,每月至少与戒毒康复人员交流一次并记入台帐,每季度进行一次小结,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5、按协议书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请假、销假事项。
对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或期满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作为公安机关予以告诫或解除的依据;6、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由所在村(居)委会治保主任任组长,专职禁毒社工、家族成员或监护人、社区民警、社区医护人员、禁毒志愿者、所在单位代表为成员。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遵守以下制度:
一、例会制度: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传达上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辖区戒毒工作的规范和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辖区内发生的紧急重要事件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三、建档统计制度: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要组织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对社区戒毒(康复)对象要逐人建档,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质量;
五、信息报送制度:社区戒毒(康复)组织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戒毒工
作信息;
六、监督检查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觉接受上级社区戒毒(康复)组织的监督,并在工作上予以配合;
七、联席会议制度:社区民警、社区综治(站)办等职能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作,制定计划,落实措施;
八、考核奖惩制度:为了激励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和戒毒对象,建立日常考核制度,按时召开季度(半年)评议会进行综合评议和书面鉴定,充分调动其积极因素,年终对工作成绩和改造表现突出的要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奖励。
反之,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社区戒毒(康复)对象要依法惩处。
社区解毒康复工作规划

社区解毒康复工作规划社区解毒康复工作规划一、工作目标社区解毒康复工作的目标是帮助吸毒人员摆脱毒瘾,恢复健康,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建立稳定的生活。
二、工作内容1. 提供咨询和嘱托服务:为吸毒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戒毒嘱托等服务,帮助他们树立戒毒意识,增强戒毒信心。
2. 开展戒毒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区居民对吸毒危害的认识,传播戒毒思想,预防吸毒问题的发生。
3. 组织戒毒康复活动:组织吸毒人员参加戒毒康复活动,如戒毒讲座、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帮助他们戒除毒瘾,改变不良生活习惯。
4. 建立戒毒康复社区:建立戒毒康复社区,提供居住和工作的场所,为吸毒人员创造良好的康复环境,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帮助他们重建生活。
5. 实施社区随访和帮扶:对已戒毒的人员进行随访,了解他们的康复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避免他们再次滑入吸毒的泥潭。
三、工作步骤1. 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了解社区吸毒人员的基本情况、吸毒原因、康复需求等,为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提供依据。
2. 制定工作计划:根据调研结果,制定社区解毒康复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内容、方法和时间表。
3.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吸毒宣传教育活动,包括举办讲座、展览、社区广播等,向社区居民传递戒毒信息和正确的戒毒观念。
4. 建立戒毒康复社区:与相关部门合作,筹措资金和资源,建立戒毒康复社区,提供吸毒人员的居住和工作条件,并开展康复活动。
5. 组织康复活动:组织定期的戒毒讲座、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康复活动,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提高他们的康复意愿和能力。
6. 开展就业援助:与企事业单位合作,提供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帮助吸毒人员找到稳定的工作,重建生活。
7. 实施随访和帮扶:对已戒毒的人员进行定期随访,了解他们的康复情况,提供帮助和支持,避免复吸。
四、工作措施1.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公安、卫生、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有效沟通和合作机制,共同推进社区解毒康复工作。
社区戒毒(康复)有关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有关工作制度A、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职责一、站长职责。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管理的全面工作,制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协调各相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职能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社会救助、就业、就医及药物维持治疗的援助。
负责社区禁毒宣传工作。
二、专干职责。
负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协议书,落实监控帮教管理人员,定期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及时发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吸食、注射毒品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三、社区民警职责。
负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法律宣传,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与社区戒毒工作站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督促其进行药物维持治疗,并逐一建档,定期进行尿检。
B、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制度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精神,社区戒毒管理站工作人员坚持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弄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法律规定。
每年集中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训诫一次。
二、结合社区戒毒人员家庭、身体状况、吸毒成瘾的程度、社会交往等,社区民警在参与社区戒毒的日常管理活动中,每周将戒毒人员各自的情况,向戒毒站工作人员进行综合分析,讲述其戒毒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三、针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流动性大,不易管理的特点,社区戒毒站坚持每月与药物维持治疗医疗机构,咨询戒毒人员药物维持治疗情况,进一步了解掌握戒毒人员药物戒毒情况。
四、根据吸毒人员经常出入的场所,社区戒毒站有针对性组织工作小组人员到社区各娱乐场所、典当行、废品回收站进行走访,了解情况,防止吸食毒品。
C、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制度一、接受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社区戒毒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每周向社区戒毒机构如实报告戒毒情况一次。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社区戒毒机构提出,接受公安机关对其的尿液检查。
衡阳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衡阳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工作的通知》(禁毒办通〔2018〕15 号)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1、由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界牌园区主任或党工委书记任组长。
2、派出所、民政、卫计、司法、人社、团委、妇联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分管政法的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根据实际需要至少配备1名禁毒专职干部,按照辖区实有吸毒人员数30∶1 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
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设立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 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3、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
4、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具解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并在期满解除7 日内通知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同时将解除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全国禁毒信息综合应用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
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1、对因阿片类毒品成瘾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责令其接受3 年的社区康复。
2、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2 次以上人员责令其接受3 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报到社区戒毒人员由决定公安机关负责送到执行地报到,社区康复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执行地公安机关和家属在出所日接回到执行地报到。
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在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报到之日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明确具体管理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格式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格式一、建立工作机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首先,应建立由社区领导、派出所、卫生服务中心、志愿者等多方参与的工作小组,明确各自职责,形成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其次,应制定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规范,确保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同时,应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有效处理,保障服务对象的安全和权益。
二、确定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的确定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基础。
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吸毒人员的数量、分布、吸毒程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服务对象。
同时,应建立服务对象档案,对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戒毒康复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和管理,为后续工作提供依据。
三、制定服务计划针对每个服务对象的不同情况,应制定个性化的服务计划。
服务计划应包括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心理辅导、社会融入等方面的内容,以满足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
同时,应注重计划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确保计划的有效实施。
四、实施服务计划实施服务计划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关键环节。
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的服务方式,如药物治疗、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以满足服务对象的不同需求。
同时,应注重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此外,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
五、评估工作成效为了不断改进和完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应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
评估应注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服务对象的康复情况、社会融入情况、家庭支持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同时,应注重评估结果的应用,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
总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确定服务对象、制定个性化的服务计划、注重计划的实施和评估工作成效等方面的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重返社会。
同时,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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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
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工作的通知》(禁毒办通〔〕号)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
、由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界牌园区主任或党工委书记任组长。
、派出所、民政、卫计、司法、人社、团委、妇联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分管政法的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根据实际需要至少配备名禁毒专职干部,按照辖区实有吸毒人员数∶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
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
社区戒毒适用对象
、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
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设立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具解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并
在期满解除日内通知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同时将解除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全国禁毒信息综合应用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
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
、对因阿片类毒品成瘾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责令其接受年的社区康复。
2、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次以上人员责令其接受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报到
社区戒毒人员由决定公安机关负责送到执行地报到,社区康复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执行地公安机关和家属在出所日接回到执行地报到。
乡(镇)人民政府、界牌园区在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报到之日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明确具体管理措施、
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日逾期不报到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应当在其报到时限逾期后个工作日内制作《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报告》,通报作出社区戒毒(康复)措施决定的公安机关以及执行地公安机关,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将超期未报到人员信息上传至全国禁毒信息综合应用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查控,查获地公安机关可对其依法作出处理。
对未按期报到的社区戒毒人员,可以由查获地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签订协议书
、告知其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后果
、与其签订戒毒协议
、落实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开展跟踪服务管理工作
定期检测
(一)应由派出所具有吸毒检测资质的民警担任此项工作、社区戒毒人员的定期检测第一年每月检测不少于次,第二年每个月检测不少于次,第三年每个月检测不少于次,共计次。
、社区康复人员的检测第一年每个月检测不少于次,
第二年每个月检测不少于次,第三年每个月检测不少于次,共计次。
(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根据检测结果如实填写《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吸毒检测记录表》。
(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检测次数内进行不定期抽检。
(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因外出等原因推迟检测或漏检不超过个月的,可以采取毛发等生物样本检测方式进行补检,及时发现有无复吸毒品行为。
对于流入外地、未变更执行地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执行地可以委托流入地公安机关协助进行吸毒检测,流入地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并在完成吸
毒检测后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反馈执行地公安机关。
对于逃避或拒绝接受定期吸毒检测或者抽检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进行强制检测。
对于初次逃避或拒绝检测、第二次逃避或拒绝检测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应当制作《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规行为告诫书》,进行书面告诫;对于第三次逃避或拒绝检测或者强制检测后结果为阳性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应当制作《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报告》,自认定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严重违反协议起小时内通报作出社区戒毒(康复)措施决定的公安机关以及执行地公安机关,并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将该
文书上传至全国禁毒信息综合应用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
定期帮教、劝诫
、由专(兼)职戒毒工作人员和社区民警承担此项工作。
、定期在社区开展面向社会和社区戒毒人员的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发现社区戒毒人员有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其他轻微违法行为、有复吸毒品倾向时,须及时予以劝诫。
在开展帮教、劝诫工作中应注意方式方法,注意对戒毒人员及家庭的隐私保护。
、每月开展一次,对及时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帮教、劝诫。
、形成帮教记录。
戒毒知识辅导及心理疏导
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医务人员承担。
戒毒知识的辅导主要是向社区戒毒人员传授戒毒的基本知识,进行心理疏导,提高对戒毒治疗的依从性,主动配合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定期家访(谈话)
1、主要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社区民警承担此项工作。
、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每月找社区戒毒人员谈话(家访)不少于次;每个月找社区康复人员谈话(家访)不少于次。
、目的是要及时掌握戒毒人员的生活、学习、工作及戒毒
等情况。
、家访不仅限于对戒毒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走访,同时可对其邻居、村社干部进行走访。
、填写《社区戒毒(康复)见面访谈家访记录》。
帮扶保障措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要积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计等部门落实帮扶保障措施。
基本的原则:贯彻《禁毒法》第五十二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不受歧视。
、加强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开展职业培训,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按规定给予政策扶持,采取集中安置、分散安置、提供公益性岗位、自主就业等多种形式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实现就业。
、按规定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畴,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补贴。
、按规定将生活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定期报告
、社区戒毒人员至少每月向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报告戒毒情况1次;社区康复人员至少每2个月报告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