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申报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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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
职工人数(人)

有无自动
消防设施
□有□无
固定资产(万元)

建筑面积(㎡)

单位性质
□机关□事业□个体工商户□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
□团体□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






□建筑面积300㎡以上的商场、超市等购物场所
□县级及县级以上国家金融机关及银行、保险业监管机构,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县级及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县级及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客运车站、码头
□容量100辆以上的停车场和50辆以上的汽车库□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
□建筑面积3000㎡以上的图书馆、展览馆□县级及县级以上博物馆、档案馆
□建筑面积200㎡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建筑面积200㎡以上或者终端计算机50台以上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等级以上医院和其他相当规模的医疗卫生机构
□床位50张以上的养老院、托儿所和幼儿园
□住校学生100人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县及县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
□市(州)及市(州)以上国家检察、审判机关
(3)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申报备案。工程竣工后,由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单位负责申报备案。
(4)个体工商户如其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最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最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各位读友,本文仅供参考,望各位读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本文,可点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祝大家工作顺利】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H钟到场” 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 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 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标准化管理指导手册电子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标准化管理指导手册电子版
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和消防设施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 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建立、管理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 日常业务训练。
(7)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 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
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 设施。
(3)协助本部门、本岗位负责人做好部门、岗位日常 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4)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 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现场等工作 。
6.3单位的员工职责; (1)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2)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 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3)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 的位置,发现火灾时,应及时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
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 (4)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
应措施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5)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
的扑救。 2.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
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 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培训记录等。
(4)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包括责任 部门、责任人和工作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 位、内容和方法、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 、情况记录等。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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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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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完整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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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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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申报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确立、变更的备案申报工作,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指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四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单位应当以文件的形式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自确定或者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申报。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申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申报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确定、变更文件;
(四)单位与消防安全管理人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复印件。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消防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姓名、职务、照片、联系方式、消防安全职责等信息。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申报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确立、变更未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申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制度由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四川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2010)等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防火分隔设施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建筑消防设维护保养管理包括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飞建档等工作。

第五条建筑物的产权、使用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保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条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单位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各自的责任、义务。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应当每六个月书面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特殊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全面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报告应当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物的产权、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资质的维护保养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频次和相关责任。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的资质应当与维护保养对象建设时所要求的自动消防设施施工资质一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职业标准提供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从事建筑消防设
施操作、巡查、检测、维修、保养的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圈占和擅自拆除、停用。

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当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同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单位、维护保养企业应当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等标准要求,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单位、维护保养企业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建筑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四川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单位的消防安全自我评估,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后,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每季度组织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第四条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主要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设施器材飞电气防火等内容。

消防安全管理评估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四个能力”建设、消防档案管理等内容。

建筑防火评估主要包括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建筑内部装修材料和外保温材料、防火防烟分隔、建筑防爆、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热能动力用房等内容。

消防设施器材评估主要包括消防水源、消防电源、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灭火器、其他灭火设施等内容。

电气防火评估主要包括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照明装置、室内低压配电线路、电气防爆等内容。

第五条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实施细则,方便社会单位操作。

第六条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可以自查自评,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七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应当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组建评估领导小组,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

第八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二)依据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实施细则逐项进行现场检查及功能测试;
(三)集体讨论,形成综合评估结论;
(四)编制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
(五)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确认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

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人员应当做好相关检查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九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的单位、时间、评估的人员组成、评估的范围和内容、现场检查测试情沉、评估的结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需要加强的工作意见或者建议等方面内容。

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应当内容全面,数据准确,措施可行,评估结论客观真实。

第十条单位应当在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结束后7 日内将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及相关记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情况实施监督抽查。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发现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与单位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或者存在未记载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单位委托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四个能力”是指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和消防宜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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