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1.27•【字号】鲁人社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行业协会、大企业,各高评委办事机构: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5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改革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教育的工作原则、目标任务与管理体制(一)工作原则。
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建设学习型城市的重要内容,也是对人才资源的重要投资。
开展继续教育,要有利于尊重和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积极性、提升能力素质,有利于增强单位和个人在继续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好学、尚学”的继续教育氛围。
(二)目标任务。
以全员培训、终身学习为目标,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服务体系、完善体制机制,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使我省的继续教育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三)管理体制。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政策保障
第二十四条举办教师培训的机构和中小学校要加强继续教育过程性记录和档案管理,作为登记和审核继续教 育学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 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 优秀等次。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各学校依据国务院关于中 小学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教师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参加所在单位安 排的继续教育,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和自主研习活动,其费用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解 决。
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采用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范围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 学历(学位)提升学习;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 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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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 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内容形式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一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一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鲁政办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一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十一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二月十五日山东省“十一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鲁发〔2004〕10号)及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施科教兴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紧紧围绕“十一五”期间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科学人才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实施《条例》,以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以下简称“653工程”)为龙头,以创新管理制度和服务机制为保证,以提高人才队伍的自主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引进吸收再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为核心,推动继续教育工作全面发展,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整体素质高、创新能力强、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科学素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继续教育基地::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等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继续教育学习的内容和要求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30学时,专业课不少于60学时。
公需科目。
2021年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必修课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系列课程,“我省八大发展战略”专题系列课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专题系列课程。
公需科目选修课程主要围绕疫情防控、信息化及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人才国际化、人文素养等方面的内容。
专业科目。
2021年专业科目由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学习指南并向社会发布。
各设区的市、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指南确定科目内容并组织实施。
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制定2021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并报管理单位同意后组织实施。
参加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技能竞赛、技术比武、行业性比赛活动或其他种类的学习,可抵不超过5个学时的公需科目、不超过30个学时的专业科目。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继续教育学习的形式和途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均可采取远程教育和线下培训的形式开展。
2019年菏泽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考试

2019年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考试一、填空题(每空题3分,共30 分)1、《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共23 条,自2005年10 月1 日施行。
2、《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专业技术岗位或者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人员。
3、《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其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4、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以不少于90 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5、《山东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自2018 年3 月1 日施行,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依需设立、协同创新、服务发展和注重实效原则。
6、《菏泽市人才新政30条》中实施动能转换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对接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围绕高端化工、生物医药、机电设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副产品加工、现代商贸物流等主导产业,整合“牡丹英才”、“菏泽市重点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实施“动能转换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5年内遴选评定 100 名左右领军人才或团队。
7、《菏泽市人才新政30条》中,对于取得博士学位、“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入围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高校毕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考察,市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可直接办理聘用手续,市财政按照博士、硕士、本科分别给予每月 2000 元、 1500 元、1000 元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我市中小学招聘高层次人才,招聘条件(不含生活补贴条件)放宽至省属重点师范院校。
8、《菏泽市人才新政30条》中加大技术技能人才培育力度,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市拔尖人才、首席技师、乡村之星、和谐使者、四个一批等市级人才工程遴选机制,逐步提高人才津贴补贴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问答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6月目录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概述 (1)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2)三、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6)四、关于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 (9)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政策 (10)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概述1.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
2.我省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什么?答: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继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什么?答: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4.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的区别是什么?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的更新和补充,拓展和提高其创新、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整体素质的教育培训活动。
继续教育是学历教育后人们成长、成才的“加油站”。
从某种意义上说,学历教育的终点,就是继续教育的起点。
5.对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答: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1 —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6.继续教育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答:用人单位应该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山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

山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一、认证范畴山东省对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会计、税务、医学、教育、广告等各个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时认定都有明确的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应该根据自身专业领域和职业发展需求,前往相关的培训机构和学习机构参加培训和学习,累计学时达到相应的要求,即可申请认证。
二、认证标准山东省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证不仅有相应的学时标准,还有学习方式和培训机构的要求。
1.学时标准山东省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和职位级别,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时要求各不相同。
对于初级技术职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累计学习时间必须达到60个学时;中级技术职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累计学习时间必须达到90个学时;高级职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累计学习时间必须达到120个学时。
需要注意的是,学习时间必须在三年(连续的)内完成,否则不能申请认证。
2.学习方式山东省认证学时的学习方式有多种,包括线下培训、在线学习、现场观摩、外出参观、课程讲演等,只要学习方式符合山东省规定的相应要求,均可以申请认证。
3.培训机构为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质量,山东省对于认证学时的培训机构也有一定要求,要求培训机构必须是具有资质的学习机构,并且所开设的课程必须符合山东省认证的标准和要求。
三、申请认证流程为了方便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认证,山东省制定了详细的申请认证流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选择合适的培训机构和学习方式,累计达到要求的学时。
2.将学时证明材料交到所在单位,并由单位审查。
3.经单位审核后,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学习证明、培训课程的学时明细、培训机构的资质证明。
4.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其下属的相应机构,由相关人员进行审核认证。
四、注意事项为确保申请认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培训和学习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选择正规机构。
山东省规定,仅认可那些具有资质证明的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填写说明

《继续教育证书》填写说明一、关于《证书》第一、二页的填写1、照片:应贴专业技术人员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两寸照片。
2、发证单位:文中第二条所指《证书》的四种发放渠道即为《证书》的发证单位,应准确填写发证单位的全称。
3、证书编号:统一为“宁*字******”,发证单位应当在“宁”字后加上发证单位的代字,再接发证顺序,统一编成六位数的号码,不编年号,如南京市卫生局的编号格式为“宁卫字******”,南京市玄武区卫生局的编号格式为“宁玄卫字******”。
4、发证日期:填写编号时的日期。
5、《证书》第二页上应如实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姓名等基本情况、“毕业院校”、“所学专业”、“毕业时间”栏一般按专业技术人员现有最高学历填写,“技术职务变化情况”栏应将专业技术人员现有职称的任职时问(精确到月份)写在第一行。
6、《证书》第一、二页填好后,须由发证单位到市(区、县)人事局加盖压照钢印后方生效。
7、发证单位应当认真填写《证书》发放名册,做好发证备案工作。
8、《证书》应妥善保管(保管方式由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若《证书》用完或损坏、遗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继续教育职能部门申请换发或补发新证,新证沿用原编号,属换证的,已用完的《证书》按原渠道保管。
9、新参加工作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的《证书》,由有关发证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结合每年毕业生试聘期满、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统一到市(区、县)人事局办理。
10、新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属外省调入的,必须申请办理《证书》;属本省流动、且原单位己办理《证书》的,可沿用原《证书》,但调入后须按本市的规定办理登记、签证和验证有关事宜,待其晋升高一级职称后应换发新证。
二、关于《证书》的登记1、《证书》登记的内容应当体现专业技术人员本专业、本岗位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新信息和新知识,学习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2、学习形式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具体方式,主要分: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和“继续教育其它形式培训”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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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已于2005年7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9日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05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继续教育,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专业技术岗位或者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
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教师的培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开展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编制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完善政策,逐年加大投入,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继续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行业组织具体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考核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与本专业和本岗位有关的继续教育,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所在单位委派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期间,其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与本人在岗时相同。
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所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条继续教育以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组织的学习和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活动为主,可以采取培训、进(研)修、学术讲座(会议)、业务考察和远程(网络)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自主选择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但是法律、法规有
明确规定以及本单位组织的培训除外。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考核和证书登记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时间应当不少于规定的学时;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应当完成规定的学分。
学时、学分及其折算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可以凭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到所在单位办理继续教育证书登记。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代理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办理继续教育学分考核和证书登记。
用人单位或者人才交流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如实考核和登记。
继续教育证书中记载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学分等基本情况,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内容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高等院校和依法取得办学资格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发挥自身优势,面向社会开展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活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竞争方式选择本系统、本行业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并对其教学活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十四条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时,应当突出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选聘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教师,重视教材的编写和选用,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开展继续教育活动需要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禁止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在继续教育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或者摊派财物。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统筹安排,保证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需要。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其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和进行课题研究的继续教育经费,在管理费用、项目资金中安排。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或者与所在单位的约定解决。
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各界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捐助。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代理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不登记或者不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基本情况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弄虚作假骗取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专业技术人员由此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由发证机关予以撤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在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中,因管理不当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摊派财物的,由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
监察机关依法予以查处;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截留、侵占、挪用继续教育经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用人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因继续教育活动产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可以依法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