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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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反担保保证合同--对应单笔及A类、 B类之单项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业务协议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反担保保证合同--对应单笔及A类、 B类之单项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业务协议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反担保保证合同编号:年字号反担保人: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邮编: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电话: 传真:担保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邮编:电话: 传真: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反担保人愿意向担保人提供保证。

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主合同(备注说明:据实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本合同之主合同为:□担保人与之间签署的编号为的《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担保人与之间签署的编号为的□《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及其项下编号为的《申请书》。

第二条主债权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被担保人违约而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下列第项(此选项为单一、必选项;若未选,则适用第1项):1、连带责任保证。

2、一般保证。

第四条保证责任如果被担保人未按约定履行对担保人的清偿义务,担保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

如发生被担保人未按主合同规定还款的事件,反担保人在担保人向其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或任何其他类似通知、文件后,应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保证责任。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反担保人不得以此抗辩债权人。

第五条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第六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若主债权未受清偿,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担保人在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要求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担保人要求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合同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合同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合同编号:合同各方:甲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电话:传真:邮编:乙方(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为自然人时):电话:传真:邮编:开户银行:基本户/结算户账号一般户/储蓄户(1)账号(2)账号合同签订地:乙方申请甲方为其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被担保人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在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合同双方协商,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此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条件在具备以下所有条件后,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申请开立本合同项下保函/备用信用证:一、乙方向甲方申请开立的保函/备用信用证必须符合国家的外汇、外贸政策及法律规定;二、乙方已向甲方留存了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公司文件、协议资料、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和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且开立申请有效性已经甲方核实;三、如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需要办理法律及或行政审批手续的,该等手续已经完成。

乙方在已完成审批手续后应向甲方提交审批文件供查核;如果法律规定必须由甲方办理以上手续的,乙方同意给予一切配合;四、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费用;五、甲方认为乙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六、。

上述条件未满足,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申请,但甲方同意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除外。

第二条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及授信品种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授信最高限额为以下第种:1、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币(大写);2、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为币(大写)。

该项额度为:□可循环;□不可循环。

“授信额度最高限额”,指本协议项下甲方给予乙方授信余额的最高限额。

“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指扣除质押保证金、存单及国债余额后给予乙方授信余额的最高限额。

二、本合同项下授信品种为□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类别为以下第()种:(1)履约;(2)投标;(3)付款;(4)预付款;(5)质量;(6)财产保全;(7)借款;(8)其他:三、授信额度有效期为(□个月/□年),自年月至年月日止,单笔期限不超过(□个月/□年)。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双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方作为一家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已经同意接受乙方向其提出的发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的要求;
乙方作为此信用证的受益民,已经同意按照甲方签发保函备用信用证的要求支付保函金额;
两方基于友好、平等、诚实、互惠的原则,就如下条款约定达成本协议:
一、甲方保证
1、甲方负责保函备用信用证的发行。

自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具体要求及相关的文件和材料,编制符合国际贸易信用原则以及乙方要求的货物保函备用信用证,并及时提供给乙方并予以保障。

2、甲方将履行信用证中约定的条款并确保其具有有效性。

3、甲方确保信用证的条款符合乙方的要求,在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及乙方的要求做出必要的调整。

4、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收到国际商会发出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的确认书,并确保乙方能获得正确的备用信用证及其正确的履行要求。

二、乙方保证
1、乙方应当按照信用证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及材料完整且真实,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应当按照信用证中约定的保函金额及时支付给甲方。

开立非融资类跨境保函备用信用证总协议

开立非融资类跨境保函备用信用证总协议

开立非融资类跨境保函备用信用证总协议一、定义非融资类跨境保函是指保证人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并按照相关条款和条件,向受益人开立能够满足其要求的保函,以便受益人从申请人处获得履约保证的行为。

备用信用证是当受益人提出要求时,保证人开立的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内,受益人可以随时向发证行索取付款,发证行根据信用证条款判断受益人是否符合提款条件,如果符合要求,则向受益人支付相应金额;如受益人未能提出要求,则该信用证将失效。

本协议规定了申请人、保证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非融资类跨境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的开立和使用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申请人的权益和义务1.申请人应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和条款向保证人提出开立非融资类跨境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的申请,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2.申请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商业惯例履行相关义务,确保保函不会被激活或无效。

3.申请人对保函条款的精确性和准确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所涉及的金额、期限、货物名称和数量等信息。

4.申请人应向保证人提供其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

5.在保函有效期内,申请人应承担保证人因开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而可能承担的责任。

三、保证人的权益和义务1.保证人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所约定的条款开立非融资类跨境保函及备用信用证,并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益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

2.保证人有权根据其自身的内部规定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核,以确保其签发的非融资类跨境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3.在保函有效期内,保证人有义务向受益人支付保证金和符合要求的索赔,同时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4.如果申请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相关费用或未履行相关义务,保证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和保函,并退还申请人已支付的保函费用。

四、受益人的权益和义务1.受益人应根据合同或相关法规向申请人提出非融资类跨境保函的要求,并在保函有效期内准确提出付款要求。

银行国内保函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内保函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保函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国内保函业务的发展,规范国内保函业务的操作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内保函业务是指我行按照境内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向境内受益人开出书面保证承诺,保证在违约事件发生时我行凭受益人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贸易融资授信业务。

本规程所指的国内保函出具形式包括保函、备用信用证等。

第三条各方当事人国内保函业务涉及的当事人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被担保人及受益人:(一)申请人是指向我行提交申请资料的一方,一般为境内企(事)业单位。

(二)担保人是指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提供书面保证,在被担保人未履约时承担担保责任的一方,一般为我行的分支机构。

(三)被担保人是指承担主合同项下义务的一方,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即为被担保人,被担保人与申请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四)受益人是指保函项下享有索赔权利的一方,一般为境内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内保函业务的职责分工如下:(一)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以下简称GTS)是我行国内保函业务的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国内保函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负责全行国内保函业务的推动、指导和培训支持。

分行GTS(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公司银行部)负责对分行国内保函业务营销提供技术支持;协助经办行与总行联络、对业务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相关保函条款审核、协助客户解决纠纷问题、向总行报送国内保函业务数据等。

(二)总分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对国内保函格式条款进行法律审核。

(三)总分行信贷审查部负责审查客户国内保函业务的授信审查、审批。

(四)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客户国内保函授信额度管理、出账审核及贷后管理。

(五)总分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不良资产处理清收。

(六)经办行负责国内保函业务受理、调查、初步审核,及贷后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保函种类第五条根据基础交易是否具有融资性质划分,国内保函可分为融资性保函和非融资性保函两大类。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区别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在国际贸易中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而设立的工具,但它们有以下几点不同之处:
1. 功能不同:保函是一种保证金制度,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支付工具,可以在需要时向受益人支付货款。

保函主要用于保证履约方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支付货款。

2. 使用对象不同:保函主要用于海关、政府机构、供应商等的公司,用于保证付款的安全性。

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进出口贸易公司,用于保证收款的安全性。

3. 使用范围不同:保函可以用于各种类型的交易,包括履约保函、担保保函等。

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贸易中,通常与出口合同相结合使用。

4. 签发方式不同:保函可以由银行或保险公司签发。

备用信用证通常由银行签发。

总体来说,保函主要是用于保证履约方的履约能力,保障受益人的权益;备用信用证主要是用于保证支付货款的安全性,保障出口商的权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立保函(备用证)协议书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立保函(备用证)协议书

类型
国内融资保函 国内非融资保函 涉外融资保函 涉外非融资保函 备用信用证
适用规则
URDG 458 UCP500 ISP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司法解释 [融资行有权在所有保函/备用信用证上特别注明:相关国际惯例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均适用中国(不包括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相关纠纷,均适用融资行住所地人民法院非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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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书
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涉案、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 或被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以及要求解除担保合同等; (7)经融资行要求,客户还应向融资行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客户应承担费用并自愿接受该强制执行; (8)客户应当随时通知融资行任何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的事件; (9)本协议项下融资行为客户履行的对外承诺,客户应承担无条件的全额偿还责任。 9. 费用和支出 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应由融资行支付之税项,客户应支付本协议、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文件的印花税和其他税费。 10. 罚息 对于客户任何到期应付未付的款项,则自该款项到期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客户应以未付款项(包括未付的利息)为基
并入融资额度协议,并作为其组成部分(如果客户先前已和融资行签署了融资额度协议,应选择本项,并注明融资额度协议编号);
本协议为申请人与融资行之间所签署的独立的信贷文件(如果客户与融资行未签署融资额度协议,应选择本项)。
二、保函/备用信用证要素描述
(如果客户已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对于费率已做出约定,可以不用填写本协议的相关栏位)
19. 条款的可分割性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合法或者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 性。

C1-03:开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合同--适用于单笔国际、国内业务 - 已修改

C1-03:开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合同--适用于单笔国际、国内业务 - 已修改

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合同编号:甲方(申请人):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邮编: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电话: 传真:乙方: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邮编:电话: 传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前提条件在本合同项下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须满足下列条件:1、本合同已生效;2、甲方/被担保人(适用于依第三条第1款规定由被担保人承担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情形,下同)向乙方预留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和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3、甲方/被担保人开立乙方要求的为完成本合同下业务所必需的账户;4、甲方/被担保人办妥叙作业务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按乙方要求提交相应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手续须由乙方办理的,甲方/被担保人同意给予一切配合;5、本合同约定的反担保已有效设立;6、乙方认为甲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保函/备用信用证的开立如乙方接受甲方/被担保人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申请,应按照双方约定开出保函/备用信用证。

乙方应甲方/被担保人申请开立的保函/备用信用证的详细内容参照第三条中的约定,最终内容以乙方开出的保函/备用信用证为准。

第三条保函/备用信用证的要素甲方/被担保人向乙方申请开立以下内容的保函/备用信用证:1、甲方名称和地址:(中文)。

(英文)。

被担保人名称和地址(此为选择性条款):(中文)。

(英文)。

甲方系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担保人的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授权委托书》附后),本合同及由此形成的权利义务,按下列第项处理:(1)甲方在此同意根据甲方与被担保人之间签署的《转让协议》中的指示,由甲方从被担保人处受让,甲方对乙方负责。

(《转让协议》附后)(2)由被担保人承担,甲方为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甲方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文件附后)2.保函/备用信用证受益人名称和地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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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信用证合同编号:年字号甲方(申请人):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邮编:电话: 传真:第一条开立信用证的前提条件在本合同项下开立信用证,须满足下列条件:1、本合同已生效;2、甲方/被担保人向乙方预留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和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3、甲方/被担保人开立乙方要求的为完成本合同下业务所必需的账户;4、甲方/被担保人办妥叙作业务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按乙方要求提交相应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手续须由乙方办理的,甲方/被担保人同意给予一切配合;5、本合同约定的反担保已有效设立;6、乙方认为甲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信用证的开立如乙方接受甲方/被担保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应按照双方约定开出信用证。

乙方应甲方/被担保人申请开立的信用证的详细内容参照第三条中的约定,最终内容以乙方开出的信用证为准。

第三条信用证的要素甲方/被担保人向乙方申请开立以下内容的信用证:1、甲方名称和地址:被担保人名称和地址:甲方系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担保人的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授权委托书》附后),本合同及由此形成的权利义务,按下列第项处理:(1)甲方在此同意根据甲方与被担保人之间签署的《转让协议》中的指示,由甲方从被担保人处受让,甲方对乙方负责。

(《转让协议》附后)(2)由被担保人承担,甲方为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甲方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文件附后)2.信用证受益人名称和地址:3.项目描述:4、项目合同号码:5、币种及金额:6、信用证币种:。

金额:。

7、信用证有效期:如果是委托其他行转开,请乙方根据受托行的要求:(1) 另加相应索赔期。

(2)确认反担保无限期8、信用证类别为下列第种:(1)投标(2)履约(3)预付款(4)质量(5)维修(6)留置金(7)一般关税(8)加工贸易税款保付(9)网上支付税费担保(10)海事担保(11)诉讼保函(12)融资性保函(借款、透支、发债等)(13)飞机租赁(14)融资租赁(15)经营租赁(16)补偿贸易(17)即期付款(18)延期付款(19)其它9、信用证开立方式为下列第种:(1)由乙方信开后交甲方带交受益人/直接邮寄受益人。

(2)由乙方电开并委托 / 银行(英文全称)SWIFT号: / 通知受益人/交甲方代理机构带交受益人,甲方代理机构的名称为 / ,地址为 / 。

(3)由乙方电开委托 / 银行(英文全称)SWIFT号: / 转开交受益人/交甲方代理机构带交受益人,甲方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

10、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法律为下列第 / 种,反担保(如有,我行向转开行提供的反担保)适用的国际惯例/法律为下列第 / 种:(1)URDG758(2)URDG458(3)UCP600 (4) ISP98(5) / 国家/地区法律(6)其它 / 。

第四条信用证的修改甲方/被担保人如需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应向乙方提交一份《保函/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使用乙方向甲方/被担保人提供的格式)。

信用证的修改涉及金额、币种、利率、期限或其它乙方认为需要增加担保的条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被担保人增加保证金,及/或要求甲方/被担保人获得反担保人在《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上的签字同意,及/或提供纳入最高额担保,及/或提供其他担保,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被担保人的修改申请。

信用证的修改并不改变甲方/被担保人在本合同中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费用甲方/被担保人将按时向乙方支付因本合同项下业务而产生的有关费用,该费用的计收依据、标准和方式等按乙方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被担保人将通过以下第种方式支付上述费用:1、在乙方通知后个银行工作日内通过支付。

2、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被担保人账户(账号:)中扣收。

3、其他方式:。

对于签订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在信用证开出后发生的应由甲方/被担保人承担的费用,甲方/被担保人将以与上述相同的方式向乙方支付。

第六条备付款项甲方/被担保人将于信用证约定的付款日或乙方要求的其他日期(以日期较前者为准)前个银行工作日内将备付款项足额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号:),以用于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

第七条信用证下的对外付款及利息甲方/被担保人同意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发生信用证项下索赔,经乙方审核受益人索赔文件符合信用证约定的,无需征得甲方/被担保人同意,乙方有权直接以甲方/被担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存入的备付款项对外付款,乙方亦有权主动借记甲方在乙方的外币或人民币账户作为备付款对外付款。

如因甲方/被担保人存入的备付款项不足致使乙方垫付索赔款项,甲方/被担保人应清偿上述款项。

对人民币垫款,从垫款之日起,以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对外币垫款,从垫款之日起,在贵行规定的当期一年以内(含一年)固定贷款利率 / 的基础上加收 / %计收利息,自垫款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

第八条反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本合同属于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保证金质押总协议》项下的主合同,由其提供最高额担保。

若甲方/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甲方/被担保人、反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反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乙方有权要求,且甲方/被担保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九条甲方/被担保人声明与承诺甲方/被担保人声明如下:1、甲方/被担保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甲方/被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违反对甲方/被担保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甲方/被担保人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3、甲方/被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凭证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4、甲方/被担保人申请向乙方叙作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的目的,甲方/被担保人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任何文件不得解释为乙方对于甲方/被担保人从事交易的真实、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和责任;5、甲方/被担保人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和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甲方/被担保人承诺如下:1、如信用证系委托其他银行转开/转递,甲方/被担保人同意承担乙方在转开/转递信用证项下对转开/转递行的一切风险和责任;2、对于信用证所依据的基础合同、基础交易的执行、修改、变更、终止等影响乙方担保责任的任何情况,甲方/被担保人应立即通知乙方;3、甲方/被担保人应配合乙方办理对外担保项下履约时的相关手续;4、信用证项下业务往来函电、单据在邮递、电讯传送或其它传递过程中发生遗失、延误、错漏、毁损等的风险及乙方利用第三方服务产生的风险由甲方/被担保人承担;5、如信用证无明确失效日、适用外国法或惯例、无明确担保金额等,甲方/被担保人同意对由此可能给乙方带来的一切风险、责任和损失进行补偿;6、如果甲方/被担保人已经或将与本合同反担保人就其保证义务签订了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将不会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7、若发生可能影响甲方/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或在担保物上设置新的担保、担保物被查封,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甲方/被担保人应及时通知乙方;8、对于本合同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被担保人同意按国际惯例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甲方/被担保人所在集团内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双方约定适用下述第 1 项条款:1、甲方/被担保人不属于乙方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

2、甲方/被担保人属于乙方依据《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

甲方/被担保人应依据《指引》第十七条规定,及时向乙方报告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一条违约事件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被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1、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对乙方的支付和清偿义务;2、甲方/被担保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3、发生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第7项所述情况,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而甲方/被担保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新的担保、更换反担保人;4、甲方/被担保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5、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6、甲方/被担保人在与乙方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7、反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在与乙方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出现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甲方/被担保人、反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2、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甲方/被担保人在本合同、甲方/被担保人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3、宣布本合同、甲方/被担保人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4、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甲方/被担保人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5、要求甲方/被担保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6、将甲方/被担保人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甲方/被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

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

账户币种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乙方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7、行使担保物权;8、要求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9、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权利保留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三条变更、修改与终止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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