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革命委员会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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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关于公布2009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的通知

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关于公布2009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的通知

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关于公布2009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日期】2009.11.09•【字号】穗房地租[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关于公布2009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的通知(穗房地租〔2009〕7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6﹞127号)及《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8〕第5号)精神,为加强广州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引导房屋租赁双方公平合理地议定租金,现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公布2009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查询网址:http://)。

从化市、增城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制定相应具体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附件:1、《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2009年)2、2009年租金参考价成果表(略)附件1: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2009年)(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适用说明:一、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适用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的参考。

租赁双方可参考本租金参考价并综合考虑其它因素,确定实际租金。

二、房屋租金参考价是指城市市辖区范围内正常市场条件下,按照住宅、商铺、写字楼(或办公用房)、工业(主要指仓库、厂房)四类用途划分,依据地段相同、租金相似的原则划分均质区片,并分别设定总楼层、所在楼层、建筑结构、设备、装修、朝向、景观、小区规模与物业管理、临街深度、临街宽度、容积率等标准,在此基础上以道路、住宅小区、楼宇或区片为单位,根据市场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结果,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基准日的平均租金。

房屋租金参考价是政府房地产租金市场管理、租金课税,司法机关纠纷调处,消费者市场交易,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的重要依据。

广州市关于扶持和加强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的通知-穗国房字[1995]79号

广州市关于扶持和加强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的通知-穗国房字[1995]79号

广州市关于扶持和加强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关于扶持和加强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的通知(穗国房字[1995]79号)各区、县级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局属各单位:为适应我市房地产业不断发展,土地出让、转让、房地产交易以及与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需要,鼓励并扶持社会上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成立具有社会服务功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一定范围内的房地产评估业务,加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引导和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评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就扶持和加强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管理通知如下:一、鼓励并扶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成立房地产评估机构。

凡具备三名以上经国家、省、市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有固定服务场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的单位及个人,均可依法成立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各区、县级市的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创造条件,尽快成立隶属于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适应本系统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需要。

鼓励金融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房地产研究机构组建房地产评估机构。

允许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各种所有制的形式组建,外商投资的房地产评估企业可按外商投资管理法律和房地产评估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组建。

二、实行统一管理和房地产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地产评估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房地产评估机构,并着重通过实行房地产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实施行业管理。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

广州市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穗府(1991)8号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现行规章的部署和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对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九年经市人民政府(含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和批准发布的法规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各部门的清理意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七十四项法规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目录━━━━━━━━━━━━━━━━━━━━━━━━━━━━━━━━━━━━━━━序号法规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及日期废止理由───────────────────────────────────────1关于兴建人民路至六二三路穗府〔1986〕84号自然失效的高架路有关问题的布告(1986.10.17)2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市教育局穗革发〔1980〕90号穗府办〔1987〕90号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1980.6.27)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班(夜校)管理的意见管理的暂行规定代替3广州市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穗革发〔1981〕130穗府〔1989〕90号广州法号(1981.8.24)市统计管理规定代替4广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1985〕111穗府〔1989〕110号广号(1985.8.9)州市犬类管理规定代替5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穗府办〔1985〕126穗府〔1986〕65号广州的通知号(1985.9.17)市牲畜屠宰及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关于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党会房字〔1965〕131按粤府〔1983〕4号广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1965.5.5)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一由市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办理理的规定7关于加强维护白云山风景区穗革发〔1978〕18号穗府〔1986〕37号广州的通知(1978.3.17)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代替8广州市绿化管理奖惩办法穗革发〔1979〕126穗府〔1987〕77号广州号(1979.10.6)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代替9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暂行穗革发〔1979〕125穗府〔1987〕85号广州规定号(1979.10.5)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0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穗革发〔1979〕154按粤府〔1983〕4号广的通告号(1979.12.17)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办理11关于制止出租买卖土地的穗革发〔1980〕130穗府〔1987〕85号广州通知号(1980.9.3)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12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穗府〔1981〕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1981.10.20)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代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替行规定》13批转市人防办《关于高层穗府办〔1982〕64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1982.7.14)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告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代替14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穗府〔1982〕125号按新规定执行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1982.8.19)的补充通知15关于制止非法占地和违章穗府〔1982〕154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筑的通告(1982.10.30)规划法不符16关于江南大道两侧建设有穗府〔1983〕81号自然失效关问题的通告(1983.9.2)17转发市人防办《关于贯彻穗府〔1983〕36号国家建设部〔1985〕城国务院办公厅重申结合基(1983.4.16)防字第464号结合民用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告》施办法代替18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买穗府〔1984〕15号已纳入国家土地法和广卖租赁土地的通知》的通(1984.3.12)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知实施细则19关于部分改革建筑报建审穗府〔1984〕17号穗府〔1989〕22号广州批工作的意见(1984.3.23)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0广州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穗府〔1984〕48号国家开征土地使用税后费试行办法(1984.7.1)已停止执行21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建手续穗府办〔1985〕68号穗府〔1989〕22号广州的意见(1985.5.16)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代替22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18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通告(1985.10.16)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3关于清理道路两旁违章建穗府〔1985〕131号穗府〔1987〕85号广州筑和乱搭乱盖的实施方案(1985.10.21)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4广州市征用土地拆迁房屋穗府〔1986〕3号穗府〔1988〕27号广州纠纷仲裁暂行办法(1986.1.4)市房地产纠纷仲裁试行办法代替25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穗府〔1986〕33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建设和管理的办法(1986.4.12)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26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穗府〔1986〕104号穗府〔1987〕85号广州城市规划工作几点改革意(1986.12.30)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见的请示》的通知施细则代替27广州市试点单位出售公有穗府〔1989〕15号穗府〔1989〕80号广州旧住宅试行办法(1989.1.25)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附件—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代替28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穗府〔1986〕7号按对外经贸部、海关总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1986.1.10)署(87)外经贸发进字第429号,国家计委、经贸部计经贸(89)16号执行29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穗府〔1986〕5号根据财政部、经贸部(几项规定的通知(1986.1.7)87)财商字第471号规定精神市财政局财企(90)79号文已提出改进出口收汇企业的奖励办法30广州市出口创汇生产企业穗府〔1987〕39号穗府〔1989〕3号广州特别优惠试行办法(1987.6.8)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法代替31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穗府办〔1983〕85号已失效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1983.11.29)32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穗府〔1985〕38号穗常发〔1987〕22号广条例(1985.4.9)州经济开发区条例代替3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穗府〔1985〕33号与国家土地管理法不符管理试行办法(1985.4.9)34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穗府〔1982〕165号穗府〔1990〕83号广州《广东省优待烈属、军(1982.11.12)市烈属义务兵家属和伤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残军人享受优待金实施的通知办法代替35转发市人防办、市财政局穗府办〔1984〕54号穗府办〔1989〕1号关《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1984.6.7)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费暂行规定代替的通知36关于对行人违反交通管理穗府〔1985〕62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规则的处罚(1985.6.4)发布的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7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处穗府〔1985〕61号由穗府〔1989〕60号关罚的试行规定(1985.6.4)于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的处罚的通告代替38关于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在穗府〔1985〕60号按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市区违章的处罚试行规定(1985.6.4)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执行39关于查禁打击卖淫嫖娼等穗府〔1989〕117号期限已过“七害”违法犯罪活动的(1989.12.1)通告40关于改革废钢铁管理办法穗府办〔1988〕2号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另行的通知(1988.1.8)发文41关于安置待业知青集体企穗革发〔1980〕144由于税种改变,已不适业减免税的通知号(1980.10.8)用42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穗府〔1982〕158号已失效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1982.11.2)43关于在市区农副产品市场穗府〔1982〕168号已失效征收工商税的布告(1982.11.13)44关于组织个人购买住宅试穗府函〔1984〕204内容与现行规定不符行办法的复函号(1984.5.2)45关于抓紧做好一九八四年穗府〔1985〕51号度国营企业奖金税收工作(1985.5.15)自然失效的通知46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穗府办〔1985〕138自然失效府办〔1985〕156号(1985.11.7)通知47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集穗府〔1985〕143号自然失效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的(1985.8.24)通知48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穗府〔1986〕21号自然失效省事业单位奖金税征收问(1986.3.11)题的通知49关于发挥广州地区科技优穗府〔1987〕10号文件中有关中央、省属势促进横向联合的若干规(1987.2.26)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定技成果转让提奖金征免奖金税的规定已失效50关于免征奖金税问题的复穗府办函〔1985〕37自然失效函9号(1985.10.21)51对市民政工业公司滥发奖穗府办函〔1986〕40过时失效金问题的复函号(1986.2.27)52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穗府〔1986〕50号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6.17)的通知》53关于印发广州市第十届运穗府办〔1988〕52号自然失效动会竞赛规程总则(1988.6.14)54广州市开展清仓利库、挖穗府〔1988〕76号自然失效掘资金潜力实施办法(1988.8.22)55广州市出口生产企业实行穗府〔1989〕3号期满失效外向型经营管理的试点办(1989.1.3)法56广州市小型国营工业企业穗府〔1987〕57号按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租赁经营试行办法(1987.9.7)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执行57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1〕1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机关、工厂、企业(1981.10.16)关于调整托幼园(所)托幼园(所)向社会开放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增收管理费的报告58批转市托幼办、市财政局穗府〔1985〕70号由穗府办〔1988〕73号《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1985.5.5)关于调整托幼园(所)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收费标准的通知代替59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穗府〔1983〕91号自然失效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1983.9.28)定的通知60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穗府〔1986〕74号穗府〔1988〕50号关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9.9)深化改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代替61广州市企、事业单位举办穗府〔1984〕53号由穗府办〔1989〕25号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1984.8.18)广州地区企事业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代替62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穗府〔1983〕107号由国务院国发〔1986〕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1983.11.21)77号改革劳动制度“四休退职工子女工作的通个规定”代替知》的通知63广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穗府〔1987〕32号由穗府〔1989〕91号广劳动管理实施办法(1987.5.20)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代替64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穗府〔1986〕76号由穗府〔1990〕60号广力管理规定(1986.9.15)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代替65批转市计委、市劳动局穗府〔1988〕60号自然失效《关于改革劳动工资计划(1988.7.20)管理的报告》的通知66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穗府〔1982〕10号1987年3月7日市政府颁管理试行办法(1982.1.16)发的广州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代替67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取缔无穗府办〔1983〕80号自然失效证经营的工作方案(1983.11.8)68关于加强钢材市场管理打穗府办〔1983〕89号国发〔1987〕85号关于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1983.12.1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代替69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放宽穗府办〔1984〕71号自然失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1984.10.29)告》的通知70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穗府〔1981〕63号自然失效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报(1981.12.25)告》的通知71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穗府〔1984〕78号按国家外汇总局〔1986 合补偿的暂行办法(1984.10.26)〕汇管字199号关于在全国实行留成外汇调剂办法办理72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穗府〔1985〕115号按国务院〔1990〕70号办法(1985.10.8)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若干问题的决定办理73广州市临时出国、赴港穗府〔1987〕11号过期废止澳人员经费和用汇计划(1987.2.2)管理的暂行办法74关于取缔黑市交易国库券穗府〔1988〕65号根据国家财政部、公安的通告(1988.8.2)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规定办理━━━━━━━━━━━━━━━━━━━━━━━━━━━━━━━━━━━━━━━——结束——。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5年2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日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0年6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公有房屋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来穗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来穗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关于调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上

关于调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上
关于调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
穗国房字[1999]158号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4]43号) 提出的租金改革规划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 (粤价[1999]164号),决定继续调整我市住宅房屋租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公房租金1、 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2.30 元,调整到2.65元。2、 凡在1995年7月1曰以后重新分配承租新建 (包括因征地拆迁、危房翻建、新建的回迁房) 的公房和腾空的旧公房,而增加的使用面积部分租金,分别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4.14元和3.45 元,调整到4.77元和3.98元。3、 离、退休干部、职工及民政部门确认的困难户租住公房(以租赁登记承租人为准 ),租金暂不调整。其他符合穗府[1995]86号《印发广州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穗房改办[1996] 3号《关于租金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租金减免优惠的住户,继续按上述规定由产权单位给予减免优惠。二、 私房租金1、 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6.00元,调整到6.90元。2、 凡在1995年7月1日以后承租因征地拆迁、危房翻建、新建的回迁房的私房租金,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6.60元,调整到7.59元。3、 华侨房屋租赁期满后续租的租金, 按照《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租赁规定》有关规定执行。4、 1996年11月 1日以后新出租 (不含租赁期满续租) 的房屋租金,仍按《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三、 成本租金超过住房分配控制面积部分的成本租金,今年不作调整,即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3.20元。四、 宗教团体出租的住宅房屋, 按照私房住宅租金计租。五、 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被征用拆迁的住宅房屋 (包括公、私房),凡在1999年 6月30日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穗府办[2010]3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06【实施日期】2010.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局)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通知如下:一、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情形(一)1993年1月1日之后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除依法可划拨供地外,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权属清晰的原有历史用地,1993年1月1日之后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新建经营性项目和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和权属转移,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商品房经营和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穗府[1996]12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商品房经营和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商品房经营和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穗府[1996]12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推进广州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和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现就继续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当前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持续稳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1995]53号)精神,促进我市商品房经营和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如下:一、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审批。

根据批出的开发用地存量及构成,以数量分析为依据,制定出可操作的年度开发用地计划并公布实施。

转变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招标或拍卖出让,改变目前分散零星供应开发用地的倾向,坚持城市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配套。

从1997年起连续5年,除珠江新城区域和城市建设必不可少的用地外,不再提供农业用地用于商品房建设。

对下列直接或变相申请用地情况,不再实行先行政划拨,后补办出让手续的审批做法:(一)未有分区规划的商品房用地项目;(二)高尔夫球场、高档宾馆、高级渡假区及配套商品房项目和高级别墅项目;(三)占用耕地的商品房项目;(四)将原有用地改变性质用于建设商品房的项目(列入市重点解困转制企业的用地除外);(五)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新建办公、商务等楼宇项目。

二、建立房地产开发行业税费手册制度。

税费手册明确记录房地产开发涉及的各项税、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征收单位。

房地产开发行业税费手册由市建委、物价局每年编印一次。

凡是税费手册没有记载的收费项目,开发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部门投诉,由市物价部门对违反规定收费的行为作出处理。

关于调整收费项目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通知 穗府【1996】125号

关于调整收费项目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通知穗府【1996】125号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广州经济发展,现将调整收费项目的有关措施通知如下:一、调整地价地价原则上仍按市人民政府穗府【1993】58号文件标准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其中写字楼的地价按商业标定地价降低30%;工业地价降低30%;高层住宅地价降低10~15%(第10~18层降低10%,第19层以上降低15%);商业地价不降低;属商品房性质的多层住宅地价不降低;各单位自建自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地价、住宅地价不降低;已给予特别优惠或按解困企业给予相当比例返还地价的建设项目地价不再降低。

新的地价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原已缴交地的地价款不再退还,尚未到期缴交的按新标准执行。

但应在1996年10月1日前缴交、经批准同意延期的,仍按原数额缴交。

二、合并征收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降低总体收费标准对房地产项目一次性征收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实行合并,集中由市政设施收费处收取,转入财政专户,统一分配使用。

合并后统称“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办法:(一)小区按基建投资额的6%(合并前为13.2%)缴纳;(二)零散建设项目(指不负担实物配套建设的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2%(合并前为22.2%)缴纳;(三)10层以上建筑仍按人防要求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

市规划局要制定各种配套设施的规范标准,作为实物配套的依据,当小区的实际配套达不到配套标准时,要按所缺配套项目中开发商应当无偿负担的部分收取建设费用。

今后经中央和省批准增加的配套设施收费项目,可将收费比例加进现有标准中,仍然合并征收。

合并后将不再单独征收下列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收费(含尚未开征的项目):(一)市政建设配套费;(二)消防设施配套费;(三)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四)小区配套设施缺口统筹金;(五)零散住宅建设配套设施费;(六)教育设施配套费;(七)商业网点投资款;(八)人防设施统建费;(九)停车场统建费;(十)绿化配套费(或称绿化管理费);(十一)邮政设施配套费。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







有 住房 且只
承租一 套公房
的承租人 ,
对 住 房 分 配 面 积 标 准 上 限 以 内 的
部 分 执 行 基 准 租 金 标 准 超 过 住 房 分 配 面 积 标 准 上 限 的 部 分 按 成 本 租 金 标 准 计 租 。 ,
三 、 市 场 租 金
市 场 租 金 标 准 按 房 屋 租 赁 管 理 部 门 最 新 公 布 的 房 屋 租 金 参 考 价 计 收 。 以 下 人 员
1 1 期
应 重 新 计 算 租 金 标 准 。
二 、 成 本 租 金
成 本租金标准从每 平 方米使用
面积 平均 月
租金
3 1

50

调 整 元 到 5 1

50



金 额 为 平 均 月 租 金 具 体 计 租 方 式 详 见 附 件 。 以 下 人 员 租 住 公 房 住 宅 适 用 成 本 租 金 ,
对 因 产 权 无 法 分 割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清 退 的 多 余 部 分 面 积 按 市 场 租 金 标 准 计 租 。 ,
四 、 优 惠 租 金



民 政 部 门 确 认 的 低 保 、 低 收 入 、 市 总 工 会 认 定 的 特 困 职 工 住 房 困 难 冢 庭 ,


广 州 市人 民 政府 公报
年 第 20 1 9
1 1 期
分 配 面 积 标 准 上 限 以 内 的 部 分 免 收 租 金 超 出 住 房 分 配 面 积 标 准 上 限 的 部 分 按 成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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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革命委员会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
房租金标准的方案》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穗革发[1981]14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革命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1.09.10
【实施日期】1981.09.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9月22日实施日期:1992年9月22日)废止
广东省广州市革命委员会转发市房管局
《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
(1981年9月10日穗革发〔1981〕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革委会同意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日
《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
市革委会:
根据一九八一年七月三日市委办公会议纪要同意提高我市非住宅用房租金的精神,现将我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报上,如无不当,望批转各单位从今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
我市房租标准很低,租金收入不敷以租养房。

根据去年五月国家城建总局房产住宅局在重庆召开房租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目前我市非住宅用房的租金标准是一九五八年定下来的。

当时是按民用公房租金加成30%-100%计算的。

最高每平方米1.04元最低每平方米为0.33元,全市非住宅用房租金平均每平方米为0.465元。

中小学校舍、街道幼儿园、卫生院还减租50%。

因此,按照目前的租金标准根本说不上为国家提供利润,甚至连“以租养房”的起码标准都达不到,有必要适当提高,其理由如下:
1.房屋成本租金应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利息五个因素。

现行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从一九五八年确定至今,一直没有调整。

且只按四个因素确定,没有考虑利息是不合理的。

2.房屋折旧费是按房屋造价和使用年限来提取的。

然而,现在的房屋造价比一九五八年的房屋造价提高了一至二倍。

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五八年的造价的每平方米64元,而一九八0年同类造价最低都需175元。

3.维修材料价格上涨二至三倍。

如公价钢材每吨从375元提高到847元多。

且公价材料供应少,多数要自行采购议价材,价格更高。

增大了维修费的开支。

4.经调查,我市现行非住宅用房租金比全国主要大城市非住宅用房租金都低。

上海为1.46元,东北六省最高每平方米2.00元。

据了解比较低的北京、天津也准备
提高非住宅用房租金。

我市是十类地区,现行租金比其他各大城市都低。

为了使租金收入能做到以租养房,拟对工商企业用房租金进行适当调整:
1.调租的范围: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仓库、文娱场所等生产营业用房。

国家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民、团体、文教、卫生福利事业用房的租金暂不调整。

2.租金调整的幅度:平均每平方米租金由现在的0.465元提到1.20元。

3.调租日期: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起按新的租金标准计租。

4.具体做法:调租的具体工作由市房管局组织各区房管站的房管人员上门逐单位进行丈量,按新标准评定新租,重新订立租赁合约。

并向用房单位做好调租宣传工作,争取各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各区房管局、房管站要在今年九月底前做好一切调租的准备。

广州市工商企业用房租金计算标准
一、计算公式=房屋租金基数×房屋建筑面积×(1±增减率)+地租单价×房屋建筑面积(如另有园地或自搭阁楼的再+园地、自搭阁楼地租面积×地租单价)。

二、各等房屋租金单价表

单位:——————
建筑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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