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实务为视角论传销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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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

刑法对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

刑法对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传销犯罪是指以非法经营方式,通过组织人员发展下线、发展新会员并以此获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刑法对传销犯罪有明确的规定与打击措施。

本文将依次阐述刑法对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并分析其实施的必要性和效果。

传销犯罪的规定主要在刑法中的几个相关条款中得以体现。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传销活动会涉及到招摇撞骗的行为,例如虚构合法协会、社团等机构并利用其名义进行传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传销组织者在传销活动中辅助、煽动或者组织会员实施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也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传销犯罪还涉及资金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如以非法的方式筹集资金、骗取公众财物等。

除了明确规定传销犯罪的定义,刑法还明确规定了对传销犯罪的打击措施,以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首先,刑法规定如果传销犯罪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犯罪分子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其次,对于故意参与传销犯罪或者为传销活动提供帮助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再次,刑法还规定了对传销犯罪所得财物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非法传销组织取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刑法对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的实施是必要的,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传销活动危害严重,不仅会让参与者面临经济风险,还会破坏经济秩序、伤害社会和公众的利益。

通过刑法的规定与打击措施,可以有效地遏制传销犯罪的发生,并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其次,刑法的规定与打击措施也起到了威慑作用,使得潜在的传销犯罪分子望而生畏,不敢轻举妄动。

同时,刑法的规定还能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助于打击传销犯罪组织,削弱其影响力,减少对社会的危害。

然而,仅仅依靠刑法规定的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是不够的。

要实现对传销犯罪的全面打击,还需要政府、监管机构、社会组织等的积极配合。

严打传销案件法律依据(3篇)

严打传销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经济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稳定。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传销活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传销活动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严打传销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概述1.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非法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这一规定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了宪法依据。

2.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虚假宣传;(二)虚假交易;(三)商业贿赂;(四)侵犯商业秘密;(五)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传销活动中的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行为违反了该法的规定。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传销活动中的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三)侵犯财产权利的;(四)妨害社会管理的。

”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能触犯该法的规定。

6.其他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也对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

涉传销民事案件的司法识别和处理

涉传销民事案件的司法识别和处理

涉传销民事案件的司法识别和处理传销是一种以组织为主要方式、以非法获取财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它已经成为了一种全球性的社会问题。

在中国,传销也是一种经常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经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不小的威胁。

同时,传销也是涉及到民事法律行为的一个问题,如何进行司法识别和处理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一、传销的司法识别1、传销的定义传销是指以组织多层级会员推销商品或服务为名义,发展下线会员形成多级结构,对其进行强制性管理和控制,通过向下线会员物品、服务,以及下线会员发展权益奖励的方式非法获得经济利益的一种犯罪行为。

传销的核心内容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产,例如招收会员,不断发展和招募其他的受害人,将他们作为会员,以此来获取非法收益。

2、传销的特点传销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组织多层次,形成一个完整的组织结构,有一个统一的管理中心。

二是招募会员,在向被诱骗者进行诱骗时,往往会讲述大量虚假的承诺和虚假的夸大宣传,以此来引诱被害人的参与。

三是对会员实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从而达到对他们追求非法利益的目的。

四是不断拓展市场,以获得越来越广大的市场份额。

五是以诱惑和威胁的方式,让会员被动或自愿地购买产品或服务。

3、传销的危害传销不仅有经济上的危害,也对社会治安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一方面,传销会不断招募会员,对被招募者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他们在经济上得不到任何的收益,甚至还会陷入债务之中。

另一方面,传销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由于在传销组织中,社会上的不怀好意的人很容易窜入其中,因此会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二、传销民事案件的处理1、管理部门的职责首先,对于传销活动,管理部门需要及时的进行调查和控制。

管理部门对传销进行调查时,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调查传销组织的背景和成员信息,这包括组织架构、成员情况、经营场所以及经营范围等方面。

二是调查传销组织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信息,这需要了解产品的质量、价格、生产情况,以及服务的内容、质量等方面。

“传销罪”写入《刑法》

“传销罪”写入《刑法》

需要 经过几道程序 , 才能得到最 终的审批 。 目前的信息来 从
律条文, 现行法律对传销打击的力度不够, 仅有 禁止传销条
维普资讯
例 ,且处罚金额起点过高 ,大部分传销人 员不能受 到处理 。 事 实上 ,刘丽涛在 2 0 年全 国人大会上提 出增 加 “ 07 传
销罪” 时, 引起 了不少 部门和专家的讨论 , 包括 有律师从刑
法角度思考 “ 传销 罪” 入刑法的可行性 和必 要性,山东律 列 师吴浚所写 的 “ 关于增 补传销罪 的法律 思考”论文,还获得 了 2 0 山东律师论坛 传销罪 ”列入刑法后 即指出,“ 根据 立法
法 规定, 什么行为属于犯 罪要 由法律来规定 , 而草 案把传
销行为的界定权赋予 了行政法规, 建议再修改时 慎重考虑 。 ” 这是因为在涉及 到直 销和传销 的条 文中,目前 只有 直销 管 理条例》和 禁止传销条例 》 ,并无现成 的法律 。 不过有西南政法大学的刑法专家告 己 者,虽然从 《 ( 立法 法》 来讲, 行为犯罪应该由法律来界定, 但在刑法的具体操作中, 定 。 没有 “ 在 传销 罪”的情况之下 ,过去给传销行 为定罪往 往 是 向非法 经营罪靠拢 ,这引起 了很多关于传 销界定 的争 议, 禁止传销条例 也 并没有解决这一 问题 。 刑法 专家 、 华大学法学 院副院长周光权教授认为 , 清 传 销罪和非法经营罪有很大的区别 。 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扰乱
已有 2 多年 。 O
提 出来增加到刑法 中时, 间还没 到早上 1点 , 时 o 是第一批增
加的草案。
草案 中规定 : 组织 、领导实施传销行 为的组织,情节严
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节特别 情

关于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关于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传销活动日益猖獗,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现行法律在打击传销活动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传销活动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曾一度被视为“致富捷径”。

然而,近年来,传销活动呈现出蔓延速度快、涉及范围广、参与人数多等特点,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为打击传销活动,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析1. 刑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此规定,传销案件在刑法适用方面主要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实际操作中,判断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传销组织是否具有上下级关系,是否存在“拉人头”行为;(2)传销组织是否具备一定的规模,是否对经济秩序造成严重扰乱;(3)传销活动是否涉及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2. 民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因下列行为之一,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四)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商标专用权等合法权益的。

”在传销案件中,受害者往往涉及财产权益的侵害,因此,民法在传销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意义。

(1)侵权责任:传销组织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产品,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

在此情况下,受害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传销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法:传销组织与参与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

在传销活动中,参与者通常需要缴纳一定费用,以获取所谓的“加盟资格”或“代理权”。

根据合同法,传销组织有义务保证合同的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传销案件适用法律(3篇)

关于传销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销活动日益猖獗,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本文从传销案件的特点出发,分析了传销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了完善传销案件法律适用的建议。

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经济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但传销案件仍层出不穷。

由于传销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适用法律的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旨在探讨传销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传销案件的特点1. 传销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

传销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犯罪关系等,这些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给案件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 传销案件的隐蔽性较强。

传销组织通常以合法经营为掩护,利用网络、电话等手段进行宣传,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3. 传销案件的跨地域性明显。

传销组织往往跨越多个地区进行活动,给案件调查取证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 传销案件的受害者众多。

传销案件涉及众多受害者,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三、传销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1. 合同关系的认定。

传销案件中的合同关系主要包括传销组织与参与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传销组织与经销商之间的合同关系等。

在审理传销案件时,要准确认定合同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 侵权责任的承担。

传销活动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

在审理传销案件时,要依法认定侵权责任,明确侵权人的赔偿范围。

3. 犯罪行为的定性。

传销活动涉及非法集资、诈骗、扰乱市场秩序等犯罪行为。

在审理传销案件时,要准确把握犯罪行为的定性,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4. 法律适用冲突。

由于传销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可能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在审理传销案件时,要充分考虑法律适用冲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四、完善传销案件法律适用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针对传销案件的特点,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传销行为的界定、法律责任等。

传销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传销活动也日益猖獗。

本文将对一起典型的传销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旨在揭示传销活动的非法性,探讨打击传销的法律对策。

二、传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某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消费返利”、“发展下线”为手段,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吸引消费者和投资者参与。

传销组织设立多个层级,对下线进行“洗脑”培训,要求下线不断发展新成员,获取收益。

经调查,该传销组织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三、传销案件法律分析(一)传销行为的法律定性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传销组织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销组织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传销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诱骗他人参与,涉嫌构成诈骗罪。

(二)传销组织成员的法律责任1. 传销组织者的法律责任传销组织者明知传销行为违法,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传销组织参与者的法律责任传销组织参与者明知传销行为违法,仍参与传销活动,涉嫌构成参加传销活动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传销案件的查处1. 行政处罚对于传销组织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2. 刑事追究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传销组织及其成员,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3. 民事赔偿对于因传销活动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依法进行民事赔偿。

四、打击传销的法律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传销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

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罚设置

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罚设置作者:肖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3期摘要本文从三个方面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罚设置进行阐述,并认为根据违法所得来判处相对应的罚金,而没必要增设没收财产刑;自由刑应该得到完善;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以外的其他参加者没有必要再规定刑罚。

关键词传销没收财产参加者作者简介:肖林,深圳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54-02一、有关增设没收财产刑罚的问题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的刑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刑罚中只规定了自由刑和罚金刑。

因此,有观点认为该罪是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对于数额一般的组织、领导者,判处自由刑和罚金便可,而对于犯罪所得数额巨大的组织者、领导者,有必要判处没收财产。

还有类似观点认为,扩大财产刑的适用,对有组织犯罪广泛适用财产刑,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犯罪组织的再犯能力。

并进而认为就有组织犯罪而言,犯罪分子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对于此类犯罪,若只处以自由刑和罚金,犯罪分子有可能东山再起,而没收财产可以消除其再犯可能性。

笔者不赞同没收财产可以消除再犯可能性的观点,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活动犯罪的“复制性”①不仅仅是建立在资金上,更是建立在人们的暴富心理和传销活动的犯罪方法上,对于遏制这种犯罪,离不开自由刑,只有施以严厉的自由刑,才能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才能让人们更加清楚的认识到传销活动的违法性,从而更好地防止人们继续组织、领导和参加传销活动。

对于上述观点中增设没收财产刑的建议,笔者认为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传销活动犯罪是聚敛财富、骗取财产的犯罪,该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往往通过传销活动获取了巨额的财富,对于该财富有必要全部没收。

纵观我国刑法对类似犯罪的刑罚规定,均有没收财产的规定,如我国的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都有没收财产的规定,可见,对于类似的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因为其财产取得的非法性,所以刑法均有没收财产的相关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是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同时也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犯罪,对于通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取得的非法财产是有必要的。

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损害了社会稳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传销活动呈现出日益猖獗的趋势。

为了打击传销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法律法规对传销刑事案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传销的定义及特征(一)传销的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他人加入,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引诱、胁迫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

(二)传销的特征1. 非法性:传销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是非法的经济活动。

2. 组织性:传销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分为上线、下线等多个层级。

3. 骗取财物性:传销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通过发展下线和销售产品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4.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传销活动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传销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一)刑法的相关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了传销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规定了传销活动涉及的犯罪数额、情节严重程度等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依据。

传销案件相关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打击传销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传销,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对传销活动实行严厉打击、坚决取缔的政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管,建立健全传销活动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传销案件的侦查、调查和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传销活动的日常监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传销活动的防范和查处工作。

第二章传销活动的认定第六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一)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二)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三)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利用传销活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四)其他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下列行为不属于传销:(一)合法的直销经营活动;(二)合法的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三)合法的会员制经营活动;(四)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传销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一)拉人头型传销;(二)团队计酬型传销;(三)商品返利型传销;(四)消费返利型传销;(五)其他传销形式。

第三章传销活动的查处第九条公安机关接到传销活动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对涉嫌传销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传销活动的查处:(一)对涉嫌传销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二)对涉嫌传销的经营者进行调查取证;(三)对涉嫌传销的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四)对涉嫌传销的经营者进行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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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实务为视角论传销的刑法规制作者:赵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4期摘要传销是我国社会治理的主要管理形式之一,是我国社会稳定发展的主要危害因素之一。

本文认为实现对传销的全面性管理,从司法法务角度对传销内容进行定罪处理,其中传销人员处于不同的位置,其对应的法律依据各不相同,以司法实务为视角对传销的刑规制进行分析研究,可以推进我国法律结构体系的逐步完善,促进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司法实务传销刑法规制作者简介:赵楠,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2.080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也逐步得到完善。

传销是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之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发展稳定性的提高,逐步完善我国社会法律法规,对传销的治理,应用刑法作为主要的理论依据,本文对传销的法律治理分析主要从法律实务的应用角度入手,对我国法律中传销的治理进行分析,为促进社会发展环境的稳定提供充裕的法律支持,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完善与稳定发展。

一、传销的法律定义传销是社会中部分人员,以某种商品销售为由,在社会中开展金字塔式的集资行为,并伴有不同程度的诈骗行为,传销在我国社会中的传播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恶性影响,传销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结为具有诈骗性和团体性。

为了对营销进行全面性治理,我国政府以《宪法》作为主要依据,逐步完善我国刑法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对社会中存在的传销进行全面性治理,为稳定我国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二、传销作为刑法入罪管理的实施背景(一)对社会治安稳定造成影响传销是社会人员应用违法手段开展的一项经济活动。

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处于初级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式和发展逐步处于不断健全中,传销借助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漏洞进行非法“销售” ,即通过开展下线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造成了影响,使社会主义经济管理体制无法正常运行,同时,人民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对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我国政府应用法律作为治理社会传销的主要手段,稳定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二)造成我国法律管理不公平传销在社会中传播,使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结构受到冲击,同时,法律系统的实施也受到影响。

我国各地法律中对传销人员中领导者非法经营定罪处理的判定上存在着意见的不一致,对传销治理的深入开展带来阻碍。

例如:针对传销人员应在何种情况下实施传销定罪为非法经营问题上,地方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见不一致,同时法律中对传销非法经营的管理融合在其他犯罪管理中,造成对传销非法经营的法律规定不明确,执法人员急需完善的传销法律作为执行法律的相关完整性依据,将传销作为刑法管理中单独定罪管理,可以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实现我国社会发展的法律结构体系逐步系统化、完善化发展。

(三)政府需要加强违法犯罪的深入管理实施传销的刑法,是我国政府加强社会违法犯罪治理深入开展的重要体现。

传销是我国社会中不法人员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不完善,开展非法集资和“产品”非法经营的过程。

政府将对社会中传销的治理上升到社会刑法法律管理中,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应用法律手段加强对社会经济运行的合理性进行强化管理。

例如:我国政府针传销中存在传销人员中领导者非法经营定罪处理的判定上存在着意见不同,对传销领导者处理的相关处理规定不同,是政府开展社会法制体系逐步科学性完善的重要体现,引导社会主义社会的和平、稳定的发展。

三、实施传销刑法管理的因素(一)财产获取渠道依据我国刑法中对传销单独定罪的基本因素进行分析。

其一,法律规定中具有法律地位的人,在传销中获得经济利益的法律途径。

如果人在社会主义市场应用某种产品进行销售、传播,并且开展传播的主要形式采取开展下线的形式进行经营,对经营产品的财产获得渠道进行分析,假设对经营者的财产获得渠道调查发现,其财产的来源中具有组织或领导传销的属性,财产来源主要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同时伴有诈骗等行为,将这种行为定义为传销案件,应用刑法中传销单独定罪的法律条款进行案件处理。

(二)“营销”的社会意义传销在社会中的开展,对社会的稳定性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从“营销”的社会意义进行判定传销,也是其主要控制因素之一。

传销的经济来源主要是通过非法经营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渠道获得经济收益。

从传销产品“销售”的社会意义来看,需要进一步证明不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对社会稳定性是否造成不利影响,如果证明经营者的经济收益来源主要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且对社会稳定性造成了严重影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合理运行造成破坏,甚至导致社会主义法律运行体系对经营者的监管处于比边缘状态,导致人民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利影响,则判定该案件为传销案件。

(三)“营销”的性质传销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开展,对社会整体发展造成了较大的不利影响。

对社会中多种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判定案件为传销的基本因素可以从经营者的“营销”性质进行判定。

传销的开展与实施在性质上与合法的经营销售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

合法经营的经济来源交易双方应用产品,开展公平的交易,买方可以在交易中获得产品的使用价值,卖方可以在交易中获得产品的价值,交易行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但传销的经济来源主要是非法获取他人经济为目的,在法律性质具有诈骗、抢劫等犯罪特征,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定罪为诈骗罪、非法集资罪、合同诈骗罪等基本法律特征。

传销的性质严重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法律。

从经营者的“营销”性质,对社会中传销进行定罪处理,应用刑法中传销单独定罪的犯罪法律规定进行案件处理。

四、传销刑法治理的相关法律依据(一)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是传销定罪的主要构成传销作为社会主义刑法管理中单独够罪形式。

其法律实施的相关法律依据其一,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是传销定罪的主要构成。

传销与传统非法集资、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之间的最大差别在于:传销是人利用“产品”组织社会经济交易活动,并通过传销领导者对员工的思想引导,进行有组织的营销活动,上层通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形式,逐渐在社会中传播,通过发展下线或者通过贸易差价的形式获得经济收益,在法律上构成犯罪,可以定义为传销案件,并给予法律处理;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对非法经营者判定其法律形式责任,如果案件构成“非法传销为目的的经营”,按照刑法中传销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为我国依据刑法治理社会中传销提供了完善的法律基础,促进我国法律知识的进一步完善发展。

(二)非法经营与传销表现形式分析非法经营与传销之间存者着一定的联系与差别,非法经营是指经营者在经营中缺少相应的经营手续,或者开展国家法律允许范围以外的经营形式。

如:食物中含有大量的化学物质,在学校300米以内经营网吧,歌厅等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经营场所,对社会的稳定造成负面影响,但其经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商品交易获得经济利益,经济来源不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务,而传销不仅具有非法经营中违法的相关特征,在经济来源上,应用发展下线的形式,获得经济效益,同时教唆他人犯罪,扰乱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多种途径,谋取暴力的行为,应当实施传销刑法管理,实现刑法法律条例的技术处理。

我国法律中《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基本表现形式归结为:组织并开展传销人员教唆周边人员成为传销下线,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定义为传销犯罪,这种经营发展形式在刑法中主要是通过非法经营的手段进行经营处理,刑法中处理传销。

(三)以团队为主的传销组织分析传销作为刑法处罚的主要形式,团队为主的传销方式是进行传销全面性开展的重要形式。

传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开展,一般不是以个人形式为主的,而是以团体的形式作为传销组织开展的重要形势。

传销的开展中,一方面在结构层次上可以划分为金字塔型,多层次型,单层次词型等形式进行传播,通过来人发展下线,开展商品经营赚取差价的形式获得经济利益,这种经营方式为传销的开展和长远性发展提供了经济效益,对我国社会经济的经营与发展提供了较大的经济发展阻力。

这种团体经营的模式在经济利益上,逐步形成了金字塔式的经营划分,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国刑法中对传销的经营管理,可以依据《禁止传销条例》中不同传销细节进行法律规定和条文的逐步完善,实现传销案件的科学合理性处理。

(四)传销开展的模式分析实施刑法对传销的全面性管理,对传销开展的模式进行科学分析,传销在社会中出现的欣形式是上层经济利益丰厚,下层经济利益较薄弱。

传销领导者对下层员工进行思想或者动机不正确的经营引导,在思想上给予误导,最终导致传销的结构逐步扩大,实施刑法对传销管理中,对组织引导开展传销活动,并给予思想信息不正确引导的经营者给予传销犯罪处理。

五、实施传销刑法管理的作用实施法律中对传销的刑法管理,对我国社会的良性循环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我国实施传销法律管理中刑法对传销案件进行单独定罪,可以对刑法中个人财产管理和公司法的运行法律管理依据进行逐步完善,是我国法律结构的完整程度得到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实施传销刑法管理的开展,可以使传销的案件处理从其他法律中脱离出来,对传销管理中不同案件性质,传销案件的规模,实现传销案件处理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进一步保障我国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

六、结论传销是社会非法经营发展的主要形式之一,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对刑法中传销法律规制的管理进行分析。

传销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阻力,从法律的角度对传销中存在的众多因素进行分析管理,对实施传销案件的实施因素,实施传销处理的法律依据进行深入探究,从而为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全面开展和结构体系的逐步完善提供法律借鉴。

注释:刘环宇.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探究.华东政法大学.2016.石改军.合同诈骗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研究.兰州大学.2016.韩舸友.政府在规制非法传销中的法律责任——以广西非法传销案为样本.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2012(2).55-59.翟云岭、刘耀东.论物权性强制性规范与债权合同的效力——以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为视角.现代法学.2012(3).54-63.吕静.死刑独立量刑程序的必要性研究——以死刑案件司法实务为视角.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2(2).31-37.邹晓玫.法学教师群体之角色冲突研究.南开大学.2014.胡颖颖.我国避税与反避税行为法律问题探讨.上海交通大学.2011.林喜芬.基本权实现与权力行使:美国“宪法性刑事诉讼法”的逻辑展开.四川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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