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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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假信息传播的刑法规制

论网络虚假信息传播的刑法规制

397法治时空论网络虚假信息传播的刑法规制根据2020年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4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7.0%。

互联网在当今时代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也成为网络虚假信息滋生、传播的温床,传播网络虚假信息行为严重损害了以网络空间为代表的新兴法益,侵害了网络用户等群体的利益,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互联网时代下的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等特点。

传播网络虚假信息行为作为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同样具有上述特点。

针对该行为,刑法虽进行了相应规制,但尚有不足,难以防控和应对层出不穷的传播网络虚假信息侵害网络法益的行为,为了维护网络用户等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在现有刑法规制基础上,着眼于未来网络发展,借鉴国外规制网络虚假信息的有益经验,对现有刑法条文进行修改和补充,增加相关司法解释,完善刑法对此规制路径。

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界定对“网络虚假信息”与“网络谣言”的关系进行区分是研究网络虚假信息的第一步。

实践过程中、理论界的学者们很大一部分会把网络谣言认定为网络虚假信息,认为在网络上传播的信息,形成了很强的社会舆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就可以认定为“谣言”并进行处罚。

而且民众普遍认同了此种做法。

可谣言果真等同于虚假信息吗?“谣言”英文翻译为“rumor”,1947年,传播学学者Allport & Postman给出了一个决定谣言的公式: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他在这个公式中指出了谣言的产生和事件的重要性与模糊性成正比关系。

在我国的《辞海》中对谣言的解释为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

从中外理论对谣言的解释来看,谣言并非都是虚假的信息,也有可能是未被证实的信息。

通过研究对谣言的不同解释,总结出谣言三个特性:谣言具有极强的煽动性和舆论性,但并非都具有社会危害性;谣言也许是凭空捏造的信息,但也不排除是没有被证实的真是可靠的信息;谣言关系着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有时其传播主体并没有主观恶意。

第八章 网络犯罪

第八章   网络犯罪

2. 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的犯罪。具体包括以下四
种: (1)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 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 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通过互联网窃取、 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的行为;(3)利用互联网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4)利用 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实施的析为。 3.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具体包括以 下五种:(1)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 虚假宣传的行为; (2)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 品声誉的行为; (3)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4)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 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的行为; (5)网上色情行为,即在 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 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的行为。
(4)行政规章类,主要有: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1996年4月9日原邮电部发布并 施行);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 布并施行)。 二、网络犯罪的法规完善 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的技术、管理必然有漏洞,所以还 要迸行法律控制。我国己出台的法律控制手段主要有刑法、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刑法》就增加了非法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利用计 算机进行传统犯罪等内容。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已依据 新刑法中增设的打击网络犯罪条款,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案 件及时侦破,及时打击,震慑了犯罪分子,有效地遏止犯 罪的发生。具体立法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模式的选择

青少年网络犯罪法律成因及其规制

青少年网络犯罪法律成因及其规制
足 便一 览无余 。从而 导致 虚拟 与现 实的倒 置 , 网络 中的 把
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关于《 、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 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邮电部关于《 、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 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以及省地方政府颁布的如《 I 四川省计 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等以上这些网络法规, 绝

青少年网络犯罪法律成因及其规制※
●孙小龙 刘丰杰 如今 , 网络犯罪 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犯罪主体多以掌 握网络知识技能的青少年群体为主。近年来 , 对青少年网 络犯罪的研究已成为学界非常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但截 体, 是生理因素和心理素质逐渐定型的阶段。这主要是从 生理和,理 E C 对青少年成长过程的一个年龄界定。 其次, 要探讨青少年网络犯罪, 我们必须首先明确几个 相关的概念 , 即计算机犯罪、 网络犯罪和青少年网络犯罪。
计 的法定 刑太 低 , 但是 , 是 出于保 护青 少年 的考虑 , 即使 这
样轻微 的刑罚措施对危害较大的青少年 网络犯罪 , 也很不
合适 。并且 , 由于法定刑 太低 , 条规定完 全可能导致 当犯。 该 罪人 在 中国领域 外犯 罪 时 , 国的 司法管辖 权可 能无 法行 我
大部分是国务院及其下属部委讨论通过的行政法规、 规童, 等级效力低, 执行 中力度不够。 程
其三 , 刑罚配 置不合理 , 刑配置偏低 。过于宽松 的 法定
惩罚不能有效遏制青少年网络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 我
国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规定 的法定刑相对偏轻。比如根据
虚拟社会生搬硬套到现实社会中, 产生强烈的不适应感 , 容 易产生犯罪冲动。尤其是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处于形成之 中, 他们对法律规范的了解有限, 对自身行为的正当性、 合 法性难以有正确的认识与控制。他们对网络行为更多地是 从生活的角度去认识, 而不是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待 , 往往不

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冷思考

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冷思考
法 者 、 学家 和公 众 只想 到容 易 但也 容 易 引起错 觉 的补 法
救 办法 , 到刑 法典 或新 的镇 压性 法令 。但是 , 想 即使这种
不会 导 致禁 止 对 社 会 有利 的行 为 .不会 使 国 民 的 自由 受 到不 合 理 的 限制 ;四是 对 这 种 行 为 能够 在 刑 法 上 进
药 。对 此 , 菲利早 就 指 出 , 罚 的效力很 有 限这一 结论是 刑
后盾 法 、 障法 的地 位 , 保 必须 具 有谦 抑 性 。 只有 当制 造 、
散布 网络谣 言 的行 为达 到 下 列 条 件 时才 能 作 为 犯 罪论
处 : 是 这种 行 为 不 管从 哪 个 角 度 而 言 。 法 益 的侵 犯 一 对
性都 非 常严 重 . 且 绝大 多 数 人 不 能容 忍 . 主 张 以 刑 而 并 法进 行 规 制 :二 是 适用 其 他 制 裁 方 法不 足 以抑 制 这 种
行为 . 足以保护法益 : 是运用刑法处罚这种行 为 , 不 三
事 实强 加 给我 们 的 ,在 犯 罪现 象 产生 和增 长 的时候 , 立
即法 益保 护 机 能 与人 权保 障机 能 。 谓 法 益保 护 机 能 , 所
是 指 刑 法具 有 保 护 法益 不 受 犯 罪 行 为侵 害 与 威 胁 的机
能。 所谓 人 权保 障机 能 , 指 刑法 具 有 保 障公 民个 人人 是
权不 受 国家 刑 罚 权 不 当侵 害 的机 能 。刑 法 的法 益保 护 机能 主 要依 靠 刑 罚 的 宣示 与 适 用 来 实现 ,而 人 权保 障 机能 则 主要 依 赖 限制 刑 罚 的适 用 而 实现 。 易言 之 , 刑罚 的适 用 与保 护 法益 成 正 比 , 与人 权保 障成 反 比 。 如何 既 最大 限 度地 保 护 法 益 .又 最 大 限 度地 保 障人 权 就成 为 刑法 理 论研 究 中的一 道 难 题 。 对此 , 者 同 意张 明楷 教 笔 授 的观 点 。 法在 一 个 国家 的法律 体 系 中 处 于补 充 法 、 刑

网络暴力狂欢的反思与规制

网络暴力狂欢的反思与规制

劳动者人格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享有的与人格尊严、人身自由、隐私 等相关的权利。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人格权容易受到 侵犯。因此,对劳动者人格权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当前,劳动者人格权保护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制度不完善。尽管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劳动法、劳 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对劳动者人格权的保护并未做出具体规定。
总之,网络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和他人 免受其侵害。政府、企业和公众都应该共同努力,加强网络监管、完善法律法 规、加强社会教育,以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让网络暴力得到应有的惩 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谢谢观看
网络暴力的出现与人们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密切相关。因此,我们应该通过 各种途径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让人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应该引导 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总 之,我们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加强对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为构建和谐健康的 网络空间而努力。
基本内容
曾经有一则新闻,一位年轻女孩因为自己的宠物狗在公园走失,焦急地在社交 媒体上发布寻狗启示。然而,很快她的信息被一些网友曲解为“虐待宠物”, 进而对她展开大规模的攻击和侮辱。这些网友不仅对女孩本人进行人身攻击, 还恶意诽谤她的家人和朋友。这场网络暴力狂欢给女孩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压力 和精神困扰,导致她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
在应对网络暴力狂欢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完善相关 法律法规,明确网络暴力的法律定义和责任追究机制。这样可以使政府和相关 部门有法可依,对参与网络暴力行为的人员进行严厉打击,从而形成有效的震 慑力。其次,各大社交媒体平台应强化自身管理和监督机制,对用户发表的言 论进行严格把关。

网络犯罪案件分类

网络犯罪案件分类

一、网络犯罪案件分类(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5 条第1 款)1、本罪犯罪行为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行为人只要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入行为,无论是否进一步实施其他行为,均可以构成本罪。

3、该罪采用预备行为正犯化的立法例,充分体现了刑法对关涉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重点保护。

4、如果在侵入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后,行为人又进一步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属于牵连犯,我国刑法中一般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而且,在通常情况下,都应当以目的行为定罪处罚。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 条第2 款)1、该罪为选择性罪名:其特点是当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的时候,以该行为单独作为罪名。

当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上述两种行为的时候,以该两种行为作为罪名,并不实行数罪并罚。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1)本罪实际属于复行为犯:刑法规定了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

手段行为是指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目的行为是指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2)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非法获取数据,如果该数据同样受到刑法其他罪名的保护,典型如虚拟财产的保护,此时如何处理?在数据具有财产价值的情况下,该行为不仅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且侵犯他人的财产法益,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竞合。

不能忽视数据的内容与属性,一刀切的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来认定。

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该罪是指在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况下,行为人虽然没有占有他人的计算机本体,但却将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置于本人的掌控之中,并通过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发号施令,非法控制了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司法解释对本罪的行为作了扩大解释,规定,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应以本罪论处。

关于计算机网络黑客犯罪的刑法规制

关于计算机网络黑客犯罪的刑法规制
用, 但是 , 计 算机 网络等 信息技 术在提 供人类便利 的 同时, 也打 开 了潘 多拉魔 盒— — 网络 黑客犯 罪 。 在 网络黑客 犯罪给 世界各 国造成 严重危害 的 同时 , 也引起 了 国际社 会 的高度关 注 。 欧美 、 亚洲 等发达 国家 发达 国家都 颁布 了

◆理论 新探
{ I } J 占 缸金
2 0 1 3 ・1 1 ( 中)
关于计算机 网络黑客犯罪 的刑 法规制
王 宏超
摘 要 这 几年 网络黑客 犯 罪异 军突起 , 给予社 会 的危 害也愈 发 巨大, 不得 不促使 国内学者加入 对 网络黑客 行为 的刑 法规 制 这一 命题 中来 。网络 对传统 法律体 系的 影响是 全 方位和 多层 次的 , 传 统刑 法理论 、 理念 和刑 事立 法规 则 的 自我调 整和 时 代 转型 自然 无法避 免 , 这需要 理论研 究 的快速跟 进 。本 文 写作 目的为 了使 我 国此 方面 学者加深 对 网络 犯 罪的认识 。 让 网络 黑客行 为德刑 法规 制研 究进入 一 个较 高的层 次 , 加快 与 国际 网络 黑客犯 罪学术研 究相接轨 。 关键词 网络 黑客 犯 罪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社会 危 害性 刑 事 立法 比较研 究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1 - 2 8 8 . 0 2 作 者简 介 : 王宏超 , 河北 经 贸大 学 2 0 1 2 级( 法学) 法 律硕 士。 文献标 识码 : A
B . P a c k e r 在其 著作 中认为 , 黑客是 对他人 计算机 信息 系统 的网络 防部 的 3 4个站 点, 调 出 了所 有包含 “ 武器 ” 、 “ 导弹 ” 等关键 词 的信

浅析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

浅析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

浅析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作者:刘赟博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2期【摘要】人们在网上恶意攻击他人,利用人肉搜索等方式揭露他人的隐私等网络暴力的不断出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网络犯罪;个人隐私权;网络暴力;法律规制网络暴力是网络犯罪的一种,但它在我国仍处于法律调整范围是边缘地带。

网络言论的自由性和网络的隐蔽性和虚拟性,使人们对于网络暴力往往抱着一种看客的心态,甚至毫不介意为其推波助澜,更有些人打着所谓“正义”的旗号对一些人进行恶意攻击或通过人肉搜索泄漏其个人隐私,人们对于网络暴力的漠视态度使其肆意的发展,但其往往造成严重的后果使得受害的身体和心理受到巨大的伤害,网络暴力的影响对于人们的社会生活的影响并不仅限于对于网络之上,对于人们的工作生活也有着深层次的影响。

一、网络暴力的基本理论网络暴力是指“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揭露他人隐私,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的行为。

主观上,网民沉溺于“网络社会”对他人与社会漠不关心。

且实施网络暴力的心理压力轻。

加之“网民多数为年轻人,心理不成熟,言论多出自不计后果的一时冲动。

”客观的科技的发展过快,而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相对落后,网络道德文化约束极弱。

网络暴力具有危害的扩散性、影响的广泛性、空间的虚拟性、行为的隐蔽性等特点。

网络暴力的危害具有很强的扩散性,网络上的言论被迅速传播从扩散使得其影响极为广泛。

其影响不仅仅止于网络之上的诋毁漫骂,它的影响被害者的生活,对其身心均造成严重的伤害,同时也给网络的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二、网络暴力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一)具有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利益的不法行为。

隐私权是一项绝对权,义务人须有不作为的尊重义务。

一般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侵扰和非法公开。

网络暴力的实施者对于受害者的隐私未经当事人同意予以非法公开,构成了具有加害行为的要件。

(二)过错。

所谓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一种意志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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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ord .. 目 录

一、网络犯罪概述………………………………………………………………2 (一)什么是网络犯罪…………………………………………………………2 (二)网络犯罪的种类及表现形式……………………………………………3 (三)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不断上升的原因……………………………………4 二、网络问题的刑法规制对象…………………………………………………4 (一)网络色情…………………………………………………………………4 (二)网络暴力…………………………………………………………………5 (三)网络木马病毒犯罪………………………………………………………6 (四)利用网络贩卖、销售违禁物品…………………………………………7 (五)盗窃、诈骗等传统型犯罪在网络上换妆蔓延…………………………7 三、我国现行网络立法现状……………………………………………………7 (一)我国网络立法力度不够、层次低………………………………………8 (二)我国网络立法具有很强的滞后性………………………………………8 (三)我国网络立法可操作性差,效力低……………………………………8 (四)我国网络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9 四、治理网络犯罪的对策建议…………………………………………………9 (一)明确立法参与主体………………………………………………………9 (二)制定一部完善的计算机网络法…………………………………………10 (三)建立网络媒体分级规章制度……………………………………………10 (四)进一步加大对网络色情的打击力度……………………………………11 (五)加强网民道德教育和法制意识…………………………………………12 (六)加强执法办案人员网络司法水平………………………………………12 (七)加强国际合作……………………………………………………………12 结束语……………………………………………………………………………13 参考资料…………………………………………………………………………13 . .

word .. 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 [内容摘要]随着科技创新步伐的不断推进,互联网正以前所未有的姿态介入我们的日常生活。然而,网络在给社会带来曙光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个人信息泄露、银行、游戏账号被窃、企业资料丢失,甚至色情、恐怖、暴力、诈骗集体性事件等问题层出不穷。采取积极有效监管措施、完善网络立法、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犯罪已逐步成为现代社会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立法现状;对策建议

作为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网络带来的便捷令世人惊叹,然而通过计算机实施的盗窃银行、游戏账号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成为现代社会难以拒绝的“不速之客”甚至是一个“毒瘤”,令人们苦不堪言。因此,加强对网络犯罪问题的法律研究势在必行。 一、网络犯罪概述 如今,随便在任何一个网站键入“网络犯罪”的字样,都能搜索到几百甚至上千条相关新闻事件。在网络色情、网络诽谤、网络恐吓、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一系列网络犯罪中,强奸、抢劫、绑架甚至杀人等传统犯罪传统领域犯罪逐步向互联网渗透,已经成为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致命毒瘤。随着电脑网络的普遍试用,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犯罪新动向。那什么是网络犯罪呢? . . word .. (一)什么是网络犯罪 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理论界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就是行为主体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攻击对象,故意实施的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触犯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以及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网络犯罪的概念作出了原则性界定。即所谓网络犯罪,是指发生在网络空间,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攻击对象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笔者认为,网络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或利用其居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互联网信息供应商、应用服务供应商等特殊地位或其他方法,在因特网上实施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同伤害、盗窃等传统型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互动性和隐蔽性高、取证困难、传统刑法难以定罪等独特特点。 (二)网络犯罪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与传统的刑事犯罪一样,它都有着自己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总的来说,网络犯罪主要有两大类: 1.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犯罪种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表现形式有: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等,如2001年爆发的“红色代码(CodeRed)”、2004年的“震荡 . . word .. 波(Sasser)”、2006年“熊猫烧香 (Nimaya)” 、2007年的“网游大盗”等。 2.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及色情、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 (三)网络犯罪案件不断上升的原因 大家都知道,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网络具有强大的隐蔽性、开放性等特点。也就是因为网络的这些特性,才使得网络犯罪具有以下特点:行为的跨国性;公然犯与隐秘犯的交织性;无犯罪现场性;犯罪危险及结果的广域性、变异性、快速性;犯罪证据的可修改性;犯罪成本的低投入性,加上网路犯罪案件取证困难、传统刑法难以定罪,才使得网络犯罪案件不断上升,严重威胁到社会安全。 二、网络问题的刑法规制对象 现阶段,网络问题的刑法规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 . word .. (一)网络色情 部分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利用人们的猎奇心理,开发色情网站,吸引客户。2006年山西公安部门破获的有“网络色情第一案”之称的“情色六月天”案,其主犯陈辉因一个相对新颖的罪名——“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无期,曾一度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情色六月天”案因其规模大、涉及范围广、破案彻底和惩罚力度大等,成为有关专家学者研究的对象。2009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代号为“09亮剑”的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各级公安机关共破获网络淫秽色情案件1130起,查处不法分子1171人。其中,刑事案件710起,是2008年全年查处网络淫秽色情刑事案件总数的两倍多。由于警方加大了打击力度,在“09亮剑”行动结束后,境内互联网上淫秽色情活动大幅减少,但网络淫秽色情犯罪活动出现了新动向:绝大多数淫秽色情网站服务器迁移到境外,同时境内淫秽色情活动逐渐向QQ群、博客等网络服务秘密转移,以及通过手机网站传播淫秽色情、P2P共享软件传播淫秽信息现象越发严重。尽管公安机关重拳出击,但并未从根本上遏制越演越烈的网络色情犯罪。因此将网络色情纳入刑法规制,符合罪行法定原则。 (二)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主要表现为: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对当事人 . . word .. 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近年来,“网络通缉令”、“网络悬赏令”、“网络追杀”、“人肉搜索”等把网络暴力的战火引向普通人。窥探网络事件、网络人物背后的细节、隐私、背景等,逐渐成为互联网上多数群体最为热衷的活动。不可否认,“人肉搜索”对惩治贪污腐败问题和社会丑恶问题起到了巨大的监督功效,具有诸多的监督方式和监督部门所不具备的合力优势。经它曝光的人和事,最终都会引起媒体和群众的广泛关注,甚至引起高层的重视。如:“周九耕事件”、“血浆浇花事件”。网络世界日渐演变成一个“暴力高发区”,话语权的暴力,已经成为一种网络世界的黑色“时尚”。现阶段,整治网络暴力已是刻不容缓,必须加以正确的引导,使其发挥合理合法的工具性价值。 (三)网络木马病毒犯罪 2009年6月5日,编写、传播“大小姐”系列木马病毒,攻击网站并以此盗取玩家游戏装备的六名被告人,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一年至一年零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六名被告人均未上诉。此案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以来,全国法院首次适用刑法新条款对网络黑客进行判决的案件。木马病毒飞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计算机容易被病毒感染;网络游戏和QQ的用户基数非常大,通过盗取玩家的游戏账号、装备、Q币去转卖会带来极高的利润;由于这一类案件受害人不确定,大多数虚拟财产遭窃后,难以获取证据,即使予以认定,但虚拟财产的性质在当前仍存在较大争议,刑法适用难度大。从“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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