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的网络犯罪新增罪名分析
网络犯罪与法律打击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制

网络犯罪与法律打击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制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我们的生活日益依赖于网络。
然而,网络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网络犯罪的增加。
为了维护网络安全和打击网络犯罪,法律对网络安全以及网络犯罪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制。
一、网络犯罪的定义和分类网络犯罪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以非法获取、篡改或破坏其他人电子信息的行为。
根据犯罪行为的类型和特征,网络犯罪可以分为几个大类,包括计算机黑客,网络诈骗,网络恶意软件,网络盗窃和网络侵犯他人隐私等。
二、网络安全的重要性网络安全是指保护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安全性,确保信息安全、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方面,网络安全的破坏会对个人、组织和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害;另一方面,网络安全的完善能保障网络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的安全传输,为用户提供良好的上网环境。
三、境外网络犯罪的法律打击由于网络的特殊性,网络犯罪行为通常发生在跨境环境中,给打击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各国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制定国际公约等方式来打击境外网络犯罪。
例如,代表193个国家的联合国通过《联合国打击计算机犯罪公约》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
四、国内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制国内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制主要集中在刑法中,其中明确了相关的罪名和惩罚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了多种网络犯罪行为的罪名,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专门法律,如《网络安全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以确保网络犯罪的打击和网络安全事项的管理。
五、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的措施为了加强网络安全建设,不仅需要依靠法律规制,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政府、企业和个人都需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网络安全技能。
此外,政府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机制,企业应加强内部网络安全管理,个人应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共同推进网络安全建设。
六、网络犯罪与法律规制的挑战和前景网络犯罪与法律规制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如匿名性、国际合作困难、技术发展带来的新形态犯罪等。
最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律及司法解释汇总

最新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法律及司法解释汇总⼀、法律规定: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个罪名,⾃2015年11⽉1⽇起开始施⾏。
《刑法》第⼆百⼋⼗七条之⼆: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接⼊、服务器托管、⽹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持,或者提供⼴告推⼴、⽀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条为他⼈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具或者其他技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隐蔽上⽹、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虚假⾝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持、帮助的;(七)其他⾜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第⼗⼆条 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七条之⼆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付结算⾦额⼆⼗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告等⽅式提供资⾦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五)⼆年内曾因⾮法利⽤信息⽹络、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政处罚,⼜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项⾄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为⼈的刑事责任。
网络侮辱、诽谤在定罪、举证与审理上的新变化——从《刑法修正案(九)》第16条说开去

2015年第6期法治研究网络侮辱、诽谤在定罪、举证与审理上的新变化*——从《刑法修正案(九)》第16条说开去李晓明**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第16条对《刑法》第246条进行了修订,突破了侮辱罪、诽谤罪的举证责任和审理程序,加之此前《“网络诽谤”解释》)第2条第1项在网络诽谤构罪标准上的突破,带来了此类案件审理上的一些新变化。
本文认为,网络诽谤构罪标准上变化早已是一个司法操作上的难点,此次又规定网络侮辱罪、诽谤罪的举证可由公安机关协助,甚至由此也必然导致审理过程与程序上的新变化。
本文针对这些司法操作与法理上的困惑与难点,提出了完善《“网络诽谤”解释》第2条第1项的建议,并探讨了利用网络侮辱、诽谤他人案件的举证由“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分析了在审理过程与程序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与解决方案,以利于《刑法修正案(九)》第16条的具体操作与贯彻执行。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 网络侮辱 诽谤案件 定罪 举证 审理 新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第16条规定:在刑法第246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3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1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众所周知,在《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是“侮辱罪”和“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显然,这是根据现代网络技术,对“侮辱罪”和“诽谤罪”更加严格的规定。
其实,早在2013年9月9日最高法和最高检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解释》)。
其中第2条第1项就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即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从而确立了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构罪标准,显然这是对“侮辱罪”和“诽谤罪”传统构罪标准的*本文系2014中国法学会重大研究项目“网络反腐法律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LS(2014)A01。
刑事案件法律热点(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案件的数量和类型也在不断变化。
一些新出现的法律热点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当前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热点问题进行分析。
二、热点问题一:网络犯罪1. 网络犯罪的定义及特点网络犯罪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诽谤、网络赌博等。
网络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隐蔽性: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不易被发现。
(2)跨国性:网络犯罪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追查难度较大。
(3)技术性:犯罪分子往往具备较高的计算机技术,能够逃避监控和追踪。
2. 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制(1)刑法修正案(九)对网络犯罪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强,增加了针对网络犯罪的罪名和刑期。
(2)网络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制。
(3)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破案率。
三、热点问题二:涉黑涉恶犯罪1. 涉黑涉恶犯罪的特点涉黑涉恶犯罪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
其特点如下:(1)组织严密,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和分工。
(2)经济实力雄厚,涉及多个领域。
(3)侵害群众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2. 涉黑涉恶犯罪的法律规制(1)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
(2)反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显著成效,一批涉黑涉恶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
(3)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治理能力,从源头上预防涉黑涉恶犯罪。
四、热点问题三:毒品犯罪1. 毒品犯罪的特点毒品犯罪是指非法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等行为。
其特点如下:(1)毒品种类繁多,滥用人群广泛。
(2)犯罪手段隐蔽,逃避打击。
(3)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2. 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制(1)刑法对毒品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
(2)国际禁毒合作不断加强,打击跨国毒品犯罪取得显著成效。
(3)加强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
必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必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有关部门反复沟通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为准确把握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大力学习宣传修改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内容,重点学习宣传与维护社会稳定、群众切身权益相关的,社会广泛关注的修改内容,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如下,仅供大家学习。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刑法修正案九减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49个重要问题逐一解读

(1)罪状有变:将旧条文中的“擅自占用频率”修改为“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由原来的模糊变为清晰明确;删除了旧条文中要求的前置程序,即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将旧条文中的结果犯修改为情节犯,即由造成严重后果改为情节严重。情节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情节犯虽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但未必会造成严重后果。而结果犯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通常会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由此,新条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中虚假信息泄露的情况是否同样适用该项规定。需要有详细的司法解释跟进出台。
(3) “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中“灭失”的认定。可选情形有两种:信息被删除但仍可恢复;不可恢复永久消失,期待进一步明确。
【参考案例】暂无
27、【关键词】设立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制作、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
【参考案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黄浦刑初字第3号
28、【关键词】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相关法条】《修九》三十、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
【解读】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新旧对比:
14、【关键词】网络诽谤
【相关法条】《修九》十六、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解读】该条修改增加了网络诽谤,并明确了证据的收集问题。修订前后,罪名和罪状没有变化。变化之处在于,立法机关考虑到网络侮辱、诽谤中的被害人取证的难度,而增加规定此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从而更周全保护被害人、打击侮辱诽谤者。协助的内容,就是帮助被害人调查取证。
帮信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随着互联网和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益猖獗。
其中,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手段,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帮信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帮信罪的法律适用。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某地警方接到群众报案,称其被一名男子通过电话诈骗了人民币10万元。
经调查,警方发现该诈骗团伙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诈骗,并雇佣多人进行分工合作。
其中,被告人李某负责为诈骗团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技术支持。
经查,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在案发期间,李某共为该诈骗团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10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帮信罪。
三、法律适用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方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
(2)客观方面: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在本案中,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符合帮信罪的犯罪构成。
2. 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的刑罚为:(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李某为诈骗团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10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法律适用争议(1)关于“明知”的认定在帮信罪的法律适用中,对“明知”的认定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认定其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另一种观点认为,还必须证明行为人知道他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才能认定其具有“明知”。
刑法修正案(九)详细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详细解读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现行刑法第九个修正案。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
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这次修改刑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方近年来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网络犯罪也呈现新的特点,有必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统筹考虑刑法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
这次修改刑法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惩处力度不减,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留下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
亮点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罪名,刑法死刑罪名已减至46个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据了解,我国现有适用死刑的罪名55个,取消这9个后尚有46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任务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据此,总结我国一贯坚持的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做法,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据介绍,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
实践表明,取消部分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反应正面。
这次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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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的网络犯罪新增罪名分析
2016年1月7日审理的“快播案”,折射出我国互联网发展与治理的突出矛盾,本文结合《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信息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提出的司法判断规则能够对快播案等相关案件的司法实务有所启示,既能有效规制信息网络犯罪,又能对中性业务行为做出准确的刑法解释,保障技术人员的合理出罪机制提供参考。
一、互联网技术滥用风险与修正案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完善
在全球迎接与拥抱信息化时代,享受移动互联网、“互联网+”等全新概念的同时,信息网络技术本身也成为了某些人实施各种犯罪行为的技术支持。
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行为与直接侵害权利的犯罪实行行为的结合,无疑是互联网时代违法犯罪风险的典型形态。
这在信息网络实行犯罪与帮助犯罪的行为结构与商业模式中显得尤为突出,快播公司传播淫秽信息牟利犯罪案件则是本土化案例的新近表现。
这就使得信息网络服务者能够在不从帮助犯罪中直接获利的基础上开拓全新商业模式,利用刑事责任分配的困难与争议参与互联网市场竞争。
这是一条帮助犯罪规避刑事责任的“避风港规则”。
在犯罪实行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行为的信息网络服务者的刑事责任问题显然存在很大的认定障碍。
应该看到,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本身是一种中性业务行为。
为此,《刑法修正案(九)》专门规定这种信息网络技术帮助犯的犯罪类型—— “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罪”,不仅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具有相当的法理基础。
但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帮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并且其他犯罪处罚更重的,应当以重罪予以定性与处罚。
对于这种不作为型的信息网络犯罪帮助犯责任,《刑法修正案(九)》第28条增设“非法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与第29条第4款规定的“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罪”不同的是,“非法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没有配置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证明强度相当的主观构成要件。
“非法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与“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罪”在犯罪行为方面的实质是相同的,即都是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帮助,但在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上存在区别。
前者是通过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消极不作为方式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后者是通过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积极作为方式进行技术支持、帮助。
二、信息网络犯罪的有效规制与信息网络技术创新的合理保护
在具体解释与适用《刑法修正案(九)》最新规范时,应当以犯罪
风险控制与互联网创新保障的价值平衡为导向,紧紧抓住信息网络技术在优化市场机制与提升经济效率上的特点,一方面要保护好市场中的各种权益免受信息网络技术滥用的犯罪侵害,另一方面也要把握好刑法介入适当性的司法操作与业务行为正当性的规范界限,在犯罪构成解释的框架下实现刑法制度对合法权益与信息网络业务创新的均衡保护。
《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第4款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有效且全面地建构了信息网络技术支持或者帮助这一中性业务行为的责任体系。
在主观方面,信息网络服务者对于技术支持、帮助的对象是否具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属性的主观认知是建构刑事责任的重要前提;在客观方面,实施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的中性业务行为的归责基础,主要在于客观上是否制造了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
这种主客观相统一的中性业务行为之刑事责任建构模式,不仅形成了缜密的犯罪构成体系,而且有助于均衡地实现信息网络犯罪规制与信息网络技术创新保护的刑法制度功能。
三、中性业务行为的刑事责任主观归责依据
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的信息网络服务者只有在主观明知的条件下,其行为才有可能被评价为犯罪。
如果信息网络服务者主观上不明知其技术支持、帮助的行为被犯罪活动所利用或者认识模糊的,则其助力行为不能被评价“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罪”。
(一)明知的对象:“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将信息网络帮助行为独立规定了犯罪类型——“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罪”,这就意味着这种全新犯罪的刑事责任结构与传统共犯结构相比具有特殊性与独立性。
传统共犯结构中,实行犯与帮助犯在实体刑法上均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尽管罪名未必一定相同),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均受到处理(并案或者分案)。
但是,在“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罪”的刑事责任结构中,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很有可能永远也无法在实体上被认定为犯罪、在程序上予以查处。
(二)明知的直接证明:确知
除了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的提供者合法供述自己明确知悉他人实施犯罪的主观证据之外,确知的核心司法判断规则应当侧重于客观化的证明,其核心标准在于:外部行为的明显犯罪性与帮助行为的相当关联性。
其一,被帮助者行为(实行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犯罪属
性与特征。
其二,本人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行为与他人实行的犯罪行为具有相当关联性。
(三)明知的司法推定:应知
明知的直接证明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非常疑难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并非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而言,其中性业务行为的属性决定了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网络技术服务与帮助犯的行为在客观上并无二致。
在缺乏合法有效的明知供述与具有直接锁定帮助者明知的证据时,通过应知的司法证明来推定明知是唯一有效的替代性方案。
四、中性业务行为的刑事责任客观归责依据
应当以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是否制造法律禁止的风险为核心确立其信息网络犯罪的客观责任基础。
在客观归责体系下,因果关系是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而正当业务抗辩是排除信息网络犯罪刑事责任的出罪机制。
(一)因果关系的判断
客观归责性是指行为制造了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并且这种风险
使得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利益造成现实危险或者出现实际损害。
信息网络服务为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创制了客观条件,但此类技术支持、帮助通常具有典型的社会意义与经济价值,市场经营主体实施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行为并不取决于他人是否实施犯罪,也不追求从帮助犯罪行为的商业模式中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隔绝了中性业务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不应当对客观上促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二)正当业务的抗辩
正当业务行为抗辩在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中不能构成阻却违法性事由,但在解释客观构成要件时,正当业务可以作为限制犯罪认定的法律根据。
信息网络服务者的实际操作方式,以及技术支持、帮助行为与犯罪实行行为之间的具体关系,是分析其能否适用正当业务抗辩的关键。
根据行为性质、目的及其执行方法、社会常识、专业技术与经验、相关法律法规等综合判断具有正当性的业务行为不应当作为犯罪予以刑事处罚。
此外,在业务正当性这一客观层面判断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职业正当性是非常重要的参考标准。
作者:郭新政来源:西江文艺2016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