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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寿保险 《人身保险》PPT课件

第三章  人寿保险  《人身保险》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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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连结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为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门独立账户。 为满足不同投资者的不同投资偏好,保险公司往往设立多个投资账户,采取不同的投 资策略,供保单所有人选择。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投资账户和确定资产在不同投资账户之间的 比例。 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范围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上市权益类资产、基础 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投资账户应具有明确的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范围和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保持不变的的定期寿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 保险人按保单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 (2)递减定期寿险(Decreasing Term Life Insurance) • 递减定期寿险又叫保额递减定期死亡保险,是指死亡保险 金额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年递减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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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增额定期寿险(Increasing Term Life Insurance) • 增额定期寿险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间保单保额在初始保额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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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连结保险与传统非分红产品和传统分红产品的区别
项目种类
投资连结保险
投资风险
客户自己承担
收益性
不固定Βιβλιοθήκη 资金运作专门账户(单独运作)
现金价值
随账户价值变化而变化
保险费
固定交费或灵活交费
死亡、全残给付金额 取账户价值与保额两者较高者
手续费 利益来源
透明化 投资运作
资产管理运用 展业资格 收益状况
础上按约定的金额或比例逐期递增。 • (4)可续约定期寿险 • 可续约定期寿险包含一个可续保条款,它允许保单所有人在某
一特定期间末(如保单生效对应日、距离被保险人第65个生日 最近的那个周年之前的任何一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续保一个 定期保险,而不必出示可保证明。 • 此外,还包括可转换定期寿险、平均余命定期寿险、展期定期 保险、连生死亡保险、储蓄定期保险等

《人身保险》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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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按照投保方式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个人 保险和团体保险
5. 按照保单是否分红,人身保险可以分为分红保 险和不分红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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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人寿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 死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 人或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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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人寿保险的种类
1. 变额人寿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它的保费是固定的,但保额可以变动,通常要保证一 个最低限额
2. 变额寿险有其专项账户,它与公司的其他业务是分开 的。保险人可以根据资产运用的实际情况,不断对其 资产组合进行调整。保单持有人也可以自己在股票、 债券和其他投资品中选择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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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人寿保险的种类
一.按照保险责任划分,人寿保险可以分为死亡保 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
1. 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业 务。依据期限的不同,死亡保险又可分为定期死亡保 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①定期死亡保险。定期死亡保险在习惯上又称为定期寿 险,它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 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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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人身保险的特点
3. 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财产保险是补偿性合同, 人身保险是定额给付合同.
4. 保险期限不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一 般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保,而大多数人身 保险合同,尤其是人寿保险合同的期限较长, 有的长达十几年、几十年或终身。
5. 保险费率制定的依据不同。财产保险的费率 主要是依据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损失率来加 以确定,人身保险的费率与死亡、生存概率、 人的年龄、险种、期限、利息率等多个因素 有关

人身保险整本书课件完整版电子教案全套课件最全教学教程ppt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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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庭财务生命周期的一般规律
• (三)家庭成长期 • 指从小孩出生直到上大学,一般为9-15年。在这一
阶段里,家庭成员不再增加,家庭成员的年龄都在 增长,家庭的最大开支是保健医疗费、学前教育、 智力开发费用。同时,随着子女的自理能力增强, 父母精力充沛,又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投资经 验,投资能力大大增强。
第十章 人身保险市场与监管
•2024/2/27
•3
第一讲 财务生命周期中的 保险需求
•2024/2/27
Contents
财务生命周期 满足顾客财务需求
•2024/2/27
Contents
财务生命周期的一般规律及周期中的风险 财务生命周期中财务需求的满足 生命周期中人身保险需求的测算
人身风险管理工具的提供者
人身风险管理工具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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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算原理
• 以家庭风险为分析基础 • 以家庭主要成员万一不幸为假设 • 测算继续实现家庭原有合理财务目标所需资源缺口
•202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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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算方法
• 倍数法则 • 生命价值法
方法 缺陷
• 遗属需求法
四步
•202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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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27
Contents
• 使危险因素相对稳定
保险利益的变动是危险因素变化的重要原因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 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 不直接体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而体现为投
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依赖关系 • 特征:无法衡量,不存在代位求偿(特殊处详见代位原
则),必须是确定、现有的
我国家庭财务生命周期的一般规律
• (六)退休养老期

第六章 健康保险 《人身保险》PPT课件

第六章 健康保险  《人身保险》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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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给付限额条款 • 由于健康的风险大小差异很大,医疗费用支出的高低也相差很大,为了加强对
健康保险的管理,保障保险人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一般对医疗保险 金的最高给付均有限额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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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体检条款 • 该条款允许保险人指定医生对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体格检查,目的是使保
险人对索赔的有效性作出鉴定。条款还要求被保险人接受定期检查,以确定是 否仍丧失工作能力。体检条款主要适用于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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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转换条款
• 该条款允许团体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脱离该团体后购买个人医疗保险时,无 须提供可保证明。对被保险人而言,这种权利的行使意味着其不得进行重复保 险,否则保险公司将拒绝承保。将团体健康保险单转换为个人健康保险单时, 被保险人通常要交纳较高的保险费,在保险金给付上也受到更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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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定价技术复杂,精算要求较为特殊
• 健康保险不仅要考虑疾病率、伤残率和疾病(伤残)持续时间、费用率、利率等 影响因素,而且与被保险人性别、年龄、职业、生活习惯、家族病史、当地环 境以及医疗技术水平等息息相关。基于影响因素的复杂性,健康保险的精算技 术属于非寿险精算的范畴。
• 健康保险在经营过程中,尤其在核保、理赔步骤中还需要涉及很多医药学专业 问题。因此其费率的核算除了要考虑以往的经验数据和统计资料外,还需要相 关精算人员在核算费率时充分考虑可保疾病患病率、检查诊疗必要性及医药费 用的合理性等,这些都需要有专业的医药学人才进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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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失能收入保险
• 一、失能收入保险(Disability Income Coverage)的概念 • (一)失能的定义 • 失能指由于伤病等原因在人体上遗留的固定症状,并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通常

人身保险合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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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益权的法律规定
•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 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 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 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 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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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 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 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 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 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 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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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 3.1.4 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2.暂保单 3.保险单 4.保险凭证 5.保险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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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 3.2.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1.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2.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3.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 3.2.2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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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操作中,一般贷款额度不超出保单现 金价值的一定比例,比如80%。当贷款本 利和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应按照 保险人通知的日期归还款项,否则保单失 效。领取保险金时如果款项未还清,则保 险金将扣除该款项后支付。保单贷款期限 一般为6个月,时间短、额度小、笔数多, 一般贷款净收益低于保险人投资收益,所 以该条款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的优惠行为。

大学 保险法学 课件 人身保险合同

大学 保险法学 课件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对年龄误告的处理 1、不可抗辩条款: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或合同复效之日,经过一 定时期(通常为两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 缴纳续期保费,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 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为理由,来 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给 付保险金。
2006年3月,刘某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人身保险, 并指定刚出生的儿子小文为受益人。2008年8月10 日,刘某出差途中遭遇意外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决 定向受益人全额赔付20万元,却接到法院发出的协 助执行通知,因刘某和李某的借款纠纷法院裁定刘 某应偿还所欠李某之债,要求保险公司划拨20万元 保险金偿还刘某生前债务。请问保险公司应向谁支 付保险金?
6、有关受益人的几个特殊法律问题 1)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如何处理?视为 未指定受益人 2)数名受益人中有部分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 死亡或丧失受益权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 对这些受益份额另行指定受益人的,则其他 受益人有权受领全部保险金,按约定比例或 平均分
3)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 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 在先 受益人的指定:是否有限制? 受益人的变更:遗嘱变更? 受益人能否转让保险金受益权? 受益人不明确,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合同的生效要件
向某经常在村里帮人翻盖瓦房。村里人刘某为帮其减少风险, 就托人转告向某如同意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话,就将身 份证托人转交给刘某。向某将自己的身份证托人转交刘某。 2004年2月18日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人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 综合险,保单上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都是向某。8月18日,向 某在帮人翻盖猪圈房顶时,摔下身亡。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是向某高空作业是合同规定的保险人免责范围,而且是刘某 代为投保的,对被保险人向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也没有经过 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合同无效。本案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合 同是否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需要被保险 人书面同意才有效?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保险学概论 》PPT课件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保险学概论 》PPT课件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四)按实施方式分类 1.自愿保险的投保动因是投保人的意愿和需求,投保人可以自由
选择险种、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保险人也有权选择被保险人和 决定承保条件。人身保险中的绝大部分险种属于自愿保险。 2.强制保险是根据法律法规自动生效,无论投保人是否愿意投保, 或者保险人是否愿意承保,都应依法成立的保险关系。强制保 险的保险责任自动产生,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执行统一规定,投 保人不能选择。人身保险中的极少数险种属于强制保险,如旅客 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4.人身保险具有变动性、必然性和稳定性。 ③稳定性是指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发生概率虽然随被保险人
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整体却具有相对稳定性,保险人由此也能 比较准确地预计人们的寿命和死亡率,从而保证人身保险业务经 营的稳定性。
险和1年期以下(含1年)的短期保险。人寿保险一般为长期人身 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为短期人身保险,而健康保险有的属于 长期保险业务,有的属于短期保险业务。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三)按投保方式分类 按投保方式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两大
类。个人保险是指以个人为投保人,一张保单只为一个人或一个 家庭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团体保险是指以团体为投保人, 一张总的保单为某一团体单位的所有员工或其中的大多数员工 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我国保监会规定,团体保险的人数至 少为该团体总人数的75%,且绝对人数不少于8人。团体保险可 以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 体健康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4.人身保险具有变动性、必然性和稳定性。 ②必然性是指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即人的生老病死

人身保险合同-PPT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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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 ----“诚信危机”
约定条款
19世纪中叶前,英国普遍实行严格的保证制度。 1848年,英国伦敦信用寿险公司首次应用。 1864年,美国曼哈顿寿险公司引进不可抗辩条
款,抗辩期5年。
法定条款
1906年美国《阿姆斯特朗法案》,明确规定了不可抗辩 条款为人寿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抗辩期2年。
日本《商法典》2年 加拿大2年。 台湾《保险法》2年。 德国《保险契约法》 10年 西班牙1年。
不可抗辩条款例外
美国在健康险合同,对欺诈性不实陈述的抗辩没 有时限。
德国、香港、澳门地区规定,出于欺诈为目的的 不实告知,则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
过了缴费日忘交保费了??
2011年3月5日,王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10年期定期死亡 保险,缴费期10年。2012年3月5日,王先生出差没有及时 缴納第二期保险费。
《保险法》中第37条、 43条、第44条、第45条。
不丧失的现金价值条款产生
1861年,美国麻萨诸塞州议会通过了《不可没收现金价值 法》,规定,对失效的保险单应以保险单积存的现金价值 来购买展期的定期寿险。
案例五:自杀是否赔偿?
2005年,夏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终 身寿险,保额10万元,缴费期30年,受益人为妻子汪某。
2008年,夏某夫妻争吵,气愤之下服毒自杀。夏某之 妻汪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
五、自杀条款(suicide clause)
自杀条款内容
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通常为2年), 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不给付死亡保险金。 对于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 其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后被保险人 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 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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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定受益人”——保险金的继承
被保险人死亡后,在法定情形下,保险金作 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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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定依照继承法的法定情形: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
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 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思考题: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病的,
保险金如何处理? 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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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人自杀: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 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 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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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费及时效(F35-38)
1、付费方式:包括一次支付和分期支付。保 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 要求投保人支付。
2、合同中止: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 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 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 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 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犯罪: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
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
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
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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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杀的,2年内不赔不 退;2年后不赔应退;
自杀的,2年内不赔应退, 有例外,2年后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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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产生;但
是如果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则需得到被保险人
的同意。被保险人为无人或限人的,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受益人。
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
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
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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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益人的权利与丧失:享有保险金的请求 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 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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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复效:合同效力中止的,在投保人 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称为复效。 两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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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益人
1、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
2、受益人的资格,可以是任何人。受益人不受 有无行为能力及保险利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 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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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金
1、保险金归受益人享有。
2、没有代位求偿权(F46)。
3、除外责任:(F43-45)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 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章 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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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类与特征
1、人身保险种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 意外伤害保险。
2、定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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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保
1、年龄不真实的后果(F32)
(1)解除合同:年龄不真实,且其真实年龄不 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可以解除合同,并 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保险费的更正、补缴或保险金的减少:年 龄不真实,致使少付保险费的,更正并补交,或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与应付保险费比例支付。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 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 综合不得超过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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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 身保险,不受此款规定限制。
(3)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 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 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3)保险费的退还:年龄不真实,致使多付保 险费的,退还投保人。
思考题: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解 除权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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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保的例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人身保险合同(F33、34)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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