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 一辩陈词
安乐死辩论赛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一辩:大家好:我方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探讨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的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明确两个概念。
首先,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分为两种,即直接安乐死与延续性安乐死。
直接安乐死是指通过药物解除其痛苦,结束其生命。
延续性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但通过药物缓解其痛苦直至病人自行死亡,但是会随时征询病人意愿,病人可以随时选择继续接受治疗。
这两种方式针对的都是处于极大痛苦中的濒死病人,因此安乐死与其说是对生与死的选择,不如说是对死亡方式的选择。
其次,什么是合法化?这里的合法化应当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即对于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而并非倡导。
下面我方将从情理、法理和程序三个层面论证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从情理上看。
安乐死实质上是一种患者和家属在特殊条件下做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
对于患者来说,安乐死是以缩短自己的寿命为代价消除或减轻死亡时的痛苦;继续生存则是以忍受剧烈的肉体疼痛为代价延续生命的长度。
所以安乐死对患者实际是一种对安乐的死去还是痛苦的活着的判断和选择。
对于家属来说,是否同意患者安乐死实际上是以自身情感为出发点做出的一种抉择。
如果患者和家属在判断和选择上达成了统一,安乐死对于利益相关者就没有危害性,因而是患者本人一种正当的权益。
据调查,安乐死最主要群体是晚期癌症病人。
我国每年有160万人患癌症,近130万人死于癌症,癌症死亡率已占死亡人口的1/5。
临床上,中晚期的患者往往要忍受巨大的痛苦。
如肺癌患者,肺逐渐被癌细胞代替,肺就失去了肺原本的功能。
这种病人常常是被活活憋死,生不如死。
在这种情况下,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法律没有理由强制人痛苦的活着。
从法理上看。
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公民越来越多的合理诉求予以认可和保护,使其成为正当的权利。
安乐死建立在包括患者和家属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共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之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从人道主义角度看有其重要的存在意义,是一种正当合理的诉求。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大家好。
我作为一辩,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纷争。
不仅如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各种疾病都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那么医疗资源的浪费就会更加严重。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会对人类的生命权利产生严重的侵犯。
生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不能因为一时的痛苦而放弃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给人们传递错误的信息,即生命可以随意放弃,这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是极为危险的。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影响。
医生是救死扶伤的职业,他们的职责是尽最大努力去挽救每一个病人的生命,而不是放弃病人的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让医生面临道德上的困境,他们会面临去救治病人还是执行安乐死的选择,这将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这将会对社会、人权和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辩: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我作为二辩,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帮助那些身患绝症、疼痛难忍的病人减轻他们的痛苦。
这些病人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他们的痛苦难以忍受,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结束生命,这是一种对病人最大的关爱和尊重。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让病人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如果一个病人已经没有任何希望,并且痛苦难以忍受,那么他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痛苦。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一些绝症病人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痛苦,那么医疗资源就可以更好地用于挽救那些还有希望的病人。
安乐死是还是不是个人的权利?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是还是不是个人的权利?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代表正方辩论队,就安乐死是否是个人的权利这一议题发表我的观点。
首先,我们认为安乐死是个人的权利。
个人拥有自主决策的权利,包括对自己生命的决定权。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结束生命的方式。
安乐死作为一种自愿的选择,允许那些身患绝症或长期痛苦的人在无望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减轻他们的痛苦和煎熬。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对于那些无法忍受病痛折磨的人来说,他们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痛苦。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确保他们在最后的时刻得到尊重和关怀,让他们以一种有尊严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并不意味着滥用。
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法律和程序来确保安乐死只适用于那些真正需要的人。
例如,可以要求患者经过多次确认和咨询,确保他们的决定是明智和自愿的。
此外,医生和专业人士可以参与决策过程,确保安乐死只在合适的情况下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安乐死是个人的权利。
它允许那些身处绝望和痛苦中的人选择自己的生死,保护他们的尊严和自由。
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自主权,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
谢谢。
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正方辩论队的二辩,我将继续阐述我们正方的立场,认为安乐死是个人的权利。
首先,安乐死是个人自主权的体现。
个人应该拥有对自己生命的决定权,包括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
这是基于尊重个人自主和自由的原则。
如果一个人身患绝症或长期痛苦,他们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痛苦,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对于那些无法自理、痛苦不堪的患者,他们的家人和社会将承担巨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这些家庭和社会得到减轻,减少他们的负担。
再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并不会滑向滥用。
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法律和程序来确保安乐死只适用于那些真正需要的人。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我作为正方的第一位辩手,我要就此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行为。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
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是一种对他们自身的尊重和关爱。
我们不能因为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而剥夺他们自主选择的权利。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已经合法化,这样可以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
对于那些病情已经无法挽救的病人来说,他们的生命延续只会消耗更多的医疗资源,而这些资源可以用来救治那些仍有希望的病人。
最后,我们不能因为道德观念而忽视人们的自主权利。
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而不是让他们受制于他人的意志。
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而不是强迫他们接受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总之,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是一种人道的行为,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并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是正方的第二位辩手,我要就“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个话题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成员的痛苦。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病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
这时,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可以让他们摆脱痛苦,从而减轻他们和家庭成员的痛苦。
这是一种人性化的行为。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是非法的,但是仍有一些人选择非法安乐死。
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痛苦和悲剧。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那么这些人就可以在合法的程序下选择安乐死,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医生的权利。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医生可能会因为帮助病人实现安乐死而面临法律风险。
这可能会让医生在面对病人的选择时感到无助和困惑。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尊敬的主席,亲爱的同学,大家上午好!在此我想重申一下安乐死的定义:所谓安乐死,是指对患有不治之症而且极其痛苦的病人,用人为的方法加速其死亡或任其死亡的方法。
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诚然,生存是一种权利,死亡也是一种权利。
自20世纪30年代起,“安乐死”这个概念被提出后,全世界范围围绕安乐死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
因为安乐死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它涉及到哲学、宗教、伦理、医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而不是单单如对方辩友所说的它可以减轻病人痛苦、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就可以立为合法的。
(对方辩友也说了,我们是人,我们不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亲人受苦。
那么,难道我们就可以眼睁睁看着用这些“减少”和“节约”的字眼来和我们对于亲人的情怀套上边吗?这样的牵强拉扯,不是更没有人情味,更不公平吗?)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脱离了法律的本源,忽视了生命的重要性,是对生命权的亵渎,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我方将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中国现有的国情不具备实行的条件,安乐死的合法化必须和具体国情发展相同步,对比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我国的临终关怀和社会援助起步不久、各项法律和医疗保障制度也不健全。
(就算安乐死合法化是一个动态过程,(但请问对方辩友),我们可以拿患者的生命去完善我们的法律吗?人权何在?人道主义何在?)在现今客观因素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安乐死有很多弊端。
第二:从医学技术及其发展这一方面来看,安乐死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我们不能保证安乐死对每个患者的可行性,对方辩友将安乐死说的如此美好,那请问,我国目前临床误诊率仍为30%左右,您又如何信誓旦旦保证安乐死真的能带来安乐,真的应该实行呢?再者,安乐死会阻碍医学进步,降低医生责任心,加深医患矛盾,带来一系列不可预测的问题。
第三:道德冲击。
从中国人的传统“百行孝为先”来看,安乐死是一种自私逃避的行为,你死了、解脱了,你的父母家人却要备受相思之苦;再从医生的天职“救死扶伤”来看,安乐死合法化就是赋予了医生杀人的权利。
安乐死--一辩稿

一辩稿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不是道德的体现。
安乐死是指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道德指的是合情合理符合社会正面的价值取向的行为准则,而体现是某种性质或现象的具体表现。
今天我方的判断标准是哪一种价值观更符合社会现状和对生命的尊重。
无论从现状,伦理道德方面分析,我方都坚决认为安乐死不是道德的体现。
1社会客观环境的要求决定了安乐死不能是道德的体现。
现阶段,我国社会的精神文明,道德水平,人道意识水平不足以为安乐死提供伦理保障,一部分人还坚持乐生恶死的观念,饱受争议的话题放诸道德滑坡的杂侩缸,又怎么体现出道德呢?其次,医疗卫生与医疗保障体系不足以为安乐死构架可靠的保障体系,医疗从业人员的道德状况也不足以为安乐死的实行筑造医疗技术保障。
其背后动机是否纯良不禁让人怀疑,又怎么保证不法之徒不会打着道德的幌子谋私利?礼品,利是滚滚而来,暗度陈仓,试问安乐死可越过道德准则的方式又如何体现道德呢?2安乐死给社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阻碍社会发展。
我方将利用反证法进行进一步论证。
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为减轻病患痛苦,进行安乐死是道德的体现,那么医疗镇定剂也可以缓解痛苦,为什么要用如此极端的方法呢?带来的负面影响又怎么可以置之度外呢?安乐死如果是道德的,那么人与人之间的人文关怀,社会责任感将渐渐淡漠,,普遍渲染的悲观的消极态度将会给老年人,残障者注入生存无动力与价值的思想血液;扼杀了人的生活希望,甚至助长了医学研究无法救治的风气,显然阻碍了医学的发展,更不是道德的体现。
3生命在于永不言弃的绝对价值和积极面对的人生态度。
肉体与精神的痛苦不应成为选择死亡的理由,个体生命不仅只属于个人,无痛苦死亡的解脱却是家人痛苦懊悔的开始,更是自我的另一种逃避,生命的尊严不在于选择安乐死,而在于跟病魔对抗的积极人生态度,没有对生的渴望与顽强的抗争就没有张海迪的成功,没有87年无光,无声的痛苦抗战就没有震撼世界的海伦凯特。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
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反驳,20秒)(对方极有可能把安乐死的定义扩大.我方对于安乐死的解释是选取的我国的解释,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在此强调病人的病痛及自愿的原则.)那么今天我们讨论“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而合法化的标准即为维系社会稳定,推进社会进步.由于,安乐死在参照条件,和实施过程中,有极大的不可控性,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以下,阐述我方观点..1从医学角度考虑,人类医疗发展水平有限.实施安乐死首先要对病人的病情有正确的了解,而这需要高超的医疗技术和现代化的医疗检测手段,但是目前无论是我国还是世界其他国家都相对落后,距准确诊断还有一段距离. 而随着医学的进步,不治之症也逐渐被克服,也许明天,也许下个月,这种病就可以医治了.同时,痛苦的程度无法界定.单单从生理的痛苦而言,是女生的经痛比较痛苦,还是男生的蛋疼比较痛苦.人与人不同,自然痛苦的界定也各不相同.2从法律的角度看,安乐死的权利主体不好界定.单按照我国对安乐死的解释,病人安乐死,需要通过病人和其亲属的共同要求,并且获得医生认可.那么这个权利属于谁?如果病人申请安乐死,而其亲属不同意,那么,亲属是不是侵犯了病人的权益?并且是哪些医生可以评判一个人是否可以安乐死,是不是需要一个考核制度?而考核制度的严格与否又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命。
那又是哪些亲友可以评判?这些问题都是凌驾于生命之上的,直接决定人的生死。
3. 从社会文明角度看,世界各国精神文明发展参差不齐,人们的道德素质尚不能为安乐死提供伦理保障.(对方也举出荷兰的例子或我们以著名国家荷兰为例),02年,安乐死实行合法化但是,下半年不到一年时间,荷兰实施安乐死的人数突增只7000人.与此同时,荷兰有3万名患者老人单独或者接班逃亡到邻近还没有实施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04年德国著名教授赖纳发表文章,用证据证明:荷兰患者逃命邻国,是因为担心被该国安乐死变相杀害.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一辩辩稿(再改)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很高兴和对方辩友探讨这个问题。
我方观点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开宗明义,我方认为,在中国当代的大前提下,安乐死是以减轻病人极端的痛苦为唯一也是根本目的,以合乎道德的主动结束病人生命的方式,使病人无痛苦死去的手段。
安乐死施行必须满足:(1)病痛极端痛苦且无法治愈(2)病人神志清醒。
同时,我方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理解是:安乐死之前没有专门法律管理,在其他法律辅助下完成法律判定,现制定专门法律,建立完整体系来管理。
而我方不反对安乐死,反对的是将其合法化。
以下具体阐述我方观点:一.安乐死不必要立法。
现阶段的安乐死是以医生与病人双方达成私人协定的方式进行,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不必上升至立法高度。
例如酒驾威胁第三方利益,被立了法;而喝很多酒伤身,却不会被列入法律管理。
同时,让安乐死以自然方式发展,可以让我们找到安乐死在中国最合适的使用方式。
二.安乐死法可行性不强。
理想与现实总是存在差距,安乐死法一旦实施,安乐死将面临以下问题1.对安乐死的判定没有弹性。
例如什么算无法治愈,什么算神智清醒?什么算极端痛苦等等问题,都难以得到合理的界定。
就算有了统一界定,那样能满足所有病人需求,让所有想安乐死的病人意愿得到满足吗?能让安乐死不被滥用吗?2.社会条件缺乏。
社会保障问题没有解决,使病人家庭无法承担费用,病人本不想死,由于有了法律促使其选择安乐死,死时还在担心自己的家庭情况,为此呼喊老天不公,他死时真的是“安乐”的吗?同时,监管体系不全,很容易让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使“他杀”合法;3.合法化体现国家对安乐死的支持,对于救死扶伤的医生而言,使用安乐死又违背医德,这样不利于医学的发展;等等。
这不得不让我们思考:将安乐死合法化真的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吗?综上所述,我方认为,现阶段的中国,应让安乐死自然发展,而不是急于将安乐死合法化。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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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共同探讨安乐死是否是个人权利的问题,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作为一个是否判断命题,我们应该而且必须明确本命题涉及到的相应名词的概念。
首先是安乐死,中国百科全书,法学卷给出的权威解释,现在通行的安乐死是指: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的真诚委托和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也就是说,今天谈论的安乐死的主体是病人,即安乐死是否是病人的权利,这是一个前提。
正当的安乐死必需符合以下6个条件:1病人在神志清楚时确实存在实施安乐死的要求;2病人患有现代医学的知识技术无法治疗的疾病,并有即将死亡的证据;3病人受到不能忍受的痛苦折磨;4使病人死亡的唯一目的是解除其痛苦;5处死的方式必需是伦理上可接受的;6必需由医生执行,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找到医生时才由适当的人来执行。
对于一个满足条件的病人来说,选不选择安乐死完全是由自己决定。
而个人权利是指,公民在合法背景下以不牺牲他人利益为前提按照主观意愿行使的权利。
即是指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或可以享有的权利,与之对应的是公权力,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等国家机构所享有的权力。
我方认为安乐死是个人权利,原因有三:第一,生命权是首要的个人权利,它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利益支配权,也就是说一个人有权对自己生命做出合乎自己利益的处置,而安乐死正是人对自己生命合理处置的体现。
第二,个人权利包括自由权,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
包括自由主张,不受干涉的权利。
一个人有选择自己如何活在世上的权利,那么他当然有选择如何死的权利,而安乐死正是一个人对于即将走完的生命如何结束的高度自我支配的表现。
第三,个人的权利最终体现在对人尊严的维护。
当病人躺在床上行将就木时,失去了对自己身体的支配能力,无奈的任由疾病践踏,蚕食本已衰微的生命,生命的尊严消失殆尽,这时,选择安乐死,一种更好的死亡方式是对生命尊严最后的维护。
当然,我们说安乐死是个人权利,并不是说人应该随便的放弃生命,毕竟这既是个人的不幸,也是时代的不幸,能好好地活当然最好。
如果一个病患,他有强大的毅力,能够忍受病痛的折磨,或者他虽然难以忍受痛苦,还是不想过早地结束生命,那么他当然不必选择安乐死;但如果病患真的无法承受极度的痛苦,想早点结束生命,选择安乐死同样也是其权利。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安乐死是个人权利。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