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安乐死辩论赛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一辩:大家好:我方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探讨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的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明确两个概念。
首先,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分为两种,即直接安乐死与延续性安乐死。
直接安乐死是指通过药物解除其痛苦,结束其生命。
延续性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但通过药物缓解其痛苦直至病人自行死亡,但是会随时征询病人意愿,病人可以随时选择继续接受治疗。
这两种方式针对的都是处于极大痛苦中的濒死病人,因此安乐死与其说是对生与死的选择,不如说是对死亡方式的选择。
其次,什么是合法化?这里的合法化应当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即对于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而并非倡导。
下面我方将从情理、法理和程序三个层面论证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从情理上看。
安乐死实质上是一种患者和家属在特殊条件下做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
对于患者来说,安乐死是以缩短自己的寿命为代价消除或减轻死亡时的痛苦;继续生存则是以忍受剧烈的肉体疼痛为代价延续生命的长度。
所以安乐死对患者实际是一种对安乐的死去还是痛苦的活着的判断和选择。
对于家属来说,是否同意患者安乐死实际上是以自身情感为出发点做出的一种抉择。
如果患者和家属在判断和选择上达成了统一,安乐死对于利益相关者就没有危害性,因而是患者本人一种正当的权益。
据调查,安乐死最主要群体是晚期癌症病人。
我国每年有160万人患癌症,近130万人死于癌症,癌症死亡率已占死亡人口的1/5。
临床上,中晚期的患者往往要忍受巨大的痛苦。
如肺癌患者,肺逐渐被癌细胞代替,肺就失去了肺原本的功能。
这种病人常常是被活活憋死,生不如死。
在这种情况下,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法律没有理由强制人痛苦的活着。
从法理上看。
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公民越来越多的合理诉求予以认可和保护,使其成为正当的权利。
安乐死建立在包括患者和家属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共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之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从人道主义角度看有其重要的存在意义,是一种正当合理的诉求。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大家好。
我作为一辩,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纷争。
不仅如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各种疾病都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那么医疗资源的浪费就会更加严重。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会对人类的生命权利产生严重的侵犯。
生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不能因为一时的痛苦而放弃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给人们传递错误的信息,即生命可以随意放弃,这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是极为危险的。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影响。
医生是救死扶伤的职业,他们的职责是尽最大努力去挽救每一个病人的生命,而不是放弃病人的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让医生面临道德上的困境,他们会面临去救治病人还是执行安乐死的选择,这将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这将会对社会、人权和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辩: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我作为二辩,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帮助那些身患绝症、疼痛难忍的病人减轻他们的痛苦。
这些病人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他们的痛苦难以忍受,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结束生命,这是一种对病人最大的关爱和尊重。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让病人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如果一个病人已经没有任何希望,并且痛苦难以忍受,那么他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痛苦。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一些绝症病人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痛苦,那么医疗资源就可以更好地用于挽救那些还有希望的病人。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我作为正方的第一位辩手,我要就此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行为。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
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是一种对他们自身的尊重和关爱。
我们不能因为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而剥夺他们自主选择的权利。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已经合法化,这样可以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
对于那些病情已经无法挽救的病人来说,他们的生命延续只会消耗更多的医疗资源,而这些资源可以用来救治那些仍有希望的病人。
最后,我们不能因为道德观念而忽视人们的自主权利。
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而不是让他们受制于他人的意志。
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而不是强迫他们接受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总之,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是一种人道的行为,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并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是正方的第二位辩手,我要就“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个话题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成员的痛苦。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病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
这时,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可以让他们摆脱痛苦,从而减轻他们和家庭成员的痛苦。
这是一种人性化的行为。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是非法的,但是仍有一些人选择非法安乐死。
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痛苦和悲剧。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那么这些人就可以在合法的程序下选择安乐死,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医生的权利。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医生可能会因为帮助病人实现安乐死而面临法律风险。
这可能会让医生在面对病人的选择时感到无助和困惑。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尊敬的主席,亲爱的同学,大家上午好!在此我想重申一下安乐死的定义:所谓安乐死,是指对患有不治之症而且极其痛苦的病人,用人为的方法加速其死亡或任其死亡的方法。
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诚然,生存是一种权利,死亡也是一种权利。
自20世纪30年代起,“安乐死”这个概念被提出后,全世界范围围绕安乐死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
因为安乐死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它涉及到哲学、宗教、伦理、医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而不是单单如对方辩友所说的它可以减轻病人痛苦、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就可以立为合法的。
(对方辩友也说了,我们是人,我们不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亲人受苦。
那么,难道我们就可以眼睁睁看着用这些“减少”和“节约”的字眼来和我们对于亲人的情怀套上边吗?这样的牵强拉扯,不是更没有人情味,更不公平吗?)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脱离了法律的本源,忽视了生命的重要性,是对生命权的亵渎,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我方将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中国现有的国情不具备实行的条件,安乐死的合法化必须和具体国情发展相同步,对比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我国的临终关怀和社会援助起步不久、各项法律和医疗保障制度也不健全。
(就算安乐死合法化是一个动态过程,(但请问对方辩友),我们可以拿患者的生命去完善我们的法律吗?人权何在?人道主义何在?)在现今客观因素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安乐死有很多弊端。
第二:从医学技术及其发展这一方面来看,安乐死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我们不能保证安乐死对每个患者的可行性,对方辩友将安乐死说的如此美好,那请问,我国目前临床误诊率仍为30%左右,您又如何信誓旦旦保证安乐死真的能带来安乐,真的应该实行呢?再者,安乐死会阻碍医学进步,降低医生责任心,加深医患矛盾,带来一系列不可预测的问题。
第三:道德冲击。
从中国人的传统“百行孝为先”来看,安乐死是一种自私逃避的行为,你死了、解脱了,你的父母家人却要备受相思之苦;再从医生的天职“救死扶伤”来看,安乐死合法化就是赋予了医生杀人的权利。
安乐死合法化 决赛一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今天对方辩友告诉我们什么?他们告诉我们:安乐死的需求很大,那些可怜的临终病人渴望通过安乐死这一手段来摆脱痛苦。
现在我为大家理一理其中的逻辑链:因为痛苦,所以安乐死。
他们需要的真的是死亡吗?当然不是。
摆脱痛苦他们真正的需求。
摆脱痛苦这个需求合不合理,当然合理。
我想无论是谁,都有一颗怜悯之心。
但是,安乐死这个手段确实也是合理的吗?当一个问题上升到立法的高度时,它对整个社会起着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安乐死到底是不是合理的,作为一个负责的立法人,他需要谨慎的权衡利弊。
更不可能将一个弊大于利的东西通过立法推广到全社会,对不对?想当年,正是由于荷兰首相垂范,有10万余人跟着立下遗嘱自愿安乐死。
今天安乐死一旦合法化,我们害怕,它不仅仅会提升临终病人的消极心理;更有甚者,居心叵测,打着法律的幌子而行杀人之实。
这些可怕的弊端并非个例,而是真实的在我们身边屡屡上演。
我们更加害怕,安乐死背后那许许多多我们难以想象,更加不敢去想的隐患。
更让人不忍看到的是,那些贫苦人家因为无钱治病等等原因无奈赴死,成全家人。
那太残忍,也太不堪。
今天对方辩友的感情渲染真的很感人,但当我们揭开安乐死看似很人性的面纱时,却发现它背后隐藏的那么大得隐患和危险,它就像披着羊皮的狼,令人畏惧啊。
理想很丰满,而现实却很骨感。
今天我们不说社会到底多黑暗,就谈中国的法制和国民的素质到底是个什么水平,到底能不能驾驭的了安乐死,我想,就算我不说,大家也心里都有数。
社会学里有一个名词叫做【滑坡效应】,有些事情,开了一个先例之后,后续的发展往往无法阻止。
我只求世界上能有一个例子告诉我,安乐死的弊端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可是有吗?现在安乐死就好比是农夫麻袋里的蟒蛇,将它放出,并且还给了它一个名分,谁又能保证你不会就是下一个农夫呢?倘若今天政府真的要立一项弊大于利的法律,我只能说政府太不负责任了。
{政府到底是真的帮助了这些病人,还是在推卸责任,我们不禁打个问号}综上,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一辩改稿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制下无奈选择以死亡结束痛苦的手段。
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理由有三:首先,病人的根本需求是要减轻痛苦,然而并不是只有安乐死这一极端做法才能做到。
寻求安乐死的病人并不是因为本身想结束生命,而是因为太过痛苦无法承受。
如果我们有其他办法减轻这种痛苦的感觉,那么安乐死便没有存在的必要。
比方说:家人的安慰和陪伴都可以舒缓病人的痛苦,无论是精神或身体,并且现如今社会上临终关怀机构的护理,也让千千万万临终的病人平静安详的度过生命最后的时光。
再者,安乐死在实施过程中的不可控性很可能会导致安乐死这一事态偏离原来的轨道。
其一,安乐死定义里面“危重濒死极端痛苦”的说法所涉及的人群是无法界定的,即对象不可控;其二,有人会利用漏洞,进行合法谋杀。
比如有些家属为了逃避高额的医疗费,一旦安乐死合法化,那些接受安乐死的病人,将成为社会上部分人转嫁压力和风险的工具,到那时安乐死便变成了变相杀人的工具,即执行过程不可控。
举个例子,荷兰安乐死合法化七年后,安乐死人数暴增151%,占到人口死亡总数的3%。
英国医学协会的彼得•桑德斯称,“安乐死在荷兰已经失控。
即安乐死人数稳步增加,涉安乐死的病患范围逐步扩大。
”也就是说,安乐死一旦开禁,那么很可能会导致滥用。
最后,人带有主观意识,无法正确了解自己的生命到底有什么意义。
人的生命具有的价值是无法来评判的。
难道以患者己身摇摆不定的精神状况便决定他的生死么。
生命具有绝对价值,这是现代社会伦理、典章制度的基础。
如果患者认定自己的存在是种拖累,由于精神压力而提出安乐死,一旦安乐死合法化,那么我们和德国纳粹残杀老弱病残以节约面包惨无人道的行为有何区别;如果人类为了逃避身体痛苦而选择安乐死,一旦安乐死合法化,那么是不是说那些轻生的人都也情有可原呢。
香港生命斗士邓绍斌,年轻时意外瘫痪,一度想进行安乐死,但在各界关爱下重新“站”了起来,完成15万字自传,用自己的经历鼓励大家面对逆境。
安乐死对否应当合法化正方一辩辩稿

正方对于上述观点补充下:人人享有生命权,而生命权并不是简单的等同于生存,生命权是生存权和死亡权的统一,死亡权是生命权的应有之义,是人人享有的生命利益支配权。
那么合法的公民个人是有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选择优化死亡状态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第2款,第98条规定,生命权包括生存权和死亡权。
通俗点,想活,想死,这是我们的权利,谁也没办法剥夺。
在一定条件下,我们可以优先选择死亡(一) 安乐死的本质是什么?有的学者认为,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过程的文明化,科学化,主张“安乐死”是对于医学无法挽救的濒临死亡者的死亡过程进行科学调节以减轻或消除死亡的痛苦,使死亡状态安乐化。
首先,它是一种死亡状态,不能与自然死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这三类死亡原因并列为第四种死亡原因;其次,它的对象只限于当今世界医学上无可挽救其生命的痛苦的濒死者;再次,它虽需要人工控制,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二)安乐死的价值是什么?当一个病人已无望好转,且遭受着肉体和精神上的极端痛苦之时,勉强延长就不是生命的美好,而是求生不成,求死不成的煎熬。
让精神和肉体经历惨不忍睹的折磨,不如主动结束生命,选择有“尊严”的死亡,如果医生明知绝症患者不可逆转地濒临死亡,并且处于不堪忍受的极端痛苦之中而熟视无睹,既是对患者本人肉体的摧残,也是对患者家属与亲友精神的折磨[14]。
安乐死合法化有其益处,这是被公认的。
1988年和1994年,我国召开两次安乐死学术研讨会达成共识:A安乐死是社会文明的进步的一种表现,大势所趋;B有利于从精神上,肉体上解除病人的痛苦;C可以减轻家庭的精神,经济,情感和人为负担,解放生产力;D有利于社会卫生资源的公正和正确的分配[15]。
(三)安乐死合法化必要吗?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社会的工具,是应顺应社会要求的。
二战以来,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
安乐死作为人的权利在世界范围都具有普遍意义,其立法工作也势在必行。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
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反驳,20秒)(对方极有可能把安乐死的定义扩大.我方对于安乐死的解释是选取的我国的解释,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在此强调病人的病痛及自愿的原则.)那么今天我们讨论“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而合法化的标准即为维系社会稳定,推进社会进步.由于,安乐死在参照条件,和实施过程中,有极大的不可控性,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以下,阐述我方观点..1从医学角度考虑,人类医疗发展水平有限.实施安乐死首先要对病人的病情有正确的了解,而这需要高超的医疗技术和现代化的医疗检测手段,但是目前无论是我国还是世界其他国家都相对落后,距准确诊断还有一段距离. 而随着医学的进步,不治之症也逐渐被克服,也许明天,也许下个月,这种病就可以医治了.同时,痛苦的程度无法界定.单单从生理的痛苦而言,是女生的经痛比较痛苦,还是男生的蛋疼比较痛苦.人与人不同,自然痛苦的界定也各不相同.2从法律的角度看,安乐死的权利主体不好界定.单按照我国对安乐死的解释,病人安乐死,需要通过病人和其亲属的共同要求,并且获得医生认可.那么这个权利属于谁?如果病人申请安乐死,而其亲属不同意,那么,亲属是不是侵犯了病人的权益?并且是哪些医生可以评判一个人是否可以安乐死,是不是需要一个考核制度?而考核制度的严格与否又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命。
那又是哪些亲友可以评判?这些问题都是凌驾于生命之上的,直接决定人的生死。
3. 从社会文明角度看,世界各国精神文明发展参差不齐,人们的道德素质尚不能为安乐死提供伦理保障.(对方也举出荷兰的例子或我们以著名国家荷兰为例),02年,安乐死实行合法化但是,下半年不到一年时间,荷兰实施安乐死的人数突增只7000人.与此同时,荷兰有3万名患者老人单独或者接班逃亡到邻近还没有实施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04年德国著名教授赖纳发表文章,用证据证明:荷兰患者逃命邻国,是因为担心被该国安乐死变相杀害.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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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安乐死这一概念从1986年进入我国理论界至2001年将安乐死合法化,这一徘徊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关于其是否应该合法化的问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我方认为,中国大陆地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的定义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接下来我方将从以下两大方面论证:
第一,中国大陆的现实条件无法保证安乐死的严格执行。
首先,我国总体的医疗服务较落后,且医疗资源分配不均,无法准确判断患者是否无可挽救。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医疗水平差距较大。
安乐死定义中对于无可挽救的病症的确认,需要有一定水平且具备一定医疗条件的单位作出。
但是一些贫困地区医疗条件落后,无有权威的单位认定,且医生医德无法保证。
所以在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情况下安乐死很难实行。
其次,中国医患关系已经很紧张,安乐死这一敏感话题更易引起纠纷。
据中国医师协会对114家医院进行的调查统计,近三年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为10.81万元。
可见我国医患关系之紧张。
而且安乐死牵扯到患者家属的判断,一旦在情理上不被其认同,医患关系的明天就更难以想象了。
最后,由于经济条件方面的因素,一些贫穷的患者因为不想给家人带来负担,而谎称自己的痛苦无法忍受,要求实行安乐死,我们到底同不同意?这显然是违背了安乐死设置的为病人解除痛苦的初衷而被滥用。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会引导一种弃生的错误价值观。
有些患者不向命运屈服,顽强地与病魔做斗争;而有些患者因为疼痛,就轻言放弃自己的生命。
我们到底应该鼓励哪一种呢?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就像发出了一种信号,告诉病人在斗争的时候,死亡是一个合理的选择,给了患者的放弃的理由。
从尽全力拯救、延续患者的生命,变为了可以放弃。
把在斗争和放弃中间摇摆的病人推向了死亡。
那么之后的患者呢,在痛苦中就会更多的想到安乐死这样的解脱行为,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是一种错误的价值导向。
综上,尽管理想情况下,安乐死在情理上有可能解除病人痛苦,具有人道主义精神,但在法理上是不能接受的。
立法是一种社会行为,我们要考虑到立法的现实条件和此法律对社会的导向。
所以我方坚定地认为,中国大陆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