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直接管理试点申请下放

合集下载

行政审批局关于 “放管服”改革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篇精选

行政审批局关于 “放管服”改革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篇精选

篇一按照市、区有关工作要求,我局对近两年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工作进行了梳理,主要涉及行政许可工程精简、清理行政权责、行政处分案件审批权下放等三个方面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2021 年 5 月 20 日省政府召开“全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效劳改革工作电视会议〞,杨永英州长带着有关州领导、州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参加会议,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

全省的“放管服〞会议结束后,杨永英州长召集州政府有关领导及州政府法制办、州政府政务效劳中心负责人专项研究我州贯彻落实全省“放管服〞工作电视会议的措施。

州政府决定调整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由州委副书记、州长杨永英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州政府各副州长和秘书长任副组长,州政府副秘书长和其他与放管服工作有密切联系的领导同志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州放管服改革工作,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提出工作意见和措施报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县(市、试验区)相关工作,催促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政府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沟通协调各专题组工作,跟踪了解、分析研究各专题组重点工作、改革措施,反映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对放管服改革重大问题和长远问题的调查研究,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指导和推动县(市、试验区)改革工作;收集汇总相关信息资料,编发工作简报;联系新闻宣传、网络信息等主管部门组织媒体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6 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 4 个功能组,分别明确了相关职责任务。

为确保全州“放管服〞改革有序推进,州政府出台了?黔西南州2021 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效劳实施方案? ,安排部署了“放管服〞方面 27 项工作任务,并明确了各项工作的牵头单位、责任部门、完成时限以及加强领导、细化措施、强化督查等工作要求,通过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以州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下放、委托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2014]10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下放、委托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2014]10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下放、委托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下放、委托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2014〕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贯彻落实宁委〔2014〕7号和宁委发〔2014〕6号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审改办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再次进行清理和调整。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下放、委托33项,调整4项,现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市、县两级的衔接沟通工作,制定好工作计划,妥善处理好下放、委托与承接关系,确保下放委托事项有序推进、有效对接,真正做到放得下、接得住、批得快、管得好。

附件:1.2014年第二批下放和委托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33项)2.2014年第二批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4项)宁德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7日附件12014年第二批下放和委托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33项)序号事项名称实施机关备注1市级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企业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初步设计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市发展改革委部分下放,将以下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发改局。

(1)省级下放的万亩及以上围垦(包括湾外围垦)项目核准;(2)万亩以下围垦(包括湾外围垦)项目核准;(3)省级下放的除跨县(市、区)建设的项目外,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下的引调水项目核准;(4)万吨级以下通海航道项目核准;(5)100吨级以下内河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和职能事权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1]13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30【实施日期】2011.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和职能事权事项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33号)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市委关于赋予滨海新区更大自主发展权、自主改革权、自主创新权,做到新区的事新区办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等有关规定,经充分研究和审核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32项,下放职能事权事项33项。

滨海新区自2012年3月1日起承接办理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事项和职能事权事项,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再实施。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向滨海新区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职能事权工作,迅速组织对滨海新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做好衔接。

滨海新区要尽快做好承接办理相关事项的准备工作,将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事项和面向群众、企业和基层服务的职能事权事项统一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

同时要按照全市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公开信息内容,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制和公布工作,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切实方便申请人办事。

滨海新区应统一整合区内行政审批权限和职能事权,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要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在综合配套改革中做好先行先试工作,为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目录(32项)2.向滨海新区下放的职能事权事项目录(33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目录(32项)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性质下放权限备注市发展改革委1不需中央政府投资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2行业性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区级协会下放给滨海新区审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初审权市建设交通委4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作业许可行政许可事项滨海新区负责滨海新区范围内的轨道交通独立支线安全保护区内作业许可市科委5高新企业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拟将滨海新区范围内审批权下放须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市市容园林委(市爱卫办)6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许可(市爱卫办)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下放滨海新区许可的单位,其服务范围只限于滨海新区市工商局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凡企业名称直接使用“天津市滨海新区”或“天津滨海新区”的,一律由滨海新区工商局核准;其余分别由市工商局和工商总局核准市安全监管局8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下放滨海新区(限于无自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市质监局9压力容器(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以委托方式全部下放滨海新区10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行政许可事项以委托方式全部下放滨海新区11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下放市公安局12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下放13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下放市公安局14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下放15技防系统设计审核验收和技防产品生产销售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开工审核、竣工审验行政许可事项权限下放给滨海新区;安全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许可不下放16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行政许可事项。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辖区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第二批)的决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辖区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第二批)的决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辖区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第二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31•【字号】佛府[2003]37号•【施行日期】200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辖区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第二批)的决定(佛府[2003]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市政府决定在今年一月向市辖区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第一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继续将一部分原由市有关职能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项,以委托形式下放给市辖区行使。

现将《佛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市辖区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第二批)目录》予以公布。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市辖区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第二批)目录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第二批向市辖区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审批核准事项44项,初审及日常管理事项23项,合计67项。

另,省直属有关部门向市辖区下放行管理事项13项。

总计第二批向市辖区下放行政管理事项80项。

一、市外经贸局(一)审批1项1、开设或关闭进出口货物作业码头(二)初审1项1、开设或关闭进出口货物装卸点、出口货物起运点、临时起运点初审二、市交通局(一)审批4项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地方公路2、设立汽车租赁业户3、水路运输和服务企业经营及运力增减4、在地方公路用地范围内及控建区设置非公路标志(二)核准6项1、申办联运及交通物流业务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3、道路运输服务业经营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权5、设立汽车修理、摩托车修理、车身清洁维护企业6、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三、市环保局(一)日常管理1项1、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及区域开发项目四、市国土局(一)初审1项1、企业上市或以国家作价入股、授权经营方式改制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除禅城区外)五、市外事侨务局(一)核准2项1、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身份确认2、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确认及其祖坟保留的核准六、市公用事业局(一)审批2项1、燃气企业设立及资质审查2、市政、园林企业资质七、市公路局(一)审批4项1、改变省养公路现状(除国道外)2、特种车辆和超限车辆行驶省养公路(除国道外)3、砍伐省养公路树木(除国道外)4、在省养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及各种构筑物(除国道外)(二)核准1项1、养路费免征、减征、延期、报停和退费八、市人事局(一)核准1项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九、市财政局(一)初审4项1、享受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退税初审2、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挖潜改造资金初审3、资源综合认定4、财政票据印刷管理(二)日常管理1项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十、市公安局(一)审批2项1、爆炸物品工作人员作业证2、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审批(跨区)(取消)(二)核准9项1、重点建筑工程审核2、消防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取消)3、成立保安服务公司或保安培训机构4、喷涂车身广告审核5、对国产敏感车型进行核准后办理注册登记(除禅城区外)6、对进口车辆和国产敏感车辆过户审核(除禅城区外)7、因私出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8、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9、大型爆破、控制爆破作业许可证(50吨以上和控制爆破)(三)初审7项1、外国人、华侨回国和台湾居民回我市定居2、外国人签证及证件延期、变更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通行证4、境外人员暂住证申办、延期和变更(取消)5、原子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6、技防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及其工程竣工验收7、放射性同位素登记(四)日常管理4项1、台湾居民签注、停留延期和暂住加签2、机动车入户、转籍过户(除禅城区外)3、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异动(除禅城区外)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十一、市计生局(一)审批1项1、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及其父母再生二胎(二)核准1项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三)日常管理1项1、婚育学校(分校)定级评审十二、市教育局(一)审批1项1、自学考试辅导机构的设置和变更(二)核准1项1、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十三、市卫生局(一)核准2项1、卫生许可证(含大型、涉外、跨区及影响重大的部分食品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2、执业医师执业注册(二级医院医师执业注册)(二)初审1项1、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十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审批1项1、外国人就业许可及许可证十五、市司法局(一)核准1项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资格(二)初审1项1、律师资格证考核授予申请(取消)十六、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一)日常管理1项1、无线电管理收费(跨区)十七、市农业局(一)审批1项1、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核准2项1、森林植物检疫证书2、农业机械及驾驶员证十八、科技局(一)核准1项1、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十九、市国税局(一)审批12项1、内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3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审批2、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装修费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审批3、金融保险企业的装修费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审批4、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呆账核销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审批5、农村信用社核销抵债资产损失1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审批6、内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1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审批7、内资企业困难性减免企业所得税(如风、火、震等自然灾害;老、少、边、穷地区)税额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审批8、乡镇企业减征10%所得税审批9、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所得税审批10、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减免所得税审批11、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减免所得税审批12、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减免所得税审批(二)核准1项1、低值计算机易耗品和必要的计算机配件(单件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下)购置的核准。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绍政发[2014]35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绍政发[2014]35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绍政发〔2014〕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增强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对经济社会管理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再下放41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下放事项的衔接工作,确保所有事项在8月底之前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后续监管,确保下放权限依法、规范运行。

附件:市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目录绍兴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2日附件市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目录(共41项)序号下放部门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市级审批权限设定依据市级审批权限下放的具体内容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注1经信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受省委托除国家规定不能下放事项外原由省经信委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委托2经信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受省委托除国家规定不能下放事项外原由省经信委核准的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至3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以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委托3经信委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54条、《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19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的审批权市直各开发区委托4经信委供电营业区审批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设立供电营业区的审批权各区、县(市)委托5经信委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许可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许可权各区、县(市)委托6经信委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鲜茧收购资格的认定权(证书仍通过市经信委汇总后向省经信委领取)各区、县(市)委托7卫生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35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机构及医疗、保健人员技术服务许可权限各区、县(市)直接交办8卫生局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行政许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1条、17条;《关于调整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卫发〔2004〕52号)由社会资本举办的设置床位10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综合医院,床位100张以上不满150张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护理院、专科疾病防治所(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权限各区、县(市)直接交办9卫生局外国医疗团体在华短期执业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7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外国医疗团体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各区、县(市)直接交办10卫生局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行政许可《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4号)各区、县(市)辖区范围内护士执业变更注册各区、县(市)直接交办11公安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公安部门设定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权力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委托12公安局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行政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委托13公安局焰火燃放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委托原名称“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14公安局危险类物品购买许可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核发审批权市直各分局委托原名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核发”15公安局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典当管理办法》第17条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委托16公安局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项;《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第二批取消、下放、转移、转备案的审批、核准等事项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第二批取消、下放、转移、转备案的审批、核准等事项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第二批取消、下放、转移、转备案的审批、核准等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4•【字号】甘政发[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第二批取消、下放、转移、转备案的审批、核准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02)1号2002年1月14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01〕33号)精神,按照《甘肃省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对现有审批等事项进行了第二次全面自查清理。

经2001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142次常务会审定通过,决定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第二批减少的审批、核准等事项401项,其中取消139项、下放45项、合并181项、转中介组织16项、转备案20项。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甘肃省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第二批减少事项目录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取消审批事项(5项)1.不需国家和省上投资的地县农林水利(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小型农林水利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2.地县和企业自筹的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3.不需国家和省上投资的地县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集中供热及城市道路等)基本建设项目4.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指标分配(由国家统一管理,省上不再进行审批)5.成品油省内供给计划二、省经贸委(一)取消审批事项(6项)1.企业自筹资金的技改可研报告2.成品油、化肥、农膜、农药出省3.蚕茧收购委托书4.集体企业产权界定5.冶金有色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证6.冶金有色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认证(二)取消核准事项(1项)用能单位节能奖(三)取消审核事项(1项)铁路新增企业自备车购置三、省教育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0项)1.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2.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3.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4.职业高中专业设置、调整5.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实行指导性计划)6.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7.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8.职业高中招生计划9.全省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统一招生录取10.全省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统一招生录取(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职业高中设置(下放地、州、市教育部门)2.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下放地、州、市教育部门)四、省科技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甘肃省“星火”奖(二)下放核准事项(1项)专利广告出证(下放地州市专利管理局)(三)取消核准事项(1项)技术交易会(四)取消审核事项(5项)1.进口科学仪器免税2.科技达标县(市)验收3.技术引进4.技术商品广告宣传5.科技开发贷款(五)取消备案事项(2项)1.市、地、州核发的甘肃省技术贸易证书2.专利许可合同五、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少数民族特需金银指标分配计划2.民族及相关古籍、文物的借用展示3.“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项目贴息贷款”项目安排计划(二)取消审核事项(3项)1.本系统下属单位有关出访来访2.民族贸易县的确定3.民族统计六、省公安厅(一)下放核准事项(1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下放地、州、市公安部门)(二)下放备案事项(1项)计算机信息国际联网(下放地、州、市公安部门)(三)取消备案事项(2项)1.消防产品2.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由主管部门管理)七、省民政厅(一)下放审批事项(1项)收容遣送站的设置、撤消(下放地、州、市、县)(二)核准转备案事项(2项)1.社会团体章程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八、省司法厅取消核准事项(3项)1.公证联络员登记2.法律顾问处主任、副主任报批3.乡镇法律工作者证的颁发九、省财政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公款购买音响设备(二)审批转备案事项(2项)1.省级会计资格考试培训资格的认定2.会计电算化培训单位的资格认定十、省人事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二)取消核准事项(1项)中央在甘机关事业单位工资额核准(三)下放核准事项(1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下放地、州、市及各部门)(四)取消备案事项(1项)引进技术、设备合同及政府间合作协议规定的技术交流等相关的出国(境)培训十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国有企业家居农村老职工子女顶替招工2.国有企业临时工使用3.国有企业职工分流下岗方案(二)审批转备案事项(1项)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三)核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2项)1.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转高评会)2.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转劳动力市场)十二、省国土资源厅(一)下放审批事项(1项)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下放地、州、市)(二)审批转备案事项(1项)地质项目调查登记十三、省建设厅(一)取消审核事项(1项)建设行业各类企事业单位对外经营和承包资格(二)取消备案事项(2项)1.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2.临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三)核准转备案事项(1项)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十四、省交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改装、改造2.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购置(二)下放审批事项(5项)1.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格(下放地、州、市)2.20辆以上汽车租赁业经营资格(下放地、州、市)3.老旧船舶改建(下放有关地、州、市)4.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下放有关地、州、市)5.港区岸线使用(下放有关地、州、市)(三)审批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1项)三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转行业协会)(四)下放核准事项(1项)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下放地、州、市)(五)核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1项)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转行业协会)(六)取消审核事项(1项)对船舶使用的防止水域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制造厂认可和船用产品型式认可(由主管部门管理)(七)下放备案事项(1项)水路旅客运输和旅游运输开设临时性客运航线(下放有关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十五、省水利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二期世行项目农村供水工程(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各地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下放地、州、市水利主管部门)(三)审批转备案事项(3项)1.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年检、注册2.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报建和开工报告3.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招标申请(四)取消备案事项(2项)1.二期世行贷款农村供水工程2.小型水利工程十六、省农牧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农作物种子调运准运证(二)下放核准事项(2项)1.省管农药经营许可证(下放地、州、市)2.水产养殖使用证(下放地、州、市)(三)取消审核事项(1项)种畜禽广告十七、省林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企业自筹资金林业基建、技改项目立项2.省际间调运林木种苗3.林木良种引进推广(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及年检(下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三)审批转备案事项(1项)检疫对象分布至县的资料(四)审批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1项)乙级及其以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转行业协会)(五)取消审核事项(1项)人造板生产许可证(六)取消备案事项(2项)1.国有种苗生产基地建立、撤消及隶属关系变更2.林木种苗行政案件的处理情况十八、省贸易经济合作厅(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流通设施项目立项2.厅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3.厅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4.自筹资金基本建设立项(二)审批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2项)1.酒家、酒店及餐馆的分等定级(转行业协会)2.烹饪、摄影、美发、美容名师大师评定(转行业协会)(三)审批转备案事项(1项)内贸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四)取消核准事项(2项)1.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开工报告2.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五)取消审核事项(1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施工)许可证(六)取消备案事项(1项)境外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十九、省文化厅审核转备案事项(2项)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2.娱乐场所设立二十、省卫生厅(一)下放审批事项(1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单位卫生许可(下放地、州、市、县、区)(二)取消审批事项(1项)二、三级医院等级评定(三)取消核准事项(1项)省内企业食品广告证明二十一、省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事项(3项)1.延期缴纳税款2.超税负返还3.免征营业税二十二、省体育局(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全省体育先进县2.全省体育先进乡(镇)(二)核准转备案事项(1项)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十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取消核准事项(1项)企业商标权投资审查(二)取消审核事项(5项)1.商标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国家工商局已废止)2.汽车交易验证盖章(由公安部门管理)3.外商投资企业成为股东、发起人资格意见(国家工商局已废止)4.《商标注册证》验证5.进口照相机备案审核(国家工商局已废止)(三)取消备案事项(2项)1.商标评估报告2.商标评估机构有关事项变更或终止(四)核准转备案事项(1项)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五)核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3项)1.广告审查员证(转省广告协会)2.商标印制业务人员资格证(转省商标协会)3.广告从业人员技术岗位资格证(转省广告协会)二十四、省新闻出版局下放核准事项(1项)文件、证件等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资格许可(下放地、州、市)二十五、省技术监督管理局(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锅炉设计许可证(管理制造、改造许可)(二)取消核准事项(2项)1.游乐设施质量验收(管理制造、安装资质)2.工业产品实物质量赶超先进水平(三)核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1项)食品标签(转标准化协会)二十六、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生化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2.医用氧气生产企业合格证3.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合格证4.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合格证(二)取消核准事项(5项)1.药品经营合格证变更2.药品生产合格证变更3.药品生产合格证年检4.医疗器械经营准许证年检5.省外一次性使用输液(注射)器进甘销售审查合格证(按新规定管理)(三)取消审核事项(1项)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初审(由国家统一管理)(四)下放审批事项(2项)1.国产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下放地、州、市)2.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下放给医疗机构)二十七、省乡镇企业局取消审核事项(2项)1.乡镇企业出口贷款贴息2.农业部、财政部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贷款贴息二十八、省国防工办(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军工系统自筹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二)取消核准事项(2项)1.军工企业五年发展计划2.军工企业长远规划(三)取消审核事项(2项)1.省军工系统下岗职工登记表审核(由劳动部门管理)2.省军工企业有关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的环保审核(由环保部门管理)(四)取消备案事项(6项)1.军工企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2.军工企业防震减灾十年规划3.电磁辐射建设项目4.省属国有军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5.省属军工会计帐务处理办法6.军工系统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二十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人防工程建设投标(纳入建设项目统一招标)(二)取消备案事项(1项)小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鉴定书三十、省测绘局(一)审批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2项)1.专业测绘成果目录的报送(转省地理信息中心)2.测绘单位对四种测量资料应汇交副本(转省地理信息中心)(二)审批转备案事项(2项)1.省外单位来甘测绘或进行专题地图编制活动2.测绘任务登记(三)核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2项)1.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转测绘产品质量检验站)2.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转测绘产品质量检验站)(四)取消审核事项(2项)1.对外测绘科技经济合作交流项目(涉及保密事项按有关规定审批)2.地方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统一审批)三十一、省旅游局(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旅游培训定点单位2.旅行社以外的旅游业务经营许可(二)取消审核事项(1项)旅游商品小额出口贸易许可(由贸经厅统一管理)(三)审批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或协会管理(1项)旅游广告(转给旅游协会)(四)审批转备案事项(2项)1.一、二星级饭店(由地、州、市评定)2.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由地、州、市定点)三十二、省供销合作社取消审批事项(3项)1.棉花加工生产许可证2.烟花爆竹省外采购进货计划3.废钢铁及废旧有色金属出省审批三十三、省煤炭工业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取消审批事项(1项)企业自筹资金技改项目立项三十四、省物价局减少34项,另行公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8.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
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8日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
(共256项)。

放管服工作情况汇报(7篇)

放管服工作情况汇报(7篇)放管服工作情况汇报(精选7篇)放管服工作情况汇报篇1一、放管服改革开展情况(一)贯彻落实上级行审改革政策。

按照县领导安排,县政务办认真学习省市县放管服改革精神,立足本职,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要求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__〕9号)、《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__〕1号)文件要求,做好我县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二是要求遵照《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做好贯彻落实执行工作。

三是按照要求,就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大力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问题,完善、充实100份整改材料台账,制定并贯彻执行落实省委巡视组回头看整改措施。

四是按照省市政务办要求,做好县镇两级级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基本情况、进驻事项、办件量等填报工作,统计汇总后及时上报县政府办工交科、徐州市政务办。

(二)不断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今年初印发《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睢政发〔20__〕19号),明确了县级政务服务管理体系一办两中心(即: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基本构架。

根据工作需要,为有效推进我县政务服务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6月份成立了睢宁县政务服务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纪委、政务办为副组长单位,各相关窗口单位为成员,密切联系,明晰责任,办公室设在我办,此外,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工作,连续三年将行政审批三集中到位工作列入县直机关和单位绩效考核,有效地推进和促进了我县行政审批改革工作。

(三)始终坚持并优化窗口行政审批并联审批制度。

一是围绕两个模板,深化涉建项目并联审批制度。

自20__年实施窗口并联审批涉建一费制以来,我们始终按照要求严格执行,积极开辟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服务,组织召集各涉建窗口召开涉建联审联办会。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来源:根据《中国政府网》整理1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2002-11-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2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2003-02-27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3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004-05-1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4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2007-10-0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5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2010-07-0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6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012-09-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7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2013-05-15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8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2013-07-1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3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共计3项)9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34号】2013-09-05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共计76项)10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11-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11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01-2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1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014-07-22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1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10-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1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2015-02-2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15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2015-05-10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9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计84项)16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2015-07-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1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2项)18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19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2016-01-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20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21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3项)22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23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2016-06-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47项)24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2016-12-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4项)25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26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来源:根据《中国政府网》整理1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2002-11-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2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2003-02-27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3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004-05-1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4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2007-10-0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5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2010-07-0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6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012-09-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7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2013-05-15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8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2013-07-1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3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共计3项)9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34号】2013-09-05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共计76项)10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11-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11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01-2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1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014-07-22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1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10-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1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2015-02-2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15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2015-05-10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9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计84项)16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2015-07-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1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2项)18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19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2016-01-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20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21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3项)22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23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2016-06-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47项)24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2016-12-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4项)25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26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关于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综合管理的通知》(人职发〔1994〕15号)为了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综合管理,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做好资格考试的综合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一、认真做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考试工作各个环节的统筹安排,协调解决考试过程中的职能交叉,保证各类资格考试的顺利进行。
对未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省发改委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发展和改革
省级事权
6
创业投资(基金)企业备案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批省直接管理试点县(市)申请下放
但属于国家和省级事权暂时不能赋予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28项)
序号
事 项 名 称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涉及部门
备注
1
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需申请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对违反规定审批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
省级事权
15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地方各级彩票公益金要增加资金投入,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中央设立专项补助投资,依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龄人口规模等,积极支持地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重点用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养护机构设施建设。
民政
国家事权和省级事权
9
即开型福利彩票发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2003〕78号)第八条: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的游戏规则和销售实施方案,包括奖组规模、设奖方案、组织方案、销售时间、资金和安全管理方案等,由省级彩票销售机构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彩票发行机构备案;分散销售即开型彩票的游戏规则由彩票发行机构报财政部审核批准,销售实施方案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2、《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二、能源;五、原材料;七、轻工烟草;八、高新技术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发展和改革
省级事权(按照省发改委反馈意见,更改名称)
3
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经贸领域中央投资物流项目及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中央投资(地方切块部分)物流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住房和城乡建设
省级事权
14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2010年省政府令第1号)第307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第310项: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
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七条: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1、中央项目;2、地方大中型堤防工程、水库枢纽工程、水电工程以及其他技术复杂的项目;3、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4、全国重点或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5、省际边界工程。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三、其他:(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层层下放和违规出具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尤其是拆分项目、随意扩大鼓励条目的解释范围等。
发展和改革
发展和改革
国家事权和省级事权
8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四、目标和任务:(五)资金筹措。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支出责任,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民政
国家事权和省级事权
10
对公证协会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四条: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二、关于限额以上项目确认书的办理:(一)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委提出书面申请(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可直接向我委提出申请)。(二)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之前,应对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项目用汇额、项目执行年限、项目进口设备清单、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
其他地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利
省级事权
16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设立审批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2010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1号)第376项:省商务管理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设立审批。
第八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发展和改革
省级事权
7
外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和购买国产设备抵免税确认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一、总的原则:(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2010年省政府令第1号)第57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省级事权
12
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考试的审核
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新增中央投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物流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9〕1136号)中规定:对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和批复工作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完成,不得再下放审批权限。同时,由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和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国家事权
13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
1、《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第1项: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央企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
发展和改革
省级事权
4
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由企业自行担保偿还的项目核准或备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