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 反方一辩立论稿之令狐采学创编
中国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反方一辩

反方原始报告尊敬的各位评委,主持人,对方辩友:大家,下午好!谢谢对方辩友的精彩陈词,再让我们来看看今天的辩题。
安乐死,中国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
合法化,是指某些事物符合法律规范。
我方观点是,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观点:第一,安乐死的合法化,在法律制度上撕开了一个口子,为谋杀大开方便之门。
安乐死的立法,为犯罪提供了看似光明合法的手段,为残忍的行为披上法律的外衣。
的确,安乐死有其限定的条件,病人确实患有不治之症不堪忍受病痛自己提出,亲属同意,医生认可等。
但是谁来保证其中的环节不被不法分子利用,联合医生,捏造病情,伪造协议,造成病人的被安乐死以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
明知道这是一把刀,还是一把杀人不见血的刀,你还把它交给凶犯?第二,安乐死合法化既违背了中国传承上千年传统伦理孝道,又违反了传统医德。
“父母之德,昊天罔极”作为一种集体意识根深蒂固,当父母患病时,相信任何一个要为父母实行安乐死的子女,都无法避免这种社会集体意识的压力。
家属放弃治疗、选择安乐死,无论出于是病人自身意愿还是家属意愿都是违背亲属间伦理道德的行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无疑是对人伦的极大挑战。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医生对病人的人身健康应是无限忠诚的。
安乐死的合法化使救死扶伤的医生去执行结束病人生命的手术,与医生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相悖,这就不可避免的伤害了传统医德。
扪心自问:这样的“合法”却不合情的触及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的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吗?第三,我方不否认安乐死有积极合理之处,但是这些合理之处就无可替代了吗?显然不是。
安乐死存在的难操作性,标准难定,是非难明等不可避免的弊端,它既不是帮助病人减轻痛苦的唯一途径也不是最佳途径。
安乐死是以提前结束生命为代价的,而注重提升病人及家属生活质量,减缓病人痛苦的姑息治疗,临终关怀等更加尊重了生命的价值,是更好的选择。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陈词,开宗明义,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由于不堪忍受病痛,在其自愿原则下,他人用人道方式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而不具有自我意识的患者,他们无法决定自己生死,故这一类患者不在我们今日的讨论范围内。
合法化则是指法律支持某种行为,并保障该行为的权利义务。
而我方的判断标准在于何者更符合我国国情,更有助于推动我国长远发展。
下面我方将从以下三点进行论述:首先,安乐死合法化不利于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也不利于推动医疗水平进一步发展因为合法,安乐死或许会被部分医生看作“可选”的医疗选项而不是无奈之举。
当你身患绝症寻求治疗时,医生对你说的话不是能治好而是“我建议你选择安乐死”,这显得医生过于冷漠无情。
因无法救治病患而通过实施安乐死结束患者生命,容易让医务工作者产生懈怠情绪,同时医学未来的研究方向或许会变为如何能更好地令一个人无痛苦的死去,这不利于推动医疗水平进一步发展。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不利于人们树立正确的生命观当你身患绝症,痛苦不堪时,你的亲人和医生或许想的是如何让你安详无痛苦的死去,这会减弱患者的求生意志。
而一些不负责任的家属可能会因绝症患者在治疗过程中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而退缩,患者被安乐死的几率将无限上升。
这让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面临着巨大挑战,会造成社会的恐慌。
我们从小就被灌输“生命诚可贵”“生命至上”等观念,安乐死合法化后,我们将面对的是一个“想死就能死”的世界,法律赋予了人们合法杀人的权利,死亡这件事变得离我们非常近,长时间的潜移默化,生命在人们的眼中也就不那么珍贵了。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违背了社会公正的基本诉求,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的建立绝症患者没有医生的专业知识,也没有自力更生的能力。
而患者在面对医疗资源受限,治疗资金不足,家庭负担过重等重重压力,难以保证他们不会被迫地主动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政策的实行,会使得这些本该让社会投入更多资源的一方被忽视而受迫,这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大家好。
我作为一辩,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纷争。
不仅如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各种疾病都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那么医疗资源的浪费就会更加严重。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会对人类的生命权利产生严重的侵犯。
生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不能因为一时的痛苦而放弃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给人们传递错误的信息,即生命可以随意放弃,这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是极为危险的。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影响。
医生是救死扶伤的职业,他们的职责是尽最大努力去挽救每一个病人的生命,而不是放弃病人的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让医生面临道德上的困境,他们会面临去救治病人还是执行安乐死的选择,这将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这将会对社会、人权和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辩: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我作为二辩,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帮助那些身患绝症、疼痛难忍的病人减轻他们的痛苦。
这些病人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他们的痛苦难以忍受,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结束生命,这是一种对病人最大的关爱和尊重。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让病人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如果一个病人已经没有任何希望,并且痛苦难以忍受,那么他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痛苦。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一些绝症病人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痛苦,那么医疗资源就可以更好地用于挽救那些还有希望的病人。
辩论赛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反方).docx

一辩陈词:谢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以及我们可爱的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对方一辩的陈词听起来真可谓是入情入理、义正词严,可惜字字珠玑中却是字字偏激,几下几点我不得不忍痛指出!首先,对方一辩为我们描述了种种惨绝人寰的病状,相信不仅我方,在场的评委和同学都一定会为之潸然泪下。
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这一切的背后,真的是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吗?不想成为子女的重负,不想成为社会的重负,也许这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真正的原因。
痛苦的病症令人可以承受,而父母那份选择死亡的包含了所有的辛酸苦辣的爱才是真正的“生命不能承受之轻”。
其次,根据医学权威克雷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
面对如此的状况,难道我们不应该指引他们重新拾起生命的希望,用微笑温暖他们的心,而是只看表面现象就指给他们一条通往无尽黑暗的路吗?再者,对方辩友说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
但“宁为人间一株草,不做天上一颗星”,我们深深地理解,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我们更深深地知道,生命的可贵。
在安乐死的浪潮日益高涨的今天,我们仍然要高呼,真正的尊重是让病人不放弃每一寸生命的希望!让我们正视问题,才能在寻求真理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欲正其身,先正其名。
《辞海》 2841 页中将“安乐死”定义为现代医学无法挽救而面临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真诚主动要求,医生为解决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无痛苦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
“应该”解释为:在伦理学上指由道德规律所要求的规定。
而“合法化”是指:使其符合法律规定。
而此次辩题的前提是在中国,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实事求是。
明确了以上定义,让我们来重点明晰一下比较的标准。
要判断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与否,就要看谁更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更能促进中国社会长远的稳定发展。
明确了定义和标准,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第一,安死其自身具有非常大的不合理性。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我作为正方的第一位辩手,我要就此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行为。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
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是一种对他们自身的尊重和关爱。
我们不能因为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而剥夺他们自主选择的权利。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已经合法化,这样可以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
对于那些病情已经无法挽救的病人来说,他们的生命延续只会消耗更多的医疗资源,而这些资源可以用来救治那些仍有希望的病人。
最后,我们不能因为道德观念而忽视人们的自主权利。
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而不是让他们受制于他人的意志。
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而不是强迫他们接受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总之,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是一种人道的行为,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并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是正方的第二位辩手,我要就“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个话题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成员的痛苦。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病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
这时,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可以让他们摆脱痛苦,从而减轻他们和家庭成员的痛苦。
这是一种人性化的行为。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是非法的,但是仍有一些人选择非法安乐死。
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痛苦和悲剧。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那么这些人就可以在合法的程序下选择安乐死,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医生的权利。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医生可能会因为帮助病人实现安乐死而面临法律风险。
这可能会让医生在面对病人的选择时感到无助和困惑。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身患绝症或慢性疾病的人在痛苦中找到一种解脱的方式。
这符合人道主义的精神,让人们能够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少病人的痛苦。
有些疾病是无法治愈的,患者可能会长期遭受痛苦和折磨。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要的痛苦中找到解脱,而不是被迫忍受痛苦直到死亡。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
很多家庭都会因为照顾患病的家人而陷入困境,他们不仅要承受经济上的压力,还要承受情感上的折磨。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家庭在病人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减轻他们的负担。
引用名人名句,爱因斯坦曾经说过,“人生的最大悲剧不是死亡,而是遇到了不值得死的人。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不值得遭受痛苦的人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反方观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滑向滑坡。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情况的发生。
有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经济或家庭问题,甚至可能会被强迫接受安乐死。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而不是结束病人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医生陷入道德困境,甚至可能会影响他们对患者的治疗态度。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给社会传递错误的信息。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人们觉得死亡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而忽视了生命的价值和尊严。
经典案例,荷兰是第一个合法化安乐死的国家,然而在实践中却出现了滥用的情况,一些病人并不是在无法忍受的痛苦下选择安乐死,而是因为心理问题或其他原因做出了这样的选择。
总结,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和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滥用情况。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患者的权利和尊严,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可能出现的滑坡和滥用情况。
因此,在决定是否合法化安乐死时,需要慎重考虑,不能草率行事。
一辩稿-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一辩稿正方安乐死在我国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关于在现今中国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问题,我方持肯定态度,接下来我方将已三个方面阐述这一观点。
1.安乐死合法化更能维护病人的人身自由,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其精神和身体都在忍受极端痛苦,当他不愿忍受折磨,拒绝苟延残喘的活着,而选择有尊严的死去时,我们难道不应尊重其选则,使其通过安乐死达成夙愿吗?况且部分身患绝症的病人,其生命按照自然规律,本应走向尽头,可我们明知病人已行将就木之时,却仍一厢情愿使用各种仪器延长其生命,也就是延长其临死之前的痛苦,使其生不如死,这是极不人道的.2当没有切实可行的既减缓病人病痛又无法有效延长其生命的的情况下,。
安乐能保证病人的生命质量,维护其生命意义.人具有社会属性,必须保证最低限度的生命质量才有必要继续存活,当病人处于极度痛苦中,并且没有救治成功的希望时,其精神和身体往往承受着双重折磨。
其生命质量已无法得到保障,若病人选择安乐死而遭拒,不得不被迫忍受更大更持久的折磨时,这对于其生活质量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当我们的生命只剩下苟延残喘和巨大的痛苦时,敢问他的价值何在,珍贵性又何在。
正如著名作家史铁生在《安乐死》一文中所说:与其让他们(植物人)无辜地,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帮他们凛然并庄严地结束生命。
这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
因此我方认为安乐死应当合法化.3.社会的人财物等资源十分有限,将大量资源用于救治那些患有不治之症,常年忍受痛苦且已自愿放弃自己生存权利的人,实质上是一种对医疗资源的浪费,破坏了社会公正,而允许他们安乐死不仅能结束其痛苦,满足其意愿,更则能使一部分医疗资源被节省下来,从而用于更需要医疗救助的人,完就更多的生命。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3.自愿安乐死有利于实现医疗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对于使用昂贵的药物和医疗仪器苟延残喘徒增负担的患者来说,是对于医疗资源和社会价值的浪费,而真正需要而且有治愈希望的人却得不到医疗资源,同等的生命权从何体现?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自愿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是患者生命权利的尊重,也减轻了家人社会的负担。符合当今社会对人权的保护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趋势。
虽然安乐死合法化在法律伦理道德医学等诸多方面有牵涉在中国仍存在较大争议但如果按照安乐死的相应程序实施经病人的自愿申请医师的诊断病人与医师协议的达成医师合法实施安乐死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在座的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的辩题是自愿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我方认为自愿安乐死应当合法化。“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重症病人在垂死状态下,自由自愿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在世界上的一些国家比如荷兰比利时以及部分国家的部分地区已经将安乐死纳入合法化的范畴我方以何者更符合人权保障和社会发展的趋势为标准,下面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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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狐采学
正本清源,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自己及其亲友要求下,经医生认可并实施的,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死亡的过程。
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理由有三。
第一安乐死的认定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实施安乐死首先需要对病人的病情有正确的诊断,但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医疗技术和设施跟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距离准确诊断安乐死的要求相差甚远;据统计,我国目前临床误诊率在30%左右,而某些疑难病例的误诊率达到40%以上。
这种情况下,作为决裁者的医生又如何能保证其判断的准确性呢!再而,病人提出安乐死是在遭受病痛折磨的状态下,当他们神志清醒时,将更加感受到生命的可贵,对生命更加留恋;调查显示90%的病人经医生劝说都放弃了安乐死。
试问,将病人极端痛苦时的非理性选择作为评判的标准真的合适吗?面对如此严重的无法避免的隐患,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将会有多少人因此而轻易的丧失生命啊,所以安乐死当然不应该合法化。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会让法律制度打开一个危险的口子,后果将不堪设想。
据统计荷兰7000例安乐死案例中有41%是非情愿安乐死,在比利时近半数执行过安乐死的护士称没得到
过病人同意。
如果安乐死真的是为了病人的利益,那又为什么有这么多人被迫安乐死呢?况且安乐死合法化会让病人产生一种无形的压力,甚至将安乐死作为自己的义务,为了减轻家庭社会的负担而要求安乐死,当个人选择变成了社会义务,这样的安乐死能说是自愿的吗?安乐死合法化还会让不法分子有空可钻,为他杀提供“合法”的途径。
这是我们所不希望看到的啊。
第三安乐死合法化违背了宪法精神和伦理道德。
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而不是安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个人不得剥夺他人生命权。
如果法律同意安乐死,相当于法官判决终止病人的生命,这是法律对人生命生存的必要性作出的否定评价,这不是严重违背了宪法精神吗?再而,人是社会最宝贵的财富,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其神圣性不仅表现为生命的质,还表现为生命的量;不仅体现为生命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还体现为生命的存在价值。
难道当人的生命由健康变为患病的时候,它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生命的神圣性就要打折扣吗?抛开生命本身来评判病人是否符合安乐死的条件,这难道对生命负责任的态度吗?
基于以上三个观点,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