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反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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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1. 尊重个体自主权,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尊重个体的自主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因此应该允许安乐死。

2. 减轻病人痛苦,一些疾病无法治愈,病人长期承受痛苦和折磨。

允许安乐死可以让病人在无望的情况下选择结束自己的痛苦,体现了对病人的关怀和尊重。

3. 人道主义考量,安乐死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做法,它可以让病人在尊严的环境中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在痛苦中度过最后的时光。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1. 伦理道德问题,安乐死可能导致滥用,一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其他问题,比如家庭纠纷或财产问题。

这会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严重的冲击。

2. 医学技术进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很多原来无法治愈的疾病现在都有了治疗的希望。

因此,不应该轻易放弃治疗,而是应该尽最大努力延长病人的生命。

3. 人生的尊严,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应该尽量珍惜和维护。

安乐死可能会让人忽视生命的尊严,认为生命不值得珍惜。

这是对生命的一种不尊重。

名人名句:
“生命是宝贵的,我们应该尽一切努力去珍惜和保护它。

”——爱因斯坦。

“尊重个体的自主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孟德斯鸠。

经典案例: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安乐死的国家,他们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有效地避免了安乐死的滥用。

这表明,只要有严格的监管和程序,安乐死是可以被合理地实施的。

中国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反方一辩

中国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反方一辩

反方原始报告尊敬的各位评委,主持人,对方辩友:大家,下午好!谢谢对方辩友的精彩陈词,再让我们来看看今天的辩题。

安乐死,中国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

合法化,是指某些事物符合法律规范。

我方观点是,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观点:第一,安乐死的合法化,在法律制度上撕开了一个口子,为谋杀大开方便之门。

安乐死的立法,为犯罪提供了看似光明合法的手段,为残忍的行为披上法律的外衣。

的确,安乐死有其限定的条件,病人确实患有不治之症不堪忍受病痛自己提出,亲属同意,医生认可等。

但是谁来保证其中的环节不被不法分子利用,联合医生,捏造病情,伪造协议,造成病人的被安乐死以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

明知道这是一把刀,还是一把杀人不见血的刀,你还把它交给凶犯?第二,安乐死合法化既违背了中国传承上千年传统伦理孝道,又违反了传统医德。

“父母之德,昊天罔极”作为一种集体意识根深蒂固,当父母患病时,相信任何一个要为父母实行安乐死的子女,都无法避免这种社会集体意识的压力。

家属放弃治疗、选择安乐死,无论出于是病人自身意愿还是家属意愿都是违背亲属间伦理道德的行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无疑是对人伦的极大挑战。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医生对病人的人身健康应是无限忠诚的。

安乐死的合法化使救死扶伤的医生去执行结束病人生命的手术,与医生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相悖,这就不可避免的伤害了传统医德。

扪心自问:这样的“合法”却不合情的触及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的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吗?第三,我方不否认安乐死有积极合理之处,但是这些合理之处就无可替代了吗?显然不是。

安乐死存在的难操作性,标准难定,是非难明等不可避免的弊端,它既不是帮助病人减轻痛苦的唯一途径也不是最佳途径。

安乐死是以提前结束生命为代价的,而注重提升病人及家属生活质量,减缓病人痛苦的姑息治疗,临终关怀等更加尊重了生命的价值,是更好的选择。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大家好。

我作为一辩,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纷争。

不仅如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各种疾病都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那么医疗资源的浪费就会更加严重。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会对人类的生命权利产生严重的侵犯。

生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不能因为一时的痛苦而放弃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给人们传递错误的信息,即生命可以随意放弃,这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是极为危险的。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影响。

医生是救死扶伤的职业,他们的职责是尽最大努力去挽救每一个病人的生命,而不是放弃病人的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让医生面临道德上的困境,他们会面临去救治病人还是执行安乐死的选择,这将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这将会对社会、人权和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辩: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我作为二辩,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帮助那些身患绝症、疼痛难忍的病人减轻他们的痛苦。

这些病人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他们的痛苦难以忍受,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结束生命,这是一种对病人最大的关爱和尊重。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让病人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如果一个病人已经没有任何希望,并且痛苦难以忍受,那么他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痛苦。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一些绝症病人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痛苦,那么医疗资源就可以更好地用于挽救那些还有希望的病人。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身患绝症或慢性疾病的人在痛苦中找到一种解脱的方式。

这符合人道主义的精神,让人们能够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少病人的痛苦。

有些疾病是无法治愈的,患者可能会长期遭受痛苦和折磨。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要的痛苦中找到解脱,而不是被迫忍受痛苦直到死亡。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

很多家庭都会因为照顾患病的家人而陷入困境,他们不仅要承受经济上的压力,还要承受情感上的折磨。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家庭在病人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减轻他们的负担。

引用名人名句,爱因斯坦曾经说过,“人生的最大悲剧不是死亡,而是遇到了不值得死的人。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不值得遭受痛苦的人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反方观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滑向滑坡。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情况的发生。

有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经济或家庭问题,甚至可能会被强迫接受安乐死。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而不是结束病人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医生陷入道德困境,甚至可能会影响他们对患者的治疗态度。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给社会传递错误的信息。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人们觉得死亡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而忽视了生命的价值和尊严。

经典案例,荷兰是第一个合法化安乐死的国家,然而在实践中却出现了滥用的情况,一些病人并不是在无法忍受的痛苦下选择安乐死,而是因为心理问题或其他原因做出了这样的选择。

总结,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和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滥用情况。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患者的权利和尊严,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可能出现的滑坡和滥用情况。

因此,在决定是否合法化安乐死时,需要慎重考虑,不能草率行事。

正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反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正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反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正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反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正方:
广义理解的安乐死,包括一切因为身心原因致死、让其死亡以及自杀。

狭义理解的安乐死则把其局限于不治之症而又极端痛苦的人,即对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不对他们采取人工干预的办法来延长痛苦的死亡过程,或为了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而采取积极的措施人为地加速其死亡过程。

安乐死定义:《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定义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

”,安乐死并不是生与死的选择,而是每个人必须面临的安乐死亡还是痛苦死亡方式的选择。

安乐死不只是人为地导致死亡,而且指死亡过程中的一种良好状态,以及达到这种良好状态的方法。

其目的是通过人工调节和控制,使死亡呈现出一种良好的状态,以避免精神和肉体的痛苦折磨,达到舒适或愉快,即改善死者濒临死亡时的自我感觉状态,维护死亡的尊严。

安乐死分类: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自愿—自己执行的主动安乐死、自愿—他人执行的主动安乐死、非自愿—他人执行的主动安乐死三类。

被动安乐死——自愿被动安乐死和非自愿被动安乐死两种。

正方主线:
个人:1、肉体:无痛苦
2、精神:安详
反方
根据非自愿被动安乐死来打
主线:
个人:侵犯了他人生命权益(非自愿性)
他人:1、安乐死的非自愿性具有法律漏洞,会被人有机可乘
2、不会因为自己伤害他人而感到难过
社会:影响社会秩序。

辩论赛安乐死合法化材料

辩论赛安乐死合法化材料

辩论赛安乐死合法化材料辩题:在中国安乐死该不该合法化正⽅:在中国安乐死该合法化辩论资料(仅供参考)(⼀)安乐死定义: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认可,⽤⼈道⽅法使病⼈在⽆痛苦状态中结束⽣命过程。

(⼆)分类:⼀般分为两⼤类: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死亡的措施,结束其⽣命,如当病⼈⽆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

即对抢救中的病⼈如垂危病⼈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在安乐死的讨论中,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垂危病⼈的安乐死。

这⾥,安乐死只不过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些。

⾮垂危病⼈的安乐死。

若不进⾏安乐死,病⼈可以存活相当长时间,并且不⼀定⾃觉痛苦,但他的⽣活质量是低下的,对社会家庭是⼀个负担。

例如畸形或发育不全的婴幼⼉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处于垂危阶段的病⼈,以及植物⼈等。

⽆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度来看,消极的安乐死接近⾃然死亡,⽽积极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

(三)实施条件: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实施使其在⽆痛苦感受中死去的⾏为。

狭义专指对⾝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痛苦死亡的⼀种⽅式。

⼜称⽆痛苦死亡。

⼀般多指后者。

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

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2.病⼈极端痛苦,不堪忍受;3.必须是为解除病⼈死前痛苦,⽽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实施;4.必须有病⼈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5.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6.必须采⽤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法。

(四)法律现状在我国,在法律未允许实⾏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积极安乐死的⾏为,仍然构成故意杀⼈罪;既不能认为这种⾏为不符合故意杀⼈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罪。

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当今中国,应不应该推行安乐死合法化?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不应该推行安乐死合法化?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不应该推行安乐死合法化?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反方辩词: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同意将安乐死合法化是严重违背人道主义的行为,我们强烈反对将其推行。

首先,从道德的角度来看,生命是不可复制的珍贵财富,应该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和保护。

合法化安乐死将使得个体对于生命价值的感知大大降低,过度地强调自身权利而忽视他人权利的存在。

人们会逐渐失去对生命的敬畏之心和责任感,这与社会道德标准背道而驰。

其次,合法化安乐死将对社会有深远的负面影响。

一旦合法化,将难以有效地控制和限制安乐死的滥用与乱象。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或处于极度痛苦的人来说,安乐死可能是一种简单的解脱方式。

但是,医生的角色应该是救治和关爱生命,对于处境困难的病人应该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和精神抚慰,而不是选择放弃救治。

最后,现实中存在着许多器官买卖和人口贩卖的非法行为。

如果将安乐死合法化,就会给这些非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和不平等。

我们应当鼓励社会关注生命和关怀弱势群体,而不是赋予人们侵害生命的权力。

在人类文明进步的今天,我们应当努力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和人道的社会。

安乐死合法化将严重损害人类的共同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我们坚决反对这种行为的实施。

谢谢大家!二辩反方辩词:尊敬的评委和各位听众:同意将安乐死合法化,会给我们带来一系列无法承受之重的后果。

首先,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我们应当尊重和珍视每一个生命。

一旦将安乐死合法化,我们将不再把生命看作一种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存在,而是把它当作我们任意处理的对象。

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生命价值的淡化,甚至产生一种不负责任和伤害他人的行为方式。

其次,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引发滥用的情况。

将这一行为合法化后,怎么去确保它的使用不被滥用呢?美国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已经实施了安乐死合法化,但是关于滥用的报道也时有耳闻。

如何判定何为“不可抗拒的病痛”或“无法挽救的疾病”,这是一个非常主观且困难的界定问题,很容易导致滥用的问题。

辩论赛:安乐死在不应该合法化(反方)

辩论赛:安乐死在不应该合法化(反方)

一辩词:谢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以及我们可爱的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对方一辩的词听起来真可谓是入情入理、义正词严,可惜字字珠玑中却是字字偏激,几下几点我不得不忍痛指出!首先,对方一辩为我们描述了种种惨绝人寰的病状,相信不仅我方,在场的评委和同学都一定会为之潸然泪下。

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这一切的背后,真的是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吗?不想成为子女的重负,不想成为社会的重负,也许这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真正的原因。

痛苦的病症令人可以承受,而父母那份选择死亡的包含了所有的辛酸苦辣的爱才是真正的“生命不能承受之轻”。

其次,根据医学权威克雷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

面对如此的状况,难道我们不应该指引他们重新拾起生命的希望,用微笑温暖他们的心,而是只看表面现象就指给他们一条通往无尽黑暗的路吗?再者,对方辩友说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

但“宁为人间一株草,不做天上一颗星”,我们深深地理解,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我们更深深地知道,生命的可贵。

在安乐死的浪潮日益高涨的今天,我们仍然要高呼,真正的尊重是让病人不放弃每一寸生命的希望!让我们正视问题,才能在寻求真理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欲正其身,先正其名。

《辞海》2841页中将“安乐死”定义为现代医学无法挽救而面临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真诚主动要求,医生为解决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无痛苦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

“应该”解释为:在伦理学上指由道德规律所要求的规定。

而“合法化”是指:使其符合法律规定。

而此次辩题的前提是在中国,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实事。

明确了以上定义,让我们来重点明晰一下比较的标准。

要判断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与否,就要看谁更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更能促进中国社会长远的稳定发展。

明确了定义和标准,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第一,安乐死其自身具有非常大的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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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陈词:谢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以及我们可爱的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对方一辩的陈词听起来真可谓是入情入理、义正词严,可惜字字珠玑中却是字字偏激,几下几点我不得不忍痛指出!首先,对方一辩为我们描述了种种惨绝人寰的病状,相信不仅我方,在场的评委和同学都一定会为之潸然泪下。

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这一切的背后,真的是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吗?不想成为子女的重负,不想成为社会的重负,也许这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真正的原因。

痛苦的病症令人可以承受,而父母那份选择死亡的包含了所有的辛酸苦辣的爱才是真正的“生命不能承受之轻”。

其次,根据医学权威克雷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

面对如此的状况, 难道我们不应该指引他们重新拾起生命的希望,用微笑温暖他们的心,而是只看表面现象就指给他们一条通往无尽黑暗的路吗?再者,对方辩友说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

但“宁为人间一株草, 不做天上一颗星”,我们深深地理解,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我们更深深地知道,生命的可贵。

在安乐死的浪潮日益高涨的今天, 我们仍然要高呼,真正的尊重是让病人不放弃每一寸生命的希望! 让我们正视问题,才能在寻求真理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欲正其身,先正其名。

《辞海》 2841页中将“安乐死”定义为现代医学无法挽救而面临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真诚主动要求,医生为解决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无痛苦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

“应该”解释为:在伦理学上指由道德规律所要求的规定。

而“合法化”是指:使其符合法律规定。

而此次辩题的前提是在中国,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实事求是。

明确了以上定义,让我们来重点明晰一下比较的标准。

要判断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与否,就要看谁更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更能促进中国社会长远的稳定发展。

明确了定义和标准,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第一,安乐死其自身具有非常大的不合理性。

而且,于社会而言, 安乐死不是帮助病患解除痛苦的唯一途径,相比于安乐死,临终关怀或许才是给生命以尊严更好的途径。

第二,安乐死的不可操作性更是不可忽视。

参差不齐的医术医德,尚不完善的法制保障,时刻变化的医疗领域……一切无法看清!第三,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会引起种种不良后果,其消极影响远远超过了其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

死亡心理暗示、医患信任危机、人生观的扭曲……这一切让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遥遥无期。

因此,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下面我方二三辩将分别从安乐死的不合理性和在中国实施的不可操作性进一步论述我方观点。

谢谢。

二辩陈词:谢谢主席。

刚才对方辩友,唇齿开合间吐出无数病患的痛苦和煎熬,并多次强调人有掌控自己死亡的权利。

对于这一点我方并不否认。

人是有决定自己死亡的权利,但是凡是权利就应该去行使么? 对方辩友对一个正在与病魔做抗争的人说“安乐死合法化了, 你现在有选择死亡的权利了。

”这样无异于在别人的婚礼上大喊:“恭喜你们喜结良缘,可别忘了你们还有离婚的权利哦!” 正如“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亲”一样,我们对于濒临死亡的病人,应当想尽办法减缓他的痛苦,而不是对他说:“安乐死合法化了,路在西边,您走好!”所以,对方辩友与其费尽心思把安乐死合法化, 不如提倡临终关怀,这也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

下面我将从个人和社会两个方面进一步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从个人角度来说,我方并不否认安乐死有其合理的地方, 但其自身同时存在极大的不合理性。

对方辩友说安乐死可以提高病人的生命质量,殊不知安乐死只是人为地缩短了生命的长度。

它既不是帮助病患解除痛苦的唯一途径,更不是最佳途径。

现代医疗科技的发达为病患提供了更佳的选择安宁疗护。

安宁疗护可以大大减缓临终病人的疼痛,使病人不再因为忍受不了病痛折磨儿选择安乐死来提早结束生命。

从减缓濒死病人的苦痛来考量,我们该做的应是发展适当且有效的临终关怀体系,而非让医生更便于施行安乐死。

临终关怀在不缩短生命的长度的同时是提高了病人的生命质量, 协助病人安静地、有尊严地死去。

真正做到去者能善终,留者能善留。

第二,从社会角度来说,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首先,对于身患绝症的病人,如果允许帮助其选择死亡,那么就有可能改变或减少社会成员对病人生存愿望的支持。

人们对于在死亡线上挣扎的病人的第一感触将不再是:“你要坚强, 勇敢地活下去!”而会渐渐变成:“你都病成这样了,还是安乐死了算了。

” 安乐死的合法化会使已经病弱不堪的弱势群体处于一种“应该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的”暗示之中。

对方辩友只看到了那些忍受不住病痛折磨一心求死的人,却忽视广大与病魔作抗争的、坚强的人们。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了,来自他人、社会的心理暗示对于那些苦苦求生的人来说确是一种致命的打击,许多病患很可能不会再像从前那样坚强地面对生活了。

安乐死合法化给濒死病人带来的心理暗示会使对方辩友口中【死的权利】渐变成【死的义务】,不自愿安乐死将随之而来!要安乐活不要安乐死,生命之网由人类编织而成,我们都是网上的一根线。

牵一线而动全身。

生命是神圣的,我们不能轻率地提前结束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研究者认为,社会医疗保健体系中应包括三个组成部分:预防、治疗、临终关怀。

无病则防,有病则治,治不好则临终关怀。

社会应当营造积极求生氛围,帮助痛苦的人们找到活下去的理由,而非助人死亡!在对方辩友眼中:生命的序曲也许只是几声哭泣,而结局却是一声叹息。

当生命失去了乐趣之后,每个人都有权利发出自己的叹息。

但是,在我眼中:生命的序曲也许只是几声哭泣,但结局却可以带走一丝笑意。

当生命将至尽头之时,每个人都应含笑静美的离去!三辩陈词: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来宾,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晚上好!对方辩友的理想很丰满,但现时很骨感啊!对方辩友大错有三:一,对方辩友誓有非安乐死不嫁的心态,无视其他积极方法的存在,是不是观点太狭隘了呢,二,对方辩友认为有好处就要立法,那吃饭有好处吗?应该立法吗?是一顿吃 1斤 1俩,还是 2斤 3俩呢?三、对方辩友今天只是在谈趋势,谈未来!脱离现实基础的未来恐怕只是空中楼阁吧,未来是多久,一年两年,还是 2012年那!下面,我将带领各位回归现实,从中国具体国情与安乐死具体实施难度的角度出发,进一步说明,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首先,从实施安乐死的各项标准来看,安乐死实施不具有可行性安乐死定义的本身具有很多严格的标准,什么是真正的不治之症, 什么是所谓的无法救治,什么又是准确的濒临死亡?一切都无法攻克的现实问题!早先将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等国家在实施安乐死标准方面依然存在很多漏洞,这也导致荷兰等国在安乐死的问题上并未因合法化而平息,反而越演越烈!在处于弱势的患者和处于强势的亲属、医生之间,如何保证权利的平衡,这是难以攻破的现实问题!其次,从实施安乐死的具体操作来看,安乐死实施不具有可行性医疗设施不完善,医务人员素质普遍有待提高的情况下,病人死亡时间与安乐死实施批复时间是否可以准确把握呢?试问,如果人已经死了,程序还没走完,那么安乐死有没有达到我们想要的目的呢?再者,掌管一个人的生死大权,我们又该如何下放,下放给谁呢,是一个人,两个人,还是一百人,两百人啊!生死大权下放之后,又会引起怎样的社会动荡,我们无法估量!据中国环球时报报导,在荷兰的 7000起安乐死案件中,非自愿安乐死比例高达 41%。

老年患者对其主治医生甚至家属越来越不信任,为了不成为安乐死的对象,老人和患者开始向周边国家逃亡。

调查显示 2002年后,这种逃亡现象还在不断增加。

最后,从中国经济、法律、民众现状来看,安乐死不具有可行性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不高,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更是参差不齐,惠及民生大众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尚未建立,缺乏完善的医疗救护和基本的法治保障。

安乐死的定义中的无法救治的标准也因这一状况而无法准确判定,公民自愿摒弃生命权利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掺杂着许多无奈的其他原因,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权利自主。

除此之外,中国民众中大多数对于安乐死认知模糊。

中国农村建设报 2008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占中国人口 80%的农民群体中,只有 12.1%的人听说过安乐死!而现存的大多数调查采访也只是在北京上海等城镇地区进行或特定人群中进行的,根本不具有权威性。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四辩陈词:谢谢主席,尊贵的评委来宾,可爱的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

很荣幸由我来代表反方做最后的总结陈词。

给我 4分钟,请君为我倾耳听。

哪怕安乐死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推行,中国万万不能。

理由再简单不过,安乐死不符合中国国情甚至与之背道而驰。

首先, 安乐死不符合我们中国人传统的生死观念、道德伦理和特有的民族文化背景。

孔子曰:未知生,焉知死?开宗明义亦有云:身体发肤, 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可见,中国人有着对生命的无上尊重和对死亡的无限悲伤。

相反,以荷兰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基督教有着与生俱来的信仰,在他们眼中,人生来便带有原罪,只有死后灵魂才可以得到解脱,升天堂见上帝,死是理所当然的解脱。

这在我们中国人看来是不能接受的,甚至荒唐可笑。

如果死亡有那么美好,人死后又何必大肆举办葬礼沉重哀悼,还不如直接开一个欢送PARTY ,大家吃吃喝喝,唱歌跳舞,好好庆祝庆祝岂不更好? 第二,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社会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尚不健全。

别忘了,还有 7、 8亿人口生活在偏远农村, 1、 5亿人口挣扎在贫困线以下。

诚如我方二辩所言,小病情,大危机。

为了多省一点点钱,为了不拖累亲人,最最善良的中国老人和绝症患者选择了用死亡这种软弱和无力的方式去成全,自愿接受安乐死。

难道这样我们就可以打着是他们心甘情愿的这样的幌子来堂而皇之的借医生高明的手迅速的杀害他们而免遭拖累吗?乌鸟私情,愿乞终养。

当我们挚爱的情人,他们的命运渺小到被掌管在医生一竿小小的针管里时, 我们的良知和人性也就成为了最可笑的东西。

这样的社会悲剧理应狠狠地刺痛每个人的心扉啊。

第三,对方辩友口口声声,理直气壮的再三强调,安乐死的前提是无法救治,濒临死亡。

正是因为濒临死亡,时日不多,每一天每一秒才会显得格外的弥足珍贵。

对于一个大期将至,每一个下一刻都有可能死去的人来说,我想最美好和最幸福的是莫过于还能再顺畅的吸一口新鲜的氧气,还能再次睁开双眼感受明天初生的太阳,还能再奢侈的看一眼亲人那熟悉的脸庞。

为什么你们要那么残忍的连那么仅有的几日时光都吝啬到不肯赏赐呢。

更何况,有哪一个医生有权去判定某病人无法救治,必死无疑? 西藏治不好,上海或许能治,你救不活,别人兴许能救。

况且当今世界,科技发张迅猛,医疗技术不断飞越,医学奇迹更是屡见不鲜。

谁敢说当前无法救治的顽症,在一两年内不会被医学界攻破呢?第四,对方辩友还说安乐死能节约医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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