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1 —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第六条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以下4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二)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项目;(四)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
第七条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行使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审批结果报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是一套针对四川省内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审批流程和标准。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1. 审批原则:坚持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确保建设项目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2. 分级审批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以及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将审批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四个级别。
3. 审批流程:- 项目业主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 根据项目规模和影响程度,选择相应级别的环保部门提交审批申请。
- 环保部门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 审核通过后,发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 审批权限:- 国家级审批适用于跨省或对全国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 省级审批适用于省内重大项目或对省级环境有显著影响的项目。
- 市级审批适用于市级行政区域内的重要项目。
- 县级审批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项目。
5. 审批条件: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6. 审批时限:环保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一般项目审批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
7. 后续监管:审批通过后,环保部门应定期对项目进行环境监管,确保其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
8. 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获得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将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9.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对可能影响公众环境权益的项目,应举行听证会或公示,听取公众意见。
10. 信息公开:审批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该办法旨在规范四川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确保环境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02•【文号】环发[2004]164号•【施行日期】2004.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展和改革委,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三、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未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3.13•【字号】桂环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桂环发[2014]10号2014年3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第一条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3年第7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分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四级。
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的相关文件后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实行核准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后和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
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山西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

山西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晋环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山西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晋环发[2007]17号)各市县(区)环保局: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工程特点等因素分别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法律、行政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由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或者由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二)化工、电力、煤炭及其煤炭液化、有色金属矿山开发和冶炼、焦化、铁合金、电石、制浆造纸、染料、印染、酿造、电镀、危险废物处理、500张床位及以上新建医院项目、垃圾处理等重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三)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四)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电磁辐射等对环境产生辐射影响的建设项目;(五)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地方情况提出,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闽政[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1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进一步明确我省环评审批权责,提高效率,规范管理,促进海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环评总体要求(一)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都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对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环境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三)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其它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四)对以下三种情形的建设项目,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8年修订)-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8年修订)正文:---------------------------------------------------------------------------------------------------------------------------------------------------- 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一月十六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浙政办发[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0日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特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或严重影响生态的、选址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实行属地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选址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调整并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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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02年7月19日第五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
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本规定附表一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对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二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本规定附表二以外的其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建议或调整建议:
(一)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建设项目投资性质、立项主体、建设规模、工程特点等因素为依据,分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和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两类规定审批级别;
(二)对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立项或设立的国家限制建设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七条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意见。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九条本规定所指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项目以及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第十条本规定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一:
中央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目录(试行)
项目类别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一、预算内投资项目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二、专项建设基金项目
1、水利基金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2、铁路建设基金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铁路新建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铁路扩建项目。
设计年吞吐量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集装箱专用泊位;万吨级及以上泊位深水岸线使用
3、港口建设基金
跨省(区、市)的内河航运工程
国家干线公路,新建高速公路;长度50公里及以上穿越环境敏感区的一级公路;长度100公里及以上一、二级公路;长度2000米及以上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4、内河建设基金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民用机场扩建项目;2亿元及以上的空管和飞机维修项目、军民合用机场扩建。
5、公路建设基金
全部
6、民航建设基金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三、核工程、绝密工程
四、军工项目
附表二:
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目录(试行)
项目类别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一、农林水利
水利工程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
林业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
农业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
二、能源
电力水电站:本期装机10万千瓦及以上
火电站:本期装机20万千瓦及以上
热电站:本期装机5万千瓦及以上
输变电工程: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330千伏及以上工程
煤炭煤矿:年产150万吨及以上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煤炭液化、地下气化和煤层气开发项目
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其他项目
石油原油:年产20万吨及以上
天然气:年产5亿立方米及以上
跨省区输油(气)管道干线
液化石油气存贮设施,年周转50万吨及以上
石油贮存设施年周转20万吨及以上
中外合作开发油气田项目
三、交通
铁道新建铁路: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扩建铁路: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
其它工程: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国家干线公路,新建高速公路50公里及以上,穿越环境敏感区的长度100公里及以上公路;长度2000米及以上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公路
水运设计年吞吐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等专用泊位,所有石化和危险品码头;万吨级及以上泊位的岸线使用;跨省(区、市)的内河航运工程
民航新建机场:全部项目
扩建民用机场: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四、信息产业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国务院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项目
电信工程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邮政工程
五、原材料
炼铁:年产50万吨及以上
钢铁电炉炼钢:年产30万吨及以上
转炉炼钢:年产80万吨及以上
普通钢材:年产50万吨及以上
特殊钢材:年产35万吨及以上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其它工程
有色露天矿: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铜、锌、铅地下矿: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冶炼:年产5万吨及以上
铝加工:年产10万吨以上
稀土氧化铝:年产30万吨及以上
电解铝:全部项目
其它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
黄金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
建材
水泥日产熟料2000吨及以上
其它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石化
炼油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乙烯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PTA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其他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化工
氮肥合成氨年产30万吨及以上;尿素年产52万吨及以上
磷肥以五氧化二磷计:年产24万吨及以上
钾肥氯化钾:年产50万吨及以上
硫酸钾或硝酸钾:年产10万吨及以上
其它总投资2亿元以及上
六、机械
所有新建发动机项目
汽车新车型及发动机技术引进项目
原有汽车生产企业新增非同类型产品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
其它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
七、轻工纺织烟草
轻工
木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
脱墨浆(木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
非木浆年产5万吨及以上
造纸年产10万吨及以上
纺织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化纤
烟草
醋片年产2.5万吨及以上
烟用醋纤年产2.5万吨及以上
八、城建和环保所有项目;
城市快速轨道涉及流域、湖域、海域污染治理的日处理污水10万吨及以上污水处理工程;
城市污水处理跨越大江、大河、主要海湾的桥梁及隧道工程
垃圾焚烧项目2亿元及以上
市政工程
九、高技术产业涉及产业技术发展方向,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十、房地产项目/
十一、社会产业/
十二、核工程(设施)及绝密工程
全部
十三、军工项目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十四、其他
1、涉及新物种引进的项目和总投资1 亿元生产转基因产品的项目
2、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和医药类中,抗菌素(原料药)合成,酶制剂生产
3、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黄磷生产及以黄磷为原料的磷化工生产
4、氰化物生产项目
5、中方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
注:建设项目的生产及投资规模划分均适用于技改、扩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