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律师事业发展问题调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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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建立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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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建立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建立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的通知各市、杨凌示范区司法局,省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去年以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和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有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全部建立了独立党支部和联合党支部,同时,没有党员的律师事务所选派了党建工作指导员,实现了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全省律师行业的全覆盖。

为了切实发挥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作用,推进党建工作发展,省厅决定在全省律师行业建立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担任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基本条件(一)中共正式党员;(二)熟悉党务工作,有较丰富的党建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党性原则强;(四)具有一定的律师业务知识和律师管理工作经验,熟悉律师事务所内部运行机制和管理规定。

二、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选派办法凡没有建立独立党支部的律师事务所,都必须确定1名党建工作指导员。

不足3名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必须确定其中的1名党员为党建工作指导员。

没有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必须由所属的律师协会党组织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选派1名党建工作指导员,具体负责该所党建日常工作联络和有关工作事项。

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员由省律师协会党委确定或选派,市属律师事务所由各市律师协会党组织确定或选派,县区律师事务所由县(区)司法局党组织从局机关党员中选派。

三、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工作职责(一)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陕西省律师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陕西省律师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陕西省律师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新的律师制度作了系统、详尽的规定。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于2001年12月29日和2007年10月28日两次修订。

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是指经过一定方式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资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颁布,是我国律师工作实现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律师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逐步走向成熟。

一陕西省律师事业的发展进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恢复了律师制度。

陕西省的律师工作和律师事业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乘势而上,在发展中改革,在改革中发展,30年来陕西省律师事业取得了新的成就,呈现出勃勃生机。

陕西省律师工作充分发挥了法律服务职能,为推动陕西省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政治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

陕西省律师事业的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恢复重建阶段(1980~1983年)1980年10月,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司法局关于贯彻国务院109号文件精神的报告,陕西省各地(市)、县司法局开始建立法律顾问处,恢复律师工作。

截至1983年,全省按行政区域组建律师机构的工作全部完成,全省建立法律顾问处101个,其中地(市)3个,县(市)94个,市辖区4个。

1980年7月,陕西省成立了律师行业协会。

(二)形成阶段(1984~1996年)1984年,陕西律师工作开始进行改革。

1984年,陕西省经济律师事务所、陕西法律咨询所、陕西律师事务所先后成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985年,全省115个律师事务所,全部实行承包责任制。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律师事业发展问题调研的通知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律师事业发展问题调研的通知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律师事业发展问题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2.09.05•【字号】市司发[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律师事业发展问题调研的通知(市司发〔2012〕134号)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直各律师事务所: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在我省开展律师事业发展问题调研的通知》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律师事业发展问题调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内容(一)关于我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调研如何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以党建促所建,探索建立律师行业党建工作长效机制。

(二)关于我市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调研1、我市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探索和制定符合我市律师事业和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新途径和中长期工作规划。

(三)关于我市律师队伍及机构规模、结构、区域分布情况的调研1、我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队伍的现状;2、制约我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队伍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四)关于我市律师业发展的扶持保障机制和律师执业环境的调研1、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及陕办发〔2011〕13号文件的情况;2、当前律师行业扶持保障机制和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3、如何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切实推动我市律师行业的政策扶持和保障力度。

(五)关于我市律师业务工作领域和范围的调研1、当前我市律师业务工作领域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如何创新法律服务方式,搭建律师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拓展业务的平台,努力建立律师为重点建设项目、政府机关、中小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的推荐评价机制。

(六)关于我市青年律师的生存状况调研1、我市青年律师队伍的生存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探索建立青年律师人才培养、选拔、发展的长远规划,为我市律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培养优秀专业人才。

李晓红与西安市司法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李晓红与西安市司法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李晓红与西安市司法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不作为司法行政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11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柴苗衡飞玲陈泉池【审理法官】柴苗衡飞玲陈泉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晓红;西安市司法局;陕西省司法厅【当事人】李晓红西安市司法局陕西省司法厅【当事人-个人】李晓红【当事人-公司】西安市司法局陕西省司法厅【代理律师/律所】屈增阳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王萌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张旭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屈增阳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王萌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张旭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屈增阳王萌张旭东【代理律所】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晓红【被告】西安市司法局;陕西省司法厅【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市司法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告知书》提起诉讼,其实质为要求市司法局履行投诉处理职责的履行职责之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合法性审查受案范围复议机关鉴定结论举证责任关联性合法性重新鉴定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市司法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告知书》提起诉讼,其实质为要求市司法局履行投诉处理职责的履行职责之诉。

故本案的审理重点为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市司法局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是否成立,省司法厅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本案中市司法局依法受理上诉人的投诉,在作出被诉《投诉处理告知书》时已经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了相应的调查义务,并依照《司法鉴定职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处理。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2.02.17•【字号】市司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市司发〔2012〕6号)各区县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律师协会,市直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及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陕司通〔2012〕12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1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考核的时间和对象我市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时间为通知之日起至5月10日。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对象为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及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对象为专职、兼职、公司及法律援助律师。

检查考核的任务是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在2011年度的依法执业情况。

二、检查考核的组织实施区县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由各区县司法局组织实施,各区县司法局负责初审工作。

市直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由市局律师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审查备案,对于区县司法局管辖的律师,评定考核结果前须征求区县司法局意见。

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考核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征求法律援助律师所在区县司法局意见后报市律师协会进行统一考核。

三、检查考核内容(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等内容;2、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西安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市律师工作会议的通知

西安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市律师工作会议的通知

西安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市律师工作会议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0.03.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西安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市律师工作会议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及全省律师工作会议精神,市局决定召开全市律师工作会议。

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10年4月2日(星期五)上午9:00
二、会议地点:建苑大厦十层会议室(朱雀门内南广济街38号)。

三、会议内容:
1、对2009年全市律师工作进行总结与回顾,并对2010年律师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2、对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
3、对进一步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积极服务和推动三项重点工作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
4、市局领导讲话。

四、参加人员:
1、市局有关领导;
2、各区县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的局长、律师管理科长,市律协会长、副会长,全市各律师事务所主任。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请及时通知参会人员务必按时到会,并于4月1日12时前将参会人员名单上报市局律管处(区县所由区县司法局负责通知)。

联系人:马亚茹
联系电话:88613042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市政办发[2009]258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西安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司法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地方行政立法工作;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区县司法行政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负责全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负责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全市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市工作,拟订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区县、各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12348”法律服务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管理全市基层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六)负责仲裁机构登记前的审核工作。

(七)管理、指导和监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律师事务所规范执业和收费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律师事务所规范执业和收费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律师事务所规范执业和收费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8.11.05•【字号】市司发[2008]125号•【施行日期】200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律师事务所规范执业和收费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市司发[2008]125号)各区县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为了进一步加强律师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律师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科学发展,根据省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律师事务所规范执业和收费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陕司律字〔2008〕15号)要求,现将我市律师事务所规范执业和收费情况检查活动安排如下:一、检查的主要内容:1、各律师事务所规范执业情况:是否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律师法和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律师管理相关规定依法严格执业;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是否规范,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2、是否为聘用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办理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是否留足了执业风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和培训基金等。

3、各律师事务所收费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我省律师服务收费办法和标准;收费程序是否统一规范和公开透明;是否依法照章纳税等。

二、工作要求:1、各区县司法局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认真部署,按照上述检查内容对所属律师事务所逐一严格检查。

市直各律师事务所要对照本通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

各单位要将检查和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于11月20日前(周四)上报市局律管处。

2、市局律管处和市律师协会将适时组成检查组,在各单位检查和自查的基础上,结合平时掌握情况,对各区县属及市属律师事务所进行抽查。

西安市司法局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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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律师事业发展问题调研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市司发[2012]134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2.09.05
【实施日期】2012.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律师事业发展问题调研的通知
(市司发〔2012〕134号)
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在我省开展律师事业发展问题调研的通知》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律师事业发展问题调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一)关于我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调研
如何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以党建促所建,探索建立律师行业党建工作长效机制。

(二)关于我市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调研
1、我市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探索和制定符合我市律师事业和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新途径和中长期工作规划。

(三)关于我市律师队伍及机构规模、结构、区域分布情况的调研
1、我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队伍的现状;
2、制约我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队伍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四)关于我市律师业发展的扶持保障机制和律师执业环境的调研
1、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及陕办发〔2011〕13号文件的情况;
2、当前律师行业扶持保障机制和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如何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切实推动我市律师行业的政策扶持和保障力度。

(五)关于我市律师业务工作领域和范围的调研
1、当前我市律师业务工作领域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如何创新法律服务方式,搭建律师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拓展业务的平台,努力建立律师为重点建设项目、政府机关、中小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的推荐评价机制。

(六)关于我市青年律师的生存状况调研
1、我市青年律师队伍的生存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探索建立青年律师人才培养、选拔、发展的长远规划,为我市律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培养优秀专业人才。

二、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调研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长:褚祝利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副组长:王向斌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
姚子奇市律师协会会长
办公室主任:李涛市律师协会秘书长
下设三个调研组具体开展调研工作。

第一调研组:负责新城区、碑林区、未央区、阎良区、金镝所、恒达所
组长:褚祝利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员:万亚平王新李涛
执笔:李涛
第二调研组:负责雁塔区、莲湖区、周至县、蓝田县、户县、博纳新所、众邦所组长:王向斌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
成员:徐茜田亚强刘宏
执笔:刘宏
第三调研组:负责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县、博硕所、静远新言所
组长:姚子奇市律协会长
成员:齐章安陈黎力马亚茹
执笔:马亚茹
三、调研时间
9月:市局调研组将到各区(县)司法局及对口调研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调研。

10月:集中讨论、研究、总结调研成果,写出调研报告。

各区(县)司法局和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应于10月10日前将调查表和调查报告报市局律师管理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调研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调研工作顺利进展。

(二)做好筹划调研。

由于调研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以及负责对口调研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筹划,组织专人,按照调研提纲内容开展调研,并写出书面调研报告。

(三)认真总结成果。

各调研组认真分析当前律师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注重针对性研究,深入总结经验做法,形成具有实践价值和指导意义的调研成果。

联系人:马亚茹
联系电话:86786792
附件:
1、《西安市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调查表》
2、《西安市律师队伍基本情况调查表》
3、《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调查表》(略)
4、《律师行业税收情况调查表》
5、《2012年西安市青年律师生存与执业状况调查问卷》
西安市司法局
2012年9月5日
附件1:
西安市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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