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作为物的法律本质-123
《法理学》读书笔记——法律的本质

《法理学》读书笔记——法律的本质一、法律的本质与法律的现象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的依据。
现象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和外部联系,是本质的表现形式。
本质与现象相区别是认识论的一个重大问题。
在欧洲哲学史上,康德首先将认识论与本体论相区别。
他认为,人的认识可以分为感性、知性和理性三种形式或三个阶段。
感性和知性面对的是认识对象的现象,理性面对的是认识对象的本体。
现象属于知识的范畴,本体则属于知识无法达到的信仰的领域。
黑格尔认为:本质和内心只有表现成为现象,才可以证实其为真正的本质和内心。
本质和现象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即现象世界和本质世界各自作为整体来说都是独立的、真实存在的,但又不是彼此孤立存在的。
它们每一个都和对方互相渗透,都把对方作为自己存在的根据和条件。
法律现象是指能够以经验凭借直观方式可以认识的法律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律本身。
法律本质则是深藏于法律现象之后以凭借直观的方式无从把握的法律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律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
法律现象和法律本质是法学认识论的统一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法律本质的逻辑层次法律本质就是在法律本体论追问过程中呈现出来的,而法律本质的展现过程,则反映了法律本质的层次性。
(一)法律的正式性法律正式性又称法律官方性、国家性,指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的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首先,从表面上看,就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其次,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关系。
(三)法律的社会性法的社会性是指法律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从根本上看,法律是由社会所决定的。
意志是一种有目的的意识,是主体的思维活动。
法的特征法律特征是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社会规范相比较的特殊性,是法律比较稳定、确定并具有连续性的属性。
浅析动物能否享有法律主体地位

浅析动物能否享有法律主体地位动物能否享有法律主体地位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话题。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动物并没有被认为是法律主体,只被认为是财产或者其他形式的物品。
然而,动物保护主义者和一些国家的法律界人士,却开始呼吁为动物赋予法律主体地位,认为这是一种保护和尊重动物权益的方式。
本文将对于动物能否享有法律主体地位进行一个浅析。
首先,为了理解什么是“法律主体地位”,需要明确“法人主体”的概念。
一般来说,“法人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法律主体地位、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利、拥有法律行为能力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
在这个概念的内涵中,有一个重要的关键词是“自主权利”,这个权利代表着不仅能够对自身行为做出最基本的认知和控制,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行使自主权利来管理、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利益。
根据这个定义,也可以推论出动物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标准:动物是否具有自主权利?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通过两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伦理学的角度出发,动物确实是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能力的,也就是说它们能够自主地体验痛苦、快乐和各种情感。
据此,一些哲学家和动物保护主义者认为,动物应该被视为一个更加独立的存在,并且应该享有更多的权利和自主权。
他们认为,人类社会应该对所有生物形成一种更加平等的法律体系,尊重所有生物的权利和尊严。
这种“动物权利主义”的理论,也被视为一种新的社会伦理学范式。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动物自主权利的程度是不如人类的。
动物缺乏直接的语言交流、缺乏社会和文化的塑造,这些对于动物的自主权利构成了一定的限制。
其次,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目前的法律体系并不具备保护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
这主要受到两个原因的影响。
第一方面是法律注重对于人的保护,法律主张人类利益优先。
因此,法律的规则、标准和一些法律程序都是围绕人类展开的。
第二方面,法律需要满足一定的经济和社会需求,而动物并不是构成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
因此,一些法律体系经常被指责使用动物来作为满足人的需求的主要手段,而不是真正保护动物的权利。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律的本质法律是奠基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性质的社会,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归根结底都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及其发展程度所决定的。
现阶段我国法律的性质所以是社会主义的,并同资本主义法律在性质上根本不同,首先在于初级阶段的法律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主要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
(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是纵观人类社会历史和运用唯物史观进行阶级分析所得出的正确结论。
(二)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
法律所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律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统治阶级制订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从而顺利的实现统治,巩固统治。
"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学带有阶级性,法学政治化,给中国法学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从积极方面看:第一、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觉悟,认清剥削阶级法的本质,推动人们反抗旧的制度,摧毁旧的法学体系,建立全新的法学体系。
第二、法学具有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镇压反革命,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增强了人民的法制意识、法律意识。
因而,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国法学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它曾使中国法学在1949年-1957年间出现了短暂的繁荣,为中国能成功消灭剥削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奠定了基础。
然而,过分的强调阶级性,也对我国法学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它严重阻碍了中国法学的发展。
二、法律的特征: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纳为四个基本方面,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民法中的动物与物——动物法律地位探究

民法中的动物与物——动物法律地位探究摘要:关于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的民法历来把动物作为法律的客体“物”来对待的。
但是,在一般的生活意义上,动物却不能被称作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物。
比如,动物是有生命的客体,这就和普通的“能为人类所支配和控制”的物有所不同,法律常常存在法理与情理的脱节现象,而这里的法律就和我们日常的生活中的认识存在着出入;再如,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都对于动物进行了或多或少的特殊立法,这些都说明了动物与物存在着不同,所以民法无论从哪个角度,都不应对动物和物作出笼统的统一评价,而是应当客观对待二者不同,加以区分。
关键词:物;动物;民法;法律地位引言日常生活中,虐待动物、捕食动物,残忍杀害流浪动物的现象屡见不鲜,则会导致社会道德的下降和社会风气的污秽,对人民综合素质的提高构成一种无形的阻碍,也会阻碍社会健康全面的发展。
这就为我们研究民法中的动物与物的不同,在现实生活中的必要性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立法层面上,我国民法一直将动物视为民法客体中的物,对上述现象的出现用毁坏财物的行为加以评价,没有更加具体和完善的保护,这就为我们研究民法中的动物与物的不同,立法层面的不足和改进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基于以上,对于民法中的动物与物的浅析将从法律理论层面与法律实践层面两个角度展开。
理论层面包括研究国内外有关民法中动物法律地位的相关学说,如动物主体论、动物客体论……,比较各个有关学说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利弊。
实践层面则应结合相关生活习惯,研究我国民法以及生活中物与动物的不同,对民法对于动物与物的区分以及动物的保护方向提出自身拙见。
第一章有关民法中动物法律地位的相关学说自从《德国民法典》第90条第a款“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 的规定出台以来,国内外有关动物的私法领域法律地位问题争论不断,加之环境保护学者对于动物保护呼声的高涨,动物的法律地位也似乎“水涨船高”,更有学者以德国的立法为例提出动物不是物,而是私法法律主体的观点,但绝大多数学者不以为然,仍然坚持传统的动物的法律客体地位,主张动物就是法律客体中的物,在法律上和物没有本质区别。
动物的法律地位

论动物的法律地位一、动物成为有限的权利主体之可能性与必要性(一)动物能够成为权利主体的可能性1、法律主体的范围是一个不断扩展的过程。
法律主体是抽象的一般规定,它实质上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法律主体的概念不是从一开始就普遍存在的,它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不断扩大的过程。
例如,在古罗马社会,奴隶一开始是市民的私有财产,可以进行买卖、奴役。
但是随着奴隶解放运动的发展,被解放的奴隶越来越多,通过奴隶解放的方式,奴隶获得了市民权,具备了法律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与人有了平起平坐的地位。
由此可见,权利主体的外延是开放的,许多权利客体出于客观上的需要和社会文明的进步,转化为了权利的主体。
因此,随着社会发展需要和时代文明的冲击,动物被纳入权利主体范围是完全有可能的。
2、动物权利保护与人类利益可以达到平衡。
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论把人类的利益作为价值原点和道德评价的依据,认为只有人类才是价值判断的主体。
人类中心主义对人类各种行为的容忍将会直接导致人类道德的退步和沦陷。
在活的黑熊体内取胆,为寻求刺激和满足而虐待动物,人类道德的底线已经在“动物既是私有财产便可以随意支配”的思想支配下逐渐下降,而由此而带来动物的危难处境已经触目惊心。
如果能赋予动物有限的法律地位,那么动物就可以像人一样有保障的生存,不再是像一般物一样作为人类的财产或者无主物被人类任意处置。
同时,赋予动物有限的法律地位,对于人类的权利范围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威胁,只是通过适当约束人的行为来实现对动物的保护。
因此,确立动物有限的法律地位,不仅不会造成颠覆性的影响,而且通过实践的探索与理论的成熟,必定能够在现实中达到动物利益与人类利益的平衡与共存。
(二)动物上升成为法律主体的必要性1、中国当前的动物保护模式及立法现状存在很大的不足之处。
我国当前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不利于动物的全面保护。
首先,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动物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我国目前的动物保护法律规范主要是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鱼类的保护和动物防疫三个方面,初步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缺乏一部统一的动物保护法,就使得各类动物保护单性立法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的本质与功能

法律的本质与功能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和秩序的集合,具有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调控人际关系等重要功能。
法律的本质和功能相辅相成,旨在建设一个有序、公正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本文将从法律的本质和功能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法律的本质法律的本质在于其正式性和强制性。
正式性指的是法律是由特定的机构和程序制定出来,并以一定的形式公布于众。
法律的正式性保证了其具有约束力和可预测性,使人们知晓其规定并依法行事。
强制性则是指法律具有强制执行的能力,违背法律将受到相应的制裁和惩罚。
正式性和强制性使得法律成为社会规范的集中表达和执行工具。
法律的本质还在于其客观性和统一性。
客观性指的是法律是公正中立的,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针对的是普遍性的社会利益。
法律的客观性使其具备了公正和平等的属性,实现了社会治理的公正性和尊重个体权益的价值取向。
统一性则是指法律是一个整体系统,由各种规范和原则构成,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法律的统一性确保了社会活动的协调性和一致性,避免了规则的混乱和冲突。
二、法律的功能1.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法律的基本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规范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准则,规定了权利和义务,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通过建立法律秩序,法律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安全、稳定和公正的社会环境,保障了人们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2. 调整人际关系和维护个人权益法律的另一个功能是调整人际关系和维护个人权益。
法律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各种关系和权益,比如婚姻法、劳动法、合同法等。
通过法律的调整,可以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益、尊严和荣誉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对侵犯权利的行为进行制止和追究。
3. 提供争议解决和社会稳定机制法律还提供了争议解决和社会稳定机制。
通过法律程序,人们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法律的存在和执行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防止社会冲突和动荡。
动物真的能够成为法律主体吗?——关于法律主体的前提性说明

还 是 国外 的研 究 , 该命 题 的论证 基 本 遵循 了 对 两 条思路 : 一是 借道 哲学 或伦 理学 , 通过证 明动 物 能够 成 为道 德 主 体 , 而证 明也能 够 成 为法 进
律 主体 ; 是立 足于 法学 , 二 通过 证 明法 律 主体这
一
概念 的扩展 性 和 拟制 性 , 将 动物 的感 知能 并
利 ・ 尔特 , 反 对 一 切 用 于 动 物 之 上 的残 忍 萨 他
做 法 , 确 提 出 动物 和人 类 一样 享有 避 免 承 受 明
不必 要 痛苦 的道 德权 利 。 ② 当代哲 学家 彼 得 ・ 格 对 动物 权利 思想 进 辛
则, 人类 并不 具 有高 于其 他 动物 的道 德地 位 , 动 物和 人 类 一 样 享 有 免受 痛 苦 、 获得 尊 重 的 道德 权 利 。 ( ) 物 为 道 德 主 体 , 类 对 动 物 负 有 3动 人
直 接 的道 德 义务 , 物 对人 类 可 以主 张其 相应 动 的道德 权 利 , 而法 律作 为最 低 限度 的道 德 , 也应
行 了深 刻 阐发 。他 在 《 物 解 放 》 书 中 吸 收 动 一
了边 沁 关 于动物 具 有感 知痛 苦 的能 力 因而享 有
当反 映 如上 权 利 诉 求 。表 面 上 , 述 论 证 思 路 上
一
() 1 动物 和人 类一 样 具 有 感 知 痛 苦 或快 乐 的 能 力。() 2 自然 界赋 予 人 类 和 其 他 动物 一 样 彼 此 独立 的生命 权 , 各有 独立 的天赋 价值 , 物并 非 动 为 了被 人 类 利 用 而存 在 , 此基 于 同等 考 虑 原 因
概念 的则 是 l 9世 纪 末 英 围 社 会 改 革 家 亨
论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问题

论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问题论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问题一、动物应有法律地位之辨析动物是否是道德主体有学者从动物是道德主体的角度来宣传因此动物也是法律主体,暂且抛开动物是否是法律主体不谈,先分析动物是否是道德主体。
人类与动物共同生活在一个生态共同体中,依赖于共同的自然生活环境而生活,而且人类与动物放佛是一种“朋友”的亲密关系,我们依赖于动物所带给我们的感情支撑。
但从另一一个角度来看我认为动物还还是处于人的“监管”之中中。
对于生活在大自然的野野生动物,我们可以拍摄各各种纪录片来观察它们的生生活习性;对于家养的宠物物或动物园的动物,它们的的一切生活来源基本要依赖赖于人类,如人类要适时喂喂给它们食物,要给它们创创造一个睡觉休息的地方,,人类要给它们必要的行动动束缚,等等。
也就是说由由于动物缺少理性与能动性性,它无法像人类一样的遵遵循社会秩序,无法理解社社会的风俗习惯和禁忌,尽尽管在现实生活中人类常常常把它们当做“朋友”“家家人”一般的存在,动物在在一定程度上仍属于“工具具”,仍属于道德的客体。
动物是否是法律主体还有一种论点依1990年年新修订的《德国民法典》》第90a 条,“动物不是是物,他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护”,动物法律地位本文由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主体论者由此认认为既然动物不是物,那么么就说明动物不是客体,所所以是法律主体。
①首先这这种推断是完全不正确的。
由“动物不是物”推断至至“动物不是客体”是不符符合逻辑的。
其次,德国民民法典于第903条又附加加了“动物的所有权人行使使权利时,应注意有关保护护动物的特别规定”,由“所有权人”可以看出,动动物仍是受人类的支配的,,动物仍处于法律客体的地地位。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的基本理念之一,因此意志志自由和理性是成为民事主主体的必备要件。
动物所具具备的的理性是生理理性,,即本性。
动物的这种本性性不能够在必要的时候约束束它们的行为,如一头暴怒怒的狮子冲向人类,这时它它的本性就是用它的力量和和爪牙来对付人类,而如果果我们对它说“停止这种行行为,因为这即将触犯法律律”,我想即使我们和狮子子之间通晓语言,这种劝说说也是不会成功的,这是缺缺乏人类理性下的本性使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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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作为物的法律本质【内容提要】动物是所有权的客体而非主体,对所有权的承认包含着对于主体支配物之状态的一种价值判断。
只有通过对物的占有和所有,主体的人格才得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动物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其本质就是被主体控制、支配的对象,对动物从占有到所有的法律变迁,就是将动物作为人的手段在法律上的承认和强化。
【关键词】动物主体客体【正文】一、动物是法律中的物动物,因其物理性的存在,“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均被看作是个人的财产”[1] (P21 )。
动物是物,这并不是当代法律的发明,而是有着悠久的历史法律传统。
对此,美国学者斯蒂文M.怀斯有翔实的分析和考证。
根据斯蒂文M.怀斯的研究,“最早的法律的任何形式的文字记载的范例,无论是世俗的还是神启的,都清楚地表明了对于人类享有对动物的所有权的最初承认和认可。
”[1]在罗马法中,“人”包括了一切享有权利的生物,而“物”则包括了一切可视为人的权利的客体的东西。
这一法律传统影响了普通法。
布莱克斯通就声称“地球和地球上的所有东西”,“除了那些造物主直接赋予的其它生命,均是全人类的财产。
”[1]人类有权利“追捕并取得空中的任何飞禽和昆虫、水中的鱼或水生物、陆地上的任何牲畜或爬行动物;而且每一个人仍然继续拥有该项自然权利,除非它在一个国家的市民法中受到限制。
”[1]19世纪英国最重要的案例Blades V. Higgs 一案中[1], Chelmsford爵士得出结论,关于获得对野生动物的财产权利,“罗马法和普通法之间看起来没有差别” [1].现代民法中,动物更是被明确地认定为物,野生动物在许多国家被认为是无主物。
比如,《德国民法典》第960条规定:“野兽处于野生状态的,为无主物。
动物园中的野兽和池塘或其他封闭的私人水域中的鱼,非为无主物。
捕获的野兽重新回到野生状态的,在所有人没有不延迟地追捕此动物时,或在其放弃追捕时,成为无主物。
驯服的动物丧失返回其指定的地点的习惯的,成为无主物”[2] (P234)。
《瑞士民法典》第719条规定:“捕获的动物重获自由,所有人未继续搜寻和再捕获的,为无主物。
驯养的动物恢复自然状态并不再归其主人时,为无主物。
蜂群虽进入他人土地,仍为有主物” [3] (P2 06)。
二、对物的所有是主体人格的保障民法中所称之物,“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自然物、劳动产品,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有体物及光、热、电、气等无体物”[4] (P226)。
由此可见除了物质资料之外,其他事物就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实际上,物的概念在法律中有一个不断发展变迁的过程。
在罗马私法体系中,罗马人以“物”作为客体范畴,在此基础上设计出了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制度。
财产权的客体在近代社会有充分的发展和明显的变化,内容日渐丰富。
从罗马法到法国民法,财产与物的概念在权利客体的意义上是重复的。
关于财产与物的关系到底如何,虽然民法学者仍然在争论不休[5],但动物作为物或财产的地位从来没有改变过.一般来说,大陆法系主要采用物的概念,而英美法系则主要采用财产的说法。
不管称谓如何,“在概念的内涵(即权利的对象)上,财产与物具有客体的同样定义。
” [6]其功能都是对主体提供保障。
“财产所有权是自由的保证”是布坎南提出的最著名的命题[7] (P2)。
布坎南意义上的“自由”与黑格尔自由意志上的“自由”,虽然是分属不同的层面,但均揭示出了所有权本身与人格之间的关系。
布坎南将自由理解为选择,强调法律必须赋予主体进行选择的自由权利。
因为,在布坎南看来,事情的关键是“自由选择”。
“只要允许我们选择,我们就总可以通过不断的选择来改善我们生存的境地,不论这选择由以开始的境况是如何糟糕。
”[7] (P3)黑格尔将人格等同于自由,他说:“人格的要义在于,我作为这个人,在一切方面(在内部任性、冲动和情欲方面,以及在直接外部的定在方面)都完全是被规定了的和有限的,毕竟我全然是纯自我的关系;因此我是在有限性中知道自己是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
”[8] (P45)那么,黑格尔所谓的“在有限中知道岛己的无限”是什么意思呢?什么是他所说的有限呢?答案就是所有权。
“在他看来,所有权是自由意志以直接方式给予自己的直接定在形式。
”[9] (P74)也就是说,正是所有权,体现了有限中的无限。
“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
人惟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
”[8] (P50)申言之,在黑格尔的理论中,由于人就是自由意志,因此所有的东西都可以为人所有。
反过来,也正是通过这种对于物的所有,来体现人的自由意志,保护主体的人格。
当然,所有权之所以有必要,也正是因为它的这项功能。
如他所言,“在所有权中,我的意志是人的意志;但人是一个单元,所以所有权就是成为这个单元意志的人格东西。
由于我借助丁•所有权而给我的意志以定在,所以所有权也必然具有成为这个单元的东西或我的东西这种规定。
这就是关于私人所有权的必然性的重要学说。
”[8] (P55)民法学者徐涤宇博士从单纯法学的层面上,将主体对干财产的支配权的功能概括为两个:一是将特定客体归于权利人支配,无须借助他人以其意思作为支配该客体的依据;二是因为此种支配具有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功能[5].可见, 所有权的功能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人对物的占有。
通过所有权这一法律权利形态,把一个事实状态转换成一个价值判断,从法律的层面,确认主体对于该特定客体的支配。
这一功能在更大的程度上具有价值性,而非工具性。
第二个层次则恰好相反,所有权排除了他人对于权利人的非法干涉。
这显然是从工具性层面上来归纳的。
必须要明确的是,所有权的价值性与工具性都非常重要,不应该抓住其一,不计其余。
所有权的真正含义不仅是禁止他人的干涉、阻碍,也包括着对于主体支配该物的状态的一种价值判断。
这种价值判断的内涵,被布坎南理解为选择自由,被黑格尔概括为意思自由,且被主流法学所认可并不断演绎。
比如《拿破仑民法典》就将所有权定义为:“是以最绝对的方式享受和支配物件的权利,但不得对物采用法律和规章所禁止的方法。
” [10]可见,对所有权的保护就是对主体意志自由的保护。
只有通过对物的占有和所有,主体的人格才得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所有权所具有的两重功能,本身就说明了这项权利对于主体的根本意义。
三、动物作为物的本质是主体支配的对象在法律体系中,物是与主体相对应的概念,它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对于主体的保障,其本质就是主体支配的对象。
“人对物的作用实际上就是使用物,是对物的支配的一个表现” [10].这一点,所有权的概念表达得非常清楚。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r物所享有的绝对的排他的支配权,体现为“对物最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11] (P194)。
可见,所有权的本质是通过权能抽象出的独占性支配权,是所有人支配其所有物的权利。
主体对于物的绝对支配仍是所有权行使的核心内容。
至于所有权的“相对化”或曰对于所有权的限制,则是针对权利滥用而言的,主要是要求所有权的行使要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协调。
它并未从根本上否认所有权绝对原则。
所有权人对于物的占有仍然是不容侵犯的。
“相对化”要解决的是所有权人与社会共同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淡化所有权人对于物的控制能力。
在黑格尔的理论中,物是“某种不自由的、无人格的以及无权的东西” [8](P50)。
“在拉了语中,表达所有权概念的词有两个:一个是dominium,另一个是proprietas. ” [12] “前一个词的词根以及相近词形,它具有…家长、主人、统治、主宰‟的意思。
这表明了在拉丁语的‟所有权‟观念中包含着一种人对物的主宰和支配的观念。
” [12]所有权的获得形式最终将物变成权利的客体,成为主体支配和控制的对象。
这种本质特点,通过考察所有权获得过程,可以更清楚地观察到。
这一点,从早期的罗马开始,一直到现在,都没有什么改变。
并不擅长抽象思维的古罗马人就财产权的原始取得,提出了先占和时效取得两种方式.古罗马人将物分为共有物,如空气、水流、海洋等;公有物,如河川、港口等;团体所有物,如戏院、竞赛场等;不属于任何人的神圣物、宗教物、神护物,如神圣建筑物、墓地、城门、城墙等;个人所有物[13](P48)。
“物成为个人所有可有多种不同方式:我们对有些物按照自然法一一称万民法,……有些物按照市民法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 [13] (P49-50)“野兽鸟鱼,即生长在陆地上、海里和空气中的一切动物,一旦被人捕获,根据万民法,即属于捕获者所有,因为自然理性要求无主之物,归属最先占有者。
” [13] (P50)也就是说,先占原则是确定动物所有权的依据。
时效取得是为了防止财产的不确定状态而确定的原则。
它把必须以正当原因占有其物为先决条件。
这里仅考察所有权的最原始取得方式,即先占取得。
因为与先占取得相对,时效取得、购买、赠与、继承等都不是原始意义上的所有权取得方式,故不予分析。
古罗马人认为以先占取得所有权,是自然理性的要求。
而何为自然理性,则是一个人言人殊的问题。
这一笼统概念的最大好处在于将一切不可知的因素概括起来,并以此为基础,确立所有权取得的合理性,从而使所有权的取得本身就披上了神秘的面纱。
神秘面纱之后的“自然理性”究竟是人的武断猜测,还是一个绝对的自然法则,抑或是全知全能的神,成为后世不断争论的问题。
不过,无论如何争论,由“自然理性”所支持的先占,已经为法律所采纳,成为对动物取得所有权的根本依据。
降至近代,启蒙思想家又提出“劳动”论,其主要代表人物为洛克。
洛克说:“上帝既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亦给予他们以理性,让他们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处而加以利用。
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的生活的。
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于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
”[1 4] (P18)也就是说,在洛克眼中,在最初的自然状态下,自然界归全体人类共有。
那么,归全体人类共有的物怎样变成私人财物呢?洛克给出的答案是:劳动。
他说:“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
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
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
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
”[14] (P19)显然,在洛克的理论里,劳动是个人获得财产所有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