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鼓励外地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西双版纳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西双版纳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7•【字号】西政办函〔2018〕62号•【施行日期】201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西双版纳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西政办函〔2018〕6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2018年4月8日至10日,云南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第五督查组对我州2017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
此次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就地抽查等方式,对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和景洪市人民政府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开展了督查。
为进一步推动我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成效(一)各级重视,工作机制得到健全。
州政府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西政办发〔2017〕114号),明确了全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审查机制、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建立了由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等24个州直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联席会议办公室。
由州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于3月14日组织召开了第一次联席会议,会议通报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行进展情况,学习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研究部署了下一步重点工作。
24家成员单位除州农业局缺席会议外,其余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均出席了会议;景洪市,于2017年12月30出台实施《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景政办发〔2017〕282号),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并于3月16日,组织召开了景洪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23个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参加了会议;勐海县,出台实施《关于印发勐海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209号),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于3月19日,组织召开了勐海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对本县全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安排部署;勐腊县,印发了《勐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腊政办发〔2018〕5号),确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由勐腊县人民政府领导,县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试验区行政审批局等单位具体牵头负责,于3月14日,组织召开了勐腊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政协西双版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第97号提案的答复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政协西双版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第97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政协西双版纳州十二届二次会议第97号提案的答复州工商业联合会:贵单位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大做强商会经济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理顺工作关系,突出商会代表性”和“健全运作机制,强化商会组织规范性”的建议。
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一是坚持高位推动、统筹协调的工作方针,成立了西双版纳州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组织开展全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指导县(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统筹协调解决脱钩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是出台了《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方案>的通知》(西办发〔2016〕50号),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
全州脱钩试点方案结合了行业协会商会实际,对照“五分离五规范”的内容和要求,逐条梳理,逐条说明,逐项提出分离措施。
对脱钩事项、分离措施、时间步骤、责任人员、转移职能清单、购买服务清单以及其他扶持举措等内容都做出具体安排。
全州拟开展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59家(其中州级35家), 2016年第一批完成8家(其中州级 2 家)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
第二批脱钩工作已于2017年5月25日启动,计划完成44个行业协商会脱钩,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目前,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均完善了法人内部法人治理,并对章程进行了调整,成为权责分明、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建立健全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及党组织参与协会商会重大问题等内部监督制度,形成了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社会组织运行机制,发挥了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作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提升利用外资水平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提升利用外资水平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27•【字号】云政办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提升利用外资水平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云南省提升利用外资水平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7日云南省提升利用外资水平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迈出新步伐,现就提升我省利用外资水平提出以下政策措施:一、支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支持外商投资能源装备制造业,各州、市在风电、光伏电站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支持鼓励项目投资企业与具备外资能力的装备制造业企业签订共同开发协议,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投资建设。
各州、市要加快推出一批充电(气)站(桩)项目吸引外资参与建设。
支持外商投资旅游文化产业,优先将外资占总投资额不低于15%的重大外资文旅项目纳入云南省产业发展“双百”工程旅游文化业重点项目给予支持。
支持外商投资石油炼化产业,引导省属国有企业积极引进国际战略合作者,投资建设石油化工、合成材料、有机化工、精细化工等石化深加工合作项目。
支持外商投资烟草配套产业,支持外资参与省内烟机、滤嘴棒、卷烟纸等烟草配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打造满足优势产品、创新品类和新型烟草制品发展需要的配套产品,积极引进国(境)外企业落地云南。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利用外资参与国企混改鼓励省属国有企业积极引进战略合作者,围绕高端制造、数字经济、大健康服务、跨境物流、跨境电商、跨境旅游、跨境金融、跨境产能合作等重点领域,采取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投资并购、出资新设、上市重组(包括首发上市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发行证券、资产注入、吸收合并)等方式引入外资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

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外来投资,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外来投资是指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直接投资。
前款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外来投资者,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称为外来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促进外来投资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促进外来投资的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外来投资的协调、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合作管理部门或者招商引资部门按照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投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外来投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的有关政策外,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省的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采取虚假投资或者其他违法手段骗取外来投资待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外来投资企业和招商引资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招商引资成功的推介入给予奖励。
第二章投资范围和方式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外,均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
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下列领域:(一)烟草配套产业、矿产业、电力产业、生物资源创新产业、旅游产业;(二)农业产业、林业产业;(三)高新技术产业、信息产业;(四)文化产业;(五)教育、卫生事业;(六)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政发[2010]103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6.24【实施日期】2010.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0]10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加快构建规范、有序、高效的外来投资促进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利用外来投资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外来投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若干意见》(云发〔2008〕21号)和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现对我省进一步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对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新要求(一)充分认识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吸引外来投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进程,呈现出持续快速增长的态势,外来投资对全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全省招商引资领域不宽、层次较低、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发展不平衡等,仍然是我省利用外来投资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新一轮国际资本向中国内地转移、沿海资本及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态势日趋明显,特别是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运行和把我省建设成为我国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战略的深入实施,为全省引进外来投资和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
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把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作为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来抓,进一步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抢抓发展机遇,改善发展环境,努力营造大招商的良好氛围,形成大招商的工作格局,取得大招商的实际成效。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252f53a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f7.png)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1、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格式见附件一),其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上述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审批部门(具体部门详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
云南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云南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改革开放以来,云南省的投资环境不断取得改善,对外对内开放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推动了云南经济社会的进展。
为了进一步改善、优化投资环境,提高云南省的对外对内开放水平,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材和管理经验参与的开发和建设,实现云南省在西部大开发中肯定的三大战略目标,云南省委、省政府对于云南省招商引资工作提出一下意见:一、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指导思想1.进一步改善云南省投资环境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为动力,全党动员,全社会参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从云南省处于社会主义低级阶段低层次的实际动身,坚持“进展才是硬道理”、“三个有利于”的标准,采取加倍有力的办法,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步伐,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改善政务管理,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加倍优惠的政策和条件,提供加倍优良的服务,推出加倍有吸引力的项目,使云南省成为中国西部投资环境最好的省份之一。
二、最大限度地放宽对外来投资的各类限制2.外来投资企业在云南省投资的领域和行业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范围外不受限制。
允许外来投资企业(指在云南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和省外来滇投资企业。
下同)对云南珍稀生物资源进行培育性开发;充分用好国土资源部授权云南省的试点政策,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开采和加工;鼓励利用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鼓励外来投资企业投资服务贸易领域,包括进出口贸易、商业零售、信息、金融、保险、旅游、运输、律师、会计和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领域,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在沿海地域进行利用外资试点的,云南省可参照进行试点。
3.外来投资者在云南省投资设立企业的条件、经营地域和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放宽外来投资者(指省外和境外的企业和个人,下同)进入种植业、水利、基础设施、制药、矿业、商业零售、旅游等领域设立企业的条件;外来投资者持股比例的上限,由合伙各方按照项目实际情形商定;外来投资者以专利和高新技术进行投资,其所占股分比例可适当放宽;外来投资企业在云南省跨地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受限制。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权限的决定-西政发〔2019〕24号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权限的决定正文:----------------------------------------------------------------------------------------------------------------------------------------------------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权限的决定西政发〔2019〕2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活全州新的发展动力,切实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效率,压缩投资项目审批时限,结合我州实际,州人民政府决定将13项州级政府部门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权限下放到景洪市、勐海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州直各部门,景洪市、勐海县要抓紧做好下放、承接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委托下放的事项,要做好委托书签订(含事项名称、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责任划分、委托事项管理办法、委托有效期限、解除委托情形等内容)、委托内容公告等工作;对需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的事项,州级涉及部门要尽快将权限调整情况进行报备。
同时,各级投资审批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杜绝“一放了之”“一放就乱”。
附件:州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2019年8月12日州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审批部门设立依据下放形式下放方式1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内部审批州发展改革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部分下放1.将中央、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旅游、计划生育、民政残联等社会事业领域,以及兴边富民工程、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专项、循环项目、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景洪市、勐海县发展改革部门;2.将小(一)型水库建设审批权限下放到景洪市、勐海县发展改革部门;3.将农村道路实施方案审批权限下放到景洪市、勐海县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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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鼓励外地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利用西双版纳州的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吸引外地客商到我州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外地外商是指州外、省外和港、澳、台胞、海外侨胞以及外国客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州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工商企业,以及国内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鼓励外地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
(一)基础设施建设:公路、水电、港口、码头、口岸、市政等;
(二)农牧业:生物技术、生物资源产业化开发、农业资源综合利用,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
(三)旅游业:景区景点深度开发、旅游产品加工制造、现有宾馆酒店的管理服务、配套旅游文化设施建设;
(四)生态保护、江河整治;
(五)国有企业嫁接改造;
(六)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
(七)服务业:科技信息咨询、商业、外贸等。
第四条投资形式
(一)合资、合作、独资;
(二)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或承包等;
(三)BOT、转让经营权和收费权等;
(四)项目融资;
(五)国际通行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五条税收优惠
(一)对设在我州境内国家鼓励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到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交通、电力、水利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对认定为我州重点鼓励的外地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
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土地使用税,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在我州的企业和单位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经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
第六条土地优惠
(一)属我州重点鼓励类的特殊项目,视具体情况给予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外地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经批准,可以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用于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免交耕地开发复垦基金;
(四)国有企业嫁接改造项目,可以以行政划拨方式将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给新企业。
(五)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及时提供并保障经济建设用地。
属州级审批权限内,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建设用地;需上报省审批的,州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协助办理。
第七条简化审批程序,营造良好环境
(一)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设条件、经营条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只批项目建议书。
企业在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后,自主决定是否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二)除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只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简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程序。
对符合条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三)外地外商投资企业在以下方面与当地企业和当地居民实行同等价格标准。
水、电、气、通讯、交通等配套服务;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外商及其眷属和外籍员工,持有效证件,在州内的公共交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子女就学、旅游服务等。
(四)严格执行外地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制度,根据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目录和相应的有效收费许可证是企业是否付费的依据。
对外地外商企业除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各种法定年度检审和税收检查外,严禁行政执法部门未经政府授权批准擅自对外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其他检查。
第八条居留和出入境
(一)凡在我州投资数额较大,作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科技人才,可向公安机关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给予持永久居留证件者以免办签证入境等优惠待遇;对外商企业的治安管理行政收费,视同当地居民对待。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因业务需要,可获得一年以内多次往返签证。
(三)外商投资企业常住我州的境外人员,因业务需要,临时从边境口岸出入境的,可持本人居留手续和企业的意见,到当地办理临时出境手续,边防检查站验证放行。
(四)州外客商在我州投资开办企业,具有一定规模或我州国家机关、团体、企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州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且有合法固定住处的,本人愿意,可申请办理我州城镇常住户口。
第九条其它
(一)凡国家法律法规、省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
(二)凡外地外商经营的项目,若属出口创汇项目由其自行确定调整产品内外销比例。
(三)对外来投资者所需流动资金和技改贷款,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信贷政策与当地企业一视同仁,给予贷款支持,对开发优势资源项目、扶贫协作项目和地方企业重点技改项目
在贷款上应予优先安排。
(四)外地外商投资企业与州内边贸企业联营参与边境小额贸易的,可享受边境集市贸易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申办期间由州政府招商办负责协调办理;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局负责协商办理;在生产经营期间由经贸委负责协调办理。
外地投资企业在申办和经营期间由各级经贸部门负责协调办理。
第十一条原已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招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