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厅字〔2020〕299号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开展2020年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综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开展2020年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综合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市城建局关于开展2020年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综合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为进一步落实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和扫黑除恶有关工作的要求,确保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健康发展,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综合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扫黑除恶工作落实情况;(二)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资质等情况;(三)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市场行为情况;(四)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站点质量行为管理;(五)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站点绿色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二、检查安排(一)企业自查(2020年6月11日至6月17日)各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按照上述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并确保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站点做到全覆盖。
(二)区级普查(2020年6月18日至7月8日)各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综合检查工作内容组织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进行全面普查,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在7月9日前将检查结果按附表对应填报至市节能办汇总。
(三)市级抽查(2020年7月9日至7月22日)由市城建局工程建设节能处、市建筑节能办相关负责同志带队,对各区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按照10%比例(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2家)抽取并开展抽查检查。
主要检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资料、现场查看、作讲评,并在综合检查后形成情况通报。
住建部:严禁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

四是守信激励和失 信惩戒制度建设得到有益 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 ,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 探索。各试点单位相继出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 凝土质量控制,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和使用台
信息 管理 办法及 评 价标 准 。水 利部 结合 本 次试 点工 账 , 严格 执 行进 场 验 收 、 坍 落 度 检测 和 抗 压 、 抗 渗 强
开展对本省( 自治区) 有业务的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 土出厂检验,按规定提供预拌混凝土发货单 和出厂 评价工作。
三 是信 用 信息 在 水利 建 设市 场 开始 综 合运 用 。
合格证 , 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通知 要求 , 加 强预 拌混 凝土 施工 过程 质 量控 制 。
各试点单位积极应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 预拌混凝土施工必须严格按照 国家标准规范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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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报送力度 ,加强对市场主体不 良行为信息的上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行为 , 确
报和公开。 继续完善“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 目信息公 保建筑工程质量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 , 从生 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专栏” 和“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 产 、 施工 、 质量监管等方 面, 就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
反馈 委托检 验单 位 ,并及 时 向当地 住房 城 乡建设 主
住建部 :
管部门报告, 严格禁止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用于建筑
严 禁不合格预拌混凝 土用于建筑工程
近期 , 一 些 地方 违 反工 程 建设 相关 法 律法 规 和
工 程。
通知 强调 , 加 大预 拌混 凝土 质量 监督 管理 力 度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
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鄂建办[2014]4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3.12
【实施日期】2014.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
(鄂建办〔2014〕4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监管,确保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就加强全省检测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必须具有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严格在资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在3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机构应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日常检测活动的动态自查内审,发现不符合工程质量检测条件以及检测
资质管理规定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内审整改记录。
二、对我省企业实验室不再实行检测资质管理,但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管桩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实验室为中心的质量保证体系,计量设备、实验仪器定期检定并满足实验需要,严格实验流程管理,质量控制记录齐全,各类资料必须保证其真实、齐全,并具有可追溯性。
严禁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人员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养护、留置和送检用于交货检测的试件。
三、加强对建设工程检测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企业实验室负责人及检。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综合检查的通报-

武汉市城建局关于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综合检查的通报正文:----------------------------------------------------------------------------------------------------------------------------------------------------武汉市城建局关于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综合检查的通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按照《市城建局关于开展建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作要求,推进预拌混凝土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加大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提升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市城建局印发了《关于开展2020年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综合检查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资质、质量行为、绿色生产、扫黑除恶的综合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19年7月9日至8月27日,在企业自查和各区建设局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市城建局依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原则,按照10%左右的比例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站点进行了随机抽查,共计抽查了18家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2家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向各区建设局下达了执法建议书9份,向各区建管部门下达工作联系函4份,并现场要求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督促相关企业进行整改。
检查结果总体显示,各区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工作目标明确,各项措施得力,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扫黑除恶、企业资质、市场行为、质量行为、绿色生产工作加强了监管,总体情况较好。
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江岸区在质量行为管理上措施得力,严格要求,质量行为方面较好;江夏区、东西湖区加强了扬尘治理工作,扬尘防治措施有效落实,绿色生产方面较好。
(一)扫黑除恶工作进一步深入。
我市开展了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源”相关工作,对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涉黑涉恶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检查中未发现强卖强卖砂石原材料等行为,未收到其他涉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线索。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6.27•【字号】粤建质[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质〔2013〕6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抓好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违规生产和使用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轻则需要进行工程结构加固补强或局部拆除重建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重则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尤其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较快发展,大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大规模建设,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更显得非常重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佛山市交通运输部门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有关单位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加强管理和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摆在重要的位置上,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的管理,坚决遏制生产和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工程质量。
二、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监管运用资质管理、日常监督抽检、开展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管,促进其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技术标准,保证所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
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信用管理,建立其诚信档案,向社会发布相关诚信信息;对抽查发现问题较突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要迅速采取措施,落实整改,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防止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流入工地。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9.13
•【字号】鄂建文[2010]162号
•【施行日期】2010.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鄂建文[2010]162号)
各市(州)、林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和省政府法制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厅对2009年12月30日以前制定的10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决定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政策和行业发展不相适应的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决定对部分内容与国家法律、政策和行业发展不相适应尚需继续适用的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布(见附件2)。
三、确认84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决定需要修改的规范
性文件,待修改公布后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1.13•【文号】建标[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2016]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应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若干意见》(建标[2014]1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我们组织制定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1月13日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水平,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自愿申请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价、确认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评价标识。
第四条评价标识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并应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标识评价的技术依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15•【字号】渝建管〔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3〕30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业质量管控、绿色环保和智能化水平,持续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建〔2022〕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建站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本通知所称建站管理工作,是指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其搅拌站的设立、生产能力认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及既有搅拌站增设生产线等。
项目临时搅拌站的管理参照执行。
(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是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行业发展,负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以下简称市质量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全市生产企业生产能力认定状况开展抽查,对各区县(自治县)生产能力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供技术指导。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站点的建站初审及批复、生产能力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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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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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厅字〔2020〕29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严格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环节质量控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质量控制
(一)严格原材料质量控制。
严禁使用海砂、风化岩机制砂、钢渣颗粒、矿渣颗粒和粉煤灰原灰等生产预拌混凝土。
机制砂应专门加工生产、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应采用连续级配,当其颗粒级配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技术措施并经试验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生产预拌混凝土使用的原材料应留样封存,实现质量追溯。
(二)严格配合比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应根据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混凝土性能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并按规定进行试配、调整与确定。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采用实际使用的原材料。
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或原材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或配合比使用间隔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混凝土生产配合比由试验室负责人签发,并经技术负责人审定。
预拌混凝土生产应严格执行生产配合比,首次使用的生产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
预拌混凝土生产时,
应根据粗、细骨料含水率的变化,调整粗、细骨料和拌合用水的用量。
混凝土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混凝土质量的动态信息及时进行调整。
(三)严格交货检验。
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由需方组织,供需双方共同参加,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进行。
交货检验项目包括坍落度(扩展度、维勃稠度)和强度,其它性能指标由供需双方在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中约定。
交货检验取样在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到达施工现场后的卸料处进行。
(四)严禁加水行为。
应在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上及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严禁在预拌混凝土运输、等待、卸料、输送和浇筑等过程中加水。
(五)严格试块留置及养护管理。
混凝土浇筑时,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及施工方案要求在浇筑入模处取样制作检验批混凝土强度标准养护试块和结构实体检验混凝土强度同条件养护试块。
施工现场应设置标准养护室(箱),工程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0m2的,可设置标准养护箱;超过20000m2的,应设置标准养护室。
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及混凝土检验批验收留置的试块应放置在标准养护室(箱)内进行养护,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留置的试块应放置在所代表的构件附近进行同条件养护。
混凝土浇筑后表面应及时进行养护,支模面应带模湿润养护。
冬期施工期间,表面还应采取防风和保温措施,不得直接对表面进行浇水养护。
拆模后混凝土表面应继续进行养护。
混凝土养护方式及养护时间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预拌混凝土质量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应系统全面加强质量控制,质量控制要点(试行)详见附件。
二、落实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应保障混凝土结构合理施工工期和预拌混凝土合理价格,不得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应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质量检测机构严格落实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
强化交货检验、见证取样、浇筑、养护等环节的督促检查。
落实混凝土试块二维码或芯片唯一性标识制度。
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质量检测。
(二)设计单位对混凝土结构设计质量负责。
应根据工程设计使用年限、结构安全等级和所处的环境类别,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混凝土结构设计,明确预拌混凝土的各项性能要求,提出拌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及拌合用水的基本要求、混凝土施工要求和相关技术措施等。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混凝土生产质量负责。
应采购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强化配合比管理,严格生产控制,严格出厂检验,加强运输管控,不得代做代养护应由施工单位取样制作、养护的混凝土试块。
(四)施工单位对混凝土施工质量负责。
严禁使用无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或无质量保证能力
的分站站点生产的混凝土。
应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的交货检验制度,细化混凝土浇筑和养护施工方案并严格落实。
有权采取相应方式指派专人随机抽查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质量、配合比管理及生产控制情况。
(五)监理单位对混凝土监理质量负责。
应查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核查进场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自进入施工现场直至浇筑完成全过程的旁站、见证,坚决制止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的行为。
加强对混凝土养护情况的巡视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应责令施工单位迅速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报告。
(六)检测机构对混凝土检测质量负责。
应严格执行省厅《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厅字〔2019〕361号)要求,对标识不符合要求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做代养护的混凝土试块不得收样。
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及时将混凝土力学性能检测数据上传至省检测监管平台。
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报告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
三、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
(一)健全工作机制。
混凝土是保证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材料,因混凝土强度不合格导致的质量事故时有发生。
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把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来抓。
要利用片区交流平台,结合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等活动,加强本通知的宣贯培训,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落实。
(二)创新监管方式。
各地要创新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工作方式,逐步建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监管信息平台,督促落实检测样品二维码标识制度,实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全过程信息化监管。
可结合实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原材料、混凝土拌合物和混凝土结构实体等进行监督抽测,倒逼参建各方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要强化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原材料质量控制、配合比管理及交货检验制度执行等方面的抽查,适时开展原材料及混凝土拌合物监督抽测。
加大对运输及使用环节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做代养护混凝土试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加强对混凝土养护情况及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箱)的监督检查。
加强混凝土结构实体监督抽测,对发现混凝土强度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建设单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确保工程结构安全。
同时,按相关规定从严进行处罚。
(四)建立激励机制。
各地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布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检查抽查及监督抽测情况,通报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要建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信用评价制度,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良好氛围。
附件: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要点(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18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