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医药费报销规定办法
财务费用报销流程制度

财务费用报销流程制度1.总则1.I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持工作的规律性和连贯性,规范公司财务报销行为,倡导一切以业务为重的指导思想,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订本规定。
1.2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将报销分为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等,以下分别说明相关的借款及各项支出具体的财务报销制度和报销流程。
1.3本制度执行遵守:严谨审核、有效责任控制原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2.1行政费用开支年度预算由行政部编制,经财务部审核汇总后,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行政部负责对行政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控制,财务部进行监督,人事部进行考核。
2.2若遇有权核批人出差在外而急需付款的,经有权核批人书面授权,可由其他人代为核批,但事后仍需补签。
3.费用报销程序3.1经办人在经济活动结束后,及时取得有关原始凭据,填写“费用报销单”、“业务招待费报销附件”、“交通费报销附件”或“差旅费报销单”等,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按规定的费用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到财务部报账。
3.2员工出差前须填写出差申请单(一式三份),经核准后,第一联交财务部作结算依据,第二联自己暂存,报销时和差旅费报销单一起报销,第三联交行政人事部作考勤依据。
3.3财务部在报账过程中,如发现不能处理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事项,不予处理,并及时向当事人提出。
3.4所有报销的单据要求合法,不得伪造、涂改,否则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3.55因工作需要借用备用金,借款人需填写“借款申请单”,差旅费借款需填写“出差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批准,按规定的费用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到财务部领取借款。
个人借款期限自借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审批。
3.6单据的填写及粘贴要求:1.6.1报销单据填写应力求整洁美观,不得随意涂改;3.6.2报销单封面与封面后的托纸必须大小一致,各票据不得突出于封面和托纸之外(票据过大时应按封面大小折叠好);4.6.3各票据应均匀贴在报销单封面后的托纸上,整份报销单各部分厚度应尽量保持一致;5.6.4若报销票据面积大小相同或相似(如车票等),需有层次序列张贴;3.6.5报销单据金额、类型相同的(如车票等),应尽量张贴在一块,并按金额大小排列;3.6.6报销票据在粘贴时,确保审核人能够完全清楚地审阅到报销金额;3.6.7报销单据一律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3.6.8报销单各项目应填写完整,大小写金额一致,并经部门领导有效批准;4.6.9有实物的报销单据须由验收人验收后在发票背面签名确认,需入库的实物单据应附入库单。
上海医药费报销规定

上海医药费报销规定上海2017医药费报销规定上海2017医药费报销规定【1】上海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流程本市城保在职人员在外地出差期间,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急诊(包括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由参保人现金垫付,事后可到邻近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代办)申请报销(在医院开具医疗费收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在外省市发生急诊或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医保卡、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原始收据、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若发生急诊住院医疗费用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的明细清单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至本市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申请审核报销。
但在外省市发生的门诊和门诊住院或专程至外省市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上海2017医药费报销规定【2】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条件1、2016年7月1日以后足额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2、所花生育医疗费用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流程1、申请携带生育保险报销材料到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受理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受理并收取生育保险报销材料,申领人确认并签字。
3、审核审核生育保险材料,着重审核材料的缺漏、真实性,并致电医疗机构、计生部门求证。
5、汇款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材料完成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联汇款到申领人账户。
2017年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标准一、上海生育保险缴费不满一年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为2892元。
二、上海生育保险缴费满一年的1、上海生育医疗费报销①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②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500元;③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元。
离休干部诊疗及医疗费报销范围

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离休干部诊疗及医疗费报销管理规定为更好地为离休干部服务,切实加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使用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离休干部医疗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姜卫发【2006】5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对人民医院离休干部诊疗及医疗费报销管理及流程重新明确如下:一、用药品种1、每张西药处方限一至五个品种;2、每张中成药处方限一至三个品种;3、肿瘤病人一次门诊限一至六个品种(包括稀释剂、辅助用药)。
二、处方用药量1、急诊处方量: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限一至三日用量;2、门诊常见病处方量:西药、中成汤剂限一至五日用量,中药汤剂限七日用量;3、门诊慢性病处方量: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限十日用量;4、某些无严重并发症但需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慢性病(如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限三十天内西药用量。
三、处方用药范围1、每次就诊不得开与本人病情无关的药品;2、药品范围按《基本医疗用药报销范围》执行,进口药和滋补药品不予报销;3、麻醉、毒品、限制性、剧毒品处方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原则上不允许到药店配药,确因病情需要的经过科主任确诊、离休干部门诊签字同意,凭病历和处方方可报销。
5、离休干部应根据病情需要进行相应的定期检查。
四、离休干部住院期间,不得开与诊断和检查结果无关的药品。
五、离休干部出院带药范围应符合《基本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规定,带药量为十五天,肿瘤化疗病人为三十天。
带药品种一般病人限于五个品种内,患多种疾病或肿瘤病人不得超过六个品种,不得使用三种以上(含三种)同类药品。
六、离休干部本院门诊就诊时需至离休干部门诊外其他科室就诊的,须经离休干部门诊开具专用转诊单,否则收费处会计不予记账。
七、离休干部外院医疗费报销流程`离休干部外院就诊来我院报销须带齐门诊发票及门诊病历或住院发票、出院记录、清单。
于每月10号前送交门诊二楼收费处会计初核,会计出具《离休干部医药费发票收条》。
取现金一万元内当月20号后凭《离休干部医药费发票收条》至医保办(行政楼410)领取已审批单,至财务部取钱;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待电话通知后来院按上述流程取钱。
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等五部门印发《河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doc

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文号:豫老[2003]7号发布日期:2003-12-2执行日期:2004-1-1生效日期:1900-1-1省直各单位:现将《河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二○○三年十二月二日附件:河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为确保省直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加强对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管理,根据中办厅字[2000]61号、豫办[2000]2号、豫办[2002]20号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和管理原则第一条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和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确保;坚持医疗从优,方便就医,切实加强管理,实行权责结合,监管分开,确保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二、统筹范围和对象第二条省直驻郑州市区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参加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省直驻外单位的离休干部参加当地医药费统筹,维持现行资金渠道不变。
三、统筹渠道和标准第三条2004年省直驻郑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筹集标准每人每年按12000元筹集。
以后年度医药费筹集标准,由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离休干部上年度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
第四条国家机关和全供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由省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按季拨入省财政开设的离休干部医药费财政专户。
经省财政厅、人事厅、省委老干部局批准,由省财政发放离休干部离休费的差补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离休干部医药费按照全供事业单位的标准由省财政负担。
第五条省直财政差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按筹集标准的三分之一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拨付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不足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并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标准向经办机构缴纳。
2017北京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新规

2017北京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新规一、报销条件1、公司在册职工的子女(含独生子女、双胞胎、计划内生育的多胞胎)年龄18周岁以下在患病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住院费用。
2、按规定公司负责男职工子女上半年的医药费报销,女职工子女下半年的医药费报销。
以子女医药费发票日期为准。
若职工的爱人在部队工作(不包括驻徐部队),公司负责职工子女的全年医药费报销。
3、职工子女为独生子女的,按照规定,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报销待遇。
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暂不报销。
4、职工见习期或未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其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报销。
二、报销范围1、报销范围为2013年7月至2015年10月的门诊医药费、住院医药费及手术费。
2、职工子女需在指定医院(公司职工医院、市一院、二院、三院、四院、中医院、九七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妇幼保健院、市传染病院、市口腔医院)就诊,在指定医院外就诊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3、下列费用不在报销范围之内:①门诊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②住院不能提供医疗费用明细的相关费用;③属于自费药的医疗费用;④整容整形、美容保健、矫正牙齿、洗牙、营养滋补药品等因非疾病就医的费用;⑤公司《关于执行<徐工集团职工医疗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不予报销的项目;⑥以上非报销项目的范围以国家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最新政策为准。
三、报销比例四、报销流程1、统计准备阶段①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流程:详见附件1《职工子女门诊医药费报销流程图》②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流程按照目前职工子女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流程处理。
具体为:职工本人将18岁以下子女的住院发票交由支部书记签字确认(分为男职工上半年,女职工下半年)——计生部门签字确认职工子女年龄——公司职工医院院长按照报销比例核算实际报销金额并签字——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将实际报销金额数报给计生部门负责人员——月度汇总金额报至财务部——财务制作次月预算——职工于次月携带发票至财务部长处签署意见——前往财务部领取报销费用。
财务报销制度管理规定

财务报销制度管理规定财务报销制度管理规定一、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其他资金等的管理。
该标准适用于南京市旅游园林局机关、所属财政全额拨款部门预算事业单位及南京市旅游总公司。
二、原则办公室(财务处)为财务报销的管理部门三、职责(一)局长负责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各项经费使用的审批。
(二)协管办公室(财务处)副局长负责金额在10000元以下日常行政经费使用的审批。
(三)分管副局长负责分管处室金额在1000元以上各项经费使用的审核。
(四)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负责本处室各项经费使用的审核批准。
(五)办公室主任负责金额在1000元以下办公室日常行政经费的审批。
(六)财务处长负责审核所有经费的使用;负责局机关其他处室金额在1000元以下日常行政经费的审批。
四、财务报销工作程序(一)用款申请超过1000元以上的用款,经办人一律先填写“用款申请单”,经本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局长和主要局领导审批,数额大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款还需经财务处确认资金是否有来源或到位,不得采用先垫支,事后直接报销的方式。
在实际报销时,无论其金额是否在原借款额度内,都必须以实际发生额为准重新填写“费用审批报销单”审批报销。
(二)费用报销1、经办人填写“费用审批报销单”,经本处室负责人签字后,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常规性费用先由办公室(财务处)工作人员对原始单据进行审核,经办公室主任或财务处长签字批准后报销。
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费用,还要经局领导签字批准后报销。
2、报销时需按照发票内容及财务要求,进行分项目填写,有几种发票就填几项内容,不能笼统填写。
报销发票上单位名称、日期、项目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要素要填写完整。
一万元以上的支出需附内容明细清单或者合同等。
3、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等需要以现金结算的业务,其他公务消费一律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支票结算,原则上财务不办理个人借款。
如特殊情况需要大额现金结算的,必须事前作出书面说明,报主要局领导审批。
子女医药费报销规定办法

子女医药费报销规定办法1. 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健康医疗问题。
在此过程中,医药费用的支出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特别是家长们为子女付出的医药费,更是数倍于个人支出的数额。
因此,制定子女医药费报销规定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2. 适用范围本报销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其未成年子女参加的医疗保险。
3. 报销范围本规定所涵盖的医疗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普通门诊、急诊治疗费用;•普通住院、特殊住院治疗费用;•门诊、住院药品费用;•实验室检查费用;•影像检查费用;•治疗性康复费用。
4. 报销标准员工的子女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70%,最高限额为8000元/年。
具体执行标准如下:•普通门诊、急诊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自负部分不得超过30元/次;•普通住院、特殊住院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自负部分不得超过200元/年;•门诊、住院药品费用,报销比例为70%,自负部分不得超过1000元/年;•实验室检查费用,报销比例为70%,自负部分不得超过800元/年;•影像检查费用,报销比例为70%,自负部分不得超过600元/年;•治疗性康复费用,报销比例为70%,自负部分不得超过1000元/年。
5. 报销规定•员工应在自己的医疗保险账户中提出子女医药费用报销申请,并提交有关医疗机构开具的费用清单、缴费证明及处方等相关证明文件;•形式上,报销申请应在医保账户中第一时间形成电子报销单据。
对于在线报销单据的难以实现的情形,员工可以把相关证明文件直接交给人事处,由人事处代为处理;•人事处应当开展审核,确保员工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并完整记录在医疗保险账户中;•审核完毕后,人事处应当将报销款项支付给员工医保账户。
6. 注意事项•报销标准修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保留对本规定文本进行调整的权利;•调整生效:规定文本调整的生效方式,以公司通知会议的形式进行,公司通知在办公区内便捷的地方张贴;•执行日期:本规定从2019年7月1日正式生效。
教职工公费医疗报销指南

教职工公费医疗报销指南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学校在编教职工(人事代理制教职工除外)、离退休人员。
二、就诊须知1.校区医院为全校教职工的首诊医院。
凡享受学校公费医疗的患者,一律持学校核发的职工门诊病历(公费医疗证)挂号。
病历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速到校医院挂失,凭相地点:校医院三楼院长办公室、财务部四、报销审批报销人持校医院转诊单、校医院病历、在外就医病历、票据、收费清单(明细)等凭证,由校医院院长签字审批。
不予报销的票据:姓名、性别与本人不符;项目打印不清楚;超过报销截止日期的。
五、报销流程及到账查询1.门诊报销:报销人员将审批后的医药费票据、清单用统一尺寸(26cm*12.5cm)的粘贴单贴好;填写报账单(在病历号栏填写工号,填写姓名、单据张数、实际票据金额,预留经办人联系方式);将报账单位贴于票据封面;一并交会计审核;会计审核后填写实际报销金额回单返给报销人。
2.到帐查询:在职职工门诊医药费报销款直接转入该职工的中国银行工资卡内;离退休职工门诊医药费转入中国工商银行工资卡内;一般于报销日后七个工作日内到账。
3.住院报销:报销人员持审批后的票据、清单→财务部会计审核→复核→开具现金支票→财务处审核→复核→领取现金支票→中国银行换取现金刷卡(自带工商银行或中国银行卡)现金六、定点医院及其专科华科大附属同济医院、华科大附属协和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省中医院、武汉市中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限肿瘤疾病)、武汉市精神病院(限精神病)、梨园医院(限精神病)、武汉市结核病院(限结核病)、洪山区疾控中心结核科、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武汉市第八医院(限肛肠科疾病)、武汉市第一医院(限皮肤科疾病)、武汉市第三医院(限烧伤科)、武汉市第二中西医结合医院(672医院限骨科)、武汉市第四医院(限骨科)、湖北省妇幼保健院(限女职工及子女统筹)、武汉市儿童医院(限子女统筹)、武汉体育学院校医院(限康复科)、东湖医院(限老年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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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医药费报销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的医药费报销管理,保障员工的健康,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员工的医药费报销管理。
第三条报销费用包括诊疗费、药品费、材料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等项目。
第四条员工在单位内用药产生费用的,按本规定执行,员工在单位以外看病产生的费用,则按国家各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报销标准
第五条按照公司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不能超过员工自付比例。
第六条住院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范围内规定的比例报销。
若住院治疗费用超过员工自付比例,则超出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七条门诊检查费用、诊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范围内规定的比例报销。
第八条未在医保目录中,但确因病治疗必需的药品或项目,可列为单位特殊报销项目。
员工可以提出专项申请,经单位审核批准后,在规定范围内给予部分或全部报销。
第三章报销流程
第九条一般门诊和住院治疗的报销流程:
1.员工在看病或住院期间向医院或诊所索要医疗费用发票及购药凭证
(如有),并保留原件。
2.员工出院后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手续。
自行到医院附近的报
销点报销,报销人须为选择报销方式做好准备,准备好电子社保卡、就诊卡、有效身份证件与医保卡,及时考虑用药费来源问题。
如因工作需求,员工无法前往报销点报销的,可申请单位指定人员代劳,并做好授权手续。
3.报销点核实发票及凭证,并审核当时是否已报销,报销点工作人员从
个人社保保险账户中提取报销金额,并在原医保卡上刷卡(卡内余额不足时需现金结余),在系统内记录员工报销信息,将发票及凭证打上“已报销”印章并装订好,同时办理相关的缴费凭证。
第十条门诊特殊项目的报销流程:
1.员工在看病或购药时需向医院或诊所索要具有财务部门确认的特殊报
销凭证及发票,并保留原件。
2.员工需在7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呈交特殊报销凭证和所购项目
的名称、用量、金额等详细资料,人力资源部收到后将指派专人负责审核。
3.如审核通过,则向财务部门发出支付指令,报销金额从特定账户中划
拨至员工个人账户内。
4.财务部门核对并初审财务凭证,以备日常会计工作。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以虚假发票、凭证骗取经费、为他人购药套取经费、存在刷卡多次费用等行为的员工,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员工的医疗报销资格,并扣除该发票、凭证的报销款项。
第十二条对于滥用福利、违反规定进行医药费用报销的员工,由单位依据相应的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未包含的事项,如需补充和解释,请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若公司相关制度与本规定产生冲突,则以本规定为准。
结束语
在制定本规定的过程中,我们希望为公司所有员工提供一种简单、清晰的报销管理规范,让公司制度更加完善,员工获得更完美的保障,同时也希望能够对其它单位在员工医疗保险及报销管理方面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