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准则操作要领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简称“ASBE18”)是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项准则,主要规定了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如何处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确认规则。
以下是对ASBE18的详细解析,总字数超过1200字。
首先,ASBE18主要适用于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包括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计算和确认的当前和延期所得税。
ASBE18要求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按照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发生的税法后果计提和披露所得税。
ASBE18首先对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范围进行了定义。
所得税包括当前所得税和延期所得税。
当前所得税是指企业当前会计期间的所得税,延期所得税是指企业会计期间内涉及的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等引起的未来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资产。
ASBE18要求企业在计提所得税时,应基于资产负债表财务报告日的税率计算。
其次,ASBE18规定了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计提方法。
企业应根据资产和负债上的暂时性差异计算和确认延期所得税负债或所得税资产。
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的可能在未来会计期间发生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的差异。
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则将税基调整为会计利润有限公司算的所税基。
待确认的延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根据企业预测的税额确认。
ASBE18还详细规定了在财务报表中如何披露所得税相关信息。
企业应在财务报表的后面部分披露所得税的详细信息,包括当前所得税和延期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税率,以及在企业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表中的具体金额。
此外,ASBE18还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重要假设和估计的信息,以及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所得税法律和税率变化的评估。
最后,ASBE18强调了会计人员对所得税准则的适用和解释应保持谨慎和专业,避免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同时,公司应严格按照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确保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符合ASBE18要求和税法规定。
总结起来,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对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处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企业所得税会计业务操作

企业所得税会计业务操作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础是企业所得额,企业所得额是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成本和费用后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计算是在利润总额上应用适用税率进行计算,并按照税法要求进行扣除和减免。
首先,制造型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的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这是计算企业所得额的基础,企业应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正确计量和记载各项收入、费用、成本和资产负债等。
其次,企业首先需要从利润总额中扣除税前准予扣除的成本和费用。
在计算所得税时,应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合理计算、确认和记载各类成本和费用,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等。
然后,企业应结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享受一系列税前扣除和减免政策,如研发费用、技术改造投资、员工教育培训支出等。
企业在确认这些扣除和减免项目时,需符合相关资格和条件,正确计算扣除金额,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相关凭证和记录。
计算所得税之后,企业需要编制所得税暂存凭证和所得税负债凭证。
所得税暂存凭证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得出的实际所得税金额,根据会计核算规则进行会计凭证的编制和记录。
所得税负债凭证是指企业将计提的所得税记录在负债科目中,作为一项应交税款的凭证,以备将来缴纳。
最后,企业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的时间要求申报和缴纳所得税。
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税,并根据申报的所得税金额进行缴纳。
企业应保留好相关的会计凭证、申报材料和缴税凭证,以备税务机关的审查和核对。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会计业务操作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准确计算和登记各项收入、费用和成本。
企业应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以便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
其次,企业应合理利用税前扣除和减免政策,以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财务成本和费用,以及合规享受税前扣除和减免项目,降低企业税负。
浅析所得税准则关于可抵扣亏损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

浅析所得税准则关于可抵扣亏损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1. 引言1.1 可抵扣亏损的概念可抵扣亏损是指企业在税务上扣除的亏损金额,以减少应缴所得税额的税务优惠政策。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会遇到亏损,如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将亏损金额用于抵扣未来税负,降低企业税负压力,提高企业盈利水平。
可抵扣亏损概念的出现,帮助企业在经济下行时期更好地度过难关,增强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可抵扣亏损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亏损的计算、核算和确认、亏损的结转等环节,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确保亏损金额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同时,企业在使用可抵扣亏损时也需遵守规定,不能滥用亏损政策,避免引起税务风险。
在税收管理中,可抵扣亏损的正确处理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和财务健康至关重要。
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税法规定,合理利用可抵扣亏损政策,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利润,提升企业竞争力。
1.2 所得税准则的重要性在实践中,所得税准则的制定和执行不仅关系到税收收入的增加,也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只有依法遵纪,合理遵守所得税准则,才能有效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所得税准则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法律的约束力,更在于对税收行为和税收制度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所得税准则的重要性在于其规范税收行为、维护税收制度的合理性和完整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只有扎实地贯彻执行所得税准则,加强税收征管的监督和管理,才能确保税收的稳定增长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2. 正文2.1 可抵扣亏损的计算方法可抵扣亏损的计算方法是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通常情况下,可抵扣亏损的计算方法可以分为两种:直接抵扣法和结转抵扣法。
直接抵扣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直接将当期亏损与之前年度的盈余相抵,从而减少当期应缴纳的税款。
这种方法适用于亏损企业在短期内无法获得盈利的情况,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的税负压力。
结转抵扣法则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将当期的亏损结转至未来的盈余中,通过将亏损额度抵扣未来年度的税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解析【摘要】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的39项会计准则,其中最引为关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明确指出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本文目的主要是基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收益表债务法的比较来深入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力争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在所有大中型企业执行。
这次会计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对于会计改革来说,无疑是一场革命。
新的会计准则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其中最引为关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该准则是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基础上制定的,完全摈弃了我国大部分企业现行的应付税款法,明确指出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
也使得该准则成为新准则体系中实施难度最大的准则之一。
一般来说,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包括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而债务法又包括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收益表(或称损益表)债务法,我们旧所得税会计中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就是收益表债务法,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明确指出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那么,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收益表债务法到底有何区别呢?一、核算观念不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资产负债观出发,认为每一项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应首先关注其对资产负债的影响,然后再根据资产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或损失)。
所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认为,所得税会计的首要目的应是确认并计量由于会计和税法差异给企业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带来的影响,将所得税核算影响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放在首位。
而收益表债务法从收入费用观出发,认为首先应考虑交易或事项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从收入和费用的直接配比来计量企业的收益。
我国过去对企业评价一般强调利润指标,核算观念更多地侧重收入费用观。
所得税会计准则应用难点解析

( ) 算 理念 不 同 一 核
会 计界 对 收益 理 解 由“ 入 / 用观 ” 变 为 “ 收 费 转 资产 / 债 负
所 得 税 会 计 准 则应 用 难 点 解 析
陈 丽琴 马宏 丽 ,
(. 1 十堰 职业 技 术 学 院 经济 贸易 系 ;. 堰 职 业 技术 学 院 财 务 处 , 北 十堰 4 20 2十 湖 40 0)
[ 摘 要 ] 20 0 6年 财政 部 颁 布 的新 所得 税会 计 准 则 引入 “ 时性 差 异 ” 要 求企 业 统 一 采 用 资产 负债 表 债 务 法 。 暂 , 这 与 目前 我 国 多数 企 业现 行 的所 得 税 会 计 处理 方 法 有 很 大 差 异 , 何 应 用 新 会 计 准 则 成 为 多数 企 业 面 临 的难 如
计 准则 第 1 号 一 一所 得 税 》 废 止 了应 付 税 款 法 等 我 国 现 行 来 期 间 转 回 , 异 对所 得 税 的影 响金 额 均 需 递 延 或 分 配 到 以 2 , 差 会计 事 务 所 采 用 的 方 法 , 求 企 业 统 一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债 务 后 各 期 , 是 两 者 之 间 还是 存 在 显 著 的 区别 。 要 但
维普资讯
20 0 7年 1 月 O 第2 O卷第 5期
十 堰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hy n Teh ia n t u e o r a fS ia c nc lI si t t
Oc ., 0 7 t 2 0
所得税会计特殊实务操作分析

新 会计 准 则 规 定 , 固定 资产 、 形 资 产 以 及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的减 无 值 准 备 计 提 后 不 能 冲 回 ,只 能 在 处 置 相 关 资 产 后 ,再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资产 负债 表 日存 货 成本 高 于 其 可 变 现 净值 的 , 当计 提 存 货 跌 应 价 准 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以 前 减 记 存 货 价 值 的 影 响 因 素 已经 消 失 的 , 在 原 先 计 提 金 额 内转 回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回 的金 额 计 入 当期 应 转 损 益 。 企 业 发 生 的资 产 毁 损 , 当将 处 置 收 入 扣 除 其 账 面 价 值 和 对 应 相 关税 费后 的金 额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但 新 准 则 未 规 定 相 应 的 审 批 程 序。 某公司 2 1 0 0年 某 原 材 料 成 本 l 万 ,预 计 进 一 步 加 工 所 需 成 1 本 2万 , 预计 销 售 所 须 交 纳 税 金 、 用 3万 元 , 计 售 价 1 费 预 5万 元 。 该 公 司 的账 务 处 理 和 纳 税 调 整 如 下 : 货 成 本 = I z 元 ) 可变 现 存 I(r ; 净值=5 23=0 万元 ) 1——0 1( 按 照 存 货 成 本 与可 变现 净 值 孰 低 的 计 量 原 则 , 变 现 净 值 低 可 于 成 本 1万 元 ,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提 该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后 , 应 计 该 项 原 材 料 的账 面 价 值 为 1 0万 元 : 项 原 材 料 的计 税 基 础 不 会 因存 该 货 跌 价 准 备 的提 取 而 发 生 变 化 . 计 税 基 础 为 1 万 元 不 变 。计 提 其 1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会 计 处 理 为 : 借 : 产 减 值 损 失 1O o 资 0o 贷 : 货 跌 价准 备 10 0 存 00 假定该公 司 2 1 0 0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l o万 元 。 得 税 税 率 为 0 所 2 % . 其 他 纳 税 调 整 事 项 . 取 的存 货 跌 价 准 备 1 元 应 作 为 可 5 无 提 万 抵 扣 暂 时性 差 异 。 公 司 2 1 度 所 得 税 会 计 处 理 为 : 该 0 0年 借 : 得税 费用 2 7O ;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2 0 所 450递 50 贷 : 交 税 费— — 应 交 所 得 税 2 o o 。 应 5o o 如 2 1 年 该 商 品 的价 值 全 部 恢 复 , 司 实 现 应 纳税 所 得 额 仍 01 公 为 10万 元 , 率 不 变 , 其 他 纳税 调 整 事项 。转 回 的存 货 跌 价 准 0 税 无 备 作 为 应 纳税 暂 时性 差 异 。 计 处 理 为 : 会 借 : 得税费用 220 ; 所 55 0 贷 :应 交 税 费 — — 应 交 所 得 税 2 0 0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500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对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该应用指南主要包含了所得税的计算、计提、会计确认和会计处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指导。
下面将对该应用指南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应用指南明确了所得税的概念和性质。
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适用的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计算所得税,以确保企业合法纳税的同时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其次,应用指南给出了计算所得税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企业应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适用的税率计算税款。
对于以确认净利润为基础的企业,应先计算应税所得额,然后根据税率计算所得税;对于以确认税基为基础的企业,应直接按照税率计算所得税。
应用指南还对计算所得税的特殊情况和调整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
再次,应用指南规定了计提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提当前期的所得税负债或所得税资产。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亏损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和持有逆向税基的企业,应用指南也给出了相应的计提所得税的特殊处理方法。
此外,应用指南还对税基差异、税前损益调整和未确认报税资产和负债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指导。
对于税基差异,应用指南规定了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并披露的信息。
对于税前损益调整,应用指南给出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未确认报税资产和负债,应用指南强调了需要进行准确的估计和计量,并对计提资产负债的条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最后,应用指南还对所得税披露进行了具体要求。
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重要信息,如所得税负债的金额、起征点、税率等,以便用户理解和评价企业的所得税风险和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对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提供了具体的要求和操作指导。
企业应按照该应用指南的规定进行所得税的计算、计提、会计确认和会计处理,以确保所得税的准确计量和合规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解释颁布时间:2006-7-27发文单位:财政部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所得税会计的基本要求;(2)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3)所得税费用的计算;(4)递延所得税的特殊处理。
一、所得税会计的基本要求(一)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所得税会计是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为依据,结合相关账簿资料,分析计算各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通过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抵减以后年度利润的可抵扣亏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其中,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该应纳税所得额为未来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相应增加的应税所得,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后,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于以后期间转回的,应当调整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三)所得税费用在利润表中的列示利润表中应当单独列示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由两部分内容构成:一是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二是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的交易和事项以及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影响。
所得税会计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一经确定,即可计算暂时性差异并在此基础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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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准则操作要领解析(一)马永义/ 2019-01-29 121 0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
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时至今日,所得税准则仍然是42个具体会计准则中理解起来难度较大的准则之一,本文原载《财会通讯》2012年3期上,现分次在本公众号中推出,期望能够对更多的实务工作者有所帮助。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后,伴随应付税款法的禁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18号准则》)下纳税影响会计法操作规则的大幅改动,促使人们不得不正面应对《18号准则》所规定的纳税影响会计法,无论是企业的财务人员,还是承担鉴证之托的注册会计师,乃至履行征税职责的税收征管人员和稽查人员均面临着难度不小的挑战。
为了帮助实务界的同志从方法论的角度把握《18号准则》的操作要领,笔者在此予以具体解析。
(一)把握所得税准则操作要领的宏观切入点众所周知,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颁布和实施以前,我国的会计制度(含会计准则,下同)与税收法规之间逐步发生了背离、“会税分离”的态势已基本确立。
实务中,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应遵循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通常需要借助纳税调整来加以解决。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颁布与实施继续维持着“会税分离”的基本态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实施仍未使该态势发生逆转。
笔者的个人观点是,“会税分离”是准确理解和把握《18号准则》的宏观切入点。
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的税额是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该税额的核定与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而形成的利润总额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企业只需按照《18号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即可。
与此相对应,企业财务人员应将注意力集中在暂时性差异的界定及计算上,以便准确确定企业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项目的数额。
简言之,当期应纳所得税的税额是“死数”,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是“活数”;“死数”依规做账,“活数”仔细考量。
(二)对所得税准则技术层面操作要领的解析依据《18号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以下简称《18号指南》,本文对所得税准则的操作要领做如下归纳与解析。
1、关于应交税金的处理实际工作中,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的税额是由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来计算并征收的,即便税务部门在查账征收模式下通常要对企业的利润总额实施纳税调整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那也只是税务部门的分内工作。
由此我们有理由断定,在“会税分离”模式下,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的确定实质上与企业日常的会计核算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企业财务人员只需依据税务部门所确定的税额,按照《18号准则》的规定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即可。
需要提示注意的是,与以往相比,《18号准则》所规定的账务处理方法有所变化,其账务处理的对应关系是:借记:“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此前为“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此前为“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关于暂时性差异的处理所谓暂时性差异是针对资产和负债要素而言的,指的是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在“会税分离”态势下,资产和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政策所核算出的期末余额,就形成了资产和负债要素的“账面价值”(注:本文所言及的“账面价值”仅指《18号准则》所界定的情形而言)。
由于企业本期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已经由税务部门依法加以确认,对于资产和负债这些有余额的要素而言,在未来会计期间内使用、消耗、处置或清偿过程中而发生纳税行为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究竟该如何扣除,则应以税法所确定的基础为准。
换言之,资产和负债在未来会计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税前扣除基数就成为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鉴于此,我们可以直白的表述为:账面价值源于会计准则、着眼当前;计税基础源于税法、着眼未来;暂时性差异源于会计与税法的视点之别,将在未来会计期间伴随纳税行为的发生而转回。
对于暂时性差异,通常在会计期末按照如下程序来加以处理:首先,将视野锁定在资产和负债类要素上,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类和负债类科目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其次,依据资产类和负债类项目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属性,分别确定可低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计算基数;第三,依据可低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计算基数分别乘以其预期转回期间的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本会计期末应该达到的目标值;第四,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本会计期末应达到的目标值与其期初余额之间的差额来倒推本期发生额;第五,依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本期发生额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账务处理的对应关系可归纳为:借记(或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或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商誉”(与企业合并相关)。
借记(或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商誉”(与企业合并相关);贷记(或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
简言之,依据差额定基数,依据基数定目标值,依据目标值倒推发生额,依据发生额进行账务处理。
3、关于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填列在正确进行了应交税金和暂时性差异处理的基础上,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填列可谓是“水到渠成”。
如果用计算公式来表示则为: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借方发生额-递延所得税费用贷方发生额。
笔者人为,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的纳税影响会计法的理论优势在于:一方面通过“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科目遵从了税法的要求;另一方面确保了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之间的配比关系,从而使利润表所提供信息的相关性得到进一步提升。
如果递延所得税费用的贷方发生额大于其借方发生额,通常意味着与税法规定的标准相比较,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而制定和执行的会计政策的稳健度较高。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应付税款法”的禁用,客观上就会导致企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不等于税务部门依法确定的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从而使得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不再是“死数”,进而就有可能导致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成为“活数”。
企业财务人员、执业注册会计师以及税务部门的征管人员对此均应逐步予以充分认识和把握,以避免因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滥用而使其成为操纵净利润的“新工具”。
所得税准则操作要领解析(二)马永义/ 2019-01-31 172 0文字大正常小·标签:·会计准则·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
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本文以非常形象、简练的方式归纳除了绝大多数资产类会计科目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的计算特征,但没有穷其全部、尚需读者进一步加以归纳和补充。
(二)对所得税准则技术层面操作要领的解析4、关于暂时性差异种类的剖析承上文所述,暂时性差异是针对资产和负债要素而言的,从便于实务操作的角度出发,笔者对资产和负债类要素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做出如下分类并剖析A、资产类要素的差异剖析①初始计量环节的差异剖析通常情况下,资产类要素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双方均依据历史成本原则来加以确定。
但在几种特殊情况下,双方在初始计量方面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现择其要者分别加以剖析。
a、自制存货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被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如果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标准,则超过标准部分从计税基础中剔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为防止弱化资本,《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
”b、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换入存货的成本按照换出存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不确认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存货的计税基础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确定。
由此可见,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存货,其计税基础与会计成本不同。
换出资产需视同销售,调整应纳税所得,未来处置换入的存货时,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
此外,在整体资产置换免税改组方式下,如果会计上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核算,由于税法不要求双方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其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成本不同。
会计上确认的收益应作纳税调整,实际处置换入资产的年度需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
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的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参照上述方法处理。
②后续计量环节的差异剖析a、公允价值类:账面价值——非原值;计税基础——原值所谓公允价值类指的是在企业日常会计核算中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所有资产类会计科目。
由于企业对此类会计科目选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就会使得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不再是其初始确认时的金额,故将其简称为“非原值”。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不认可会计准则体系下的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模式,此类会计科目仍应按照其初始确认金额作为计税基础,在计算未来会计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故将其简称为“原值”。
b、资产减值类:账面价值——非原值;计税基础——原值所谓资产减值类指的是在企业日常会计核算中计提减值准备的所有资产类会计科目。
计提减值准备的结果,使得此类会计科目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就不再是其初始确认时的入账金额,故将其简称为“非原值”。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不再认可企业日常会计核算所计提的减值准备,此类会计科目仍应按照其初始确认的入账金额作为计税基础,在计算未来会计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故将其简称为“原值”。
C、折旧类:账面价值——原值减去会计上的累计折旧;计税基础——原值将去税法上的累计折旧折旧类指的是固定资产科目。
固定资产折旧是原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时间性差异的典型代表,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因素形成的时间性差异时,比较的是当期会计上的折旧额与当期税法上的折旧额。
然而,在《18号准则》架构下,固定资产科目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建立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净值基础之上,因此在计算折旧因素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时,应依据资产负债表日会计上和税法上的净值之间的差额来加以计算,故将账面价值简称为“原值减去会计上的累计折旧”、将计税基础简称为“原值减去税法上的累计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