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合集下载

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是一种综合治理和教育的方法,旨在通过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违法者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其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不仅仅依靠惩罚手段来解决问题,而是将教育与处罚两者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以实现对违法者的教育和改造。

2. 依法治教:基本原则是依法治教,即依据法律对违法者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罚。

通过教育使违法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通过规范和引导使其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并且接受相应的处罚以达到教育的目的。

3. 兼顾惩罚和教育效果:在处罚的同时,要注重对违法者的教育作用。

通过制定恰当的处罚措施,使其能够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在接受处罚的过程中进行教育和改造。

4.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和情况,采取相应的教育和处罚措施。

要针对不同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教育和处罚方法,以达到更好的教育和改造效果。

5. 教育优先原则:将教育放在首位,通过教育来预防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除非情节严重,否则在可能的情况下,更加注重通过教育手段来解决问题,而非过度惩罚。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涵义思辩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涵义思辩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涵义思辩作者:祁正元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4期摘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行政处罚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确立的选择和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行为准则。

科学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是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根本所在。

要在边防行政处罚的实践过程中真正实现教育与处罚的结合,就必须在理论上要有确定的见解,在当前理论研究的分歧面前,有必要对其含义进行甄辩。

关键词行政法治行政处罚法出入境管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作者简介:祁正元,广东省惠州市边防检查站。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290-0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法定选择和实施边防行政处罚的重要行为准则。

本文主要拟对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本质涵义作初浅分析,并籍此深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应有之意。

一、《行政处罚法》时期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历史发展阶段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的人选择和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从其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的“法律”表述上看,它经历了处罚与教育相“分离”、教育与处罚分主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三个大的阶段。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一次以法条形式写入我国法律是在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随后在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公安部在2002年4月28日发布的《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实施办法》中更加确定地表述了“边防检查行政处罚要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适当以及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浅析治安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浅析治安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课程论文)论文题目浅析治安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课程名称治安处罚理论与实践完成时间 2012年4月12日专业年级世界经济11级研。

摘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确立的选择和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重要行为准则,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原则。

科学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是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根本所在。

然而, 近年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在现实治安行政执法中遭遇尴尬, 原则的理论阐释存在误区和现有法制度存在缺陷是问题产生的两个重要原因。

要在治安管理处罚的实践过程中真正实现教育与处罚的结合,就必须在理论上要有确定的见解。

并且找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制度缺陷并将其完善。

关键词:治安处罚教育与处罚原则完善一、对治安管理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基本认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 条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有六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该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法律。

惩罚着眼过去,体现传统的公平;预防着眼于未来, 维护现行秩序。

惩罚的实施从外部要求社会个体被迫守法,是法制不成熟的表现;预防则注重从外部促使社会个体自觉守法,是法治民主化的标志。

从这一意义上讲, 预防重于处罚。

而实现预防功能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便是教育。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也就成了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原则。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也是在概括、总结我国治安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并经历了一个由粗到细、由简单到复杂、由个别到系统、由不完善到比较完善的发展过程。

我国一贯反对单纯的惩罚政策,行政处罚始终与教育配合运用, 但配合的方式经历了两次大的变化, 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 教育与处罚相分离阶段。

其间为从上个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中后期。

这一阶段我国正处在巩固政权的关键时期, 新中国刚刚建立, 国内外敌对势力活动猖獗, 社会各种矛盾复杂多变。

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在教育机构、家庭或社会管理中,对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者采取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育和惩罚。

其原则如下:
1. 教育优于处罚:教育应该是主要的手段,重视对违法、违纪者进行教育,引导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行为,使其懂得行为的后果和影响。

2. 处罚必要适度: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适度进行,不能过度惩罚或虐待。

处罚具有引导和教育的目的,而不是单纯的惩罚。

3.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和处罚应相互补充,而不是孤立运用。

在进行处罚的同时,加强对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者的教育,促使其深刻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并引导其积极向上的行为。

4. 知法、懂法教育:教育和处罚的过程中,要着力提高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者的法律意识,使其知法、懂法,明白自己违法行为的后果和社会影响。

5. 个案分析和差异化处理:对于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者,要进行个案分析,针对其个人情况进行差异化处理。

对于不同背景和情况的个体,制定相应的教育和处罚措施。

6. 重视预防和纠正:教育和处罚既要重视对已发生的违法、违
规或不良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罚,也要重视对潜在的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进行预防和纠正,提高个体的自我约束和规范意识。

通过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可以有效地引导和教育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者,促使他们认识到错误,改正行为,并最终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谈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则

谈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则

谈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制的逐渐完备,行政处罚方面的相关内容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

由此引起的行政诉讼也逐年增多。

本文略谈一下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则。

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则包括了: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原则、处罚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处罚相对人权利保障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实施阶段,也适用于行政处罚的设定阶段。

处罚法定原则既是一个实体法上的原则,也是一个程序法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或适用。

没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无权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机关和组织非经授权或者委托都无权实施。

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就是行政机关据以认定相对人行为违法和处罚的判断标准。

行政管理机关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没有法定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法定的。

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要合法,必须是有关设定处罚的规范要合法,如果设定的规定都不合法,据此不合法的规定而实施的行政处罚当然也不合法。

程序法定。

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不仅体现在实体内容方面,同时还体现在程序的形式方面,这就是行政处罚适用的程序是法定的。

处罚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否则违反该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也是违法无效的。

2、处罚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在设定上应当科学、合理。

正确科学地制定法律规范,是公正执法的前提和基础。

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设定以及行政处罚严厉程度的设定应该考虑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后对违法行为人和社会公众造成的心理变化,以及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后,能否对社会起到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作用。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公正。

具体行政处罚行为的作出,应当以法律规范的规定为依据,并以违法事实、违法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的后果为根据。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思考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思考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思考一、引言在行政执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指导原则。

它既注重对违法行为做出明确的惩罚,也着力于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教育与引导,以达到预防和改正违法行为的目的。

本文将就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实践意义进行探讨。

二、处罚与教育的平衡1. 处罚在行政执法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必不可少的。

对于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这其中既包括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也包括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等刑事手段。

处罚的目的在于让违法行为者明白自己的行为有违法之处,从而警示他人不要复发,并给予社会一个交代。

2. 教育与此处罚不应仅仅停留在表面上的制裁,更需要在处罚的同时进行相应的教育。

这包括对违法行为者的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宣讲、心理疏导等方式,帮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主动改正错误。

教育的目的在于唤起个体的自觉性和规则意识,减少因无知而犯错的概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作用1. 预防和惩戒并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最大作用在于既可以起到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又可以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通过对违法行为者的教育,可以增强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达到预防的目的。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行政执法中,如果仅仅采取处罚手段而忽视教育,容易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而通过教育引导,可以增强社会成员对执法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塑造良好的社会风气通过对违法行为者的教育,可以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社会规则意识,有助于塑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激励更多人遵纪守法。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1.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政执法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塑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它不仅仅是简单地对违法行为做出制裁,更是一种对社会成员的引导和教育。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治安管理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基本认识(一)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有六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该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法律依据。

它是从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条继承而来,该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这个规定,比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整整早了十年(该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在我国处罚类法律中是首次明确了该原则,有着很强的积极意义。

(二)概念辨析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是指,在实施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被处罚人说服教育,同时对被处罚的行为、处罚的理由和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告知社会公众。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教育与处罚被处罚人相结合。

教育与处罚均以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教育的方式主要是说服,向被处罚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被处罚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自己、对他人都不利,使其接受教训,不再违法。

二是教育社会公众与处罚被处罚人相结合。

处罚要讲究社会效益,对被处罚的行为和处罚的理由和结果,以一定的方式加以宣传,从而使人们了解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哪些行为是合法行为以及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人们自觉守法。

(三)法理探讨在法理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

法律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大类。

[1]教育原则体现出法律的规范作用,处罚原则体现了法律的社会作用,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意味着把法律的两大作用都包括起来了,因此,它具有高度的涵盖性和很强的现实性。

行政处罚的实施原则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实施原则有哪些

Only those who respect themselves are more courageous to shrink themselve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行政处罚的实施原则有哪些导读:行政处罚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救济原则。

5、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6、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原则有哪些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设定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尤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或者适用原则。

这些原则一般规定在《行政处罚法》的总则中,或者贯穿法律的全文。

1、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

2、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处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即公正的原则。

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实施依据等及行政处罚政的有关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有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向当事人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

4、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救济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2013-04-24 17:26:51.0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论文摘要】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作为行政法原则体系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的规范性要求,在行政执法中却正饱受着立法者制定初衷与执法者适用不当的矛盾困境,深入理解该原则的丰富内涵并系统探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对提高该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性和构建和谐法治社会大有裨益。

【关键字】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价值追求完善建议作为行政法原则体系中的一条重要原则,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曾一度被人们称作是“独具中国特色”,[1]这点在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即可见一斑,同时在以上法规中明确将该原则规定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确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然而,作为一项已上升至普通法位阶的规范性要求,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政执法中却正饱受着立法者制定初衷与执法者适用不当的矛盾困境,行政执法实践中处罚与教育的严重脱节、相互排斥、结合不佳不仅使该原则原有的约束力、影响力、规范力大打折扣,更使众多行政执法机关陷入了行政执法受群众强烈抵触的被动境地。

因而,本文拟对该原则的价值追求、执法适用等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求从制度层面上对如何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更好适用该原则做出解答,借以引起人们对该原则制度的关注。

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内涵及必要性探析(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内涵探析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中得以充分体现,以该法律条文的具体明文规范为切入点,对该原则进行深入剖析,可以得知该原则包括以下四层含义:1.“处罚”主体法定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可以得知,除行政机关享有享有行政处罚权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

2.适用的前提特定行政机关只有在实施行政处罚和纠正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和前提下,才能对适用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否则,该原则不具有法定力、约束力、规范力。

3.对适用原则的强制性程度一定根据法理上对规范性要求的分类和《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之明文规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要求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中应严格遵守和适用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即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必须、强制、义务地对处罚与教育加以结合,而非可以、任意、选择地对教育与处罚进行结合适用。

4.“教育”对象特定在行政处罚中,处罚的对象必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教育的对象特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必要性探析教育与处罚各有其相互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二者的结合实质上是作用的结合与互补,是功能的有机整合,同时,最大程度地追求教育和处罚的完美结合,也是制定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出发点和基本理念。

通过对行政处罚和教育各自功能和特征的分析,可以进一步明晰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必要性原理。

1.行政处罚的滞后性、负效应性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尤其是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名誉或者其他权益的限制或者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的行政制裁行为。

由于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两者本身处于两个完全独立、相互区别的范畴体系之中,并且两者在发生时间上存在明显的前后递进关系,同时,以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等法律制裁为表现形式的行政处罚又是建立在行政违法行为确已发生且已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秩序或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基础之上的,因而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行政处罚滞后于行为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故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行政处罚带有滞后性的表征,它以行政违法行为确已发生并已产生实质危害为前提要件,而它本身则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事后处理和法律制裁。

同时,行政权作为一种公权利,如果“行政权力的运作状况违反法律的规定、超越了法律的界限、违背了法律的目的,则会对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产生消极的作用。

”[2]而作为行政权运作表现形式之一的行政处罚,不仅存在着违反法律规定、超越法律规定、违背法律目的的现实可能性,而且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对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利影响的制裁性质,决定了在该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中必然会故意或不故意、间接或不间接地对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产生负面的消极影响。

因而,从行政处罚本质属性上看,行政处罚带有明显的负效应性,而试图降低和尽量减少这种负效应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则有赖于行政执法监督的进一步完善和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2.教育的预防性、正效应性相比较于行政处罚,教育则更偏向是一种事前机制,具有预防违法犯罪和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作用,这点尤其体现在教育具有预防性和正效应性上。

一方面,对于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执法者通过对违法者认真分析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不仅能够使违法者认清其行为的严重性、违法性并从内心对其所实施的行为产生畏惧心理,同时有利于促进社会上自觉形成一种抵制违法行为的氛围,最终实现教育公民、纠正违法、预防犯罪的目的。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违法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的轻微违法者、危害后果非常轻的初犯、偶犯,执法者通过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以教育、警告为主,可以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以教育代替处罚,不仅可以使违法者从内心对人性化的执法方式产生感激,使其从良心上进行自我谴责,以在今后自觉抵制同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可以起到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的积极作用,相比行政处罚的诸多不利影响,教育的正效应性尤为明显。

3.处罚是教育的“后盾”,教育是处罚的“先行”处罚是教育的“后盾”,即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它是在教育无法达到目的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的手段,而在教育能达到目的的情况下,一般不采取处罚手段而以说服教育代替。

教育是处罚的“先行”。

行政执法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公民守法,让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对于一些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违法行为,通过对违法者说服教育能达到目的的情况下,应首先以教育为出发点,将其作为“先行”,而非一味地以处罚代替一切,忽略相比之下教育的更优积极作用。

二、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价值追求基于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正遭受着适用不佳、操作不当、执行错位等严峻考验,因而,探寻行政处罚与教育结合的最佳方式,了解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价值追求,对如何解决该原则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适用性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坚持行政处罚与教育并存行政处罚与教育,两者不可偏废,并应贯穿并行于行政执法实践的整个过程之中,使两者在原有积极作用充分发挥的基础之上,通过最优化结合,实现“1+1〉2”的功效。

坚持行政处罚与教育并存,一方面应认清两者间的辨证统一关系,即处罚与教育处于既对立又统一的共同体之中,要最大化地发挥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作用,既不能弃处罚存教育也不能弃教育存处罚,否则,原有的功效将难以发挥甚至出现负面效应。

例如2005年发生的“杜宝良事件”,不仅暴露出行政处罚与教育在行政执法中的严重脱节、相互背离,更为严重的是给行政执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带来巨大的负面效应。

另一方面,要摆正处罚与教育在适用时的正确位置,在两者同时存在并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严格适用的前提下,欲实现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所追求的理想效果,务必将处罚与教育同等对待,尤其是执法者,应将“处罚并教育”的理念根植于思想之中、贯穿于执法之中、体现于行动之中,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最大功效,体现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价值所在。

(二)重视教育的作用及采用正确的教育方法“教育,在行政执法中,即指说服教育,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形势对违法行为人的前途给于明确和教育,促使其弄清是非界限,在权衡利弊得失的前提下,使其到达转变思想,端正态度,自觉接受调查取证并如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一种方法。

”[3]通过以上对教育概念的界定,我们发现,教育不仅能加深违法行为人对自己违法行为的思想认识,使其从内心对已然发生的违法行为心生愧疚和内心谴责,同时还可以起到帮助违法行为人消除心理障碍、自觉提高守法的意识的作用。

因而,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大力重视和充分发挥教育的积极作用,将教育融入和贯穿于行政处罚之中,转变长久以来重处罚轻教育的陈旧观念。

在重视教育在行政执法中作用的同时,采取正确的教育方法也尤为重要,而由于行政执法中的教育区别与普通意义上的教育,故在对违法行为者给予帮助教育时应采取特殊的教育方法,主要方法有:1.疏导法这种方法主要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正面引导为主,通过运用明确有力的语言并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行为人违法事实进行分析说明,同时帮助其分析产生错误的原因,打击其试图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使其从内心深感自责愧疚,自觉承认错误。

2.例证法例证,即是对违法行为人举出带有典型性的具体实例,使其从具体可知的实例中明晰原本抽象的利益得失,这种方法对一些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的行为人尤为适用,甚至在某些情况下,通过一个典型的实例,可以起到加深行为人抵制违法行为、自觉提高守法意识的积极作用。

3.规劝法这种方法相比于疏导法和例证法,对违法行为人而言有着更强感染力,它主要是通过周围环境对行为人的内心产生影响,具体操作方法是由违法行为人的亲属、朋友、领导、同事等其他社会关系人员对行为人进行规劝,使其思想上转变态度,内心上进行反省并从中吸取教训,在今后的生活中避免同类行为的发生。

(三)禁止“只罚不教”和“重罚轻教”欲实现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价值追求所在,不可忽略和偏废的一点即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要坚决杜绝“只罚不教”和“重罚轻教”现象的出现。

两者只要存一,都会给享有公权力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效率和社会形象带来巨大负面冲击,尤其是在“和谐”理念盛行于当前的大背景下,在努力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只罚不教”和“重罚轻教”这种违反原则、破坏“和谐”的执法手段和执法理念,势必阻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势必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唾弃。

要真正意义上实现一个原则制度的价值追求是艰难而曲折的,作为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价值追求目标之一,要实现禁止并杜绝“只罚不教”和“重罚轻教”这类现象,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尤其是在我国当前行政执法的立法不尽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不够健全、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之下,要实现这一目标还有待于以上问题的解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