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合集下载

行政处罚的实施原则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实施原则有哪些

Only those who respect themselves are more courageous to shrink themselve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行政处罚的实施原则有哪些导读:行政处罚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救济原则。

5、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6、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原则有哪些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设定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尤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或者适用原则。

这些原则一般规定在《行政处罚法》的总则中,或者贯穿法律的全文。

1、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

2、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处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即公正的原则。

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实施依据等及行政处罚政的有关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有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向当事人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

4、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救济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程序对违反行政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处罚法》内容除总则、附则外,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等。

除此以外,我国还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有关行政处罚的特别法律、法规等。

其特征是:1、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主体实施。

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应由行政机关行使。

2、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

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为目的。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设定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尤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或者适用原则。

这些原则一般规定在《行政处罚法》的总则中,或者贯穿法律的全文。

1、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

2、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处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即公正的原则。

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实施依据等及行政处罚政的有关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有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向当事人公开。

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
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这包括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法定、实施主体及其职权法定、处罚的依据法定、类型法定、内容和程序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受处罚行为应是法定的。

2.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
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要求“过罚相当”,不能畸轻畸重,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公开就是要增强处罚行为的透明度,包括处罚的依据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终极目标是无
人违法、无行政处罚。

除了惩戒违法者、弥补社会损失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违法者的惩戒对其本人及社会公众产生教育效果,以减少甚至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
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这些原则贯穿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提出了总体要求,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原则应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处罚 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 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处罚法定原则:这意味着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必须是明确且法定的,任何行政处罚措施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且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且在处罚的种类、范围和幅度上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2.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同时,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和结果都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3.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不能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

4.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遵循正当的程序,包括告知、听证、申辩等环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进行重复的处罚。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这些原则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提供了指导原则和框架,确保行政处罚在合法、公正、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并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行政处罚法课件

2024年行政处罚法课件

行政处罚法课件一、引言行政处罚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行政处罚法,本课件将从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概念、原则、程序和执行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二、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概念1.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主体给予的制裁措施。

2.行政处罚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处罚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三、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即行政处罚的主体、依据、程序和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不偏不倚。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不仅要制裁违法行为,还要教育违法者改正错误,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4.处罚与违法所得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违法所得相当。

四、行政处罚程序1.立案: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依法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法事实。

3.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做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送达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处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五、行政处罚的执行1.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

2.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 they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的制裁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为了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的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1.1 法定原则: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执行行政处罚。

1.2 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公开,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1.3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不得歧视任何单位或个人。

1.4 证据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根据。

1.5 程序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应当合法、公正、公开、及时。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及适用范围2.1 警告: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发出的书面警告。

2.2 罚款:对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2.3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对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执照却未取得或者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许可证、执照的单位或个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执照。

2.4 强制停产停业: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措施。

2.5 没收违法所得:对从违法行为中取得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财物予以没收。

2.6 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3.1 立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立案,并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

3.2 调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查明事实。

3.3 告知、听证: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向涉案单位或个人告知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3.4 审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依据,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进行审查。

3.5 决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3.6 公告和执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决定作出后,将决定公告,并依法执行。

四、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4.1 行政复议: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2 司法救济: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 与适用
•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 (一)地域、级别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 以上地方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 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 (三)移送管辖:如果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行政处罚机关应移送 移送司法机关 移送 • 注意,行政处罚与刑罚能否并存?可以并存,但 功能相同的要折抵(拘留可以折抵拘役和有期徒 刑,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
• 答案:C •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 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 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因此,C项说法正确。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 注意,(1)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 处罚;(2)法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已经 设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具 体规定。
• 86.运输公司指派本单位司机运送白灰膏。由于泄 漏,造成沿途路面大面积严重污染。司机发现后 即向公司汇报。该公司即组织人员清扫被污染路 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A.路面被污染的沿途三个区的执法机关对本 案均享有管辖权,如发生管辖权争议,由三个区 的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 B.对该运输公司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 • C.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该运输公司 • D.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该运输公司和司机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 五、职能分离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 与实施机关分离;行政处罚的调查人员与 决定人员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与收 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 任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 • 六、一事不再罚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这些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包括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两个方面,可以概括为:(一)处罚法定原则这项原则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的第三条规定,其具体要求有四:第一,对公民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第二,行政处罚必须由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设定,并以法定的程序制定、公布;无权的,不得设定;有权的,也不得越权设定;不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案例《经两级审判维持的行政处罚错在哪里?》);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必须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授权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委托才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

【案例《经两级审判维持的行政处罚错在哪里?》】基本案情:1997年10月17日(赶场天)罗某乘坐公交车运两筐仔鸡170只到某地销售。

刚下车,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市场管理人员即要罗某缴付市场管理费,罗称出行时带的钱除购买人乘车的车票外,又没有料到鸡筐占地方也被要求购票,所以身上无钱,待卖鸡后缴付,工商所人员不信,发生争执,"当即责令当事人到工商所接受调查",工商人员都关门走了,让当事人单独坐等数小时(没有吃中饭)其后作了询问笔录,要罗取钱来接受处罚,"最迟不能超过15点半",并将鸡暂扣,罗拒绝在询问笔录及暂扣通知上签字。

罗一去不回。

当日下午四点工商所动笔写报告,送往约十公里的县城,经局长审查同意将鸡变卖。

下午五点四十分在暂扣清单上注明,"下午五点半处理结束。

"10月20日经办人报请立案,21日批准立案,10月25日呈报处罚意见,26日领导批准同意处罚。

10月27日给当事人处罚告知,当事人拒绝签收,10月28日通过邮寄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11月11日核审机构核审同意处罚,当日打印处罚决定书,于11月13日下午三时送达当事人。

(应先审核,再报局长批,再告知)处罚决定书陈述"两箩筐小鸡未按行规(归)市要求摆放在……菜市内出售",认定"出售的小鸡没有畜禽检疫证明,其行为属于《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属违章行为",并根据该条"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出售未经检疫的家禽。

(已变价处理,"责令停止出售"无实际意义)2、处以罚款450元"。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向县工商局申请复议。

12月15日,县工商局复议决定维持工商所原处罚决定。

当事人仍然不服,以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当事人又上访,二审人民法院再次裁定驳回。

两审人民法院驳回的理由都是不应将工商局作为被告。

当事人改以工商所为被告起诉,98年元月5日一审判决维持工商所行政处罚。

98年10月15日,当事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并提出申诉,同日,最高人民法院致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请认真接谈,依法处理。

1998年12月17日,经县工商局申请县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黑白电视机、电吹风机、洗发液、铁火炉等各种物资,可折价合贰仟余元。

存放于工商局,并认为当事人态度不好,给予拘留10天。

1998年12月18日,当事人亲属到省政法委反映,政法委致函省工商局,将原印函的"请酌情处理"专门改为"请妥善处理"。

随即,反映人持函来到省工商局。

听了陈述,看了交来的材料,省工商局立即电话通知:1、立即通知县局撤销处罚决定;2、由县工商局与法院联系,请其立即放人(因与工商处罚、申请执行有关);3、其他问题以后再议,(调卷复查)。

经几次催督,方才与法院联系,当事人实际被拘押七天。

本案的主要问题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是查处畜禽检疫问题的执法主体。

《贵州省集贸市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出售未经检疫的畜、禽及其产品的,责令停止出售补检补验,视情节可并处三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进行处罚,而该规定的第五条则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集贸市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集贸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这条规定说明,虽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集贸市场中发生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即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有权查处。

但集贸市场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并不是都由工商部门查处,否则就没有必要作第二款规定。

法规规定由其它部门查处的工商部门就不能查处,这才叫依法行政。

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为理由,错误地认为可以查处集贸市场的一切违法违章经营行为,是断章取义,不符合规定的本意。

当事人提出,江泽民主席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案发时该法尚未施行,凭什么对其处罚。

其实,既不能用后来施行的动物防疫法衡量当事人当时的行为,也不能用该法衡量工商所当时的处罚行为,而应该适用当时的有效法规。

1985年2月14日国务颁发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明确,农牧渔业部门是畜禽防疫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处以罚款,但没有具体处罚规定。

该条例的实施细则明确农牧部门的职权之一是负责"处理"防疫检疫违章案件,"处理"包括"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1986年贵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检验(疫)实施办法》则明确规定,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检验(疫)人员和兽医监督人员的任务之一是对违反条例和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有权给予批评、制止、直至罚款,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这些规定充分说明,农牧部门才是畜禽检疫违章行为的执行主体,工商部门不能对此行使处罚权。

二、未经当事人同意,将鸡变价处理,违反行政处罚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在办案过程中,"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先行处理。

"活鸡不属于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即使看成类同于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也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才能先行处理。

否则违反行政处罚程序,有人提出问题: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先行处理,结果鸡死亡造成损失由谁负责?当然,这要根据过错责任来确定,当事人确实违法,应由工商部门对其行使处罚,不先行处理物品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己负责;当事人不违法,或者其违法行为不该由工商部门行使处罚,不先行处理物品造成的损失由查处该案的工商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三、弄虚作假,编造材料。

阅卷发现,很明显,有些材料是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如为应付行政诉讼),也不论材料内容是否如实,没有原始文字材料而补编原始材料,补编行为就是弄虚作假,编造材料的内容不实,就更为严重,轻言之,为职业道德所不容,重言之是执法违法。

何以见得有些材料是编造的?1、经详细反复询问案件审理过程,当事人陈述只有案发当天有一次询问笔录,而案卷中有两份询问笔录。

第二份笔录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记录格式不规范,通篇不是了解案情,而是回忆和"协商"解决办法,意在为工商所的行为作解释、美言,如工商所长说"我没吓你,没有吼你,是不是?""今天我在这里是不是私设监狱?"当事人答"今天我们是协商解决问题,不叫私设监狱。

"用语也有漏洞,如:有一次"当事人未到,是她家交亲来的",直接面对当事人谈话,怎么用"她"来表示?有一份"情况经过",陈述10月17日案发到11月13日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全过程,其中并未提到10月28日的谈话。

案卷装订编号作了涂改,证明此材料是后收编进去的。

2、关于变卖鸡的问题,有多份材料,其中必有伪证。

下午四点开始写报告,送往十公里的县城找局长审批同意变卖,然后请物价局派员去估价,出具估价结论书,加盖物价局印章,日期仍为10月17日,其中"7"字明显涂改,不仅有擦痕,而且笔迹颜色与其他字迹颜色不一。

再找畜牧站给158只鸡补检(注明死亡12只),出具"准予出售"证明,也加盖了公章,再请法律事务所到现场,出具"见证书"(未盖章,复印件),证明卖给三人,又分别与其中两名买鸡人谈话,作两份"见证笔录",内容涉及工商所变卖鸡的起因,经过,包括当事人不交管理费,超过限定时间不回去接受处理等等,这就隐含着,先将情况告诉买鸡人,再由买鸡人说出来制作笔录(也是复印件),到"下午五点半处理完毕",前后只一个半小时,来不及完成这么多工作量,有人辩解说,用汽车接送人。

断言用汽车也来不及,则辩解说,通过电话联系行不行?真是不打自招。

尤其两份"见证笔录",询问人相同,记录人相同,时间完全相同,一分钟不差,可见是弄假见拙。

诸多联想此案引发诸多联想,现择要讲述几点浅见。

一、需要理顺审核、审批、复议三者的关系。

案件审核是法制机构对本单位办案机构所办案件的一种监督制度,称之为同级审核制度。

案件审批是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所办案件在正式处理前的监督制度。

案件复议是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所办案件在处理后的监督制度。

如果是工商所具体经办,而以县级工商局名义行使处罚的案件,工商所处于办案机构地位,由县级工商局法制机构审核,仍属同级审核。

而本案是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处罚,也经过县局法制机构审核,已超出同级审核的范畴,又不是代表县局审批,复议的具体工作也由该法制机构办理,决定维持原处理。

当然,对审核同意处罚的,复议中思维模式与审核时一样,就不易发现存在的问题,即使发现了,没有极大的勇气和正确的态度,也就不能正视、承认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复议就成了走过场,起不到监督、纠错的作用,因此,工商所办理的案件不宜由县局法制机构审核,而由工商所法制人员审核,需要报批的,由县局业务对口机构签署意见或代县局审批为好。

二、经人民法院审判维持的行政处罚,如果确有错误,能否撤销?如何撤销?回答是肯定的,应予撤销,也能撤销,当然,行政机关无权撤销人民法院的判决,只能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错误行政处罚(然后,人民法院据此撤销其判决)。

有错必纠,这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一贯原则,对错误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复议期间内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可按行政复议程序办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